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洪某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消除影响。洪某快认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悔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悔辱和诽谤。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葛某生、宋某保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4月29日,上述案件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称号,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洪某快发表的文章虽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其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甚至与网民张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引导读者对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这种“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快立即停正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款,消除影响。一审败诉后,洪某快提起上诉。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法律问题1.葛某生是否是提起本案名誉权、荣誉权诉讼的适格主体?2.洪某快是否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3.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三、法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人和荣誉权人的近亲属无疑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为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种可以在本人死后延续的权利,如果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损害,会使得近亲属同样遭受社会的不利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葛某生作为“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显然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当葛某生认
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洪某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洪某快认 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 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进行历史 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 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葛某生、宋某保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同 意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9日,上述案件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 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 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 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称号,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 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和 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 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洪某快发表的文章虽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 其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甚至与 网民张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 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 价,引导读者对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 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这种“学术研 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 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快立即停 止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败诉 后,洪某快提起上诉。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问题 1.葛某生是否是提起本案名誉权、荣誉权诉讼的适格主体? 2.洪某快是否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3.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三、法理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人 和荣誉权人的近亲属无疑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为名 誉权和荣誉权是一种可以在本人死后延续的权利,如果名誉权和荣誉 权遭受损害,会使得近亲属同样遭受社会的不利评价。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葛某生作为“狼牙山 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显然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当葛某生认
为洪某快的行为侵害了其父葛振林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时,有资格提起诉讼。故而指导案例第99号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侵权案件被纳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1]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③赔偿损失;③赔礼道;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22]本案所涉及的是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这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性的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等因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悔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
为洪某快的行为侵害了其父葛振林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时,有资格提起 诉讼。故而指导案例第99号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对侵害英雄烈士名 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通过。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权案件被纳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 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 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1]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 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 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 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2]本案所涉及的是 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 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 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 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这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 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 已经赢得了普遍的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 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 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 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 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 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 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等因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 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 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
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某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五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因而判处他承担《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①③项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于法有据的。在此案之后,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3《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裘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些条款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作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不仅是对英雄烈士个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为“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王”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比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某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葛某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洪某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王的名誉及荣誉,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某快有
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 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 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某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 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因而判处他承担《侵权责 任法》第15条第①⑦⑧项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于法有据的。在此 案之后,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 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这些条款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作出了 明文规定。 此外,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不仅是对英雄烈士个 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为“狼牙山五壮士”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 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 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 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 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 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 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 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比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3条就明确 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 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 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某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 葛某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 感和历史情感。洪某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 的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 士”的名誉及荣誉,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某快有
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很显然,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判处洪某快承担侵权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一方面,是对英雄烈士之名誉权、荣誉权所体现之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肯定,以及对于英雄烈士之近亲属通过起诉来维护这些利益的行为的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对侵害英雄烈士之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的否定。前者属于积极评价,即认定相关行为为合法行为;而后者是消极评价,即认定相关行为为违法行为。无论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法律在此都发挥着评价的功能。四、参考意见1.葛某生是提起本案名誉权、荣誉权诉讼的适格主体。2.洪某快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3.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它肯定了对英雄烈士之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合法性,也认定了侵害英雄烈士之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违法性。拓展案例案例:诽韩案一、基本案情1976年10月郭某华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某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某华“排谤死人罪”。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竞以涉于私德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辱,而提起诉讼,自属正当”,因而判郭某华诽谤已死之人,初罚金三百元。郭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二、法律问题1.韩某道是否为适格的自诉人?2.郭某华是否构成对韩愈的谤?
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 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很显然,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判处洪某快承担侵权责任,鲜明地 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一方面,是对英雄烈士之名誉权、荣誉权所体 现之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肯定,以及对于英雄烈士之近 亲属通过起诉来维护这些利益的行为的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对侵害 英雄烈士之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的否定。前者属于积极评价,即认 定相关行为为合法行为;而后者是消极评价,即认定相关行为为违法 行为。无论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法律在此都发挥着评价的功 能。 四、参考意见 1.葛某生是提起本案名誉权、荣誉权诉讼的适格主体。 2.洪某快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3.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它肯定了对英雄烈士之名誉 权和荣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合法性,也认定 了侵害英雄烈士之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拓展案例 案例:诽韩案 一、基本案情 1976年10月郭某华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韩文 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 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 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 起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某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某华“诽谤死人 罪”。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 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 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辱,而提起诉讼,自属正当”,因而判郭 某华诽谤已死之人,初罚金三百元。郭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 二、法律问题 1.韩某道是否为适格的自诉人? 2.郭某华是否构成对韩愈的诽谤?
3.在本案中法律应当如何发挥评价功能?三、重点提示1.与“狼牙山五壮士案”一样,本案也涉及“近亲属”这一告诉者的身份。但是,与“狼牙山五壮士案”中葛某生为死者的第一代直系亲属(儿子)不同,自诉人韩某道为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两者与死者的亲蔬有很大不同。此时需要考虑的是“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与事实上的直系亲属是否有不同。另外,本案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应区别对待也值得考虑。2.郭某华是否构成对韩愈的谤,需要考虑“诽谤死人罪”背后的立法目的,并考察郭某华的文字是否有违这一立法目的。3.法律通过司法裁判活动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具有对未来行为的导可性,所以法官不仅要看眼于个案,也要看眼于裁判的影响。拓展资料1-8拓展阅读[1]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49页。[2]详见徐剑锋:“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谦抑精神之载体”,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3]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4]参见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0页;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8页。[5]具体阐述参见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0~425页。[6JGustav Radbruch,“Gesetzliches Unrecht undubergesetzliches Recht (1946)",in:ders.Gesamtausgabe,Bd.3,hrsg.v.ArthurKaufmann,Heidelberg1990,S.89[7]Vgl.Gustav Radbruch,“Fu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1945)",in:ders.,Gesamtausgabe,Bd.3,hrsg.v.ArthurKaufmann,Heidelberg1990,S.79
3.在本案中法律应当如何发挥评价功能? 三、重点提示 1.与“狼牙山五壮士案”一样,本案也涉及“近亲属”这一告诉者的身 份。但是,与“狼牙山五壮士案”中葛某生为死者的第一代直系亲属 (儿子)不同,自诉人韩某道为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两者与 死者的亲疏有很大不同。此时需要考虑的是“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与事 实上的直系亲属是否有不同。另外,本案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 否应区别对待也值得考虑。 2.郭某华是否构成对韩愈的诽谤,需要考虑“诽谤死人罪”背后的 立法目的,并考察郭某华的文字是否有违这一立法目的。 3.法律通过司法裁判活动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具有对未来行为的导 向性,所以法官不仅要着眼于个案,也要着眼于裁判的影响。 拓展资料 1-8 拓展阅读 [1]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49页。 [2]详见徐剑锋:“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谦抑精神之载体”,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 第8期。 [3]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4]参见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0页;雷磊 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8页。 [5]具体阐述参见雷磊编:《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0 ~425页。 [6]Gustav Radbruch,“Gesetzliches Unrecht undübergesetzliches Recht(1946)”,in:ders., Gesamtausgabe,Bd.3,hrsg.v.Arthur Kaufmann,Heidelberg 1990,S.89. [7]Vgl.Gustav Radbruch,“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1945)”,in:ders., Gesamtausgabe,Bd.3,hrsg.v.Arthur Kaufmann,Heidelberg 1990,S.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