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应存在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本案中,王某的前行为与后行为的目的、手段存在区别,不存在必经阶段、当然结果的密切 煲系·所以。材行为人工某位以和招通致罪并。对张某应以招摇撞裙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 亡、车辆损坏的事故。李某系乡镇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朋友谢某前来顶包” 事后谢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替李某顶包的事实而案发。 【分歧】 ,对于 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间题是李某交通肇事后让谢某顶替的行 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可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应当另行定罪处 罚。理由是: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电 后的迷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 的行为属于。 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他犯罪事实 再次予以评价,则 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舌了可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 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项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 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 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 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 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平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李其叫谢某顶句”的行为不活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 处罚,其行为 合刑法第 百零七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 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之间应存在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本案中,王某的前行为与后行为的目的、手段存在区别,不存在必经阶段、当然结果的密切 联系。所以,对行为人王某应以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对张某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 处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 亡、车辆损坏的事故。李某系乡镇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朋友谢某前来“顶包”, 事后谢某因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替李某“顶包”的事实而案发。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问题是李某交通肇事后让谢某顶替的行 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可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应当另行定罪处 罚。理由是: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 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他犯罪事实再次予以评价,则违 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 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 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 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 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 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叫谢某“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 处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 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 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 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 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子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 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 己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 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实际上,这里盗窃后的销 赃行为 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 可罚行为。由此 ,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 合以 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 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 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 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比次交币路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 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 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 种规道 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用,其侵害的是公 共安全:而聚事者让人“项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策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 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己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 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 犯罪故意, 而在 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 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 一个让人项 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冉次叫人“项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李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李某叫谢某“项罪"的行为,属指 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使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李某明知自己叫 某项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 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 成要 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代成前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处置场东侧的南汇东滩野生 动物禁猎区的一水塘内,用布置的一张“翻网”,猎捕到鸳鸯1只和绿翅鸭4只。后代成前因 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鸳 鸯、绿翅鸭及猎捕的网具交给林业部门。代成前在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 供的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 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 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 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 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 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实际上,这里盗窃后的销 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 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 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 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 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 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 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 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 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 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 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 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李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李某叫谢某“顶罪”的行为,属指 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李某明知自己叫谢 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 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 成要件。 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 【案情回放】 2011 年 10 月 26 日,被告人代成前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处置场东侧的南汇东滩野生 动物禁猎区的一水塘内,用布置的一张“翻网”,猎捕到鸳鸯 1 只和绿翅鸭 4 只。后代成前因 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鸳 鸯、绿翅鸭及猎捕的网具交给林业部门。代成前在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 供的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的保护名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 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 珍贵、颜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代成前系自 首,同时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代成前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罚金1500元 【各方观点】 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得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 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实践中,对此做法并不统一,本案例案情虽 简单,但法律问题仍比较突出: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 罪两个罪名,且两罪间系并列关系,应根据同时触犯数个并列式罪名的做法 进行处理。