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刑法格言的展开 制日益朝着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靠拢,也同样未能削弱判例法重 要性在事实上的增强。”①换言之,三权分立的僵硬学说,并不符 合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制现状,不能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 最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也受到了批判。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即凡是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自 由决定是否将外界诱因作为犯罪的动机,能够在犯罪与非犯罪之 间作出自由的选择。古典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虽然没有明确回答 行为人在作出选择时取决于哪些因素,但是他们都没有认为这种 选择仅取决于行为人对愉快与痛苦的比较。这至少表明,他们并 不完全赞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而且,德国的耶林(hering) 明确否定心理强制说,他通过对犯罪原因的调查研究,认为行为 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基于愉快与痛苦的比较,而是因为在实施 犯罪行为前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犯罪后不会被发现、可以逃避 刑罚处罚;如果人们没有这种侥幸心理,则不会实施犯罪行为 此外,期待不处罚是实施犯罪的最大诱因(Maxima est illecebra peccandi impunitatis spes.),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 (Impunitas continuum affectum tribuit delinquenti.)、期待不处罚给 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Spes impunitatis continuum affectum tribuit delinquenti.)等法律格言也给耶林的视点以佐证,从而否定 了心理强制说。当然,耶林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因为行为人实施 违法行为或者是善于颈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Delinquitur aut proposito aut impetu aut casu.),而不可能是单一的 原因,但这从另一方面否认了心理强制说。 黑格尔(Hegl)实际上也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黑 ①〔类】格尔顿、戈登、奥肿魁:《比较法神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3年 版,第37页;另参见〔德)茨减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2年 版,第233-234页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25 格尔对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作了辩证的说明,他认为犯罪是对 法的侵害、是对法的否定,它虽然是一种积极的、外部的实在, 但其自身是无价值的;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他说:“犯罪行为 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 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四他还说, “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是 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 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 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② 在黑格尔看来,刑罚不是施加恶害于犯人的东西,而是尊重犯人 理性的东西;刑法不是单纯的同害报复,而应是具有“与侵害的 价值相应的等价性”。根据黑格尔的观点,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只是把人当狗一样看待的理论,而没有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 刑事实证学派则否认人有自由意志,认为犯罪是人的素质与 环境的产物。意大利的龙勃罗梭(Lombroso)走向极端,认为凡 是具有一定的身体或精神特征的人,不可抗拒地必然实施犯罪行 为,因此,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不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不是其对愉快与痛苦进行比较的结果。菲利(Femi)则认为犯罪 的原因除了人类学的原因以外,还有物理的与社会的原因。他指 出,认为犯罪人存在自由意志是一种纯粹的幻想,犯罪是由犯罪 人的素质与环境所决定而必然产生的。李斯特(Lst)也否认犯 罪人有自由意志,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所决 定的。③这些观点正确与否是另一回事,但实际上都批判了费尔巴 哈的心理强制说。 尽管学者们都认为费尔巴哈是最先从刑法上提出罪刑法定原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0页。 ②〔德)熟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③参见〔日)平野免一:(形法总论),有斐阁192年版,第8一10页
26刑法格言的展开 则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称他为近代刑法学之父,但几乎没有人 赞成他的心理强制说。换言之,人们只认为心理强制说对于罪刑 法定原则的提出具有沿革意义,而不认为心理强制说能成为罪刑 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由上可见,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虽然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具有历史意义,但它们现在不再是罪刑法 定原则的理论基础。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国外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即民主主义与尊重人 权主义不仅必然要求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决定了该原则的内容。① 我想联系这两点来讨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据。 首先,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的。 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群众决定,各 种法律应由人民群众制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每 一个公民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所以,更应由人民群众来 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但从事实上说,所有公 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代表进行立法。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刑法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刑法制定出来后,就由司法工作 人员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刑法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群众意 志的过程。如果不是这样,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 完全由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决定,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这 理所当然导致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而且由于刑法是人 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故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对刑法作随意解释,否 则,人民群众的意志就成为泡影。由于刑法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 现,它就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 扩大处罚范围,随意将一切有危害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就必然 ①参见〔日〕平野免一:《刑法总论0,有斐阁1972年版,第65页;〔倍)大家 仁:《刑法鞭说(总论)》,有斐阁1992年改订增补版,第54页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27 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将一些严 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都不规定犯罪,也必然使人民群众的 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这就导致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由于 刑法是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而正义与公平是人民群众的当然 要求,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必须反映这种 要求,做到正义与公平,故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必须使刑罚与犯 罪相适应,禁止残酷的刑罚、不均衡的刑罚。上述法律主义、禁 止任意解释、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 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次,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的要求。 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评价的(Libertas non recipiat aestimationem; Libertas est res inaestimabilis.)。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公民的自 由行为,又不致使公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预测自 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 么处罚,必须事前作出明文规定。不懂得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人, 常常认为刑法是限制自由的,事实上完全相反。如果没有刑法, 则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这样,任何人的自由都可能被他人侵 犯。如果法律事先将各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规定下来,那么,任 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于是,任何人的自由都有了法 律保摩。所以西塞罗说:“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 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 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0如果没有刑法, 人们事先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者 实施过程中,就会担心自已的行为是否受到惩罚,从而导致行为 的“萎缩效果”,自由受到了无形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不 仅没有限制自由,而且保护和扩大了自由。所以洛克说:“法律按 ①转引自〔英】彼得·斯坦、约输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杜1990年版,第174页
28刑法格言的展开 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 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①总之,我们可以实施的是法律允许实施 的行为(Id possumus quod de jure possumus.),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我们是自由的,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 都不受侵犯(Lex est tutissima cassis,subc小ypeo legis memo decipitur.)。 不难看出,人权的保障、行动的自由,有赖于公民对行为的 预测可能性。一方面,如果公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 就不会因为不知道行为的性质而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因为不 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感到不安或者不敢实施合 法行为,从而导致行为萎缩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公民能够预 测他人的行为,就不会总是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而感到不安。 但是,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规定,这就导致出成文 法主义。人民群众难以根据习惯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故预测 可能性要求禁止习惯法;®事后法不能使公民具有预测可能性,因 此,具有预测可能性要求禁止事后法:⊙如果在具有成文法的前提 下实行任意解释,国民也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任意解释为 犯罪行为,这也侵犯了公民的行动自由,所以必须禁止任意解释。 不仅如此,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能够由公民理解,作为 一种裁判规范,必须能够被司法工作人员掌握,故成文法的规定 必须明确,不得含混和模棱两可,更不能前后矛盾。否则,公民 还是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刑法条文含混时)或者左右为难 (刑法条文前后矛盾时)。这就导致出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7页。 ②民主主义原理所导致的法律主义,并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习惯法的结论。因为传 统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由民众发展起来的法,比形式上的制定法更符合民众的意老;根 据习惯法处罚犯罪,并不违反民主主义,只有根据等重人权原理,才能得出这种结论。 ③①民主主义原理还不衡直接得出禁止事后祛的结论。因为代表人民意志的立祛机 关制定物及既往的刑祛后,由司法机关执行,并没有违反民主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