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体。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 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双重身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 下都是内部行政主体或外部行政主体,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并参加到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 时,才会真正成为内部或外部行政主体。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 的组织。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 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领导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均设有内部领导机构,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通常称为“会议” 或“委员会”等。行政机关的这些领导机构虽然实质上是内外行政活动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核心,但 在行使外部行政职权时,只能以该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领导机构的名义。 (3)办公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都设有相应的协助其执行日常工作的机构即办公机构 如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这些办公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各机构,但当它代行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时,则只能以政府的名义,而 不能用自己的名义 (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许多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用以处理机关后勤事务的机构,这些机 构则为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这些内部事务管 理机构对内部后勤事务享有管理职权,但对机关以外的事务则无管辖权 (三)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 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 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第二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涵义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行政 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拥有行政职权 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最基本前提;行政主体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是提起和实施行政救济措施的最基本条件。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之一,离开了行政职权,行政法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时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是,二者还是有 区别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总称,而行政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行政法概述》第26页
《行政法概述》 第26页 政主体。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 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双重身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 下都是内部行政主体或外部行政主体,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并参加到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 时,才会真正成为内部或外部行政主体。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 的组织。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①: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 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领导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均设有内部领导机构,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通常称为“会议” 或“委员会”等。行政机关的这些领导机构虽然实质上是内外行政活动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核心,但 在行使外部行政职权时,只能以该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领导机构的名义。 (3)办公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都设有相应的协助其执行日常工作的机构即办公机构, 如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这些办公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各机构,但当它代行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时,则只能以政府的名义,而 不能用自己的名义。 (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许多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用以处理机关后勤事务的机构,这些机 构则为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这些 内部事务管 理机构对内部后勤事务享有管理职权,但对机关以外的事务则无管辖权。 (三)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 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 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涵义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行政 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拥有行政职权。 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最基本前提;行政主体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是提起和实施行政救济措施的最基本条件。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之一,离开了行政职权,行政法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时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是,二者还是有 区别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总称,而行政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1 页
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 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1、行政职权是具体化化的国家行政权。行政权是作为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组织、 管理和协调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力,是一种必须付诸实施的权力,它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 必须为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使之由抽象的权力变成可实际操作的权力,这种由具体的 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就是行政职权。正由于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而行政权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职权也就必然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一种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权力,对它的拥有和行使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因此,行政职权在 具体归属上应当具有专属性,不能为人们随意拥有和行使。在任何国家,能够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 的,都只能是特定的机关或组织。在我国,能够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只能是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即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能够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时, 必须以有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有效职权委托或授权为前提和依据。 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组织和活动的基础与前提,而行使 行政职权又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要保证行政主体的组织与活动有法律依据,就必须 要求行政职权法定化,即要求任何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三)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环境保护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査权等。法律上许多权利的享 有与行使,都是以权利主体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行政职权的行使与运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 目的和范围,不得以权谋私。 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 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规定》 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的各种警车,可以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对使 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行政职权的优先性在权力上表现为 行政优先权,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优 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 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 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行政职权具有推定有效性。行政职权已经行使和使用,法律规范就承认并推定其对行政事务处 理决定与处理结果的确定性与先行有效性。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就规定了“复议和诉 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旦已经行使和使用的行政职权有错误,再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和制度予以补救 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它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 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其职权范围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70页 《行政法概述》第27页
《行政法概述》 第27页 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 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①。 1、行政职权是具体化化的国家行政权。行政权是作为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组织、 管理和协调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力,是一种必须付诸实施的权力,它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 必须为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使之由抽象的权力变成可实际操作的权力,这种由具体的 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就是行政职权。正由于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而行政权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职权也就必然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一种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权力,对它的拥有和行使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因此,行政职权在 具体归属上应当具有专属性,不能为人们随意拥有和行使。在任何国家,能够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 的,都只能是特定的机关或组织。在我国,能够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只能是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即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能够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时, 必须以有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有效职权委托或授权为前提和依据。 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组织和活动的基础与前提,而行使 行政职权 又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要保证行政主体的组织与活动有法律依据,就必须 要求行政职权法定化,即要求任何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三)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环境保护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法律上许多权利的享 有与行使,都是以权利主体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行政职权的行使与运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 目的和范围,不得以权谋私。 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 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规定》 第 10 条规定“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的各种警车,可以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对使 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行政职权的优先性在权力上表现为 行政优先权,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优 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 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 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行政职权具有推定有效性。行政职权已经行使和使用,法律规范就承认并推定其对行政事务处 理决定与处理结果的确定性与先行有效性。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6 条就规定了“复议和诉 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 45 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旦已经行使和使用的行政职权有错误,再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和制度予以补救。 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它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 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其职权范围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69-70 页
