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在自由主义以前 缺少最终的重建力。事实上,无论是借助自由主义还是通过 人类的保守本能,重建工作始终是和破坏工作同时进行的,而 且将会一代比一代更加重要。现代国家,如我将要说明的,大 大有助于使自由主义诸要素融会贯通,等我们懂得了这些要 素,明白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已获得实现,我们就能更好地理 解自由主义诸要素,并解答其永久性价值的问题
缺 少 最 终 的 重 建 力 。 事 实 上 , 无 论 是 借 助 自 由 主 义 还 是 通 过 人 类 的 保 守 本 能 , 重 建 工 作 始 终 是 和 破 坏 工 作 同 时 进 行 的 , 而 且 将 会 一 代 比 一 代 更 加 重 要 。 现 代 国 家 , 如 我 将 要 说 明 的 , 大 大 有 助 于 使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 融 会 贯 通 , 等 我 们 懂 得 了 这 些 要 素 , 明 白 它 们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已 获 得 实 现 , 我 们 就 能 更 好 地 理 解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 , 并 解 答 其 永 久 性 价 值 的 问 题 。 8 第 一 章 在 自 由 主 义 以 前
第二章自由主义诸要素 这里我无法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作一全面阐述, 而只能扼要介绍它攻击旧秩序的几个要点以及指引自由主义 运动前进的几种基本思想 公民自由 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专制统 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一个人对 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被那人随意摆 布,就是那人的奴隶。他是“无权”,没有权利。如今,在某 些野蛮的君主国里,在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中,往往实行这种 无权制度。在这些国家里,人们虽然彼此间照惯例享有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对于国王却根本没有权利,全凭国王 个人的好恶来决定一切。欧洲君主或大庄园主从未公认地享 有过这种权力,但是欧洲政府在各个时候和各个方面却行使 过或要求过原则上专制程度不稍逊的权力。例如,正常的法 院是以正常的审判形式对一个人犯下的特定的罪行施加特定 的刑罚,专制政府却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好恶,采取逮捕、拘 留和惩罚等等法律以外的方式。今天的俄国以“行政”手段
第 二 章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 这 里 我 无 法 对 自 由 主 义 运 动 的 历 史 发 展 作 一 全 面 阐 述 , 而 只 能 扼 要 介 绍 它 攻 击 旧 秩 序 的 几 个 要 点 以 及 指 引 自 由 主 义 运 动 前 进 的 几 种 基 本 思 想 。 1 . 公 民 自 由 从 逻 辑 发 展 以 及 历 史 意 义 上 讲 , 第 一 个 攻 击 点 是 专 制 统 治 , 第 一 项 要 争 取 的 自 由 是 按 照 法 律 对 待 的 权 利 。 一 个 人 对 另 一 个 人 没 有 合 法 权 利 , 完 全 受 另 一 人 支 配 , 被 那 人 随 意 摆 布 , 就 是 那 人 的 奴 隶 。 他 是 “ 无 权 ” , 没 有 权 利 。 如 今 , 在 某 些 野 蛮 的 君 主 国 里 , 在 臣 民 与 君 主 的 关 系 中 , 往 往 实 行 这 种 无 权 制 度 。 在 这 些 国 家 里 , 人 们 虽 然 彼 此 间 照 惯 例 享 有 人 身 权 利 和 财 产 权 利 , 但 是 对 于 国 王 却 根 本 没 有 权 利 , 全 凭 国 王 个 人 的 好 恶 来 决 定 一 切 。 欧 洲 君 主 或 大 庄 园 主 从 未 公 认 地 享 有 过 这 种 权 力 , 但 是 欧 洲 政 府 在 各 个 时 候 和 各 个 方 面 却 行 使 过 或 要 求 过 原 则 上 专 制 程 度 不 稍 逊 的 权 力 。 例 如 , 正 常 的 法 院 是 以 正 常 的 审 判 形 式 对 一 个 人 犯 下 的 特 定 的 罪 行 施 加 特 定 的 刑 罚 , 专 制 政 府 却 按 照 本 身 的 意 愿 和 好 恶 , 采 取 逮 捕 、 拘 留 和 惩 罚 等 等 法 律 以 外 的 方 式 。 今 天 的 俄 国 以 “ 行 政 ” 手 段