刑法 中走私类犯罪的罪名间为并列关系,当行为人一次走私的物品既包括普通物品,又包括假币 文物、毒品等特定物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完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 并罚。因此本案中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 当行为人仅实施 了一次在禁猎区架设网具或投放毒药的猎捕行为,捕到一般 野生动物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触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捕到珍贵野生动物的,触犯非法 猎捕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这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 可。 某网民认为:将非法猎捕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能够实现保护 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双重价值,还能体现对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 若择 一重罪处罚,那么给公众 一种感 ,即只有猎 杀害珍贵、额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 评价。 某学者认为:当行为人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 其狩猎的方法行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由于非法猎捕 珍贵野生动物与该方法行为具有通常的内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故应择一重罪处罚 【法官回应】 应从整体上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后进行罪数分析 1.本案中两罪间并非并列关系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的保护名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代成前系自 首,同时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代成前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 1500 元。 【各方观点】 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 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实践中,对此做法并不统一,本案例案情虽 简单,但法律问题仍比较突出: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 罪两个罪名,且两罪间系并列关系,应根据同时触犯数个并列式罪名的做法进行处理。刑法 中走私类犯罪的罪名间为并列关系,当行为人一次走私的物品既包括普通物品,又包括假币、 文物、毒品等特定物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 并罚。因此本案中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当行为人仅实施了一次在禁猎区架设网具或投放毒药的猎捕行为,捕到一般 野生动物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触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捕到珍贵野生动物的,触犯非法 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 罚。 某网民认为: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能够实现保护、 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双重价值,还能体现对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若择一重罪处罚,那么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 评价。 某学者认为:当行为人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 其狩猎的方法行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由于非法猎捕 珍贵野生动物与该方法行为具有通常的内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故应择一重罪处罚。 【法官回应】 应从整体上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后进行罪数分析 1.本案中两罪间并非并列关系
非法猎捕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并非并列关系。以走私类犯罪为例,并 列式罪名数罪并罚的根源在于: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于其走私的是何种货物、物品在主观 上系明知,分别具有走私上述货物、物品的不同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并列式罪名的裂 罪并罚系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评价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一次走私行为”事实上 可以视为由数个走私行为集合而成的集合体,可以分解成一个走私毒品行为、 一个走私假币 行为、一个走私文物行为等,而数个法律行为代表的罪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仅因产生于 个自然行为而发生关联。多个独立的不同犯罪故意与多个独立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分别满足 不同走私罪名的犯罪构成,构成典型的数罪,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反观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关系:从主观上看,非法狩猎者系基 于一个概括的猎捕故意,对其要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种类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定,基本囊括了所 有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而非具有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 不会就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具有 极大的重合可能性,且在实践中基本相作相生,一个猎捕的自然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独立的 借捕不 同眠生 全不同于并 式罪名中 个罪名间完全独立的主观与客观要 件,因此两个罪名间并非并列关系,不能以此理由数罪并罚。 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保 护并未风分珍贵和一般的野生动物。后来为了加强对珍贵、渐倍野生动物源的保护,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1月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颜危野生动物 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 动物)的犯罪行为从刑法中独立出来。1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在第三百 四十一条分两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灏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 从上述立法衬程可以看出,北法得捕、杀害珍贵渐危野生动物罪来源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和非法狩猎罪,这种立法例是极为特殊的,国外多数国家并未就珍贵、颜危野 动物单设罪 名。我国刑法单独设此罪名,不是因为二者本质上有何不同,而是一种加强对濒临灭绝的稀 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选择:虽单独成罪,但不能否认二者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 后果及侵害的法益等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在刑法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时,应根据罪数理 论,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及实际危害结果等因素来认定。 3.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罪数辨析 当行为人的狩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各 观行为 、危害结果的一致性、行为时间上的持续 及地域上的相连性时,应从整体上择一重罪处 非法特猎者实施一个狩猎行为时,其对于特猎的对象即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种类,除略有 侧重外,并无十分明确和严格的选择,基本上可以说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对其来说都 是见哈打啥,能捕侧捕,基于相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能够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问题 但是实践中那些肆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 通 常系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在同 狩猎,或在不同的禁猎区狩猎,根据单纯的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无法解决此种 情形下的罪数问愿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并非并列关系。以走私类犯罪为例,并 列式罪名数罪并罚的根源在于: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于其走私的是何种货物、物品在主观 上系明知,分别具有走私上述货物、物品的不同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并列式罪名的数 罪并罚系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评价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一次走私行为”事实上 可以视为由数个走私行为集合而成的集合体,可以分解成一个走私毒品行为、一个走私假币 行为、一个走私文物行为等,而数个法律行为代表的罪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仅因产生于一 个自然行为而发生关联。多个独立的不同犯罪故意与多个独立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分别满足 不同走私罪名的犯罪构成,构成典型的数罪,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反观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关系:从主观上看,非法狩猎者系基 于一个概括的猎捕故意,对其要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种类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定,基本囊括了所 有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而非具有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 不会就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具有 极大的重合可能性,且在实践中基本相伴相生,一个猎捕的自然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独立的 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完全不同于并列式罪名中各个罪名间完全独立的主观与客观要 件,因此两个罪名间并非并列关系,不能以此理由数罪并罚。 