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合计 2002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3年 1分 1分 分 3分 04年 1分 1分 1分 3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 二、应税收入的认定; 三、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增值额和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申报及缴纳。 本章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的确定,纳税人的界定,应税收入种类,增值额确定,税率选择 与运用,应纳税额计算,优惠政策等。 难点问题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新建房地产转让与存量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及税额的计 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等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特点:P178 ①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②不论经济性质 ③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④不论部门。都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合计 2002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3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4年 1分 1分 1分 3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 二、应税收入的认定; 三、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增值额和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申报及缴纳。 本章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的确定,纳税人的界定,应税收入种类,增值额确定,税率选择 与运用,应纳税额计算,优惠政策等。 难点问题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新建房地产转让与存量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及税额的计 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等。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特点:P178 ①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②不论经济性质; ③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④不论部门。都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征税范围的界定P179-180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P179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 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P179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 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如出租)也不征 标准之三: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P180 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 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此为标准,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如下判定:P180-182 (注意客观题型) 三、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2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P179-180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P179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 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P179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 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 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如出租)也不征。 标准之三: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P180 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 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此为标准,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如下判定:P180-182 (注意客观题型) 三、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2)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 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3)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内不征税:(1)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2)抵 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视同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9、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11、国家收回房地产权不征 12、市政搬迁不征。 第四节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的确定P183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看,包括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P183-185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P183 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P184
3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2)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 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3)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 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内不征税;(1)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2)抵 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视同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征税。 9、代建房 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11、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不征。 12、市政搬迁 不征。 第四节 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P183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看,包括: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P183-185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P183 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P184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P184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 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 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即:P184-185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 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 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20 万元,即(150+25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 40万元,即(150+250)×10%,超限额部分的费用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扣除的具体比例(5%以内或10%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三,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P185 它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 费附加
4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P184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 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 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即:P184-185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 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 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20 万元,即(150+25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 40万元,即(150+250)×10%,超限额部分的费用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扣除的具体比例(5%以内或10%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三,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P185 它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 费附加
注意问题: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 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加计扣除费用为80万元 (150+120)×20% 注意:即使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与投入就对外 转让,也不允许扣除20%的加计费用。举例如下: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设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 加征收率3%)。建此住宅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其中含有关手续费3万元),开发成本300万元 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计算上述业务应交纳的土地 增值税 解:1、实现收入总额:1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支付地价款:100万元 ②支付开发成本:300万元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费用为: (100+300)×10%=40(万元) ④扣除的税金:1600×5%×(1+7%+3%)=88(万元) ⑤加计扣除费用:(100+300)×20%=80(万元) ⑥扣除费用总额:100+300+40+88+80=608(万元) 3、确定增值额:1600-608=992(万元) 4、确定增值比率:992÷608×100%=163% 5、计算应纳税额:992×50%-608×15%=404.8(万元) 6、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P185)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X成新度折扣率
5 注意问题: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 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加计扣除费用为80万元,即 (150+120)×20% 注意:即使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与投入就对外 转让,也不允许扣除20%的加计费用。举例如下: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设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 加征收率3%)。建此住宅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其中含有关手续费3万元),开发成本300万元, 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计算上述业务应交纳的土地 增值税。 解:1、实现收入总额:1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支付地价款:100万元 ②支付开发成本:300万元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费用为: (100+300)×10%=40(万元) ④扣除的税金:1600×5%×(1+7%+3%)=88(万元) ⑤加计扣除费用:(100+300)×20%=80(万元) ⑥扣除费用总额:100+300+40+88+80=608(万元) 3、确定增值额:1600-608=992(万元) 4、确定增值比率:992÷608×100%=163% 5、计算应纳税额:992×50%-608×15%=404.8(万元) 6、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P185)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