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 一、敏学目称 本章阐述营业税的基本概念和征收制度。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熟悉营业税的 般概念、特点和作用。掌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学会营业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方法。 二、本章量点及难痕 本章的教学重点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本章的教学难点 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联系;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三、敏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6课时,其中课堂讲授5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1课时
第四章 营业税 一、教学目标 本章阐述营业税的基本概念和征收制度。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熟悉营业税的 一般概念、特点和作用。掌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 学会营业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方法。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本章的教学难点: 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联系; 2、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 6 课时,其中课堂讲授 5 课时,课堂练习及讲解 1 课时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教学方法提示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注意;营业税的计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税方法与前述两 二、营业税的特点 章有较大差异,在 (一)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教学过程中应注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意指导学生区别。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价内税形式 三、营业税的作用 (一)筹集大量财政资金 (二)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 第二节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各种性质的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 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 合资铁路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 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其他运输业务,包括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 陆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一)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价内税形式 三、营业税的作用 (一)筹集大量财政资金 (二)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三)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各种性质的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 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 合资铁路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 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其他运输业务,包括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 陆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教学方法提示栏 注意:营业税的计 税方法与前述两 章有较大差异,在 教学过程中应注 意指导学生区别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 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 税义务人 4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6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 是我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 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课堂上应指导学 (三)扣缴义务人 生仔细阅读书中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有关各行业具体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包括内容的规定,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有机构的,其代 分清某些经营活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动的行业归属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 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以受让者 为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 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 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 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 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 税义务人。 4.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6.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 是我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 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有机构的,其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 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以受让者 为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 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 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5 大类。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 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 课堂上应指导学 生仔细阅读书中 有关各行业具体 包括内容的规定, 分清某些经营活 动的行业归属
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 费等。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 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 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具体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1)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 经济利益的活动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 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 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 厅、卡拉遝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 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为顾客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 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 业和其他服务业。税法规定下列一些特殊业务活动也属于营业税“服务 业”的征收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 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 作权和转让商誉
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 费等。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 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 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具体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1)金融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 经济利益的活动。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 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 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 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 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为顾客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 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 业和其他服务业。税法规定下列一些特殊业务活动也属于营业税“服务 业”的征收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 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 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 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 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 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 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 不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 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销售货物又涉及到提供 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以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为主, 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 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活动,又 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活动,或一项业务活动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 及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销售,例如纳税人销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 内的办公设备一并销售给购买方,或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专利 技术,应按兼营行为作税务处理,而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兼而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属于増值税征税 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 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 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 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 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 不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 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销售货物又涉及到提供 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以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为主, 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 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活动,又 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活动,或一项业务活动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 及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销售,例如纳税人销售房屋的同时将房屋 内的办公设备一并销售给购买方,或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专利 技术,应按兼营行为作税务处理,而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兼营是指纳税人同时兼而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属于增值税征税 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