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家族 」5 母能芯志的,這和宋時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是同· 道娶 控子孫忤逆不孝,司法機構是不會担不受理的,同导,也不 要求挖人提供證據,法律上明文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辨 理,必審部”)。“犬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懲戒 權本足色對的,倫理告訴我們,子赏“有順無递”,這不是“是非”的 尚题,面是“倫常”的問题,在父母貴黑時而和父母分辯講理,甚至 賈懂不服,在孝的倫理之下,度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将兒了告到 官裹,官府愎疑到父母所陳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間子女究克 是否作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豫的事。如果法官追閒誰是誰非,便等 於斥認父母的不是,而否認父罐的纶對性了。 “是非”,毋寧說是繁於身分的。我錯了因爲我是他的完女。 他的話和行爲是對的,因爲他是我的父親。 其次,讓我們來村論财座權 禮記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財的話②,禁止了系私有財 雅在禮法可以說是一貫的要求,法律上爲了防止子孫私自動用 及處分家財,於是立下明的規定。陆代法律對於同居单幼不得 家長的許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年處分,按!照所動用的價值而 决定身髓刑的輕重,少則笞一十二十,多則杜竿…百 孫不得私控州材,白更不得以家中財物私自典克,法律: 對於:頹行马的效力是不以承認:宋雜令家安在,子孫弟 ④‘滑律例“八,《刑律,翻歌》下,“毁抗父冰父母”,乾隆四}一年例 ·曲上云:父岳在“不有私财”。”坊记亦云:“父母在不敢行其身,不較私其 财,人内》云:“子郊無私货,無善.無私器,不敢滋假.不私“ 从.宋律私辄用財者十匹若十,÷匹加一等,罪止权一下(《哲律城一:, ‘户姬上、“单幼私聊用对”,兴犹一二,心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湖、诮种· 答二,址二贷加一等,器分这-明律例四,户律》一,$户役》,“塑的函拉 川叶;律例八,户律,役》,“中1引财”)
16 中网法律典中国社會 姪等概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他財物私自出賣或質舉,便是家 長離家在三百里以内並非隔閡者,同居卑幼亦受同樣拘束,只有在 特殊情祝之下(家在化外及阻隔兵戈),纔能請求州縣給奥文牒以 憑交易,違者物御還主,财没不追①。元代也有麵似的規定,田宅 的典賣須有尊長替抑纔有契約上的效力⑧。 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異財莲,不槿有膨侍養之道,且六傷慈 親之心,較私擅用財的罪更大,所以法律上列爲不孝罪名之一®, 而處分亦較私擅用财爲重。唐、宋時虚徒刑三年④。明、清改爲 杖刑一百⑤。祖父母父母死後子孫雖無此限制,但喪服未滿仍 不得别籍異財,否則也不能逃避法律制裁⑥。立法的原意是惡其 有忘親之心,同時我們可以證明父祖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及支配禧 在父祖死時纔消滅,子系在他未死以前,卹使已成年,已结婚,或已 出行子女,同時已經有職業,已經獲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權利,他 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財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 法律對於父權在這方面的支持以及對家族概體經濟基透的維 持,其力量是不可忽視的。再進一步來看,則我們可以發现不但家 財是屬於父或家長的,便是他的子孫也被認爲財產。殷格説來,父 親實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以將他和門典衡或出虞於人。幾千年來 許多子女都這樣成爲人家的奴婢,永遠失去獨江的人格,千女對自 ①見宋刑统》一三,《户妣律》,“典变指當論競物業”。 ②元史》一○三,《刑法志》,“户婚”。 ③唐、宋,元、明、清律,《名例,十惡”,不孝。 4 《府律疏着》一二,<户婚上,“子孫不得别籍”:《朱刑然》一二,《户婚律,“父 母在放居度别籍異財”。 ③《明律例:四,《户》一,《户役》,“别稱舞財”:《清律例八,g户律》,《户役, “别籍乳财”。 ⑥唐、宋趣徒刑一年唐律统姜》一二,《婚为上,“居父母丧生子”;《宋刑统, “父欧在及层喪别籍界財")。明、清律杖八十(:明律例,“别籍與财“:《清律例》,·别籍 斯
