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权等等。一般而言,消极的邻地利用权大多属于继续的邻地 利用权 ●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每次行使权利,需要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引水邻地利用权等等。 (三)表现的邻地利用权与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 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邻地利用权的行使可以由外界知晓的邻 地利用权。如通行邻地利用权、汲水邻地利用权皆为表现的邻 地利用权。 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由外界知晓的邻地利 用权 第二节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取得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 ●通过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的情况,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合同双 方的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 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明确邻地利用权的具体目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邻地利用权设立后,应当进行不动产物 权的登记。 2.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邻地利用权 (二)因连同需用地一并转让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虽然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但如果需用地人将 需用地连同邻地利用权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则可以因此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一)因他物权设立或分割而设立 因他物权的设立或分割而设立邻地利用权,这是指在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或者在既存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而当然设立的邻地利用权 二)因时效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6 望权等等。一般而言,消极的邻地利用权大多属于继续的邻地 利用权。 ⚫ 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每次行使权利,需要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引水邻地利用权等等。 (三)表现的邻地利用权与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 ⚫ 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邻地利用权的行使可以由外界知晓的邻 地利用权。如通行邻地利用权、汲水邻地利用权皆为表现的邻 地利用权。 ⚫ 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由外界知晓的邻地利 用权。 第二节 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取得 ⚫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 ⚫ 通过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的情况,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合同双 方的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 ⚫ 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明确邻地利用权的具体目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邻地利用权设立后,应当进行不动产物 权的登记。 2.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邻地利用权 (二)因连同需用地一并转让而取得 ⚫ 邻地利用权虽然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但如果需用地人将 需用地连同邻地利用权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则可以因此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一)因他物权设立或分割而设立 ⚫ 因他物权的设立或分割而设立邻地利用权,这是指在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或者在既存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而当然设立的邻地利用权。 (二)因时效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7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 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