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明末以前的慈善一观念与制废交化·17 有着某种关连。孔子的三名弟子颜渊、曾参与原宪(子思)也 就成为中国两干年来贫士的楷模,而早期儒家文献中,亦多标 榜三人的贫而好学,子思贫苦但有自得之志,富有的子贡不识 趣地问他:“夫子岂病乎?”原宪日:“吾闻之,无财者谓之贫, 学道而不能行者谓之病,若宪,贫也,非病也。”这句话令子贡 惭愧一生①;而颜回自言有基本的物质条件让他生活下去,加上 得到孔子的熏陶,“足以自乐”,不屑入仕以求更舒适的生活,令 孔子也不禁“愀然变容”②。春秋时代的隐士荣启期对孔子日: “贫者,士之常,死者,人之终,处常得终,当何忧哉。”这句 话也令孔子大为佩服(《孔子家语·六本》而“贫者,土之 常”这个概念也就深深地影响着后世的儒士,让不得志的士人 得到精神上的平和。 不过,虽然春秋战国时代贫士的典型突出,但是其实在此 时的儒家观念中,士人也不一定贫,也不必坚持贫穷的状况来 突出本身的道德及学问,孔子即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 (《论语·泰伯)③换言之,在春秋战国这个邦无道的时代,士 人无位而贫,固属“正常”,但是在良好的政治环境下,有学问 的人也可以、并且应该出仕并摆脱贫的状况。故墨子对世俗君 子“贫而请之富则怒,无义谓之有义则喜”的这种扭曲心态的 评语是:“岂不悖哉”(《墨子·耕柱)。换言之,此时贫士的 突出形象其实并没有在基本上动摇贫穷在道德方面的中性。 当贫穷不构成道德问题时,慈善组织难以成为一普遍社会 ①《史记》六十七,《仲尼弟子列传》,1982。 ②皇甫谧1985~1986,《高上传》.上《颜回》. ③有关古代士人处理生活与行“道”的问题,请参看:余英时1987, 页34-42、73-74
18·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 现象。在中国,贫穷之所以成为道德问题,与社会身份等级的 变化有直接关系。而中国身份等级制度的历史,虽然一直有变 化,但总体而言,宋代以后的变化最为激烈;而俗世(官办的、 非宗教的)慈善机构,也就普遍地出现在宋代以后:明末以来, 又是另一段变化激烈时期,而此时出现的民间慈善机构也就更 盛况空前。下文以贫穷与身份等级间关系的发展,作一简略的 描述。 二、身份等级与经济地位的关系 (一)“贫”与“贱”之关系与贱民类别的出现:上古至五代 在早期社会,“贫”与“贱”往往相提并论,使今天的读者 有贫者必戏的错觉,而其实“贱”一字在早期并无今天道德上 的贬意,而泛指无官位的人,是相对于有官职者“贵”的地位。 处贫贱的人(尤其士人)不会因而感到耻辱。令人羞耻的职业 当然存在:春秋时齐国有一个乞丐,后来改行在马厩当马医作 役,别人问他是否感到耻辱,他回答说:“天下之辱,莫过于乞 乞犹不辱,岂辱马医哉。”(《列于·说符篇》)但是类似乞丐、 兽医等的卑贱的职业在此早期似乎仍不成为法制上受歧视的类 别,也不被冠以“贱民”之类的名称。换言之,贫与贱在此时 的混淆,与古代社会分等的制度有关。当时除了统治者及编户 齐民,以及至迟在春秋间出现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类别① ①今存古籍中最早直接提此一四民阶级的是《国语》及《管子》,有 关四民概念的考证,最近的讨论应为:王尔敏199?