第一章家族 17 己的人格是無法自主或保護的,法律除少數例外,也從不曾否認父 母在造方面的權力①。 另一重要的父權爲對於子女婚姻状祝的决定。父母的意志贰 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銷的主要的决定條件,他以自己的意志爲子授 室,爲女許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孫奥媳婦離婚,子女僩人的意志 是不在考之列的。社會法律皆承認他的主婚權,以社會法律的 制裁作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無效的。群情留在婚姻一章内 再討論。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一結論,父或家長爲一家之主,他 的意思命令,企家人门钻在其绝的統治之下。司馬光云:“凡 裙单幼事無大小,必咨禀於家長。(安有父母在上面其下敢恣行不 顏者乎?雖非父母,當時爲家長者,亦當咨禀而行之,划號令出於 -·人,家始可得而治矣”。)®所锐的便是這種情形。 在離去這個題目以前,我們對於父獾似應加以明確的解釋,以 免發上混淆的概念。在上文巾,我們常父母並言,社會、法律要求 了孫對他們同樣的孝順,違犯教令及其他侵犯行爲對父母是同樣 的處分,並無軒翰。但我們應注意,股格锐來,只能说是父權而不 能锐是母權。這有兩點意義:第一,母權是得之於父的,是因父之 去的身分而得的,“不爲伋也妻是不爲白也母”③的情形。可以脱 母權不是永久的,其延續性是决定於父之意志的。第二,丹灌不是 最高的,也不是絶對的。我們曉得妻是從夫的,在治家上:居於辅從 ①漠高帝营领沼令,民得賣子(《漢普>二四,《食代志?)。旋文韶民以饥贼月皮 吗奴神者得免爲庶人(《漢普·高帝紀)。。酸助博云:“民相萸爵鳖子以接衣食”,这 日:祖南俗賣子與人作奴绅名耳整子,二年不贖,遂爲奴婢“(《璞甚》六四,~胶助 尊》)。风俗法律對於父母出子女的摧利的承部,漢時已然。 @司能光者儀%卷四,《家滩棧》。 ③《设記·按:
18 中圆法律與中圆社传 的地位,以父母宋锐,母亦居於輔從的地位、在父母雙方的意志不 制衡突背,他們的命令是一個,原不必分别父罐母權一自法理芦 之,母既是從父的,权本便不惡有衡突,但非赏上當母權典父楼衡 突時,則大權越於妻權,父權越於母榨,子女惬當服從父湖的最高 的絶封的命令,許多家随中母親往往满愛兒了,不加管束,父親说 打硬打,母就瓣心箭,也無從攔阻,又如爲了澤媳,兒子固不能谨 背母规的意虑,但父親有最後的决定罐,所以古人說“家無 院①,“母親而不尊炒明白承認家中只有一最高主獾,猶之國家亦 惩二隆,即以喪服而論也可看出父尊而母单,很的一图時期,父 在只爲母服拗喪,開元時經過一場微辯,才改得衰三年,一直到 明代纔一律衰三年。 而且,殿格脱來,父權實指家度權,只有男人纔能德得此權,祖 母、母规實不包括在内。我們應注意父灌的行使者不一定是祖父 或父親,有是礼父的兄弟,父親的兄弟,有時是同的兄表。能 是家艮誰便是父灌的行使者,所有全家的卑幼都在他的統治之下。 侧使祖父,父親是·家之長,他死後也能由祖或母親來繼承, 她反而居於從子的地位,如果完子還未成年,名我上也须由親等最 近的旁系男性尊积屬負教養監護之青,代行父權。最顯明的是關 於上娇權。 以上是父權在家中的行使。族既是家的綜合體,族居的大家 族自更需一人來統治全族的人口,此卸我們所部族長。便是不族 居的御避,族只代表一種親屬湖係砖,族民仍是需要的,一则明有許 多屬於家族的事務,須他避盟,例如族祭,祖嘉,族產管理·知 務,再則每…匈家继已有家長负金治之背,但家際之樹必行一共 同的法批,一最高主權,來調整家:之陶的社會關係,尤其是在 ①《尚了九,×致上篇:云:“君者厨之怪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魂
筇一苹家族 19 衡突時。没有族長,家際之問的凝固完整,以及家際之問的社會积 序是無法维持的。族長權在蒺内的行使實可说是父權的伸延。 在速古的特代一·一凋一一我們看見宗法的組織。這種組織是 “同姓從宗合族履“的一種結合,由大小宗分别來統率。大宗一系 是由承繼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長子(大宗宗子)所魁成的·,全族 的共同組織,全族的男系後裔,都包括在此宗體以内召,爲全放:所 共宗⑨,可以說是最粽合的,最水久的。餘嫡子及庶子则分别知! 成無數小宗,有繼橘的(父宗)④,有罐祖的(祖宗),有繼曾祖的(曾 祖宗),有繼高祖的(高祖宗),分别统共同父的羣弟,问祖之弟,同 曾祖之弟,同高祖之弟。最後則所有小宗皆統於大宗,成周大宗 能率小宗,小宗能萃罩弟®的情形。 大宗是百世不遷的,同時亦是百世不易其宗的,凡是始祖的 後裔都包括在此宗證以内,皆以火宗宗子爲宗主,所以大宗的體系 是综合的,也是最永久的。若小宗則是以高祖爲始,五世則遷的, 祖遷於上則宗易於下。祖遷於上:影響祭槽的變動,宗易於下則彩響 宗體及統率關係的變動,所以小宗的範圍不僅是較小的,且是随時 變動的,不是永久的。 宗者主也,宗的本身一種统率,宗了推御統率之權,所以漢 ①禮記·火傅:云:“别子爲祖,继别及宗,继酒者局小宗。” ② 故《能禮·丧服德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③ 故《台虎通德論》云:“宗其爲始祖後者百世之所宗也。”(卷三下,宗族) ④政《白虎通德热>云:“宗其昌曾祖後者周曾祖宗,宗其祖仪者焉祖宗,宗其 周父後者爲父茶。父宗以上至高祖皆迅小宗。…小宗行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 之親所以陆矣。” 丽,白虎通德論。 ⑩槌記·火得》云,“打百批不透之宗,有五世則避之宗。世不遥者,别了之 後也。宗共纖别了之所自出者,百世不爱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什則避有也。”《遮 通德输衍挥之云:“宗其爲始後者照大宗,比万世之所综业。宗其得高祖仪书工世 仙遥者也,高祖爱於⊥,则宗易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