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认 为是犯罪,或者所犯是何种罪行以及罪行轻重,也不论所犯罪侵犯的是何国利益 或何国公民的利益 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法定最高刑, 不是笼统地指开 法分则某个条文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 高刑。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指不是绝对不予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2、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成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活用木法。”用家丁作人品和军人在我用领成外所犯之 罪即使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法刑的, 要 究其刑事责任 3、刑法典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由此看来,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我国没 有约束力,仍然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不过,在外国所判处的刑罚,己经执 行一部或全部时,如果再予执行,将会使犯罪人受到双重处罚。为了合理解决这 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外国刑法判决的效力问题)。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昭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外罚的除外。”据出,我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 需要具备如 件 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犯了我国的 国家利益或公 民利益,依照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法定最低刑为 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法定刑,指刑法分别某个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 幅度的最低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这种犯罪也应受处罚:否则,如果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时,则不适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可以适用本法”,即 a可话 用也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犯罪人是外国 又在我国领域外 很难 被我们速捕归案,并且不易引渡过来,所以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不能不规定得比 较灵活一些。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围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 法。”该条实质是有关刑事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 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 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生效即刑法发生效力。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通常为单行刑事法律):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 刑法的失效即刑法失去效力。刑法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失去效力: 1、废止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1 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认 为是犯罪,或者所犯是何种罪行以及罪行轻重,也不论所犯罪侵犯的是何国利益 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法定最高刑,不是笼统地指刑 法分则某个条文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 高刑。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指不是绝对不予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2、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之 罪即使是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法刑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刑法典第 10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 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由此看来,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我国没 有约束力,仍然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不过,在外国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 行一部或全部时,如果再予执行,将会使犯罪人受到双重处罚。为了合理解决这 一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外国刑法判决的效力问题)。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我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 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1、侵犯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或公 民利益,依照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法定刑,指刑法分别某个条文中与罪行轻重相应的法定刑 幅度的最低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这种犯罪也应受处罚;否则,如果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时,则不适用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可以适用本法”,即 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又在我国领域外,很难 被我们逮捕归案,并且不易引渡过来,所以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不能不规定得比 较灵活一些。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典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 法。”该条实质是有关刑事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 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生效即刑法发生效力。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通常为单行刑事法律);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 刑法的失效即刑法失去效力。刑法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失去效力: 1、废止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2、自然失效(含法律代替、修改以及自行废止)】 二、刑法的湖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问题,指刑法生 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对于溯及力问题,刑法理论 上有几种不同的主张: 从旧原则。即主张刑法没有溯及力,适用行为时法 2、从新原则 即主张刑法具有潮及力,适用裁判时法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潮及力,但旧刑法处罚较轻时,依 照处罚较轻的旧刑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 依照处罚较轻的新刑法处理。 三、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完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在刑法典第12条上有 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7年 10月1日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修订前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 法,刑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刑法有 溯及力,即适用现行刑法。 3、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但旧刑法较新刑法处刑 相同或较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订前的刑法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 【教学练习】 1.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 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 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 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 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 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 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外国商人在我国须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加何外署? 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 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2 2、自然失效(含法律代替、修改以及自行废止)。 二、刑法的溯及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问题,指刑法生 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对于溯及力问题,刑法理论 上有几种不同的主张: 1、从旧原则。即主张刑法没有溯及力,适用行为时法。 2、从新原则。即主张刑法具有溯及力, 适用裁判时法。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刑法处罚较轻时,依 照处罚较轻的旧刑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 依照处罚较轻的新刑法处理。 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在刑法典第 12 条上有 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对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7 年 10 月 1 日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修订前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 法,刑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刑法有 溯及力,即适用现行刑法。 3、修订前的刑法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但旧刑法较新刑法处刑 相同或较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订前的刑法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 【教学练习】 1.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 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 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 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 中国刑法 C.A 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 B 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 C 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 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讲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 那些选项 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 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干中用某边培城市旅游公同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讲入E国培内之后 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 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 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 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5.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教学目标】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犯罪概念与犯罪 构成的联系与区别:3、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教学重点】犯罪、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关系 【教学难点】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敦学方法】讲授 【教学课时】3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抽象概括。犯罪概念是18世纪欧 洲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刑法而提出来的。