第一章明未以前的慈善一观念与制度变化·19 外,就是一无法律保障的奴隶与罪犯心,即只有官、庶、奴的简 化分等。汉律以庶民相对于奴,不属奴役而受人卑视的职业虽 在社会上确实存在,但这些职业类别仍未有法律上的意义②,此 时仍未有后世法律上所定之“贱民”类,“贱”一字也自然还没 有后来“贱民”所蕴涵的意思,主要仍是“无位”的意思。今 天的读者对贫与践(尤其当用在士人身上时)在词意上的可能 误会,主要是来自上古与后世法制上的巨大差异。 贱民作为有别于四民的特别阶层,并且有不同于古代奴隶 的法律地位,恐怕是晚至5世纪的事情。当时并无贱民一词,在 法制上,这些人被称为“杂户”。据清代刑法学者沈家本(1840 ~1913)的研究,杂户一词,起于豪族开始支配社会政治的北 朝,所谓杂户包括乐户、驿户、隶户、营户等@。元代(14世 纪初)的《吏学指南》一书指出杂户为“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课 役者,并不同百姓之属”④。这些杂户有其专业,不能与良民通 婚,经过法律特别的除豁才可以成为良民,但却比秦汉时的奴 隶有较多的自由,就是后来明清时代贱民的前身(见下文)。换 言之,从士族升起的南北朝时代开始,“贱民”一词有更具体确 切的法律含意及社会基础。虽然5世纪中期的北魏法律禁止皇 族及士民之家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但是工商之类到底为 四民之类,身不属贱,无论在法律或社会地位上仍比杂户为高。 良人、贱人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上的分等从此时开始发展,至 ①杜正胜1990,34、307、352。 ②崛敏-1987,106、133-136。 ③沈家本1985,422-423。 ④徐元瑞1988C1301],103。 ⑤滨口重国1966,293;堀敏一1987,293
20·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暮组织 阶级分明的唐代更为稳定与成熟①。“贱”一字除了原有相对于 “贵”的意思,即“无位”的意思之外,还获得了相对于“良” 的新意思,即“小人亦耻为之”的“良贱之贱”②。因此,虽然 此时做卑贱工作的人与先秦至汉代的一样注定是贫者,但是 “贱”字这个新的意义,应加强它与“贫”的分异。前者是四民 引以为耻的社会身份,后者是中性的经济身份,也应是大部分 四民自认所属的经济身份。这个转变,无疑地发生在五代至唐 这个时期。 (二)宋以来社会身份等级变化及贫民阶层的诞生 中国社会结构在宋代有划时代的发展,魏晋至唐代的土族 豪门已没落,代之而起的是布衣阶层,社会流动随着科举制度 的进一步巩固而比前代活泼。有学者认为由于印刷术的发达、科 举制的开放、政府的鼓励,宋代,尤其是南宋的士人大幅度增 加,而其中不少出身清贫。自先秦以来,人仕首先成为庶民阶 级可以真正期盼的前景,科举成为社会地位提升的具体可行的 途径③。文人在政治、文化上的领导地位也获得了社会普遍公 认,士人对这地位的认同显然比对经济地位的认同强得多。如 ①蝙敏一1987,138一147,滨口重国1966。 ②徐元瑞《吏学指南》(1301初版)在“良贱孳产部”中有“贵 贱”条及“良贱”条。贵贱:身富位尊日贵,卑下无位日贱。《刑 统赋释》日:“贵贱之贱,君子有时居之。”良贱:名编户籍、素 本齐民,谓之良;店户、倡优、官私奴婢,谓之贱。《刑统赋释》 日:“良贱之贱、小人亦耻为之” 《刑统赋释》应为宋时作:“贱”这两个不同的意思,到宋元已明 显普遍被接受。参看徐元瑞1988[1301],103。 ③梁庚尧1991,135-136
第一章明末以前的慈菩一观念与制度变化·21 果说先秦的贫士如颜回、原宪等的形象非常鲜明及有典范性,那 么南宋以贫士自居的士人的特点似乎在于他们空前的普遍性。 虽然宋代士子的“贫”同样难以有客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 是,这些自命贫穷的士人,对贫穷这个状况已经没有于贡式的 质疑,甚至中举当官的,也往往以贫穷来形容及表示自己的清 廉与气节①。 与此同时,良贱之分也在宋代有全新的社会意义,主要的 原因是贱民在此时获得了法律上的解放:唐代及以前的奴婢及 杂户仍有许多是因人罪而被贬为贱民的,到了宋代,这类的贱 户已大为减少,许多所谓奴婢其实是良民,而贱民或杂户在宋 代的法律定义已甚为松弛②,不过法律上对贱民的解放却让所 谓“贵”与“贱”的观念获得了更丰富的社会涵义。在一般人 的心目中,贵贱、良贱等分等不再是僵硬的法定分等,或“高 位”与“无位”之分,而主要在职业性质,这在当时的家训中 可看得清楚,袁采(ca.1140~1190)在《世范》中的《子弟当 习儒业》中说:“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 而欲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 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脩之奉。其不能 习士业者,上可以事书札,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蛮蒙 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农圃、商贾、技术,凡可 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 盗窃,此最辱先之甚。”③明显地,习儒是唯一高贵的选择,上 ①梁庚尧1991,109-114。 ②高桥芳郎1986,17-20。 ③袁采1978[1476]中:8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