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行使过该权利,也已受到诉讼时效期限的阻断。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的结论并无不当。石某2要求依据赠与合同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石某1之房屋的所有权,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并不意味着石某雪依据“顶盆过继”的习俗主张继承石某1的房屋就一定要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这种做法是否具备法律基础。法官支持了这一做法,理由是“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认,民事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应于涉私人之间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石某雪基于“顶盆发丧”的行为取得石某1的房屋并非基予石某1的同意(如果得到同意,那就是遗赠了,不涉及习惯问题),而是根据地方习俗来进行的,不涉及意思自治(石某1已死,无法表达意思)的问题。而且当时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都没有关于法官可以适用习惯的规定。当然,今天的情形有所不同。《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考量在于两点:一是“顶盆继承”是否是习惯,也即是当地的普遍做法;二是这一习惯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就前一个问题而言,“顶盆过继”本身具有两层意义:一是“顶盆”,即为逝者发丧;二是过继,继承逝者的宗桃、财产。发丧涉及丧礼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领域。儒家思想倡导礼以丧为重。如《孟子离娄下》中孟子日:“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听谓厚葬以奉驱体,重祭以奉精神。死后有人为之主丧、主祭是非常重要的人生关怀:一方面说明后继有人,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死后仍有所享。[15过继则涉及中国传统宗桃继承里面的立嗣制度。所谓立嗣,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符合立嫡条件的亲生子孙时,择立继承人以延续香火。立嗣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择定继承人的行为,也包括立继一一被继承人死后由其寡妻为其择立继承人,以及命继一一夫妻都已死亡,由支的近亲尊长为之择立继承人。立嗣,无其是命继实际上是防止户绝的一种补救办法,本案中顶盆过继就是属于命继行为。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嗣子就取得了被继承人的宗桃继承权及其家庭财产权,同时承担相应义务,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孙无异。青岛地处古齐地,而齐地一直属孔孟之乡,受周礼与儒家礼教影响至深。所以,本案中顶盆发丧、顶盆过继的风俗还存在于21世纪的今天,存在于中国经济发
并没有行使过该权利,也已受到诉讼时效期限的阻断。法院对原告的 诉讼请求不予保护的结论并无不当。 石某2要求依据赠与合同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石某1之房屋的 所有权,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并不意味着石某雪依据“顶盆过 继”的习俗主张继承石某1的房屋就一定要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这种做 法是否具备法律基础。法官支持了这一做法,理由是“并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应当承认,民事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 律的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应干涉私人之间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 石某雪基于“顶盆发丧”的行为取得石某1的房屋并非基予石某1的同意 (如果得到同意,那就是遗赠了,不涉及习惯问题),而是根据地方 习俗来进行的,不涉及意思自治(石某1已死,无法表达意思)的问 题。而且当时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都没有关于法官可以适 用习惯的规定。当然,今天的情形有所不同。《民法典》第10条规 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考量在于两点:一是“顶盆继 承”是否是习惯,也即是当地的普遍做法;二是这一习惯是否违背公序 良俗。 就前一个问题而言,“顶盆过继”本身具有两层意义:一是“顶 盆”,即为逝者发丧;二是过继,继承逝者的宗祧、财产。发丧涉及丧 礼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领域。儒家思想倡导礼以丧为重。如《孟 子·离娄下》中孟子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 所谓厚葬以奉躯体,重祭以奉精神。死后有人为之主丧、主祭是非常 重要的人生关怀:一方面说明后继有人,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死后仍有 所享。[15]过继则涉及中国传统宗祧继承里面的立嗣制度。所谓立嗣, 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符合立嫡条件的亲生子孙时,择立继承人以延续香 火。立嗣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择定继承人的行为,也包括立继——被 继承人死后由其寡妻为其择立继承人,以及命继——夫妻都已死亡, 由丈夫的近亲尊长为之择立继承人。立嗣,尤其是命继实际上是防止 户绝的一种补救办法,本案中顶盆过继就是属于命继行为。立嗣关系 一经成立,嗣子就取得了被继承人的宗祧继承权及其家庭财产权,同 时承担相应义务,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孙无异。青岛地处古齐地,而 齐地一直属孔孟之乡,受周礼与儒家礼教影响至深。所以,本案中顶 盆发丧、顶盆过继的风俗还存在于21世纪的今天,存在于中国经济发
达的胶东沿海地区并不奇怪。它说明,一方面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余韵绵绵、不可忽视。[16]就后一个问题而言,“顶盆过继”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这种习惯在古代具有身份意义(继嗣、宗桃),但在现代社会则主要发生财产继承的效果。“顶盆过继”更深的文化内涵是“慎终追远”价值追求。由同宗晚辈“顶盆”过继而继承财产,一方面体现“慎终”的观念,被继承人身后有所托付,得享祭祀;另一方面又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至失散,有助于继承人的生活改善。既具有文化价值,文具有社会意义。本案的情形更为典型,石某1仅有一所被视为“凶宅”(一家四口先后染重病死在里面)的房屋,其他侄辈皆因此拒绝“顶盆”,唯有石某雪“眼看四叔的灵枢停放在家中已经多日,想起四叔一家平日里对自已的关照,再加上自已眼下还没有房子”,答应顶盆,使得石某1终于入土为安,一时间也在村里被传为佳话。[7与此相反,按照家族规矩,原本作为死者唯一的亲哥哥石某2却因弟弟的房子是“凶宅”而对其后事不管不问,也不让其两个儿子中的一个来给石某1顶盆发丧。所以,石某雪的行为不仅不违背公序良俗,反而在民间受到赞扬。