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部分 要有一些特殊的限制来抵抗这些诱惑不泄露病人的秘密,不 病人发生性关系,不给病人致死药物。1 我们对头两条禁令不做评论除∫要注意对第一条禁令人们至 少曾考虑有一些例外、”而对第二条禁令人们想到除了医生外还应 用到许多专业,例如教师,他们就不存在其服务对象对其暴露身体 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禁令似平有道理,但它们不是基 于对专业的诱惑或权力的不平衡的考虑。在第一种情况下,保守秘 密有很好的后果论的理由-需要让病人能自由地暴露与其健康有 关的亲密的和令人感到尴尬的细节。在第二种情况下,情欲于扰了 医学专业的目的。 引人注意的是第三条“不可违犯的禁忌”与另外兩条禁忌之间 的差别。显然,诱惑的问题是离题的。医生肯定没有受到杀死他们 病人的诱惑。如果有诱惑的话,诱惑是维持病人的生命,以致到了 没有任何用处的境地。这种诱惑既来自经济上的理由,也来自心理 上的理由(医务人员不情愿接受失败) 至于权力的不对称,这肯定是正确的,不过要注意这种不对称 是一种完全一般的不对等。关于药物、外科技术、副作用,医生要 比病人知道得多。不仅病人的生命掌握在医生的手里,而且病人的 身体和他未来的能力都掌握在医生的手里建立在权力和知识不对 称基础之上的一般禁令将不会禁止给予病人致死药物也不会禁止 发给病人引起恶心的药物这种不对称将禁止使用要求毁损身体的 外科技术,例如截肢术。如果人们论证说,所有这些都可以用服务 于病人健康的日的来证明是合理的而分发致死药物并没有这样的 理由,那么我们回到了我们对卡斯借以开始的初始假定的担心,即 6同上,p3637 17. 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这一案例确定了治疗 医生有义务警告那受到病人威胁的潜在受害者 8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请间 Gerald Dworkin,·sex, Suicide, and Doctor Ethics.即出
章医学的本性 医学具有维持病人健康的单一的目的。1 最后的论证依赖于与教师或父母的角色的类比。由于教师的任 务是“为学习知识和获得理解能力提供机会”,由此可见“教师决 不应该反对学生学习的努力,乃至反对学生学习的机会…即使当 不听话的学生拒绝努力学习时,教师也不放弃他的工作,而是继续 寻找唤醒学生、劝诱学生,激发学生、鼓励学生的途径。”真正的 父母不会“放弃孩子,他们知道,无论孩子说什么或做什么,否认 自己是父母这个事实是极度地自相矛盾的.”2 类比论证是非常容易误用的,这些论证也不例外。教师类比的 使用取决于大家一致同意,一个教师“放弃他的工作”是不允许的。 不过这肯定是错的。如果一个学生真是不希望继续接受教育,如果 个学生宁愿,比方说,在身体上而不是智力上有所长进,那么坚 持继续教育下去就不是教师职责的一个部分。只有狂热的盲信者才 会将此时放弃他的工作看做是对他专业的背叛。 至于父母的角色,也许卡斯的观点有些似乎是有道理的。一个 人决不应该“放弃”白己的孩子。但是对这种类比的依赖不是一个 健康的迹象关于医生把自己看做是上帝的笑话太多了。我们不再 需要把自己看做是病人的父母的医生,也不再需要基于这种比较的 类比。 因此,我们拒斥这样的观点:那些源于对医学本性考虑或专业 I9.作为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问题,有意思的是指出,虽然霜波克拉底餐}确实 禁止医生给霎求这样做的任何人服用毒药,我也不建议这样做”,但世界医 学协会卡949年采纳的国际伦理法典只悬说"任何可能削弱一个人身体或膺 神抵抗力的行动或建议,只能用下符合他的利益。”这与协助自杀可以相客 以下面这个伦证为模式:死亡不可能符合病人的利益),但与医生在一些用 致死注射处决犯人的州粉演行刑者的角色不相容。参阅G,. Dworkin, Rcfcctions on the Hypodermic Needle: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e Lethal Injection, Bioethics Reporter, January 1984 20.Kass“ Neither for Love nor Money"、p.42. 21.同上
