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还需良好的政治形势条件,即貝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二是经 济条件,这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 想等提出对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 实施的程度。三是思想意识条件,这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 影响,科学的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突出的作用。(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 件,这是宪法实施由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备;二是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宪法关系即宪法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基于宪法事实而由宪法规范所调整 的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宪法形式。宪法关系是一国社会生 活中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和决定着一国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 格局,是一切法律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宪法关系的特征 宪法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有别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一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是 最基本的和最具政治性的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公 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具体而言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宪法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它确定了国家法治 生活的根本范式,是—切法律关系形成、运作和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其內容涵盖了社会 生活和国家生活最根本最宏观的层面。因此,宪法关系具有广泛性、根本性的特点,是最基
宪法实施还需良好的政治形势条件,即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二是经 济条件,这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 想等提出对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 实施的程度。三是思想意识条件,这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 影响,科学的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突出的作用。(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 件,这是宪法实施由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备;二是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节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界定: 宪法关系即宪法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基于宪法事实而由宪法规范所调整 的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宪法形式。宪法关系是一国社会生 活中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和决定着一国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 格局,是一切法律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宪法关系的特征: 宪法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但有别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一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是 最基本的和最具政治性的法律关系,它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公 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具体而言: 1、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宪法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它确定了国家法治 生活的根本范式,是一切法律关系形成、运作和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其内容涵盖了社会 生活和国家生活最根本最宏观的层面。因此,宪法关系具有广泛性、根本性的特点,是最基
础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 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 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方主要为国家,另一方为 公民或社会组织,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外乎四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 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一国家 机关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但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宪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就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宪法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者与履行 者。宪法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本国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会在某个或某些领域享受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但公民和国家 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政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宪法 关系,其他社会主体的宪法关系都是派生的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照本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现代宪 政国家的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然而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的大多数 自然人并没有成为现实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在自然经济社会,社会中的大多人只有单一身 份,即被统治者;无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体出现的臣民,都只是政治关系的客体,而不
础的法律关系。 2、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 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 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 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主要为国家,另一方为 公民或社会组织,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外乎四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 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同一国家 机关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但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宪法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就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宪法权利与义务的行使者与履行 者。宪法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本国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会在某个或某些领域享受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但公民和国家 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政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宪法 关系,其他社会主体的宪法关系都是派生的。 (1)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依照本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现代宪 政国家的公民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然而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的大多数 自然人并没有成为现实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在自然经济社会,社会中的大多人只有单一身 份,即被统治者;无论是作为整体还是作为个体出现的臣民,都只是政治关系的客体,而不
是政治关系的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 革命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才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身 份参与到政治关系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在立宪社会,公民利用自身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如参加选 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等,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宪法权利, 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政治活动施加公民的个人影响。与此同时,公民对宪法关系发展的影 响也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发 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 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公民通过自身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国 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 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在前宪政社会,国 家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当社会及其成员尚未从国家政治力量的绝对控制下 独立出来时,作为调整人民、公民与国家之间平衡关系的宪法关系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 在国家权力对社会及其成员的绝对权威不受限制的条件下国家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关系中承 担任何法定义务,而不承担政治义务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近现代的宪政国 家是在反封建专制的基础建立的宪法和宪法关系的产生将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改造成为权 力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宪法关系中国家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国家不再是极少数人组成的奴役社会及其成员的工具,而成为社会成员依照宪法组 成的政治实体,合理统治和管理社会同时服务于社会受制于社会;另一方面,国家在再是无 限控制社会的政治力量,宪法和宪法关系赋予这一法律上的主体以宪法上的政治权力,同时
是政治关系的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 革命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才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身 份参与到政治关系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在立宪社会,公民利用自身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如参加选 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等,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宪法权利, 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政治活动施加公民的个人影响。与此同时,公民对宪法关系发展的影 响也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发 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 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公民通过自身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国 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 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2)国家也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在前宪政社会,国 家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当社会及其成员尚未从国家政治力量的绝对控制下 独立出来时,作为调整人民、公民与国家之间平衡关系的宪法关系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 在国家权力对社会及其成员的绝对权威不受限制的条件下,国家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关系中承 担任何法定义务,而不承担政治义务的主体更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近现代的宪政国 家是在反封建专制的基础建立的,宪法和宪法关系的产生将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改造成为权 力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宪法关系中,国家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国家不再是极少数人组成的奴役社会及其成员的工具,而成为社会成员依照宪法组 成的政治实体,合理统治和管理社会同时服务于社会受制于社会;另一方面,国家在再是无 限控制社会的政治力量,宪法和宪法关系赋予这一法律上的主体以宪法上的政治权力,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