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北航2013年研(4)说明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河北大学2013年研)(5)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因此,法的价值冲突是不可调和的。(辨析题,首师大2013年研)(6)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师大2010年研)答:,(1)为了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冲突的频率和强度,法的价值整合就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公共理性进行对话交流、沟通协商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法律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在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都有所表现。①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法的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该程序中法的价值整合具有三个基本特点:a。宏观性,即对法的价值的整合不涉及具体的个案,而是在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之构建为一个有机的体系。b基础性,指立法者对各种价值自标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统筹协调的整合过程,同时,它为此后的价值整合奠定了基础,决定着后续价值整合的基本走向。c.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要远远大于法律适用者。②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a.在行政羁束行为和司法羁束行为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把立法者在价值整合过程中作出的一般性方案适用于具体个案。b。在行政裁量行为和司法裁量行为领域,行政和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实施性"的,也同时具有重新或二次价值整合的功能。(2)当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若干原则:①兼顾协调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的关系。应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弱化或是化解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②法益权衡原则。在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情况下,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方法予以考量,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③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维护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成为现代法治特别重要甚至是头等重要的价值。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法的安定性要求缘起于它的深层需求:这种需求渴望将现实既定的纷乱纳入秩序之中,渴望对纷乱有事先的防范,并使之在人的控制之内。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十分必要16简述人权的价值。(中财2018年研)相关试题:人权对人的价值。(山东大学2015年研)答: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和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人权是和人须奥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看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已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换言为“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使国家善待它的公民
(3)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北航2013年研) (4)说明法的价值整合的原则。(河北大学2013年研) (5)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因此,法的价值冲突是不可调和的。(辨析题,首师大2013年 研) (6)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师大2010年研) 答:(1)为了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冲突的频率和强度,法的价值整合就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法的价值 整合的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 公共理性进行对话交流、沟通协商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法律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在立法程序、行 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都有所表现。 ①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法的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该程序中法的价值整合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a.宏观性,即对法的价值的整合不涉及具体的个案,而是在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之构建为一个有机的 体系。 b.基础性,指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统筹协调的整合过程,同时,它为此后的价值整合奠定了基础,决 定着后续价值整合的基本走向。 c.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 般情况下要远远大于法律适用者。 ② 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a.在行政羁束行为和司法羁束行为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把立法者在价值整合过程中作出的一般性方案适用于具体个案。 b.在行政裁量行为和司法裁量行为领域,行政和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实施性”的,也同时具有重新或二次价值整合的功能。 (2)当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若干原 则: ① 兼顾协调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的关系。应 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弱化或是化解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 ② 法益权衡原则。在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情况下,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方法予以考量,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 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③ 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维护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成 为现代法治特别重要甚至是头等重要的价值。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 不切实际的。法的安定性要求缘起于它的深层需求:这种需求渴望将现实既定的纷乱纳入秩序之中,渴望对纷乱有事先的防范,并使之在 人的控制之内。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十分必要。 16 简述人权的价值。(中财2018年研) 相关试题:人权对人的价值。(山东大学2015年研) 答: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和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 志。人权是和人须臾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 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 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 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 (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换言为“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 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 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使国家善待它的公民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尊重,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17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杭师大2018年研;吉大2014年研)相关试题:(1)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华东师大2019年研)(2)简述法制与法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河南师大2018年研)(3)论述法制与法治。(论述题,北邮2015年研)(4)法制和法治。(辨析题,武大2013年研)(5)简述法治与法制。(重庆大学2012年研)(6)论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河北大学2012年研)答:(1)法制的含义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②法律实施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设立以及人们对于这些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③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等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2)法治的含义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其内涵如下:①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②民主是法治的目标。③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至上。④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③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③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①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机制。③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③法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3)法治与法制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法律的制度建设,它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法治是与法制相伴随的,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②法治是法制的深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被切实实现是法制的目的。只有法治建立了,法制才能获得最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现条件。如果认为民主是法制的终极目的,那么法治就是法制发展的直接目标。只有奠定法制的基础,进而实现法治的目标,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 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 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 一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尊重,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 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 17 简述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杭师大2018年研;吉大2014年研) 相关试题: (1)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华东师大2019年研) (2)简述法制与法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河南师大2018年研) (3)论述法制与法治。(论述题,北邮2015年研) (4)法制和法治。(辨析题,武大2013年研) (5)简述法治与法制。(重庆大学2012年研) (6)论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河北大学2012年研) 答:(1)法制的含义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的内容: ① 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 ② 法律实施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设立以及人们对于这些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③ 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等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2)法治的含义 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 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其内涵如下: ①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 ② 民主是法治的目标。 ③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至上。 ④ 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 ⑤ 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⑥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⑦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⑧ 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 ⑨ 法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 (3)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①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法律的制度建设,它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法治是与法制相伴随的,是建 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 ② 法治是法制的深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被切实实现是法制的目的。