第二章自由主义诸要素 施加的惩罚就属于这种性质;旧制度下的法国以“密信”0实 行监禁也属于这种性质:叛乱时期以所谓军法名义实行的 切处决,以及爱尔兰中止执行各种即时和公正的审判,都属 于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专制政府是17世纪英国议会的第一 批攻击目标之一,人民的这第一种自由得到了《权利请愿 书》以及《人身保护法》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自由的 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 洛克在总结整整一章关于17世纪的争论时说,“是要有一个 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 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 这就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 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 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 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 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 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 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 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 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 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 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 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①密信:法国大革命前国王不通过法律手续下达监禁或放逐某人命令的有 封印密信。——译者
施 加 的 惩 罚 就 属 于 这 种 性 质 ; 旧 制 度 下 的 法 国 以 “ 密 信 ” ① 实 行 监 禁 也 属 于 这 种 性 质 ; 叛 乱 时 期 以 所 谓 军 法 名 义 实 行 的 一 切 处 决 , 以 及 爱 尔 兰 中 止 执 行 各 种 即 时 和 公 正 的 审 判 , 都 属 于 这 种 性 质 。 这 种 形 式 的 专 制 政 府 是 1 7 世 纪 英 国 议 会 的 第 一 批 攻 击 目 标 之 一 , 人 民 的 这 第 一 种 自 由 得 到 了 《 权 利 请 愿 书 》 以 及 《 人 身 保 护 法 》 的 确 认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这 自 由 的 第 一 步 实 际 上 正 是 要 求 法 治 。 “ 处 于 政 府 之 下 的 人 们 的 自 由 , ” 洛 克 在 总 结 整 整 一 章 关 于 1 7 世 纪 的 争 论 时 说 , “ 是 要 有 一 个 长 期 有 效 的 规 则 作 为 生 活 的 准 绳 , 这 种 规 则 由 社 会 所 建 立 的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 并 为 社 会 的 一 切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 ” 这 就 是 说 , 普 遍 自 由 的 第 一 个 条 件 是 一 定 程 度 的 普 遍 限 制 。 没 有 这 种 限 制 , 有 些 人 可 能 自 由 , 另 一 些 人 却 不 自 由 。 一 个 人 也 许 能 够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行 事 , 而 其 余 的 人 除 了 这 个 人 认 为 可 以 容 许 的 意 愿 以 外 , 却 无 任 何 意 愿 可 言 。 换 言 之 , 自 由 统 治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 不 是 由 统 治 者 独 断 独 行 , 而 是 由 明 文 规 定 的 法 律 实 行 统 治 , 统 治 者 本 人 也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我 们 可 以 从 中 得 出 一 个 重 要 结 论 , 即 自 由 和 法 律 之 间 没 有 根 本 性 的 对 立 。 相 反 , 法 律 对 于 自 由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当 然 , 法 律 对 个 人 施 加 限 制 , 因 此 它 在 一 个 特 定 时 候 和 一 个 特 定 方 面 与 个 人 的 自 由 是 对 立 的 。 但 是 , 法 律 同 样 也 限 制 他 人 随 心 所 欲 地 处 置 个 人 。 法 律 使 个 人 解 除 了 对 恣 意 侵 犯 或 压 迫 的 恐 惧 , 而 这 确 实 是 整 个 社 会 能 够 获 得 自 由 的 唯 一 方 法 和 唯 一 意 义 。 1 0 第 二 章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 ① 密 信 : 法 国 大 革 命 前 国 王 不 通 过 法 律 手 续 下 达 监 禁 或 放 逐 某 人 命 令 的 有 封 印 密 信 。 — — 译 者
