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2001.04.28通过修订,5月1日实施;200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 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 法责任等。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 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 题目,难度较大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综合题 2002年2分 1分 2003年|1分 2004年1分 1分 1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②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409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 税收征管法2001.04.28通过修订,5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 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 法责任等。 •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 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的 题目,难度较大。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 年 2 分 1 分 1 分 2 分 6 分 2003 年 1 分 1 分 1 分 3 分 6 分 2004 年 1 分 1 分 1 分 3 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税。 •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 三、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 ②依法执行职务 •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409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瓣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 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 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的几种情况: ·①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注明,不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 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应持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9条)P412,了解
2 •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 执法。 •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管理 • 1、开业税务登记。 •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 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的几种情况: • ①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注明,不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②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 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应持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9条)P412,了解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P412,了解。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P414 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或 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 经营权属以及其他 区别:经营地由深圳市福田区移至龙岗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不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变更登记 ·时间:30日内 3、注销税务登记 ①适用范围(多选):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撒消; 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E、被吊销营业执照; F、其他情况。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税务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 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 常征收管理。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P416)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歌业;其他 (2)管理: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遗失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银行账户管理(P41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①账簿设置的范围、核算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3 •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P412,了解。 • 2、变更税务登记。 • 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P414 • 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或 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 经营权属以及其他。 • 区别:经营地由深圳市福田区移至龙岗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不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变更登记。 • 时间:30日内 • 3、注销税务登记 • ①适用范围(多选) : •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 C、资不抵债而破产; •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 E、被吊销营业执照; • F、其他情况。 •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 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税务证件。 • 4、停业、复业登记 •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 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 常征收管理。 •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P416) •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 • (2)管理: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遗失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6、银行账户管理(P416)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二、账簿、凭证管理 • 1、账簿、凭证管理 • ①账簿设置的范围、核算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 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 处理(P417) ②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③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发票管理 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禀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 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领购发票;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③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P418共7条。如: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建立专人、专库、专账、交接、盘 点制度 ·⑤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销毁。收缴的发票不 一定都要销毁。 3、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撞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税免税均应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法定、确定) 3、纳税申报的要求 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 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5、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第三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P421-423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2、只能依法征税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4 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 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 处理(P417) • ②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 ③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 2、发票管理 • ①发票的印制: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 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 ②发票的领购: •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领购发票;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 ③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P418共7条。如: •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建立专人、专库、专账、交接、盘 点制度 • ⑤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销毁。收缴的发票不 一定都要销毁。 • 3、税控管理 •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纳税申报管理 •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税免税均应申报。 • 2、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法定、确定) • 3、纳税申报的要求 • 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 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 5、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第三节 税款征收 •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P421-423 •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 2、只能依法征税 •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在有欠税的 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应向对方说明。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査账征收、査定征收、査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P423-434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掌握5条P423-424)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收到报告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延期 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期内兔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具体操作程序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2001.05.01之前是2%) 4、减免税收制度P425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 停止减兔,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⑥减兔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P425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况有6条,看 下425页,注意选择题。 ②核定方法 A、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B、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D、其它方法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③税收调整制度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恋罚性质的调 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整;对税收不利的,要调整
5 •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 7、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在有欠税的 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应向对方说明。 •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P423-434 •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掌握5条P423-424)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收到报告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延期 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期内免滞纳金。 •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具体操作程序)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2001.05.01之前是2‰) • 4、减免税收制度P425 •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 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 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P425 •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况有6条,看 一下425页,注意选择题。 • ②核定方法 • A、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 B、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 D、其它方法 •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 ③税收调整制度 •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惩罚性质的调 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整;对税收不利的,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