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价值标准又是否合乎人性,总之,必须首先实行弗洛姆所说的 “人道主义的社会批判”( humanistic social criticism) 站 在普遍的人类价值的立场上批判地估价自己的社会”。①这样, 弗洛姆伦理学所关心的问题,显然就不是如何使个人与“社会” 相一致、相协调,而是恰恰相反,力主个人必须对社会保持一定 的距离和清醒的批判意识,在他看来,一个人“道德”高低的真正 标准,不在于他与社会保持一致的程度,而恰恰在于他与社会保 持距离的程度,用他的话说,“一个人凭良心行事的能力,取决于 他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他自己社会的局限,而成为一个世界公 民”。②“最重要的素质就是要有勇气说一个‘不字,有勇气拒 不服从强权的命令、拒不服从公众舆论的命令”。③ 显而易见,弗洛姆的这种伦理观实际上蕴含蒼两个基本前 提或基本假设,即:第一、社会本身就可能是“不道德的”(或用 弗洛姆转借精神分析的术语所言,“不健全的”),因此,社会不足 以“为人师表 社会无权成为“个人”的道德仲裁者;第二、存 在着某种超社会、超历史的全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标准即“人 性”“人道”,只有它才有资格成为一切“个人”的最高道德准则。 这两个前提或假设是互相紧密关联的,但尤以后者更为根本。 因为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指出,人们之所以能够 说某社会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健全的”或“不健全的”,必 然就意味着人们具有某种评判标准,而这种评判标准显然不能 是某一社会的特定标准,而必然是“适用于全人类本身”的标准 (否则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这就是“人性”、“人道”。因为 ①<超越幻想的锁链》124页。 ②同上,第120页。 ③同上,第170页
在弗洛姆看来,只有“人性”“人道”才是全人类共同具有的。反 过来说,也只有存在着“人性”“人道”这祥一种全人类共同的普 遍的客观价值尺度,人类才有可能评判和比较各具体社会的“健 全”程度或“道德”水准,否则就必然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的“伦理相对主义”。弗洛姆宣称,这种反对伦理相对主义、 主张“人性”“人道”是适用于一切人、一切社会的最普遍、最基 本的价值规范的立场,就是“规范人道主义”( mormative homa nism)的立场,①其基本要点就是承认:存在着“人性的面有法 则以及人性发展和实现的固有目标”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弗 洛姆的所调“人道主义”,其最基本的含义实际上就是主张,人必 须站在“人类”、“人性”“人道”这种最高最普遍的立场上来看问 题,而不能只站在自己“社会”的立场上来看问题;他之所以把他 的伦理学称为“人道主义伦理学”,实质上也就悬想标榜,他所主 张的伦理学,并不是某一种特殊的“社会内在的伦理学”,而是 种全人类的“普遍的伦理学 那么,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显然就是:“社会内在的伦理学” 与“普遍的伦理学”之问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必然 冲突、绝对对立?还是可以相一致、相协调?然而,提出这样 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要问:社会本身是否有可能成为“道德的” 或说“健全的”?社会是否有可能符合人性.人道?换言之,是否 有可能“社会内在的伦理学”本身就是符合于“普遍的伦理学”? 对此,弗洛姆的回答是背定的。因为很显然,如果回答是否定 的,那就等于说:人道主义伦理学亦即“普遍的伦理学”是永远不 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得到实现,一个“健全的社会”也是永远不 ①《健全的社会》第21页。 同上,第22页
可能达到的,它们都只能是一种虚无飘渺的空想。这种绪论是 弗洛姆所不能接受的。在这方面,弗洛姆把弗洛伊德和马克思 作了比较。他认为,弗洛伊德尤其是在其后期理论中,把“社会” 与“人性”从根本上对立起来,因此,弗洛伊德的后期理论一方面 具有一种极端的“反社会”(anti- social)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 种对“人性”的悲观主义态度。①与此相反,马克思一方面极 其深刻而无情地揭示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对人性的擢残,另 方面,“马克思对人的可完善性和进步抱有牢不可破的信 念。……对马克来说,历史就是人自我实现的过程。不管任何 特定的社会可以产生什么样的罪恶,社会总是人自我创造和发 展的条件。对马克思来说,善的社会’就等同于善人们的社会, 亦即等同于全面发展的、健全的和富有生产性的个人所组成的 社会”。②弗洛姆认为,他自己的“人道主义伦理学”在这方面是 站在马克思的乐观主义社会观一边,而反对弗洛伊德的悲观主 义“反社会”观点的。