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7什么是法律规则?它有哪些特点?(南航2018年研)相关试题:(1)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有哪些特点?(山东大学2018年研)(2)试述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模糊性与开放性的涵义。(苏州大学2015年研答:(1)法律规则的定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2)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个别性命令不同,法律规则具有两大特色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也就是具有适用的普遍性。(3)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一个规则和一个原则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个预定的事件作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原则则指导我们在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作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②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③确定性程度较高。“规则会减少不确定性并因此带来收益”。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有没有确定性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规范法学派通常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而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则否定、怀疑规则的确定性。一般认为,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否则就难以被重复适用,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定。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有一个模糊的边缘地带,不同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也有一定差别。8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清华大学2019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北航2017年研;首经贸2016年研;对外经贸2015年研)相关试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辨析题,华南理工2017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9简述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河海大学2019年研:中财2018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适用特点。(河北大学2015年研)答:(1)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②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7 什么是法律规则?它有哪些特点?(南航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有哪些特点?(山东大学2018年研) (2)试述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模糊性与开放性的涵义。(苏州大学2015年研) 答:(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 元素。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 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 分。 (2)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个别性命令不同,法律规则具有两大特色: ① 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 ② 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 遍适用的,也就是具有适用的普遍性。 (3)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 ① 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一个规则和一个原则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一 个预定的事件作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原则则指导我们在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作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 ② 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 的行为方式。 ③ 确定性程度较高。“规则会减少不确定性并因此带来收益”。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 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有没有确定性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规范法学派通常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而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则否定、怀 疑规则的确定性。一般认为,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否则就难以被重复适用,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定。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又是相对 的,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有一个模糊的边缘地带,不同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也有一定差别。 8 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清华大学2019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北航2017年研;首经贸2016年研;对外经贸2015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辨析题,华南理工2017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 别如下: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 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 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 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 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9 简述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河海大学2019年研;中财201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适用特点。(河北大学2015年研) 答:(1)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①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个别化的场合一一司法与执法领域②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③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发生在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可能会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2)司法适用规则上的特点①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②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时,优先选择法律规则,使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③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使用的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10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河海大学2019年研)相关试题:(1)如何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类?(浙江财大2016年研)(2)解析权利的分类。(中山大学2015年研)答:(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①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权利与义务的类别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a。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应有权利即权利的初始形态,是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主体认为应当享有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义务,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b.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义务,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自愿服从而自主担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c.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d.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指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支称“实有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现实义务,指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分为a.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人生而有之且不可被剥夺、转让,规避并为社会所公认的权利和义务。b。普通权利和义务。又称非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分为:a,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股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b。特殊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④以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a。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已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
① 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个别化的场合——司法与执法领域。 ② 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 ③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发生在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可能会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 候。 (2)司法适用规则上的特点 ① 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② 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时,优先选择法律规则,使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③ 充分说明理由。在没有可使用的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10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河海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如何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类?(浙江财大2016年研) (2)解析权利的分类。(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①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②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 约束手段。 (2)权利与义务的类别 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 a.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应有权利即权利的初始形态,是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主体认为应当享有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义务, 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 一种权利。习惯义务,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自愿服从而自主担当的行为或者不作 为。 c.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指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又称“实有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现实义务,指 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分为: a.基本权利和义务。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人生而有之且不可被剥夺、转让、 规避并为社会所公认的权利和义务。 b.普通权利和义务。又称非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 法规规定。 ③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分为: a.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又 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b.特殊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 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 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④ 以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 a.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 利。第一性义务,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
主体的合法主张b.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指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第二性义务,指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③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分为a.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b。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③根据权利主体可分为a,个体权利和义务体权利。个体权利指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称为公民权利。个人义务,指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b.集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客种权利。集体义务,指集体组织依法承担的义务。c,国家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义务,指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d人类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人类义务,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简述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东财大2018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宁夏大学2018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2)简答法律行为的特点。(中山大学2017年研)(3)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浙江财大2015年研答:(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①社会性。即法律行为的社会意义,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会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②法律性。即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危害,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法律因此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b。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③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不能被看作法律行为,而属于“法外空间”,即法律上不予评价的行为。12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南京师大2018年研相关试题:(1)法律关系的内涵。(山东科大2018年研)(2)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
主体的合法主张。 b.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指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第二性义务,指违法行为发生后 所应负的责任。 ⑤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分为: a.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 b.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⑥ 根据权利主体可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体权利。个体权利指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称为公民权利。个人义 务,指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集体义务,指集体组织依法承担的义 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指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国家义务,指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人类义务,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 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11 简述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东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宁夏大学2018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 (2)简答法律行为的特点。(中山大学2017年研) (3)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浙江财大2015年研) 答:(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 社会性。即法律行为的社会意义,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 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会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 ② 法律性。即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危害,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 到法律的调整。法律因此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b.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 的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产生法律效果是指 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 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 不能被看作法律行为,而属于“法外空间”,即法律上不予评价的行为。 12 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南京师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法律关系的内涵。(山东科大2018年研) (2)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
(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扬州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4)简述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5)简述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中财2016年研)(6)什么叫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首经贸2013年研)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凯尔森所言,“法律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防范法律纠纷发生。(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能动性要素,往往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当多的法律规范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形成的某种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权利义务关系。②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③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13法律责任的一股构成要件有哪些?(温州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构成要件。(四川师大2018年研)(2)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浙江财大2017年研)(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山东大学2016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4)论述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述题,浙江财大2015年研答: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或言语表达。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充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即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扬州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 (4)简述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 (5)简述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中财2016年研) (6)什么叫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首经贸2013年研)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凯尔森所言,“法律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但不同于一般 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 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 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就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内 容合理、可行、清晰,就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防范法律纠纷发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能动性要素,往往决定着法 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当多的法律规范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是否 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形成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①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权利义务关 系。 ②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③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13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温州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构成要件。(四川师大2018年研) (2)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浙江财大2017年研) (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山东大学2016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4)论述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述题,浙江财大2015年研) 答: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 务。其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可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以下四 个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 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 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 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 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或言语表达。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 即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对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当然,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两类:①故意,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②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注意,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14简述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华东师大2019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浙江财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2)论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内容。(论述题,华侨大学2017年研)(3)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基本方法。(华侨大学2016年研)(4)法律的一般解释方法有哪些?举两实例阐述之。(论述题,中山大学2014年研)(5)论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述题,吉大2012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1)一般解释方法①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②逻辑解释,又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③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④自的解释,指从法律的自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③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地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对适用该规定所作的解释,即常说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2)特殊解释方法①扩张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②限缩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或社会实际需求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15简述法的价值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中财2018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和整合原则。(华侨大学2017年研)(2)整合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南航2014年研)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 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对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 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 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 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当然,这种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 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认定和 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 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两类: ①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注意,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14 简述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华东师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浙江财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 (2)论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内容。(论述题,华侨大学2017年研) (3)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基本方法。(华侨大学2016年研) (4)法律的一般解释方法有哪些?举两实例阐述之。(论述题,中山大学2014年研) (5)论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述题,吉大2012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 ① 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② 逻辑解释,又称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 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③ 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 的内容和含义。 ④ 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⑤ 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地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对适 用该规定所作的解释,即常说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2)特殊解释方法 ① 扩张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② 限缩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或社会实际需求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5 简述法的价值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中财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和整合原则。(华侨大学2017年研) (2)整合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南航201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