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 、钦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 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 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钦学量及难痕 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2.掌握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3.理解并掌握个人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敏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10课时,其中课堂讲授8课时,习题及讲解2课时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及 纳税义务;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同时也为将来的 个人理财作好理论准备。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理解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2.掌握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3.理解并掌握个人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 10 课时,其中课堂讲授 8 课时,习题及讲解 2 课时
个人所得税法(1980) 教学方法提示栏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纳貌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2000年 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要求:在理解的基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础上重点掌握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即指习惯性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居住地,惯性居 标准 住”是指个人因学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习工作探宾等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原因消除以后,没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有理由在其他她方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继续居图时,所要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 致 回到的地方,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住所分为水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佳所通常是指水久性住某一个待定内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的居住地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 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 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在实际生活中, 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 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 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 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 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 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 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上述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 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 教学方法提示栏: 要求:在理解的基 础上重点掌握。 住所:即指习惯性 居住地,“习惯性居 住”是指个人因学 习、工作、探亲等 原因消除以后,没 有理由在其他地方 继续居留时,所要 回到的地方,而不 是指实际居住或在 某一个特定时期内 的居住地
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教学方法提示栏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丨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注意365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内,且的房境不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打减天数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 习惯性住所标准。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 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 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 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 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 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 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 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 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为时间标准,达到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 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时间 365 日是一个公历年度 内,且临时离境不 扣减天数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教学方法提示栏 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 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不适用这项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 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 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 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 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 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 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工作或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 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 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 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 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 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 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 不适用这项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 较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 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 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 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 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 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 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工作或超过 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 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 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 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 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 90 日或 183 日后的次月 7 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教学方法提示栏:
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教学方法提示栏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 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 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 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 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 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 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①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 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 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 不超过90日的离境。 ③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 辖权。 ④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
3、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 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 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 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 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 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 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1 住所: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 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 “满 1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 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 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3 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 辖权。 ○4 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 份。 教学方法提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