因为他之所以要提出“人道主义伦理学”理 论,正是要证明:人道主义伦理学这种普遍的伦理学在未来是有 可能在“社会”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一个符合人性的“健全社会 是人类有可能达到的。从这种基本信念出发,自然就可以得到这 样的结论:从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未来发展来看,“社会内在 的伦理与普遍的伦理之间的冲突将会逐步减小并趋于消失,这 是与下列情况相同步的:社会将变成真正的人的社会,亦即使社 会全体成员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人的发展”。(第220页) 但是弗洛姆强调道,就现时代而言,人道主义伦理学仍然只 ①参见《逃自由》,第7一11页,第247-250页等处又参健全的社会》, 第72一75页等处。 ⑧《超越幻想的锁钲》,第34-35页
是一种“未来社会”的伦理学,而不悬一种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实 现了的伦理学。因此,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社 会内在的伦理与普遍的伦理之间的冲突最终将会消除,但“只要 人类还没有成功地建立起这样一个社会一在这个社会中,“社 会的利益就等同于全体成员的利益,一那么这两类伦理学之 间的冲突就始终存在着。只要人类进化还没有达到这一步,历 史地制约着的社会需要与普遍的个人生存需要就必然是冲突 的”。〈第219页)从这种意义上讲,又确实可以说:“社会始终是 与人性相冲突,始终与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普遍伦理规范相冲突 的。只有当社会的目的变成与人类的目标相阿一时,社会才不 再摧残人,不再产生恶。”①在弗洛姆看来,迄今为址的“社会”都 还没有达到“健全的社会”,因此,迄今为止的“社会内在的伦理 学”也都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普遍的伦理学”。因为“迄今为止 的大多数社会都是为少数人的目的服务的,这少数人所想的只 是利用大多数人”②所以,以往的社会常常都有这样的特点即: 那些对社会生存所必需的规范与那些对社会成员的最全面发 展所必需的普遍规范是相冲突的。在那些特权集团统治或剥削 其他成员的社会中,情况更是如此。特权集团的利益与大多数人 的利益是冲突的,但是,由于该社会是以这种阶级绮构为基础运 转的,因此,只要该社会的结构没有根本的改变,那么特权集团 就会把强加在全体社会成员身上的规范作为每个人生存所必需 的规范”。(第219页)“这样,本来只是某一特殊社会利益所衙 要的规范,就被赋予了人类存在所固有的普遍规范的尊严,从而 具有了普遍的适用性”。(第219页)在弗洛姆看来,这样的“普遍 ①《超越幻想的锁链》,第168页 同上
规范”纯粹是冒充的,根本没有真正的合法性,根本算不上是 种真正的伦理规范,而只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这种假的意 识形态总是力图把自已这种特殊的“社会内在的伦理学”打扮成 普遍的伦理学”,总是竭力掩饰自已与“普遍伦理学”的矛盾冲 突。而可悲的是,杜会的大多数人却总是以这种没有合法性的 社会内在伦理学”作为善恶的标准。这样,“那些力图改变社会 秩序的努力,通常总被旧秩序的代表称为不道德。人们称追求 自我幸福的人为‘自私,称力图维护特权的人为“尽责’。另一方 面,“嚴从”则被颂扬为“无私和忠诚’的美德”。(第219页) 正因为迄今为止“社会始终是与人性相冲突的”,正因为在 历来的社会中“那些对社会生存所必需的规范与那些对社会成 员的最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普遍规范是相冲突的”,所以在弗洛姆 肴来,以往的一切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压抑”了真正的人性,以致 人”迄今为止一直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人”。由此,弗洛姆提出了 社会过滤器”( social filter)和“社会无意识”( social unconsc ious)的概念,并且与“社会内在的伦理学”和“普遍的伦理学”之 区别相呼应,提出了“社会的人”( social man)和“普遍的人” universal man)的区别。①在弗洛姆看来,每个社会都根据自己 那些“社会内在的伦理规范”在“过滤着”每个个人的思想、情感、 经验,也就是说,它不仅規定了人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而且还规定个人应该“想”什么、不应该“想”什么,应该有这样的 观念和情感、不应该有那样的观念和情感;更严重的是,它不仅 规定个人应或不应想“什么”,甚至还决定了个人应该“怎样”想, 不应该“怎样”想,亦即它不仅规定了思想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 ①参见《超越幻想的铖链》,第8章。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