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有了不当的行为。在严格的意义上,没有国家就没有不正义的事情存在,而且在霍布斯看来,氵有国 家也就没有财产权的确立 亚里斯多德曾在他的伦理学中讨论过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而霍布斯则仔细讨论了交换的正义和 分配正义。霍布斯的理解的交换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公断人的正义。一言以蔽之,正义与 否不在于立约东西的价值,也不在于相等条件的相等利益: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失去其内在的有效性 切都来自于履行契约,只要契约是当事人所订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正义观较之亚里斯多德 的正义观,更注重形式,而不是正义的实质内容。 自然法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平等”的问题。霍布斯是在三个层次上来讨论平等问题,首先人与人之 间平等的关系是作为自然状态的一种事实描述,其次,它是作为自然法的一种规定,也就是人不能以任何 方式蔑视他人。霍布斯的第九条自然法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生而平等。”[30]这是现代政治 哲学的一个基本前提,霍布斯深刻地批判了古典政治哲学对于“治人”与“治于人”之分的强调,霍布斯 认为这种说法:不仅违法理性,而且也违反经验。尤为有趣的是,霍布斯认为基于政治的需要,必須强调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即便是生而不平等,也必须承认人之间的平等。第三个层次是,当人们缔结契约后, 每个人让渡出来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进入契约状态以后,每一个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 “自然法”是建立其国家的基础,其主旨在于规定人们以和平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霍布斯对于各种自 然法的最后的总结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仅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所有自然法的思想。就自然 法的性质来看,自然法是人的良知,对欲望是一种内在的约東力。但就外部而言,自然法显然需要有别人 的共同遵守,否则就会遭到破坏,自己也就成了人与人之间战争的牺牲品。所以,真正说来,自然法并不 是法,它只是理性的法则而已,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31]也就是说,人性是自私的, 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法得到维护。 霍布斯对于他的自然法理论看得很重,他说:“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和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道 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谈论和人类的社群中的善与恶的科学。”[32]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法哲学 的特点在于,自然法不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系统地从其人性论中推导出来,霍布斯在《利维坦》中 总共列举了十九条自然法,这是近代抽象理性主义的产物;而且,霍布斯自然法的基础不在于人是社会或 政治的动物,而是基于人是一种孤独的动物,是构成社会的原子,是现代个体主义的源头之一:最后,与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不同,霍布斯更多的不是强调自然法是上帝颁布的产物,而是强调这是人们理性的产 物:有鉴于此,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在近代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 契约和主权者的确立
就没有了不当的行为。在严格的意义上,没有国家就没有不正义的事情存在,而且在霍布斯看来,没有国 家也就没有财产权的确立。 亚里斯多德曾在他的伦理学中讨论过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而霍布斯则仔细讨论了交换的正义和 分配正义。霍布斯的理解的交换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公断人的正义。一言以蔽之,正义与 否不在于立约东西的价值,也不在于相等条件的相等利益;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失去其内在的有效性,一 切都来自于履行契约,只要契约是当事人所订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正义观较之亚里斯多德 的正义观,更注重形式,而不是正义的实质内容。 自然法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平等”的问题。霍布斯是在三个层次上来讨论平等问题,首先人与人之 间平等的关系是作为自然状态的一种事实描述,其次,它是作为自然法的一种规定,也就是人不能以任何 方式蔑视他人。霍布斯的第九条自然法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生而平等。”[30] 这是现代政治 哲学的一个基本前提,霍布斯深刻地批判了古典政治哲学对于“治人”与“治于人”之分的强调,霍布斯 认为这种说法:不仅违法理性,而且也违反经验。尤为有趣的是,霍布斯认为基于政治的需要,必须强调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即便是生而不平等,也必须承认人之间的平等。第三个层次是,当人们缔结契约后, 每个人让渡出来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进入契约状态以后,每一个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自然法”是建立其国家的基础,其主旨在于规定人们以和平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霍布斯对于各种自 然法的最后的总结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仅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所有自然法的思想。就自然 法的性质来看,自然法是人的良知,对欲望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但就外部而言,自然法显然需要有别人 的共同遵守,否则就会遭到破坏,自己也就成了人与人之间战争的牺牲品。所以,真正说来,自然法并不 是法,它只是理性的法则而已,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31] 也就是说,人性是自私的, 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法得到维护。 霍布斯对于他的自然法理论看得很重,他说:“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和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道 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谈论和人类的社群中的善与恶的科学。”[32]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法哲学 的特点在于,自然法不再是孤立的,单个的,而是系统地从其人性论中推导出来,霍布斯在《利维坦》中 总共列举了十九条自然法,这是近代抽象理性主义的产物;而且,霍布斯自然法的基础不在于人是社会或 政治的动物,而是基于人是一种孤独的动物,是构成社会的原子,是现代个体主义的源头之一;最后,与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不同,霍布斯更多的不是强调自然法是上帝颁布的产物,而是强调这是人们理性的产 物;有鉴于此,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在近代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 三.契约和主权者的确立
