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虽然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的期限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 申请复议的权利,但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 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 维护。 上页 (三)行政判决意见 南通市卫生局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予以维持 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人 7后 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退出
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虽然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的期限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 申请复议的权利,但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 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 维护。 (三)行政判决意见 南通市卫生局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予以维持 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二、专家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吴某之妻是否是食品从业人员。 在本案的证据收集方面,已有证明吴某之妻正在进行经营:页 的照片2张和因吴某拒绝签字,而由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 名并注明情况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1张,依据卫生部《卫 页 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吴某的行政处 罚决定证据是充分的。 后退 但吴某在复议申请和起诉状中提出了有市场管理人 出 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出具的吴某之妻不是食品从业人员的 书证材料,使本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出现歧义。我们依 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掌握的证 据照片进行分析,照片上显示吴某之妻身穿市场统一制作
二、专家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吴某之妻是否是食品从业人员。 在本案的证据收集方面,已有证明吴某之妻正在进行经营 的照片2张和因吴某拒绝签字,而由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 名并注明情况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1张,依据卫生部《卫 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吴某的行政处 罚决定证据是充分的。 但吴某在复议申请和起诉状中提出了有市场管理人 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出具的吴某之妻不是食品从业人员的 书证材料,使本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出现歧义。我们依 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掌握的证 据照片进行分析,照片上显示吴某之妻身穿市场统一制作
的工作围裙,正在进行刮猪毛的操作,故进一步认定 吴某之妻属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并得到南通市卫生局的认可。据此,认定本案违法 事实的证据中,照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记录的违法行为, 吴某拒绝签字,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字,依据卫 上页 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 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 情况”。因此该监督笔录可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后 的存在。若在现场能请有关证人或市场管理人员在 监督笔录上签字证明,这一书面证据就能更全面地 退出 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适用法律和量罚应确切 在本案中,通州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条款为
的工作围裙,正在进行刮猪毛的操作,故进一步认定 吴某之妻属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并得到南通市卫生局的认可。据此,认定本案违法 事实的证据中,照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记录的违法行为, 吴某拒绝签字,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字,依据卫 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 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 情况”。因此该监督笔录可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的存在。若在现场能请有关证人或市场管理人员在 监督笔录上签字证明,这一书面证据就能更全面地 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 适用法律和量罚应确切 在本案中,通州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条款为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据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此可 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两款,第 一 款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 页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而本案笼统地引用 了第二十六条,未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进 行分析和引用,也属于适用法律不确切。 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食品卫生 后是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 不是必须实施的处罚。本案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 出 健康证而予以2000元的罚款,似乎有显失公正之嫌。 但根据案情简介,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据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此可 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两款,第 一款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而本案笼统地引用 了第二十六条,未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进 行分析和引用,也属于适用法律不确切。 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食品卫生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 不是必须实施的处罚。本案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 健康证而予以2000元的罚款,似乎有显失公正之嫌。 但根据案情简介,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依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八条第 七项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在进行合议时 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页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 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2月仍沿用了《食品 后 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的权利, 出 成为本案复议和诉讼的原因之一。鉴于申请人的复 议申请被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 已得到维护,这一失误方得到弥补,使本案得以顺利 终结
依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八条第一、 七项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在进行合议时 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 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2月仍沿用了《食品 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的权利, 成为本案复议和诉讼的原因之一。鉴于申请人的复 议申请被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 已得到维护,这一失误方得到弥补,使本案得以顺利 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