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 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保 护,并未区分珍贵和一般的野生动物。后来为了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8 年 11 月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 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 动物)的犯罪行为从刑法中独立出来。1997 年刑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在第三百 四十一条分两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 从上述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源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和非法狩猎罪,这种立法例是极为特殊的,国外多数国家并未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单设罪 名。我国刑法单独设此罪名,不是因为二者本质上有何不同,而是一种加强对濒临灭绝的稀 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选择;虽单独成罪,但不能否认二者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 后果及侵害的法益等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在刑法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时,应根据罪数理 论,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及实际危害结果等因素来认定。 3.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罪数辨析 当行为人的狩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一致性、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 及地域上的相连性时,应从整体上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狩猎者实施一个狩猎行为时,其对于狩猎的对象即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种类,除略有 侧重外,并无十分明确和严格的选择,基本上可以说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对其来说都 是见啥打啥,能捕则捕,基于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能够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问题。 但是实践中那些肆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通常系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在同一禁 猎区多次狩猎,或在不同的禁猎区狩猎,根据单纯的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无法解决此种 情形下的罪数问题
对于这种持续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的犯罪,到底看做一罪还是数罪,要从整个犯罪行为 的发生、发展进行综合判定。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可知,其在整个犯罪过 程中的犯罪故意和目的是 且稳定 (即猎捕野生动物 猎捕到 船野 动物也可,猎 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更佳是其主观心理的生动体现:行为人的犯罪方法也具有同一性, “股 次均采取同一种方法,也可能为了增加捕获量而更换方法或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但均系使用 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多次盗窃,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多个 相同的具有连续性的行为。整于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可将多次分别:临的数个自然行为视 为一个法律行为,因此在认定罪数时也与一次狩猎行为相同 而对于在不同禁猎区狩猎,或前后数次狩猎的时间相隔较远的情形,也应通过综合分析犯 意的产生时间、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若具有 致性,则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若彼此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则应根据每次行为实际触犯的不 同罪名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当被告人因触犯一个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或 被判刑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数个罪名是否相同,均应数罪并罚。 4.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有观点认为若 一重罪处罚, 会给公众 种感觉 即只有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事实上不然,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颜危野生动物 罪)处罚显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从重量 刑的考虑因素得到了平价,并未放纵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由于非法符得罪与非法 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比法定刑较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完全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 目的,数罪并罚也显得并非必要。反而是实行数罪并罚可能从以下方面违反了刑法保护野 动物的目的:一是由于一个符猎行为无法分解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数罪并罚导致对 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二是由于非法猎捕珍贵、颜危野生动物罪的方法行为一般均构成非法 符得罪,若一律数罪并罚,反而混滑了对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三是若因得捕到 不同野生动物而数罪并罚,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相同的行为仅因实际猎捕到野生动物种类的 不同而产生定罪乃至量刑上的巨大差异。 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代成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频危的野生动物罪,其在禁猎区使用舜 用的工具特猎及实际猎捕到4只绿翅鸭的行为则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既全面考虑定罪量刑 情节,又避兔了对被告人行为的重复评价,还突出了刑法对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区别于一级 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与数罪并罚相比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以发放卡片形式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江苏南通中院裁定维持范情等人介绍卖淫罪抗诉案
对于这种持续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的犯罪,到底看做一罪还是数罪,要从整个犯罪行为 的发生、发展进行综合判定。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可知,其在整个犯罪过 程中的犯罪故意和目的是同一且稳定的(即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般野生动物也可,猎 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更佳是其主观心理的生动体现;行为人的犯罪方法也具有同一性,一般每 次均采取同一种方法,也可能为了增加捕获量而更换方法或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但均系使用 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多次盗窃,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多个 相同的具有连续性的行为。鉴于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可将多次分别实施的数个自然行为视 为一个法律行为,因此在认定罪数时也与一次狩猎行为相同。 而对于在不同禁猎区狩猎,或前后数次狩猎的时间相隔较远的情形,也应通过综合分析犯 意的产生时间、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若具有一 致性,则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若彼此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则应根据每次行为实际触犯的不 同罪名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当被告人因触犯一个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或 被判刑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数个罪名是否相同,均应数罪并罚。 4.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有观点认为若择一重罪处罚,会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事实上不然,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处罚显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从重量 刑的考虑因素得到了评价,并未放纵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由于非法狩猎罪与非法 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比法定刑较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完全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的 目的,数罪并罚也显得并非必要。反而是实行数罪并罚可能从以下方面违反了刑法保护野生 动物的目的:一是由于一个狩猎行为无法分解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数罪并罚导致对 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二是由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方法行为一般均构成非法 狩猎罪,若一律数罪并罚,反而混淆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三是若因猎捕到 不同野生动物而数罪并罚,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相同的行为仅因实际猎捕到野生动物种类的 不同而产生定罪乃至量刑上的巨大差异。 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代成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其在禁猎区使用禁 用的工具狩猎及实际猎捕到 4 只绿翅鸭的行为则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既全面考虑定罪量刑 情节,又避免了对被告人行为的重复评价,还突出了刑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区别于一般 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与数罪并罚相比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以发放卡片形式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江苏南通中院裁定维持范倩等人介绍卖淫罪抗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