由于哲学是研究事物产生的原因,因此哲学必须研究人造物体“国家”产生的真正原因。人们希望生存、 和平,但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人不能获得这一目的,而自然法凭自身并不能完成这一令人向往的目的, 除非有外力的加入,通过制裁强使人们服从,这些法律尽管是理性的命令,但与人的自然情感是相的, 因此,契约如果“没有剑做保护,那就只是言词而已。”[33]因此必须有一共同权力来执行这一权利 于是,契约就创造了“利维坦”或者说是国家。人们通过进入契约而克服了自然状态的可怕危险。 订立进入国家的社会契约意味着“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 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集体。”[34]于是要有那么一个“人格”( person),这个人要么代表自己,要么 代表他人。如果这个人代表的只是他自己的意见和行为,就是“自然人”,如果是代表他人的言语或行为 的就是做作的或人为的人格,拟人或虚拟人 在此,霍布斯对“人格”这个概念做了专门的解释。我们知道霍布斯在论自然人的时候,用的是“人” (man)这个概念。而“人格”更多的是指社会中的角色。霍布斯追述了“人格”这个概念的词源学上的意 义,其在拉丁文中有“面具”的涵义,引申为法庭和剧院中的行为和言论的代表。所以,“人格”不是自 然人,而是代表了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35]这就铸 造了代理者和授权者的概念。即代理者是根据授权者的意志行事的。通过这个概念,霍布斯将过渡到“主 权者”这一重要概念 当一群人中每一个人都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这就形成了一个“人格”。这种单一性在于只有这么 个代表,这就是一种绝对地承认这个人行为的授权。这一“人格”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 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人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格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或管理自己的权利科,把 它授予这人格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 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就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称 civitas,这就是 伟大的‘利维坦’( Leviathan)的诞生。用更虔诚的话来说,就是有朽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 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保护就从它那里得来。”[36]那么建立起这样一个“人格”的作用何在·霍布 斯没有说众人构成这个人格,而是说在这个人格中的相互结合,无论是个体或集合,他们都转移了他们的 权力,因此国家的本质是根据授权,运用受托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威慑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 御外族,这一人格称为“主权者”,其余每一个人称“臣民”。通过建立国家,自然人变成了主权老的臣 民。这里,主权者本身不是契约的一部分,主权者是由众人的契约得出的,不是主权者与其他人订约而得 出的。[37]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契约中的每个人(臣民)的安全、和平,契约的订立是在臣民之 间,而非臣民和主权者之间,这使霍布斯很容易地强调主权者绝对权力的独特本质。霍布斯之所以这样仍 是因为他由之可以避免困难,如果主权者是契约的一方,则其所有的权力如何来针对他自己,臣民并不是
由于哲学是研究事物产生的原因,因此哲学必须研究人造物体“国家”产生的真正原因。人们希望生存、 和平,但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人不能获得这一目的,而自然法凭自身并不能完成这一令人向往的目的, 除非有外力的加入,通过制裁强使人们服从,这些法律尽管是理性的命令,但与人的自然情感是相反的, 因此,契约如果“没有剑做保护,那就只是言词而已。”[33] 因此必须有一共同权力来执行这一权利。 于是,契约就创造了“利维坦”或者说是国家。人们通过进入契约而克服了自然状态的可怕危险。 订立进入国家的社会契约意味着“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 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集体。”[34] 于是要有那么一个“人格”(person),这个人要么代表自己,要么 代表他人。如果这个人代表的只是他自己的意见和行为,就是“自然人”,如果是代表他人的言语或行为 的就是做作的或人为的人格,拟人或虚拟人。 在此,霍布斯对“人格”这个概念做了专门的解释。我们知道霍布斯在论自然人的时候,用的是“人” (man)这个概念。而“人格”更多的是指社会中的角色。霍布斯追述了“人格”这个概念的词源学上的意 义,其在拉丁文中有“面具”的涵义,引申为法庭和剧院中的行为和言论的代表。所以,“人格”不是自 然人,而是代表了自己或他人的人。而“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35] 这就铸 造了代理者和授权者的概念。即代理者是根据授权者的意志行事的。通过这个概念,霍布斯将过渡到“主 权者”这一重要概念。 当一群人中每一个人都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这就形成了一个“人格”。这种单一性在于只有这么 一个代表,这就是一种绝对地承认这个人行为的授权。这一“人格”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 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人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格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或管理自己的权利,把 它授予这人格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 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就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称 civitas, 这就是 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虔诚的话来说,就是有朽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 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保护就从它那里得来。”[36] 那么建立起这样一个“人格”的作用何在· 霍布 斯没有说众人构成这个人格,而是说在这个人格中的相互结合,无论是个体或集合,他们都转移了他们的 权力,因此国家的本质是根据授权,运用受托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威慑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 御外族,这一人格称为“主权者”,其余每一个人称“臣民”。通过建立国家,自然人变成了主权者的臣 民。这里,主权者本身不是契约的一部分,主权者是由众人的契约得出的,不是主权者与其他人订约而得 出的。[37] 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契约中的每个人(臣民)的安全、和平,契约的订立是在臣民之 间,而非臣民和主权者之间,这使霍布斯很容易地强调主权者绝对权力的独特本质。霍布斯之所以这样仍 是因为他由之可以避免困难,如果主权者是契约的一方,则其所有的权力如何来针对他自己,臣民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