只有法治建立了,法制才能获得最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 现条件。如果认为民主是法制的终极目的,那么法治就是法制发展的直接目标。只有奠定法制的基础,进而实现法治的目标,才能实现依 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①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是谁,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早在奴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它将伴随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③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要约束权力,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④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③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法治和法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鉴于此,还可以说法制是法治的内容,也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① 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是谁,都必须承担法 律责任。法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②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 的,早在奴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它将伴随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 ③ 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要约束权力,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 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④ 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 ⑤ 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 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法治和法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鉴于 此,还可以说法制是法治的内容,也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三、论述题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宁夏大学2018年研)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它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斩新天地。(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绝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揭示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的相互作用,考察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价值论意义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一方面,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当然,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有三种形态,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形态,相应地,法权关系也呈现出连续性与阶段性有机统一的发展格局。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着来,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着待,揭示客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②试述法的基本特征。(河南师大2018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四川帅大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社科院2011年研;北师2009年研(2)与其他社会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3)论述法的特点。(浙江财大2017年研)(4)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简答题,中财2015年研)(5)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并非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因而它们调整的不是人们的社会关系。(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年研)
三、论述题 1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宁夏大学2018年研) 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它的诞生,标志着 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本体论意义 ① 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 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② 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 性的命题,绝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 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 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揭示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的相互作 用,考察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 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一方面,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 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当然,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 ② 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有三种形态,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 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形态,相应地,法权关系也呈现出连续性与阶段性有机统一的发展格局。 ③ 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 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 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 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 ① 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 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 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 方法,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 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 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2 试述法的基本特征。(河南师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四川师大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 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社科院2011年研;北师2009年研) (2)与其他社会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 (3)论述法的特点。(浙江财大2017年研) (4)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简答题,中财2015年研) (5)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并非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因而它们调整的不是人们的社 会关系。(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年研)
答: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有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a.国家制定的法,即“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b国家认可的法一股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a。法的统一性,首先是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一致,其次是指一个国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颗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稳定。b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策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①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的调整和指导方式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为人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作出(禁止)。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①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实施虽然离不开国家的物质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起经常性保证作用的是法律自身的道德力量,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信仰。【3试论述法的效力范围。(南京大学2012年研)相关试题:(1)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简答题,浙江财大2016年研(2)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简答题,浙江财大2015年研)(3)试阐述法的效力范围。结合当前实际谈一谈你对法的溯及力的理解。(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 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 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 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 其有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 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①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a.国家制定的法,即“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b.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 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 作“不成文法”。 ②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a.法的统一性,首先是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一致,其次是指一个国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 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稳定。 b.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 律之上。 c.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①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 和职责。法的调整和指导方式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为人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 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 ②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 域。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 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作出(禁止)。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 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①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 相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 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实 施虽然离不开国家的物质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起经常性保证作用的是法律自身的道德力量,是人们对法律的认 同、尊重和信仰。 3 试论述法的效力范围。(南京大学2012年研) 相关试题: (1)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简答题,浙江财大2016年研) (2)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简答题,浙江财大2015年研) (3)试阐述法的效力范围。结合当前实际谈一谈你对法的溯及力的理解。(中山大学201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