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的方式、逻辑的方式以至语言的表达:“在一定时期,不能递 过其‘社会过滤器’的思想就是不可思议的,当然也就不能言 传。对普通的人来说,其社会的思维模式常常显得绝对合乎逻 辑。而在一些具有本质差异的社会中不同的思维模式则各自认 为对方是‘违背逻辑’或‘荒谬绝伦””。①“不可思议的也就不能 言传,而且语言中也不会存在用以表达它们的词语。……语言本 身受到社会对不符合其结构的某些经验进行压抑的影响由于 被压抑的经验不同,语言本身也便存在差异,因此某些事物也就 不能用语言来表达”。②但是,不能用“逻辑”来思维的东西,不能 用“语言”来表达的东西,显然也就是人所无法“意识”到的东西, 它们只能被压抑在“无意识”的领域之中。而“社会大多数成员 共同受到压抑的那些领域”,就构成了“社会无识领域”。 因此,在弗洛姆看来,由社会内在的伦理规范所规定的“社会 禁忌”( social taboos),加上逻辑和语言,这三者共同组成了 社会过滤器”,其最基本的“过滤”功能就在于:“规定哪些思 想和情感将被允许达到意识的层次,哪些思想和情感则必须使 之处于无意识之中”。④“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自身的“社会过滤 器’,只有特定的思想、观念和经验才能得以通过。当社会结构 发生根本的变化时,这个‘社会过滤器也会相应地有所改变,这 时,那些不需要再使其必须停留于无意识层次的东西便可能成 为意识层次的东西”。⑤ ①弗洛姆:《弗洛伊鹤思想的贡献和局限》湖南1986年中文版,第5页。 ②上第6页 《超越幻想的锁链》,第84页。 ④同上。 ③《弗洛伊德的贡献和局限》第5页
弗洛姆认为,每灬个人本来都是“普遍的人”,“完整的人 ( the whole man),因为“每一个个人都代表着全人类”,(第54 页)“在他身上具有着人的全部潜能,人类的使命就是去实现 这些潜能”。(第220页)但是,由于每一社会都用自己的“社会过 滤器”压抑了个人的大量思想和情感,使这些思想和情感只埋在 个人約“无意识”深处而不能被个人“意识”到从而发挥出来,所 以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始终是不完整的人,始终没有真正成为 “普遍的人”“完整的人”,始终只存在于“无意识”的领域中;而 “意识代表社会的人,亦即代表个人被抛入的那个历史境遇所设 定的多种偶然的局限件”。①换言之,在“意识”的层面上,个人总 是带有社会所造成的种种局限性,唯有在“无意识”的层次中,个 人才抛开了社会所强加给个人的种种限制,所以弗洛姆说,唯有 “无意识是完整的人”“无意识代表着普遍的人、完整的人”。② 但是,正如“社会内在的伦理学”与“普遍的伦理学”之间最后终 将消除其矛盾冲突、达成统一一样,“社会的人”和“普遍的人” “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也是可以消除約。事实 上这三者本是同一个过程。在弗洛姆看来,人道主义伦理学的 录高理想和最终目的,就是要使“社会内在的伦理学”全面地体 现出“普遍的伦理学”的原则;使“社会的人”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和发展“普遍的人”的全部潜力;使个人和社会的“意识”最充分 地开据出“个人无意识”和“社会无意识”的内容。而这个过程, 也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 但是弗洛姆强调,要真正达到这个目标,最基本的先决条件 就悬要深刻地认识到,迄今为止,“社会内在的伦理”与“普遍的 ①《超越幻想的傚链》築121 同上
伦理”、“社会的人”与“普遍的人”、“意识”与“无意识”之间,始终 外在矛盾和肿突的状态之中,一个真正的伦理学家的使命决不 应该自欺欺人地“去寻求“和谐的解决,以掩饰这种矛盾,而是 要尖锐地认识这种矛盾”。(第220页“除非一个人能超越他的 社会,以观察社会是促进还是阻碍了人的潜能的发展,否则他就 不可能充分地认识自己的人性。只要他不承认他自己生活于中 的社会歪曲了人性,那么社会所规定的那些禁忌和束缚对他来 说就必然显得是很自然的,这样,人性也就一定表现为一种歪 曲的形式”。①因此,对于“人道主义伦理学”来说,“人道主义的 社会批判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②也就是说,人道主 义伦理学家们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站在“普遍的伦理”、“普遍的 人”和“社会无意识”这一边,揭露和批判“社会内在的伦理”、“社 会的人”和“社会意识形态”对“普遍的伦理”“普遍的人”和“社 会无意识”的践踏、压抑和摧残,以捍卫人性和人道的尊严。由 此,弗洛姆宣称: “伦理思想家的使命就是维护和加强人类良心的呼声, 去认识对人来说何为善、何为恶,而不管它对特定进化阶 段的‘社会’是善还是恶。他可能是一个在荒野中呼喊 的人,但是,只要这种呼声始终存在,毫不中断,荒野就会变 成良田。”(第220页) 正是从这种“人道主义的社会批判”立场出发,弗洛姆一生 始终都对他自己生活于中的社会—先是纳粹德国,后是所谓 “自由民主”的欧美资本主义社会持无情的批判态度。在他 看来,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其所奉行的“社会内在的伦理学”实际 ①《超越幻想的锁链》第124 同上
