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自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直安全的法律秩序。即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9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北航201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简答题,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2)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简答题,华侨大学2018年研:杭师大2018年研3)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认定与归责原则。(简答题,扬州大学2018年研答: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责任需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撞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③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④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③责任法定原则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③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确认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
④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 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即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 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9 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北航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简答题,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 (2)简述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简答题,华侨大学2018年研;杭师大2018年研) (3)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认定与归责原则。(简答题,扬州大学2018年研) 答: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 指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责任需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 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 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 下: ①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 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③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 非法的责罚。 ④ 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 ⑤ 责任法定原则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⑥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 新法来制裁人们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 ①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②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 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确认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 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 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 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 ①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②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③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责任自负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10论述法的起源的一股规律。(浙江财大201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简答题,南京大学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有不同的形成过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具体如下(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看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2)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看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一一成文法。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是一个共同的大趋势。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论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浙江财大2018年研)(2)何谓法律移植?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哪些问题?(简答题,安徽师大2018年研)(3)为了促进法律的健康演进,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哪些?(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4)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经验,谈谈你对法律移植的看法。(中山大学2017年研)(5)简述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答题,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3年研)(6)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简答题,南航2014年研)(7)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南航2012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统称国外法。(1)法律移植否定论与肯定论①法律移植的否定论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法律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巧的事”。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将法律视为民族精神,具有专属性,不能加以移植。到了20世纪,法律移植否定论依然有其坚定的拥护者。②法律移植肯定论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 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责任自负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 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10 论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浙江财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简答题,南京大学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法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有不同的形成过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具体如下: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在人类历史上 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 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 有约束力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 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③ 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 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法律调整与道德调 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是一个共同的大趋势。 11 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浙江财大2018年研) (2)何谓法律移植?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哪些问题?(简答题,安徽师大2018年研) (3)为了促进法律的健康演进,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哪些?(简答题,温州大学2018年研) (4)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经验,谈谈你对法律移植的看法。(中山大学2017年研) (5)简述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答题,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3年研) (6)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简答题,南航2014年研) (7)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南航2012年研) 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 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 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统称国外法。 (1)法律移植否定论与肯定论 ① 法律移植的否定论 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法律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 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 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将法律视为民族精神,具有专属性,不能加以移植。到了20世纪,法律移植否 定论依然有其坚定的拥护者。 ② 法律移植肯定论
法律移植肯定论者基本上可以分为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和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其区别在于在承认法律的可移植性的前提下对法律移植的可能的程度有不同的着法。a.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著名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为代表。沃森认为:“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的;虽然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b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英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奥·凯恩一弗伦德为代表。弗伦德承认法律具有可移植性,法律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而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法律移植的阻碍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仅要了解法律原产地和移入地的法律情况,而且还要具体分析这些地方影响法律的客种社会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2)法律移植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也早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势汰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③法律移植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也使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植。④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治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光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3)法律移植的实践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如20世纪以来,以判例法和习惯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各国大量采纳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制定成文法典和法规,大陆法系国则越来越倾向于把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或必要的补充,从而引进英美法系的技术,对典型判决进行整理、编和规则化或原则化的抽象。②落后国家或后发达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日本古代对我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全盘吸收,近代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和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引进、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③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如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就是在比较、采纳和整合欧洲共同体各国法律制度、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合成。再如,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贸易与发展会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主持下,经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而形成或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或协定。有些学者把这种类型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移植和合成称为“法律趋同”。(4)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①前提是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开展比较研究,对被移植的法律有充分了解和深刻理解,有科学的鉴别和真实的评价,有在此基础上的能动设定和理性选择。②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只有立足于本国的现实国情,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优中选优,移植过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成熟、最先进、最实用的法律。③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即移植国外法,无论是某一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前瞻世界法律演进和发展的趋势。④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③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士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股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③移植的时候,要对外来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这样才能保持本国法的稳定性和进步性
法律移植肯定论者基本上可以分为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和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其区别在于在承认法律的可移植性的前 提下对法律移植的可能的程度有不同的看法。 a.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著名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为代表。沃森认为:“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的;虽然 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 b.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英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奥·凯恩—弗伦德为代表。弗伦德承认法律具有可移植性,法律是受到多种因素影 响的,而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法律移植的阻碍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仅要了解法律原产地和移入地的法律情况,而且还要 具体分析这些地方影响法律的各种社会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 (2)法律移植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 ①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 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也早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其法律的必由之路。 ②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 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却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 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 ③ 法律移植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全方 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也使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 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须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这种接轨的基本方式就是法律移 植。 ④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 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 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治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 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3)法律移植的实践 ①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如20世纪以 来,以判例法和习惯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各国大量采纳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制定成文法典和法规,大陆 法系各国则越来越倾向于把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或必要的补充,从而引进英美法系的技术,对典型判决进行整理、编纂和规则化或原 则化的抽象。 ② 落后国家或后发达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日本古代对我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全盘吸收,近代对西方法律制 度的引进和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引进、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 ③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如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就是在比较、采纳和整合欧洲共同体 各国法律制度、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合成。再如,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贸易与发展会议以及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主持下,经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而形成或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或协定。有些学者把这种类型 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移植和合成称为“法律趋同”。 (4)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① 前提是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开展比较研究,对被移植的法律有充分了解和深刻理解,有科学的鉴别和真实的评价,有在此基础上的能动 设定和理性选择。 ② 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只有立足于本国的现实国情,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优中选优,移植过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成熟、最先进、最 实用的法律。 ③ 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即移植国外法,无论是某一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前瞻世界 法律演进和发展的趋势。 ④ 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 织”或“器官”变异。 ⑤ 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 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⑥ 移植的时候,要对外来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这样才能保持本国法的稳定性和进步性