内禁止或许可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直接命令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使其权利(力)内容与主张直 接得到强制确认和实现 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不仅表现为法 律上的主张支配力,而且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因此,行政主体对其所拥有行政职权不得随 意自由处置:①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定位的相应主体去行使,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转移。 ②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过程就意味着行政职责的履行过 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例如,《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 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反映了行政职权的不可自由处置性。 (四)行政职权的内容 由于行政事项的差异,具体到各个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职权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行 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和发布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2)行政决定权。即通过赋予、限制或剥夺等方式处理行政相对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职权 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权力、食品卫生管理机关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权力等。 (3)行政命令权。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职权 (4)行政确认权。即行政主体认可或否认某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权力。如行政机关对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产品质量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确认等 (5)行政检査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检查权是一种强制性调査与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力,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有关情况,否则 可以因此而直接导致受到行政处罚。如食品卫生检査、财税检査、消防设施检査、道路交通安全检 查等 (6)行政救助权。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特殊困难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 助或救助的权力。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该项职权,使那些因年老、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得到 生活、医疗、交通、入学教育等帮助的公民,以及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而作出特殊贡献或牺 牲的公民,获得国家的物质救助 (⑦)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予以某种处罚的权力。行 政处罚权的处罚内容包括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能力、人身自由等四方面,并以具体的形式表 现出来。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能享有行政处罚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并非能够拥有所有 内容与形式的处罚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⑧)行政措施实施权。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可以采取一定强制处置措 沲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例如,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物品的扣留或扣押、查封,对违法所得帐 号的査封,对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采取折抵变卖所扣押的财物、划拨抵缴冻结的存款等措施 (9)行政合同权。即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权 力 (10)行政裁决权。指行政机关或授权行政机构依法对与其行政管理事项有密切联系的民事纠 纷进行裁决的权力。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赔偿损失纠纷的裁决,卫生主管机关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裁决等 《行政法概述》第28页
《行政法概述》 第28页 内禁止或许可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直接命令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使其权利(力)内容与主张直 接得到强制确认和实现。 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不仅表现为法 律上的主张支配力,而且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因此,行政主体对其所拥有行政职权不得随 意自由处置:①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定位的相应主体去行使,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转移。 ②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过程就意味着行政职责的履行过 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例如,《行政处罚法》第 62 条规定:“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 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反映了行政职权的不可自由处置性。 (四)行政职权的内容 由于行政事项的差异,具体到各个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职权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行 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和发布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2)行政决定权。即通过赋予、限制或剥夺等方式处理行政相对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职权。 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权力、食品卫生管理机关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权力等。 (3)行政命令权。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职权。 (4)行政确认权。即行政主体认可或否认某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权力。如行政机关对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产品质量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确认等。 (5)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检查权是一种强制性调查与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力,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有关情况,否则 可以因此而直接导致受到行政处罚。如食品卫生检查、财税检查、消防设施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检 查等。 (6)行政救助权。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特殊困难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 助或救助的权力。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该项职权,使那些因年老、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得到 生活、医疗、交通、入学教育等帮助的公民,以及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而作出特殊贡献或牺 牲的公民,获得国家的物质救助。 (7)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予以某种处罚的权力。行 政处罚权的处罚内容包括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能力、人身自由等四方面,并以具体的形式表 现出来。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能享有行政处罚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并非能够拥有所有 内容与形式的处罚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8)行政措施实施权。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可以采取一定强制处置措 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例如,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物品的扣留或扣押、查封,对违法所得帐 号的查封,对不执行罚款处罚决定采取折抵变卖所扣押的财物、划拨抵缴冻结的存款等措施。 (9)行政合同权。即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权 力。 (10)行政裁决权。指行政机关或授权行政机构依法对与其行政管理事项有密切联系的民事纠 纷进行裁决的权力。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赔偿损失纠纷的裁决,卫生主管机关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裁决等
(11)行政复议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复议程序对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处分与追偿权。指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故 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违法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实施追偿的权力。 、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的概念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行 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和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只能为一定行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 束 (二)行政职责的内容 (1)完成行政工作中法定任务,以实现行政职能和公共利益。具体包括:①执行行政法律的义 务。行政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其重要的职责是要保障和维护某项法律在一定领域内得到普遍遵守 ②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行使相应的权力,使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 整得到具体实现,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予以制止、处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③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包括行政主体向特定对象提供帮 、给予权益、进行服务或者配设条件等方面的义务,如依法发给抚恤金,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证照 等。行政主体对这方面行政职责的违背或不履行,则构成行政失职。 (2)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具体包括:符合法定权限范围而不越权;符合法定职权目的与 动机而不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序而不违反:遵循合理性原则而避免失当。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没有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也 就不会有行政职责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行政职 责,不得只享有行政职权而无行政职责,或不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职权体现为权利, 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体现为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职责,都要承担相应行政法 律责任 第三节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 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机构整体,都是实施国家职能、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专设的行政职能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主要由行 政机关实施和完成。在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向国 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且受其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属行政机关系列。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概述》第29页