第二章自由主义诸要素 这番道理中有一个先决条件不容忽视。在假定法治保证 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 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 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另一条是 对穷人的,那末,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就 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 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 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 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①到时候还 会要求废除以金钱收买老练的律师的权力。 2.财政自由 与司法自由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感受到的,是 财政自由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横征暴敛,使英国的事态陷于 危机。乔治三世以同样不含糊的方法,使美国的事态陷于危 机。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原因是贵族和教士拒绝承担他们的 份财政义务。但是财政自由比司法自由提出更多尖锐的问题。 以一项普遍和公正地实施的法律来规定捐税是不够的,因为 捐税按照公共需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其他法律可以无限期 ①在17世纪的英国,“教士恩典”依然是对不少罪行免除刑罚的良好借口 在那个时候,凡识字的人都可要求恩典,因此是属于有文化阶级的一种特权性质。 1705年,识字的规定被取消,但贵族和神职人员仍可向他们的教士求情,这种特 权的残余直到19世纪才终于全部肃清
这 番 道 理 中 有 一 个 先 决 条 件 不 容 忽 视 。 在 假 定 法 治 保 证 全 社 会 享 有 自 由 时 , 我 们 是 假 定 法 治 是 不 偏 不 倚 、 大 公 无 私 的 。 如 果 一 条 法 律 是 对 政 府 的 , 另 一 条 是 对 百 姓 的 , 一 条 是 对 贵 族 的 , 另 一 条 是 对 平 民 的 , 一 条 是 对 富 人 的 , 另 一 条 是 对 穷 人 的 , 那 末 , 法 律 就 不 能 保 证 所 有 的 人 都 享 有 自 由 。 就 这 一 点 来 说 , 自 由 意 味 着 平 等 。 正 因 为 如 此 , 自 由 主 义 才 要 求 有 一 种 能 保 证 公 正 地 实 施 法 律 的 诉 讼 程 序 。 才 要 求 司 法 部 门 独 立 , 以 保 证 政 府 及 百 姓 之 间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 才 要 求 诉 讼 收 费 低 廉 , 法 院 大 门 敞 开 。 才 要 求 废 除 阶 级 特 权 。 ① 到 时 候 还 会 要 求 废 除 以 金 钱 收 买 老 练 的 律 师 的 权 力 。 2 . 财 政 自 由 与 司 法 自 由 紧 密 联 系 ,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更 普 遍 感 受 到 的 , 是 财 政 自 由 问 题 。 斯 图 亚 特 王 朝 横 征 暴 敛 , 使 英 国 的 事 态 陷 于 危 机 。 乔 治 三 世 以 同 样 不 含 糊 的 方 法 , 使 美 国 的 事 态 陷 于 危 机 。 法 国 大 革 命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贵 族 和 教 士 拒 绝 承 担 他 们 的 一 份 财 政 义 务 。 但 是 财 政 自 由 比 司 法 自 由 提 出 更 多 尖 锐 的 问 题 。 以 一 项 普 遍 和 公 正 地 实 施 的 法 律 来 规 定 捐 税 是 不 够 的 , 因 为 捐 税 按 照 公 共 需 要 而 每 年 都 有 所 不 同 , 其 他 法 律 可 以 无 限 期 第 二 章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 1 1 ① 在 1 7 世 纪 的 英 国 , “ 教 士 恩 典 ” 依 然 是 对 不 少 罪 行 免 除 刑 罚 的 良 好 借 口 。 在 那 个 时 候 , 凡 识 字 的 人 都 可 要 求 恩 典 , 因 此 是 属 于 有 文 化 阶 级 的 一 种 特 权 性 质 。 1 7 0 5 年 , 识 字 的 规 定 被 取 消 , 但 贵 族 和 神 职 人 员 仍 可 向 他 们 的 教 士 求 情 , 这 种 特 权 的 残 余 直 到 1 9 世 纪 才 终 于 全 部 肃 清
