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创业学院《经济法》教案(2024-2025学年第1学期)教师姓名:周凯丽所授专业:电子商务授课班级:专本协同231
电子商务创业学院 《经济法》教案 (2024-2025 学年第 1 学期) 教师姓名: 周凯丽 所授专业: 电子商务 授课班级: 专本协同 231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1.课程的性质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本协同)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以理论传授为主,辅以案例分析。课程内容主要学习经济法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分析方法、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了解现行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科研动向,为培养专业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2.课程的任务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通过本课程学习经济活动中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素养。二、教学目标与要求1.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掌握经济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建立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掌握企业的分类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进行投资创业:了解企业的设立条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了解董监高等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掌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理解、思考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当中现实案例的能力;强化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自觉地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受其约束,做一名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掌握法律学习的方法,培养法律分析的思维,为终身学习创造条件。2.课程思政育人自标本课程在立德树人育人体系的总体框架内,着重于爱国主义、四个自信、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实现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同向同行,增强学生的幸福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理想和政治道德,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和对党和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忠诚可靠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教学方法与手段《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课程,课程采取课堂讲授为主、课后自学、课后练习等多种教学形式,采用讲授法、提问讨论、启发式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教学过程中注意及时更新理论和业界最新的成果,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课程知识,并启迪学生的思维,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四、理论与实践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篇章内容小计理论课时实践课时2第一章经济法总论245第二章49企业法律制度459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448第四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26第五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合计181836第1页共118页
第 1 页 共 118 页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1.课程的性质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本协同)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以理论传授为主,辅以案例分 析。课程内容主要学习经济法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合同法、市场 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分析方法、现行规 范的有关规定;了解现行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科研动向,为培养 专业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2.课程的任务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 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和技能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通过本课程学习经济活动中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 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和增强学生 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素养。 二、教学目标与要求 1.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掌 握经济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建立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 掌握企业的分类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进行投资创业;了解企业的设立条件、内 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了解董监高等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同法的 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掌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理解、思考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当中现实 案例的能力;强化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自觉地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受其约束,做一名有法 治精神的公民;掌握法律学习的方法,培养法律分析的思维,为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2. 课程思政育人目标 本课程在立德树人育人体系的总体框架内,着重于爱国主义、四个自信、诚实守信、爱岗 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工作 态度,实现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同向同行,增强学生的幸福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 的政治理想和政治道德,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和对党和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忠诚可靠的 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课程,课程采取课堂讲授为主、课后自学、课后 练习等多种教学形式,采用讲授法、提问讨论、启发式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教学过程中 注意及时更新理论和业界最新的成果,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课程知识,并启迪学 生的思维,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四、理论与实践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篇章 内容 理论课时 实践课时 小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 2 4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4 5 9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4 5 9 第四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4 4 8 第五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4 2 6 合计 18 18 36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外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功能和发展历史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法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说明我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说明我国制度的优越性,以此增强学生对我国的制度自信,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教学学时: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绘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法律责任教学过程: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引例】2019年12月以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诊断为肺部感染,自此新型冠状病毒在短短几个月内肆虐全球。新冠肺炎具有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的特点,为遇制病毒传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遇制疫情蔓延势头”,故自2020年1月23日起,对武汉作为这场突如其来的防疫抗疫战争的中心进行封锁。在春运开足马力的春节期间,中国人口流动量巨大,为避免人口流动带来的病毒传播,各大城市对出行进行限制。与此同时,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响应国家号召,在春节期间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减少外出。春节后由于疫情未得到缓解,复工复学时间不断延迟,并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多家企业相继宣布停工或减产,疫情带来的影响包括停工停产造成的失业潮以及许多社会问题,包括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事实或者隐满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哄抬物价等。人民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旨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并刺激经济。结合本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明晰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要先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第2页共118页
第 2 页 共 118 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外国经济法和 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 本内容。 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功能和发展历史的学习,让学生认识 到经济法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 伟大成就充分说明我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说明我国制度的优越性,以此增强学生对 我国的制度自信,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的构成。 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 教学学时:4 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教学过程: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引例】 2019 年 12 月以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诊断为肺部感染,自此新 型冠状病毒在短短几个月内肆虐全球。新冠肺炎具有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的特点, 为遏制病毒传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 周密计划,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故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对武汉作为这场突如其来的防疫抗疫战争的中心进行封锁。在春运开足马力 的春节期间,中国人口流动量巨大,为避免人口流动带来的病毒传播,各大城市对出行进行限 制。与此同时,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响应国家号召,在春节期间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减少外出。 春节后由于疫情未得到缓解,复工复学时间不断延迟,并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多家企业相继 宣布停工或减产,疫情带来的影响包括停工停产造成的失业潮以及许多社会问题,包括以暴力、 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 售防疫口罩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 哄抬物价等。人民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 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 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旨在解决 这些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并刺激经济。 结合本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 明晰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要先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
特定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才能提炼其概念。为此,在提炼某个部门法概念时,人们通常都会适用基本的定义公式,即“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上述定义公式,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异,由此形成了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可见,要给出经济法的定义,明晰经济法的概念,就必须先界定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学界通常认为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区别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的重要原因。(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界定其调整对象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首先,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分析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其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存在的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最后,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可见,经济法学的各类重要理论,以及经济法的制度生成与发展,都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对整体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认识。(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上述基本问题的存在,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直接相关。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存在着内在关联。例如,在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信息偏在等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中,都蕴含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都是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矛盾。面对上述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必须结合“两个失灵”的成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解决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四)调整对象的具体界是上述市场失灵的存在,使人们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作出取舍,这种取舍也带来了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类经济问题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导致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引发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面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在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迷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内在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微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而需要加强市场规制,即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序的问题。同上述的宏观调控一样,市场规制也是由政府实施的,因而在市场规制领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此类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圭桌,依法进行市场规制,为此,就需要有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第3页共118页