《行政法概述》 第29页 (11)行政复议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复议程序对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处分与追偿权。指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故 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违法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实施追偿的权力。 二 、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概念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行 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和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只能为一定行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 束。 (二)行政职责的内容 (1)完成行政工作中法定任务,以实现行政职能和公共利益。具体包括:①执行行政法律的义 务。行政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其重要的职责是要保障和维护某项法律在一定领域内得到普遍遵守; ②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行使相应的权力,使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 整得到具体实现,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予以制止、处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③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包括行政主体向特定对象提供帮 助、给予权益、进行服务或者配设条件等方面的义务,如依法发给抚恤金,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证照 等。行政主体对这方面行政职责的违背或不履行,则构成行政失职。 (2)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具体包括:符合法定权限范围而不越权;符合法定职权目的与 动机而不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序而不违反;遵循合理性原则而避免失当。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没有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也 就不会有行政职责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行政职 责,不得只享有行政职权而无行政职责,或不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职权体现为权利, 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体现为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职责,都要承担相应行政法 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 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机构整体,都是实施国家职能、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专设的行政职能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主要由行 政机关实施和完成。在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向国 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且受其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属行政机关系列。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有以下特点 (1)行政机关是国家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主体一般不是国家 设立的专门执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机构,只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取得行政活动的能力。行政 机关不同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这些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审判权、检察 权等国家权力与国家职能,它们之间在职能内容、职权方式及职责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区别 2)行政机关是由有权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而决定或批准设立的。如国务院各部 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而设立。社会组织的设立,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的,如社会团体是按照社团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经过批准登记的。 (3)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执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依法成立时就具备了行政主体的 资格条件,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以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为依据 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或成立时间并非一致。 (4)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机构及公务员编制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几个不同概念。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构的笼统称呼,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构成单位,综合一定行 政机构的整体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枃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 律、法规另有授权规定的除外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执行性。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并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总 体来说是必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行政机关的主要功能就是贯彻执行和实施体现 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法律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其权力的行使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行政机关 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其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不受其 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行政机关系统内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机关相互间依次分工、 明确关系,使行政机关既能统一地行使行政权,又在其系统内能有机地协调统一,职责分明。在政 府系统内,分为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存在若干层级,中央行政机关为行政组织系统的最高机关。 4、行政机构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由于行政机关面临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等 众多领域的事务,因此,在机构设置及活动方式上必须因时、因地相应作出调适,以适应不断出现 的新情况的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随机应变,具有适应性。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积极地 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发挥行政管理中的主动性作用。 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任何行政机关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 公共性。其公共性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必须对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环境保护和社 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地管理。行政机关既具有执行性,同时也具有服务性。行政必须立 足于“公益”、为人民服务。现代行政的复杂性,还决定了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为 了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行政机关不仅应具备结构合理的行政系统,而且 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门性、技术性能力。 、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国务院 《行政法概述》第30页
《行政法概述》 第30页 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有以下特点: (1)行政机关是国家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主体一般不是国家 设立的专门执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机构,只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取得行政活动的能力。行政 机关不同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这些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审判权、检察 权等国家权力与国家职能,它们之间在职能内容、职权方式及职责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区别。 (2)行政机关是由有权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而决定或批准设立的。如国务院各部、 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而设立。社会组织的设立,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的,如社会团体是按照社团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经过批准登记的。 (3)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执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依法成立时就具备了行政主体的 资格条件,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以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为依据, 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或成立时间并非一致。 (4)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机构及公务员编制。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几个不同概念。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构的笼统称呼,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构成单位,综合一定行 政机构的整体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 律、法规另有授权规定的除外。 二、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执行性。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并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总 体来说是必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行政机关的主要功能就是贯彻执行和实施体现 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法律。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其权力的行使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行政机关 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其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不受其 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行政机关系统内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机关相互间依次分工、 明确关系,使行政机关既能统一地行使行政权,又在其系统内能有机地协调统一,职责分明。在政 府系统内,分为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存在若干层级,中央行政机关为行政组织系统的最高机关。 4、行政机构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由于行政机关面临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等 众多领域的事务,因此,在机构设置及活动方式上必须因时、因地相应作出调适,以适应不断出现 的新情况的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随机应变,具有适应性。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主动、积极地 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发挥行政管理中的主动性作用。 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任何行政机关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 公共性。其公共性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必须对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环境保护和社 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地管理。行政机关既具有执行性,同时也具有服务性。行政必须立 足于“公益”、为人民服务。现代行政的复杂性,还决定了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为 了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行政机关不仅应具备结构合理的行政系统,而且 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门性、技术性能力①。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一)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