第二章自由主义诸要素 地保持稳定不变,捐税却理所当然地必须随时调整。严格地 说,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此,百 姓在财务方面的自由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不仅是 依靠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还要依靠更加直接和经常的监督。 一句话,这意味着责任政府制,此所以我们更多地听见“无 代表,不纳税”的呼声而较少听见“无代表,不立法”的呼 声。因此,从17世纪开始,财政自由就包含着所谓的政治自 3.人身自由 政治自由放在最后谈较为方便,但是这里要指出,另外 还有一条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我们已 经知道,法治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一个人被他人控制是不 自由的,只有当他被全社会必须服从的原则和规则所控制时 才是自由的,因为社会是自由人的真正主人。但这仅仅是问 题的开端。可能有法律,也可能不像斯图亚特王朝那样把法 律置之不顾,然而,第一,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能取决于最 高统治者或寡头统治集团的意志,第二,法律的内容对少数 人、多数人或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 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 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 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 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地 保 持 稳 定 不 变 , 捐 税 却 理 所 当 然 地 必 须 随 时 调 整 。 严 格 地 说 , 这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问 题 , 而 不 是 立 法 机 关 的 问 题 。 因 此 , 百 姓 在 财 务 方 面 的 自 由 就 意 味 着 对 行 政 机 关 施 加 限 制 , 不 仅 是 依 靠 明 文 规 定 的 法 律 , 而 且 还 要 依 靠 更 加 直 接 和 经 常 的 监 督 。 一 句 话 , 这 意 味 着 责 任 政 府 制 , 此 所 以 我 们 更 多 地 听 见 “ 无 代 表 , 不 纳 税 ” 的 呼 声 而 较 少 听 见 “ 无 代 表 , 不 立 法 ” 的 呼 声 。 因 此 , 从 1 7 世 纪 开 始 , 财 政 自 由 就 包 含 着 所 谓 的 政 治 自 由 。 3 . 人 身 自 由 政 治 自 由 放 在 最 后 谈 较 为 方 便 , 但 是 这 里 要 指 出 , 另 外 还 有 一 条 路 可 以 达 到 而 且 事 实 上 已 经 达 到 政 治 自 由 。 我 们 已 经 知 道 , 法 治 是 走 向 自 由 的 第 一 步 。 一 个 人 被 他 人 控 制 是 不 自 由 的 , 只 有 当 他 被 全 社 会 必 须 服 从 的 原 则 和 规 则 所 控 制 时 才 是 自 由 的 , 因 为 社 会 是 自 由 人 的 真 正 主 人 。 但 这 仅 仅 是 问 题 的 开 端 。 可 能 有 法 律 , 也 可 能 不 像 斯 图 亚 特 王 朝 那 样 把 法 律 置 之 不 顾 , 然 而 , 第 一 ,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维 护 可 能 取 决 于 最 高 统 治 者 或 寡 头 统 治 集 团 的 意 志 , 第 二 , 法 律 的 内 容 对 少 数 人 、 多 数 人 或 除 那 些 制 定 法 律 的 人 以 外 的 所 有 人 可 能 是 不 公 正 的 和 压 制 性 的 。 第 一 点 涉 及 到 我 们 暂 缓 讨 论 的 政 治 自 由 问 题 , 第 二 点 则 提 出 了 占 有 自 由 主 义 大 部 分 历 史 的 那 些 问 题 , 要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我 们 必 须 问 : 哪 种 类 型 的 法 律 被 认 为 是 特 别 压 制 性 的 , 在 哪 些 方 面 必 须 不 仅 通 过 法 律 , 而 且 还 必 须 通 过 废 除 坏 的 法 律 和 暴 虐 统 治 来 争 取 自 由 。 1 2 第 二 章 自 由 主 义 诸 要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