是同一种类型的,即:“权威主义伦理学”( authorit; ian eth ics)其区别仅在于,在纳粹德国,“权威主义伦理学”主要表现为 要人们服从“公开的权威"( overt authority),亦即要人们服从 于“元首”、“纳粹党”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等;而在美 国等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威主义伦理学”则表现为一种“匿名的 权威”( anonymous authority),亦即每个人都非常自然地服从 着金钱、市场以及大众媒介等的绝对支配力。①在弗洛姆看来, 后者甚至比前者更可怕。因为“公开的权威”是“看得见的权威”、 “只要存在着公开的权威,就存在着冲突、存在着反抗——反抗 非理性的权威”。國但是“匿名的权威”却是“看不见的权威” 匿名权威的法则就像市场法则一样,是看不见的,因此也是无 从攻击的。谁能攻击不可见的东西?谁能攻击不可见的人”?④ 就对“权威主义”的分析批判而言,弗洛姆并不是唯一的 人,这方面的研究本是法兰克福学派主要成员们共同的批判重 点所在,其基调主要是由霍克海默尔1940年的《权威国家》所奠 定的,其后阿多尔诺,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都曾用大量精力 研究过现代“权威统治”的方式等问题。但弗洛姆的特点是在 于,他把对“权威主义”的分析着重引入伦理学领域,尤其是在 《为自己的人》一书中,首先就以专节讨论了“权威主义伦理学” 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根本区别。弗洛姆对伦理学的问题的全 部思考,事实上都是以这一区别为基调的。他提出,用最简单的 ①参本书第五章,并特别参见《选避自由》和《健全的社会》两书。《逃避自由》 中“论权威主义”一节,重点是批判“公开的权威”低已经明确捷出并批判了支配美 国式社会的“名权威”,见该书第144页以下,并参第五章第三节以及整个缡七章 《健全的社会》中则专有…节题为“匿名权戚 致性",见第138页以下 ②③《健全的社会》第139页第138页
话说,“对人道主义伦理学来说,善就是青定生命,展现人的力 量;美德就是人对自身的存在负责任。恶就是判弱人的力盘,罪 孽就是人对自已不负责任。”(第39页)相反,在“权威主义伦理 学”那里,“有道德,就意味着否定自我和服从,意味着压抑个性 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性”。(第33页)正因为如此,权威主义 伦理学主张:“服从是最大的善,不服从是最大的恶。在权威主 义伦理学中,不可宽恕的罪行就是反抗”。(第32页) 弗洛姆进一步指出,权威主义伦理学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 根本区别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判别,一个是形式上的标准,一↑则 是内容上的标准。从形式上饼,“权威主义伦理学否认人有识别 普恶的能力价值规范的制定者总是一个凌驾于人之上的权 威”。(第31页)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原则是:“只有人自己(而 不是凌驾于人之上的权威)才能规定善恶的标准”,(第33页) 亦即认为价值判断就像人的其它所有判断甚至知觉一样,都植 根于人存在的独特性,而且只有同人的存在相关才有意义。人 道主义伦理学的立场是:“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存在更高,没有 任何事情比人的存在更具尊严"。(第33页)而权威主义伦理学 则认为,伦理行为的本质是与“某种凌驾于人之上的东西相关联 的”。(第34页)从内容上讲,“权威主义伦理学对何者为善、何 者为恶的解答,主要是根据权威的利益来定,而不是根据人的利 益来定的;”〔第31页)而人道主义伦理学在内容上的原则则是 主张:“对人有好处的谓之兽,对人有害处的谓之恶伦理价值的 唯一标准,就是人的幸福。”第33页)弗洛姆强调,这里应该注 意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权威”,人们常常以为人只能两者择 要么接受独裁的、非理性的权威,要么完全不要权威。这是 一种错误的看法。“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必须具有什么样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