12论述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中财2018年研)相关试题:(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那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应该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山东师大2017年研)(2)简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简答题,北航2018年研)(3)简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河南师大2018年研)(4)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答: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要想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遵循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实际就是立法中的法理,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国家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唤。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立法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①依宪立法。坚持依法立法首先必须坚持依宪立法。其具体要求包括a.立法权的配置及立法体制要符合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根本规定b.立法权的行使和立法程序的运行要遵循宪法。C.包括《立法法》本身在内的法律的立改废释要依照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d。可能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②依据法律体系立法。其具体要求包括:a,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b.要按照已有法律内部之间的效力关系,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使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正有上位法根据,使各种法律部门尽可能相互协调、相辅相成。③依权限、守程序立法。《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具体要求包括:a.为了确保立法权限在法律范围内的有序、有效行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地、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b。立法程序是立法权运行的重要方式、手续和步骤,也是立法活动顺利展开的必经环节和载体,立法权的行使不仅要遵照法定权限,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展开。(2)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自性,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就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要把立法作为科学活动。坚持科学立法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实现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其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合理化。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其基本内涵和要求为:①从我国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要积极回应改革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②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法律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的规范,立法是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调整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检验立法是否科学的实质标准,就是立法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3)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是践行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法律教育、推动自觉守法、树立法律权裁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而言,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包括
12 论述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中财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那么,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应该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山东师大2017年研) (2)简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简答题,北航2018年研) (3)简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河南师大2018年研) (4)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 答: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要想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遵循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实 际就是立法中的法理,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国家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 的重要反映。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立法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 ① 依宪立法。坚持依法立法首先必须坚持依宪立法。其具体要求包括: a.立法权的配置及立法体制要符合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根本规定。 b.立法权的行使和立法程序的运行要遵循宪法。 c.包括《立法法》本身在内的法律的立改废释要依照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可能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② 依据法律体系立法。其具体要求包括: a.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b.要按照已有法律内部之间的效力关系,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使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有上位法根 据,使各种法律部门尽可能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③ 依权限、守程序立法。《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其具体要求包括: a.为了确保立法权限在法律范围内的有序、有效行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地、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限。 b.立法程序是立法权运行的重要方式、手续和步骤,也是立法活动顺利展开的必经环节和载体,立法权的行使不仅要遵照法定权限,还 要按照法定程序展开。 (2)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坚持科学立法 原则,就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要把立法作为科学活动。坚持科学立法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实现立法方法、立法策略 和其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合理化。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其 基本内涵和要求为: ① 从我国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要积极回应改革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在引 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② 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法律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的规范,立法是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的重要手段。法 律调整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检验立法是否科学的实质标准,就是 立法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是践行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法律教育、推动自觉守法、树立法律权 威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工作 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而言,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包括:
①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立法。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大组织制度、机构人事和工作制度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展现人民主体地位,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要建立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增强代表法律议案办理实效;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咨询和审议等立法活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证代表充分行使立法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得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人民的立法意志。③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前提是健全立法公开机制,主要是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4)比较立法原则比较立法是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横向认识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制度,对比和参照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以期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推动自身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的立法方法和原则。①比较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于:a.人类法制文明的多元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前提。b。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存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条件。c.人类法制文明的共通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可能。②在我国实行比较立法,有着基本需求和重大意义a。认识他者,认识自身,知己知彼。b.比较借鉴,取长补短,文明互鉴。c.求同存异,获得共识,和谐会通。贯彻这四项原则,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唤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利于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13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浙江财大201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司法的原则。(简答题,扬州大学2017年研(2)论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中山大学2015年研)(3)试述司法原则。(北航2015年研)(4)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河北大学2015年研)答: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原则即司法中的基本法理,是贯穿司法的全过程,指导和制约司法活动且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们探索司法规律的认识结晶和思想成果。主要有以下司法原则:(1)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体现了司法规律的根本要求。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2)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内涵是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对待。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3)司法责任原则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责任原则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① 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立法。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大组织制度、机构人事和工作制度,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展现人民主体地位。 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要建立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 法建议,增强代表法律议案办理实效;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咨询和审议等立法活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好 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证代表充分行使立法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得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人民的立法意志。 ③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前提是健全立法公开机制,主要是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4)比较立法原则 比较立法是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横向认识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制度,对比和参照不同法律制度的 异同,以期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推动自身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的立法方法和原则。 ① 比较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于: a.人类法制文明的多元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前提。 b.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存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条件。 c.人类法制文明的共通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可能。 ② 在我国实行比较立法,有着基本需求和重大意义: a.认识他者,认识自身,知己知彼。 b.比较借鉴,取长补短,文明互鉴。 c.求同存异,获得共识,和谐会通。 贯彻这四项原则,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利于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 立法质量。 13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浙江财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司法的原则。(简答题,扬州大学2017年研) (2)论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中山大学2015年研) (3)试述司法原则。(北航2015年研) (4)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河北大学2015年研) 答: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原则即司法中的基本法理,是贯穿司法 的全过程,指导和制约司法活动且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们探索司法规律的认识结晶和思想成果。主要有以下 司法原则: (1)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体现了司法规律的根本 要求。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 受监督和制约。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 内涵是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 差别对待。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3)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责任原则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