注重对风俗习惯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使其转化为有效的司法裁判资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值得褒扬。但是,“顶盆过继”的习惯被认可,并不代表它就是所谓的法(习惯法或民间法)。习惯与习惯法是两回事。因为法必须要具有可访性,也即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换言之,习惯法作为与制定法、判例法(当然我国尚不承认判例法)相并列的法,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一方面行为人有义务将其作为自已行为的准则(被违反时可以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准则。但在现代社会中,习惯法其实已经丧失了法的资格。按照经典的学说,习惯法由外在的普遍实践(事实意义上的习惯)与内在的法的必要确信组成。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两个方面都经历了改变。从外因来说,是制定法在近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重要性的不断加强和现代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即立法中心主义倾向的强化。法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威,与立法、司法这类正式的法律制度相关联。与此相应的是,非制度化习惯法越来越萎缩,法与其他非制度化对象,如道德、惯例、风俗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远。社会环境
达的胶东沿海地区并不奇怪。它说明,一方面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时 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余韵绵绵、不可忽视。[16] 就后一个问题而言,“顶盆过继”也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这种 习惯在古代具有身份意义(继嗣、宗祧),但在现代社会则主要发生 财产继承的效果。“顶盆过继”更深的文化内涵是“慎终追远”价值追 求。由同宗晚辈“顶盆”过继而继承财产,一方面体现“慎终”的观念, 被继承人身后有所托付,得享祭祀;另一方面又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 不至失散,有助于继承人的生活改善。既具有文化价值,又具有社会 意义。本案的情形更为典型,石某1仅有一所被视为“凶宅”(一家四口 先后染重病死在里面)的房屋,其他侄辈皆因此拒绝“顶盆”,唯有石 某雪“眼看四叔的灵柩停放在家中已经多日,想起四叔一家平日里对自 己的关照,再加上自己眼下还没有房子”,答应顶盆,使得石某1终于 入土为安,一时间也在村里被传为佳话。[17]与此相反,按照家族规 矩,原本作为死者唯一的亲哥哥石某2却因弟弟的房子是“凶宅”而对其 后事不管不问,也不让其两个儿子中的一个来给石某1顶盆发丧。所 以,石某雪的行为不仅不违背公序良俗,反而在民间受到赞扬。注重 对风俗习惯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使其转化 为有效的司法裁判资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值得 褒扬。 但是,“顶盆过继”的习惯被认可,并不代表它就是所谓的法(习 惯法或民间法)。习惯与习惯法是两回事。因为法必须要具有可诉 性,也即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换言之,习惯法作 为与制定法、判例法(当然我国尚不承认判例法)相并列的法,必须 同时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一方面行为人有义务将其作为 自己行为的准则(被违反时可以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将 其作为裁判的准则。但在现代社会中,习惯法其实已经丧失了法的资 格。按照经典的学说,习惯法由外在的普遍实践(事实意义上的习 惯)与内在的法的必要确信组成。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两个方面都经 历了改变。从外因来说,是制定法在近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重要性的 不断加强和现代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即立法中心主义倾向的强化。法 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威,与立法、司法这类正式的法律制 度相关联。与此相应的是,非制度化习惯法越来越萎缩,法与其他非 制度化对象,如道德、惯例、风俗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远。社会环境
的变化指的是,习惯法主要形成于一个小范围空间且易于掌握观察的人际生活关系中,但现代一个平均人口动辅数百万的国家内,要形成统一的习惯法(普遍的法则)实在难以想象。[18这就导致了习惯法丧失了持续发展的条件。从内因来说,则是因为判断习惯法的内在要素一民众的“必要的确信”一究竟是否存在、如何确定十分困难。所以通说认为,这需要适用“法官知法”的原则,由法官依据其职权考量相关法律文献、法院判决、相关社会团体内的行为与意见、熟悉法律的地方机关之意见、专家意见等综合加以决定。[19]在实际的运作上,这相当于委托给了法官去决定何谓“必要的确信”,或者说用法院的确信去取代民众的确信。用这一视角来反观《民法典》第10条的话就会发现,它其实相当于是授权法官在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寻找习惯来作为裁判的基础。要注意的是:1此时法官的裁判所凭借者在内容上看是习惯(如本案中的“顶盆过继”),但其效力基础仍在于制定法(《民法典》第10条)。所以习惯是裁判的理由,但却不是裁判的依据(在效力的意义上)。[20]②第10条的表述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也就意味着赋予了法官以裁量权:法官并没有法律义务去适用特定的习惯,这反过来说明了习惯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法。③如果将第10条和第8条相比对,这种差别就更明显了。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民事主体(民众)并没有遵从习惯的义务!以上说明,作为独立法的类型的习惯法已经消失了,现代社会中只有纯粹风俗(传统上的做法)也即事实意义上的习惯,习惯不是法,因为它已不具备法的特征。四、参考意见1.石某1与石某2之间的赠与合同推定有效,但因已逾诉讼时效故而不足以对抗石某雪的继承主张。2.石某2是否享有对石某1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但因已逾诉讼时效故而不足以对抗石某雪的继承主张。3.法官可以依据顶盆继承”的风俗来支持石某雪继承叔叔石某1房产的主张,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的变化指的是,习惯法主要形成于一个小范围空间且易于掌握观察的 人际生活关系中,但现代一个平均人口动辄数百万的国家内,要形成 统一的习惯法(普遍的法则)实在难以想象。[18]这就导致了习惯法丧 失了持续发展的条件。从内因来说,则是因为判断习惯法的内在要素 ——民众的“必要的确信”——究竟是否存在、如何确定十分困难。所 以通说认为,这需要适用“法官知法”的原则,由法官依据其职权考量 相关法律文献、法院判决、相关社会团体内的行为与意见、熟悉法律 的地方机关之意见、专家意见等综合加以决定。[19]在实际的运作上, 这相当于委托给了法官去决定何谓“必要的确信”,或者说用法院的确 信去取代民众的确信。 用这一视角来反观《民法典》第10条的话就会发现,它其实相当 于是授权法官在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寻找习惯来作为裁判的基 础。要注意的是:①此时法官的裁判所凭借者在内容上看是习惯(如 本案中的“顶盆过继”),但其效力基础仍在于制定法(《民法典》第 10条)。