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予以公告;第二,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 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的,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这 规定要求 第一,在一个部门许可制度下,许可事项原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享有实质性的许可权,这不 仅是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更是原来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许可权的统一和集中 第二,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只能是在省级人民政府,只能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某个职能工作 部门 第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统一行使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坚持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统一,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 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法,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申请事项。 第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的义务性要求,按照“一个窗 口对外”的做法,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般只需与行政机关确定的一个统一的机构接触,由 这个统一机构受理申请,并由该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就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降低 了申请人的成本。 第二,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统一行使有 三种方案可以选案:第一,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 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第二,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第三,本级人民政府可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 九、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 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概括起来各种行政许可在程序上一般包括以 下几个阶段: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的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提出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相对 人欲获得某项许可,必须向行政机关先提出申请和证明自己符合许可范围的各种依据。申请是行政 许可的前提,它的提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必备的条件有: (1)申请必须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否则,行政许可申请则无意义,也不会被 受理 (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行政许可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制止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事法律禁止的事项。因此,要获得行政许可,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有从 事该项活动的行为能力。例如,申请饮食卫生许可,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设备条件和从业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第88页
《具体行政行为》 第88页 内容予以公告;第二,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 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的,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 《行政许可法》第 25 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这一 规定要求: 第一,在一个部门许可制度下,许可事项原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享有实质性的许可权,这不 仅是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更是原来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许可权的统一和集中。 第二,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只能是在省级人民政府,只能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某个职能工作 部门。 第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集中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统一行使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坚持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统一,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 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法,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申请事项。 第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的义务性要求,按照“一个窗 口对外”的做法,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般只需与行政机关确定的一个统一的机构接触,由 这个统一机构受理申请,并由该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就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降低 了申请人的成本。 第二,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统一行使有 三种方案可以选案:第一,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 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第二,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第三,本级人民政府可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 九、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 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概括起来各种行政许可在程序上一般包括以 下几个阶段: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的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提出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相对 人欲获得某项许可,必须向行政机关先提出申请和证明自己符合许可范围的各种依据。申请是行政 许可的前提,它的提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必备的条件有: (1)申请必须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否则,行政许可申请则无意义,也不会被 受理。 (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行政许可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制止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事法律禁止的事项。因此,要获得行政许可,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有从 事该项活动的行为能力。例如,申请饮食卫生许可,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设备条件和从业人员的
身体健康条件。 (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 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确定是否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如下审 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事项:(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 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4)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等。也就是说,在确定是 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不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实质内容,而只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査。 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是申请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当场更正。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限期补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受理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职权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 申请材料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已全部予以补正,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注 明日期 (二)审查 即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 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相一致;二是审査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根据申请许可内容需要实地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核实 行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需要多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查的,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 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但是,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申请材料,如果上级行 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与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材料不重复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 提供 对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告知利 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 《具体行政行为》第89页
《具体行政行为》 第89页 身体健康条件。 (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 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6)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决定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确定是否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如下审 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事项;(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 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4)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等。也就是说,在确定是 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不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实质内容,而只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是申请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当场更正。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限期补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受理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职权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 申请材料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已全部予以补正,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注 明日期。 (二)审查 即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 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相一致;二是审查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根据申请许可内容需要实地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核实 行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需要多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查的,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 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但是,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申请材料,如果上级行 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与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材料不重复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 提供。 对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告知利 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
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 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 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具有规定形式的行政许证件 (四)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许可活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要求。除了对符合行政许可条 件和要求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需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 毕,报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决定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到行政许可证 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政机关有组织 听证的义务;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 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有:多个申请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 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的:重大环境利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 等:行政机关对这些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之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不承担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或减少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所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行政许 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行政许可延续 又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 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 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对于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证等,不许要提出延续申请。 只有对有效期有期限要求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活 动的才需要申请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特殊规定 十、行政许可的费用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检査原则 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本级财政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 《具体行政行为》第90页
《具体行政行为》 第90页 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 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 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具有规定形式的行政许证件。 (四)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许可活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要求。除了对符合行政许可条 件和要求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但需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 毕,报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决定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到行政许可证 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政机关有组织 听证的义务;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 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有:多个申请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 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的;重大环境利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 等;行政机关对这些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之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不承担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或减少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所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行政许 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行政许可延续 又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 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 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对于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证等,不许要提出延续申请。 只有对有效期有期限要求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活 动的才需要申请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 30 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特殊规定。 十、行政许可的费用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检查原则 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本级财政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
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节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涵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认定和证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确认的事项,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定 的条件作出的,因此,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 3.行政主体通过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达到预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义务的目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机关通过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车况、驾驶人员的驾驶 操作状况等法律事实的认定,依此明确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义务 4.行政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行为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性鉴定。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定 也具有帮助认定事实的作用,但不具有法定的确定性和强制力。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 国家有权机关的审査、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确定力和强 制力的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二、行政确认的特点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确认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是以鉴定书等书面形式出现,并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签署自己的姓名或由进行确认的行政主体加 盖印鉴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 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进行自由裁量 3.行政确认的内容具有中立性。确认本身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只是对既 存的法律关系和客观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证明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是一种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国家行政权的确定力,当事人对行政确认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 救济。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①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常常是同 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有许 可必有确认行为,但有些有确认行为不一定有许可行为,例:对公民身份的确认,颁发“公民身份 证”。②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相对方获得某一法律资格或权利,行政 确认的目的是确定、认可或证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②法律后果不同。行 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允许相对方在许可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因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已存在的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有前溯性。(3) 二者的具体形式不同。行政许可往往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确认往往以鉴定结论等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第91页
《具体行政行为》 第91页 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认定和证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确认的事项,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定 的条件作出的,因此,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 3.行政主体通过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达到预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义务的目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机关通过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车况、驾驶人员的驾驶 操作状况等法律事实的认定,依此明确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义务。 4.行政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行为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性鉴定。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定 也具有帮助认定事实的作用,但不具有法定的确定性和强制力。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 国家有权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确定力和强 制力的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二、行政确认的特点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确认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是以鉴定书等书面形式出现,并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签署自己的姓名或由进行确认的行政主体加 盖印鉴。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 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进行自由裁量。 3.行政确认的内容具有中立性。确认本身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只是对既 存的法律关系和客观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证明。 4.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是一种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国家行政权的确定力,当事人对行政确认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 救济。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①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常常是同一 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有许 可必有确认行为,但有些有确认行为不一定有许可行为,例:对公民身份的确认,颁发“公民身份 证”。②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相对方获得某一法律资格或权利,行政 确认的目的是确定、认可或证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②法律后果不同。行 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允许相对方在许可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因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已存在的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有前溯性。(3) 二者的具体形式不同。行政许可往往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确认往往以鉴定结论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