第一部分 规范,排除了医生参与协助病人死亡。有些人认为,或许这样更可 取:让专门的医学技术人员提供死亡的手段或者实施致死药物的注 射。我们有两个理由拒斥这种建议 第-,更可取的足:让已经与病人携手联盟共同与疾病斗争的 同一个人与病人携手联盟到最后。第二,我们认为医生体验他的信 念的全部后果也是重要的。如果协助病人死亡在情感上感到困难 医生不能够回避这种困难
第二章 死亡的区分 R.G.弗雷 控制我们自己的生活是我们所享有的最重要的好事之一。健康 时,我们每天对自己要怎样生活实行控制,对塑造我们的生活以及 影响生命质量的事做出决定我们做出这些决定理所当然:这是我 们的生活,我们如何生活,过什么样的生活,取决于我们。我们也 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有能力看到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决定付诸实 现:健康时,我们如何行动反映了我们想要怎样生活的决定。不 过,当严重疾病袭来,控制我们的生活进程就比较难了;其他的人 来照顾我们,我们可能没有能力看到我们所做出的与我们生活有关 的那些决定得以实现 如今,媒体充满了寻求尊严地解脱生命的临终病人的故事:他 们将不久于人世,向医生寻求协助他们死亡的帮助。在直截了当的 意义上,此类病人所寻求的是继续行使控制其生活的权利,只不过 现在是导致他们死亡而已。疾病已经宜告了他们的死亡,他们不希 望再这样活着。他们寻求一个出路,一个尊严的出路。十分自然 他们向医生求助 由于请求协助死亡而置于医生身上的道德负担越来越引起公众 关注,医生以及我们其余的人在思考这些负担的道德性时需要帮 助。的确,随着“尊严死亡”运动与“病人自主”和“控制自己生 命”的运动联系在一起,随着涉及到所有这些口号的悲剧性案例在 媒体上频频报道,对这种帮助的需要也越来越紧迫。在某种意义
分 上,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支待华盛頓州和纽约州禁止医生协助自杀 的法律的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摊了牌。1尽管法院的裁决认为没有法 律上的权利协助自杀,这与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一起,也 许暂时解决了这件事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当然,它们根本没有解决 医生协助自杀(PAS)的道德性问题。 因此,探查和评估一些实质性的道德论证,以及赞成和反对医 生协助自杀的论证的区别,就是非常重要的了。本章着眼于若干最 重要的反对医生协助自杀的论证,并对它们加以驳斥 叮能有不同种类的医生协助自杀的案例,并且难以在道德上将 所有案例加以概括不同类型的道德思考可能影响不同种类的医生 协助死亡案例,从而影响我们如何看待医生在其中做什么,然而, 有一种案例及其变种,已经形成讨论医生协助自杀的试金石。 假设有一位有行为能力的知情的临终病人要求医生为他提供死 亡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完全清楚,实际上毫无疑问病人要用 这种手段自杀。可以容许医生提供药丸或者一氧化碳机,或者别的 手段吗?注意: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毫不涉及那些无行为能力的或 者对除医生协助自杀外的选择毫不知情的病人,或者想要死亡但他 们并不是临终病人。也不涉及那些可能因某种形式的强迫,不是自 愿地选择医生协助自杀的病人。第三章对案例的这些特征进行了 摘述。我们这里也不涉及医生是否(实际上毫无疑问)知道,但 只是怀疑他的病人会用他提供的手段自杀,或者他是否相信病人 仅仅是想要这种手段使自己放心(如果疼痛太剧烈,他手头有解 脱办法)。无疑,这些变异给我们的讨论注人了更多道德上的困惑 l. Washington et al. v. Glucksberg. 1997 WL 348094y Vaco v. Quill, 1997 2重受的是,不要把是否有死亡的宪法权利的争沦与是否有协助死C的宪法权 利混为一确实有死亡的宪法权利的裁决本身并不推出允许医生协助死亡 本章及本书第一篇的其他章就是要考虑医生协助自杀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