所以习惯是裁判的理由,但却不是裁判的依据(在效力的意 义上)。[20]②第10条的表述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也 就意味着赋予了法官以裁量权:法官并没有法律义务去适用特定的习 惯,这反过来说明了习惯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法。③如果将第 10条和第8条相比对,这种差别就更明显了。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民事主 体(民众)并没有遵从习惯的义务!以上说明,作为独立法的类型的 习惯法已经消失了,现代社会中只有纯粹风俗(传统上的做法)也即 事实意义上的习惯,习惯不是法,因为它已不具备法的特征。 四、参考意见 1.石某1与石某2之间的赠与合同推定有效,但因已逾诉讼时效故 而不足以对抗石某雪的继承主张。 2.石某2是否享有对石某1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但因已逾诉讼时效 故而不足以对抗石某雪的继承主张。 3.法官可以依据“顶盆继承”的风俗来支持石某雪继承叔叔石某1房 产的主张,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4“顶盆继承”的风俗属于我国的地方习惯,而非习惯法,它不符合法的特征,故而不属于法。拓展案例案例:辛普森杀妻案一、基本案情美国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检方自信该案证据确凿,但是辩护律师提出了血样证据处理错误,证物采集环境存疑以及洛杉矶警方的失职行为等辩护理由。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也被称作“世纪审判”。随后,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陪审团判处其赔偿受害人3350万美元。二、法律问题1.辛普森在刑事法庭上被判无罪的法律基础何在?2.辛普森在民事法庭上被判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何在?3.辛普森在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上获得了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反映了法律的什么特征?三、重点提示1.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具有程序性。2.在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遵循不同的程序性要求和证据规则,前者比后者要严格得多。拓展资料:51-5拓展阅读专题三法的作用
4.“顶盆继承”的风俗属于我国的地方习惯,而非习惯法,它不符 合法的特征,故而不属于法。 拓展案例 案例:辛普森杀妻案 一、基本案情 美国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 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检方自信该案证据确 凿,但是辩护律师提出了血样证据处理错误,证物采集环境存疑以及洛杉矶警 方的失职行为等辩护理由。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 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 判案件,也被称作“世纪审判”。随后,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 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陪审团判处其赔偿受害人 3350万美元。 二、法律问题 1.辛普森在刑事法庭上被判无罪的法律基础何在? 2.辛普森在民事法庭上被判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何在? 3.辛普森在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上获得了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反 映了法律的什么特征? 三、重点提示 1.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具有程序性。 2.在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遵循不同的程序性要求和证据规 则,前者比后者要严格得多。 拓展资料 1-5 拓展阅读 专题三 法的作用
知识概要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产生的影响,它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6法的作用经典案例案例:狼牙山五壮士案(葛某生诉洪某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站1-7指导案例99号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8日,洪某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某生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某生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知识概要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或社会事物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产 生的影响,它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 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 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 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预测作用是指凭 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 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法的社会作 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 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和社会 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6 法的作用 经典案例 案例:狼牙山五壮士案(葛某生诉洪某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1-7 指导案例99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8日,洪某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 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 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 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狼 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某生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 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 的。据此,葛某生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