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不断扩大,氏族组织和各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必 然会健全起来。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更有所发展。正如摩 尔根所说:“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 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即奴隶社会一引者)建 立以前便已出现。”恩格斯对这种看法是赞同的。他在《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他们(指氏族社会时期的 德意志人一引者)的制度也是跟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 的.真正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上.人民大会同时也是 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由以氏族首长为主席的 全体大会进行审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样, 氏族首长只能是诉讼的领导者和审问者;德意志人的判决,不 拘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的。”恩格斯同时也谈到、这个 时期的各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 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刑罚及其程序,早在原始社会时 代就已经出现,它绝不是“文明时代”到来后才有的。 由于年代久远,原始社会的“法规”我们已经很难得其 全貌,但是可以从一些零散的资料中窥见一斑: ①共同享受劳动产品 我国西南川、滇间泸沽湖畔的纳西族,尚保留着许多母 系氏族社会的习俗。纳西族人认为:山林是大家的、野兽也 是大家的,因此。奉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则。财 产留在氏族内部,除部分随葬外,可由死者的兄弟姊妹使用。 在无亲人使用情况时、则由氏族内部其他人使用。 3
来说,兄弟是“天伦”,夫妇是“人伦”,兄弟之情当然重于 夫妻之爱。至此,我们自然就会想到《三国演义》十五回中 刘备的一番话:“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尚可缝: 手足断,安可续?” 这种浓郁的血脉崇拜观念是一种家族至上主义,它对中 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同时,它也在时令、习 俗等方面打下自己的烙印,从而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的亚文 化系统,我们称之为“血族习俗”。 血族习俗主要包括这样几个要素:1、祖先崇拜。周身的 血液是祖先传下的,对祖先的崇拜就是对血、对血脉的崇拜。 祖先崇拜表现为各种祭祖仪式、祠堂、宗庙则是各类祭祖 仪式展开的场所。2.求子。求子是为了使家族血脉不断、即 俗话所谓“香火不断”。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求子者,并不 是从整体的角度关心人类本身的再生产,而仅仅是从家族的 角度关心祖先血脉的传递。3.血族复仇。浓郁的家族意识维 系着同一血脉成员间的关系,使他们具有一种同舟共济的责 任感,对任何家族成员的伤害都视作是对自已的伤害、为亲 友复仇是维护血脉的圣战。4,编修家谱。家谐是血脉的谱系 记载,凭着家谱,每个家族成员都可以在血脉坐标中准确地 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恰当地确定自已与他人的亲疏关系,另 一方面,家谱中的大量规约条文,则成为家族的法律,它们 是确保家族永远昌盛的制约机制。这些要素,相互作用,相 互依赖,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于血族习俗的具体描述,让我们从“祠堂”开始吧。 4
④维护氏族团结 为了维护氏族的团结,氏族成员之间禁止殴打和厮杀。 如,在原始的鄂伦春族那里,对违反日常生活习惯的人,一 般由老年人进行教育;互相殴打者、双方都要受到棍责;若 “故意杀人”,杀人者必须偿命。我国东北的赫哲族(处于原 始社会后期)也有“杀人者死”的规定。如属误杀,虽可免 于死刑,亦要受到原始习惯法的处罚。误杀人者,要抚养被 杀者的家庭成员到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或者用一定数量的马 匹来作抵偿。邻近氏族成员之间发生冲突或凶杀事件,肇事 者也要受到惩罚。一方面,被害者整个氏族要为被杀的氏族 成员复仇,这是一项公认的义务;另一方面、肇事者(罪 犯)的氏族也会按惯例给肇事者一定的惩处。这种惩罚性的 复仇并不必然引起氏族间的冲突,因为,这种复仇行为,实 质上就是对公认的罪犯施行大家都同意的一种惩办。这一点, 在赫哲族的原始习惯法中有所反映。 ⑤维护血脉的纯净.严禁乱伦 在阶级社会以前、自从母系氏族社会以后、婚姻形态虽 有“普那鲁亚制”、“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不同阶段,但 不论哪一阶段,族外婚制(即同族入不准通婚)这一习惯法 却都是严格执行的。这正如摩尔根所说的:“在本氏族内不通 婚,这虽是一项否定性的命题,但却是基本命题.”如果违犯, 就要受到严惩。如我国东北处在原始社会的鄂伦春族规定:氏 5
使读者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柯堂体制有一个完整的了解,我们 先介绍一下天子宗庙。 一、从殷墟遗址到北京太庙:天子宗庙 宗庙,是古代社会天子、诸侯祭祀祖宗的场所。它以建 筑的方式体现了先民的祖先崇拜,而其实质则反映了先民的 血脉崇拜。宗法制在中国确立后,·宗庙之设,对保持以家族 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贵族的世袭统治起到了很大作用。 所以,历代的统治阶级都极力维护宗庙制度,且将宗庙与社 稷并列,作为王室或国家的代称。 1976年,在河南安阳发掘了一座中型的商代贵族基一一 妇好基。妇好燕的墓口有房基一座,房基上面经过夯打,上 面有规则地排列着柱洞,柱洞底部是卵石作的柱础。考古工 作者认为:这房基上的建筑,原应是有意识地建筑在房基上 的,故推断此蓦上的建筑该是“祭祀基主人而建造的享堂”。 若此,这处遗址便可谓股商统治阶级宗庙的物质遗存之一。 在殷商时期,同姓者有共同的“宗庙”:同宗者有共同的 “祖庙”:同族者有共同的“祢庙”。关于殷商统治阶级的祖庙 (宗庙)建筑和供奉祖神的情况,甲骨卜辞专家陈梦家在《殷 墟卜辞综述》中说道: 立干宗庙的先王的神主,称之为“示”。示有大 小之别:“大示”是直系先王,“小示”是包括旁系 先王的。大示从上甲开始,称为“元示”,卜辞“自 6
上甲六示”指上甲至示癸六个先王,“自上甲廿示” 指上甲至武乙二十个直系先王;小示也称若干示,大 示常用牛牲,小示常用羊牲。卜辞的“上示”、“下 示”大约也是大小之分。“示”所在之处,后世称为 宗庙,卜辞有不同的名称,如宗、升、家、室、亚 等等。如“文武丁宗”是文武丁的宗室。凡大示所 集合之处名“大宗”,小示所集合之处名“小案”。大 宗从上甲起,小宗从大乙起。大小宗以外,还有 “中宗”。.宗庙建筑有许多名目,如东室、南室、 大室、小室等是祭祀之所,宗、家、室、亚等是藏 主之所。除此以外的建筑,寝是居住之所,室是享 宴之所,大室是治事之所。根据小屯的发掘,我们 知道这些宗庙和王宫是怎样建造的。它们可以是面 向南北的,也有面向东西的,大都是长方形的。有 大有小。 在周代,由于宗法制的确立,庙制达到完备。《札记·王 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 二昭二豫,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 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我们从宋代朱熹对诸侯五 庙的注解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这种庙制的内容。朱熹说: 周礼建国之神位,左宗庙,则五庙皆在东南矣。 .盖太祖之庙,始封之君居之。昭之北庙,二世 之君居之。穆之北庙,三世之君居之。昭之南庙,四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