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的效力和范围。(简答题,山东大学2010年研)答: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因此,它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具体而言,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三种,又称“三个效力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又称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①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②属地主义原则。即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都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③保护主义原则。这项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不论违法者是具有任何国籍的公民还是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已被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中国法在对人的行为效力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a。对中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凡属中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国外,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当然,他们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同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他国主权。一旦发生利害冲突,按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妥善解决;特别是在民事行为方面,适用居住国的法律。b.中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适用法的问题:二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适用法的问题。中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责任。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依我国法律最低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者,可直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国家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相互尊重主权的体现。对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中国法律均予以保护。但他们不能享受中国公民的某些权利,如选举权;也不承担某些义务,如服兵役等。(2)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①法的生效时间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法的终止又称法的废止,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依照本国确定的原则,该法实际上终正止③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部分。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一般而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法律一般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在现代社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潮及既往原则的不足。但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3)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它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即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既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领馆、该国的境外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①在域内,有三种情况:a,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有效
(4)法的效力和范围。(简答题,山东大学2010年研) 答: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因此,它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具 体而言,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三种,又称“三个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又称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 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① 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 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 ② 属地主义原则。即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都受该国法律的 保护和约束。 ③ 保护主义原则。这项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不论违法者是具有任何国籍的 公民还是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④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已被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 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中国法在对人的行为效力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a.对中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凡属中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即使在国外,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当然,他们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同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 他国主权。一旦发生利害冲突,按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妥善解决;特别是在民事行为方面,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b.中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适用法的问 题;二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适用法的问题。中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责 任。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依我国法律最低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者,可直接适用中国刑 法,但按犯罪地国家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相互尊重主权的体现。对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和 其他合法权利,中国法律均予以保护。但他们不能享受中国公民的某些权利,如选举权;也不承担某些义务,如服兵役等。 (2)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 法的生效时间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几种情况: 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d.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②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废止,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 a.明示终止; 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依照本国确定的原则,该法实际上终止。 ③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部分。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 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一般而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法律一般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 件和形成的关系。但在现代社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 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但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 (3)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它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即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既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也包括延 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领馆、该国的境外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① 在域内,有三种情况: a.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有效
b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C.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②域外方面,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4论述法律效力的冲突与协调。(华南理工201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股适用的原则。(简答题,河北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7年研)(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简答题,南航2018年研)(3)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与协调。(简答题,南航2014年研)(4)法的位阶和效力冲突。(首经贸2012年研)(5)我国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和方法。(简答题,武大2012年研)(6)试述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南京大学2011年研)答:(1)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同时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2)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97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②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④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论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杭师大2017年研)答:(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b.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c.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② 域外方面,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 款具有域外效力。 4 论述法律效力的冲突与协调。(华南理工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的原则。(简答题,河北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7年研)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简答题,南航2018年研) (3)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与协调。(简答题,南航2014年研) (4)法的位阶和效力冲突。(首经贸2012年研) (5)我国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和方法。(简答题,武大2012年研) (6)试述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南京大学2011年研) 答:(1)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法的数量非常之多,同时由多方面的立法主体制定或认 可,或由多方面的司法机关所创制,且产生的时间和针对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它们之间常有冲突。 (2)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①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抵触,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 原则: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 法》第97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 常见的不同种类的法之间的冲突,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中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 法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 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 a.处理这种冲突应遵循有条件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以同一位阶特别是同一主体制定或认可为前提,来适用这一原则。 b.不同位阶的法,不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属于同一位阶但却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也不适用“新法 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④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冲突 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 5 论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杭师大2017年研) 答:(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①本质区别: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中的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没有这些内容。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②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的产生和出现,推动了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军事法学的产生③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法学体系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b.法学体系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结果,渗透看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6论法律原则的功能。(首经贸2018年研:上海交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1)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中山大学2018年研)(2)试述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南京师大2018年研)(3)法律原则的功能有哪些?(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4)论法律原则的作用。(河北大学2017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5)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复旦大学2013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律原则在法的制定方面的功能体现在①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方向。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③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4)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立法难免有失周全。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间难以作出细致规定,也可能因缺芝预见而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考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合理地适用。上述情形在客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这样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7试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吉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
① 本质区别: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是指一国 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中的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 ② 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而作为规范体系 的法律体系则没有这些内容。 ③ 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 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 ①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 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 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环 境资源法、军事法的产生和出现,推动了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军事法学的产生。 ③ 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法学体系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b.法学体系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因为法律体系也是人类认识的 结果,渗透着浓厚的主观内容),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 6 论法律原则的功能。(首经贸2018年研;上海交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中山大学2018年研) (2)试述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南京师大2018年研) (3)法律原则的功能有哪些?(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 (4)论法律原则的作用。(河北大学2017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5)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复旦大学2013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 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 则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律原则在法的制定方面的功能体现在: ①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方向。 ②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③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 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 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立法难免有失周全。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 可能一时间难以作出细致规定,也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考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合理地适用。 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这样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 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7 试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吉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宁夏大学2018年研)(2)试论权利义务理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师大2013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③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的日常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③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③社会法是调整公民(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之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③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①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③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3)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①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②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③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④司法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③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唤看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排序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来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1)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宁夏大学2018年研) (2)试论权利义务理论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师大2013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 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 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 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 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 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 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 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①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 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及其 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 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的日常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 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③ 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 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 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 社会法是调整公民(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之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 ⑥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 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⑦ 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⑧ 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 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 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 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 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 司法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 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 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 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排序。 ①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来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 ② 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 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因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8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山东师大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6年研;南开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1)从法理学的角度,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简答题,浙江财大2017年研;吉大2012年研)(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简答题,南航2016年研)(4)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中山大学2014年研)(5)试阐明法律意义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山大学2011年研)(6)简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简答题,南京理工2011年研:首师大2011年研:公大2009年研;中财2007年研)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极具法理意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另一个受动。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①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在数量关系的“绝对值”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一方面,义务主体有权拒绝权利主体超越权利范围的非法主张;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自标,义务保障价值自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自标,并直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但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其实现,此时必须进行义务的设定②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其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不同。权利指引给人们较大的自我选择余地,它们预设的法律后果带有较大的或然性即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义务通常与某种不利的或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人们就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抑制法律禁正的行为,而不容义务主体任意选择。因此,义务指引能够产生确定的结果。③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权利本位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①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③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核心概念,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建 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8 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山东师大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6年研;南开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从法理学的角度,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简答题,浙江财大2017年研;吉大2012年研)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简答题,南航2016年研) (4)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中山大学2014年研) (5)试阐明法律意义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山大学2011年研) (6)简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简答题,南京理工2011年研;首师大2011年研;公大2009年研;中财2007年研) 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极具法理意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另一个受动。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 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 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 件下的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①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在数量关系的“绝对值”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②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一方面,义务主体有 权拒绝权利主体超越权利范围的非法主张;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而总体上又是 互相补充的功能。 ①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 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但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其实现,此时必须进行义务的设定。 ②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其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不同。权利指引 给人们较大的自我选择余地,它们预设的法律后果带有较大的或然性即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义务通常与某种不利的或人们不希望发生的 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人们就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义务主体任意选择。因此,义 务指引能够产生确定的结果。 ③ 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 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 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权利本位具有如下四个法 律特征: ①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 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 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③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