第 3 页 共 118 页 特定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才能提炼其概念。为此,在提炼某个部门法概念 时,人们通常都会适用基本的定义公式,即“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于上述定义公式,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异,由此形成了 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可见,要给出经济法的定义,明晰经济法的概念,就必 须先界定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学界通常认为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 区别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的重要原因。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界定其调整对象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首先,调整对象是整 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分析 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其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 其存在的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最后,经济法的主体 类型,以及主体的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 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可见,经济法学的各类重要理论,以及经济法的制 度生成与发展,都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对整体 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认识。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 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 以及调整的方法。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 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上述基本问题的存在, 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直接相关。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 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 矛盾存在着内在关联。例如,在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信息偏在等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 原因中,都蕴含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都是 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矛盾。面对上述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必须结合“两个失灵” 的成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解决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四)调整对象的具体界定 上述市场失灵的存在,使人们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并试图 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作出取舍,这种取舍也带来了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类经济问题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造 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导致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引发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 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 制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 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 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在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 间的内在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微观的角度看, 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而需要加强市场规制,即对相关市场主 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序的问题。同上述的 宏观调控一样,市场规制也是由政府实施的,因而在市场规制领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 要解决此类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圭臬,依法进行市场规制,为此,就需要有 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上述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分析,起点都是现实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正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才需要现代国家履行两个经济职能,即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而调控和规制都是广义的政府作出的,且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上述的“两个失灵”问题,需要有不同于以往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应当说,解决“两个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形成。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现代国家的两大经济职能,两者的性质、目标、方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从而也使与其相对应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紧密关联。同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形成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应分别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来调整,并成为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尤为重要。基于上述分析,可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对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规划等领域,因面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规划调控关系,也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规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和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专门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垒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此外,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制关系,等等。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影响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要有效地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依法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因此,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依法在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二、经济法的概念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以及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可以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其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第三,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第四,从规范归类看,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从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角度对规范加以归类。对上述经济法概念的提炼,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针对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第三,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与国际经济的法律协调密切相关,而上述对经济法的界定,则有助于打通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第四,经济法第4页共118页
第 4 页 共 118 页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上述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分析,起点都是现实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正是为了解决此类 问题,才需要现代国家履行两个经济职能,即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而调控和规制都 是广义的政府作出的,且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上述的“两个失灵”问题,需要有 不同于以往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应当说,解决“两个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 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现代国家的两大经济职能,两者的性质、目标、方向在根本上 是一致的,从而也使与其相对应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紧密关联。同时,在宏观调控和市 场规制领域形成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应分别由宏观调控法和市 场规制法来调整,并成为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 一体建设尤为重要。 基于上述分析,可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 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 财税、金融、规划等领域,因面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规划调 控关系,也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规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 采行的财税、金融和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专门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 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 此外,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 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 制关系,等等。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影响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要有效地 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依法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因此,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 面,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依法在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体制 关系或称分权关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以及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可以认为,经济法 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 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是与现代 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其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从空间 维度看,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 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第三,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 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第四,从规范归类看,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 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从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角 度对规范加以归类。 对上述经济法概念的提炼,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宏观调控和 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 针对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 规制手段,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第三,对调制关系 的调整,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与国际经济的法律协 调密切相关,而上述对经济法的界定,则有助于打通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第四,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