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 归纳起来存在以下 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 质特征: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 形式概念仅仅从形式上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未提及犯罪的阶 级质 二)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强调其法律特征,即试图 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中也有人对犯罪的实质概念进行探 索,但在他们看来,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利益,法律秩序是铝阶级的普扁 性权利,掩盖了犯罪的阶级实质 真正科学阐明犯罪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再《德意志意 识形态》一书中警辟地指出:“犯罪 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3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 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 E 国境内之后, 因争抢座位,F 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 G 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 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 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 该罪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5.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教学目标】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犯罪概念与犯罪 构成的联系与区别;3、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教学重点】犯罪、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关系 【教学难点】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课时】3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抽象概括。犯罪概念是 18 世纪欧 洲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刑法而提出来的。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 归纳起来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一)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 质特征;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 形式概念仅仅从形式上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未提及犯罪的阶 级本质。 (二)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强调其法律特征,即试图 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中也有人对犯罪的实质概念进行探 索,但在他们看来,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利益,法律秩序是超阶级的普遍 性权利,掩盖了犯罪的阶级实质。 真正科学阐明犯罪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再《德意志意 识形态》一书中警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 件。”可见,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包 含两层意思: 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犯罪是“孤立 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实质的犯罪概念在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刑事立法上得 到了表现。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 额本质特红 也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林册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该注 条来看,犯罪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 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造成损害的特性。在我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 益一致,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通过我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犯罪侵犯客体来 表现的。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其 ,行为侵犯的客体, 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其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其 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司法实践中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其一,运用历史、发展的观点:其 运用全面的观占:其二,诱过现象抓住木质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 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 罚处罚, 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不应受刑罚”与 “不需要刑罚”不同。不受刑罚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 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应受刑罚的问题:不需要刑罚,指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 考虑行为人的主体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刑说明,行为 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它与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能等同。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是犯罪的最 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 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事违法性、应受刑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4 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 件。”可见,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包 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其次,犯罪是“孤立 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实质的犯罪概念在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刑事立法上得 到了表现。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 额本质特征,也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属于混合概 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该法 条来看,犯罪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 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造成损害的特性。在我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 益一致,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通过我国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犯罪侵犯客体来 表现的。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其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其 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司法实践中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呢?其一,运用历史、发展的观点;其 二,运用全面的观点;其三,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 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 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2、“不应受刑罚”与“不需要刑罚”不同。不受刑罚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 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应受刑罚的问题;不需要刑罚,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 考虑行为人的主体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刑说明,行为 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它与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能等同。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是犯罪的最 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 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事违法性、应受刑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概念从总体上,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 与其他洁法行为风别开来了 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出现在纠问式诉讼过程中,后来被一些刑法学者们引 入到刑法总论的理论中。经过发展,犯罪构成理论在资本主义刑法理论和社会主 义刑法理论中被赋予了不同的理论地位和理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最初从苏联引进 但经过多年研究,己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概念是构成的基础,构成是概念的具体 化。 1、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2、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 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 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 成与 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何特征,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 与非罪 犯罪构成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 立的,物成犯罪需具备哪些条件」 (四) 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 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独立性 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有助于正确量刑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每 中犯罪都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 (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的顺序排列, 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这一顺序符合人们认定犯罪的规律。 (四)有学者提出顺序应排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客体。理由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5 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概念从总体上,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 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出现在纠问式诉讼过程中,后来被一些刑法学者们引 入到刑法总论的理论中。经过发展,犯罪构成理论在资本主义刑法理论和社会主 义刑法理论中被赋予了不同的理论地位和理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最初从苏联引进,但经过多年研究,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概念是构成的基础,构成是概念的具体 化。 1、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2、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 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 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概念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何特征,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 与非罪; 犯罪构成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 立的,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条件。 (四)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 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独立性 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有助于正确量刑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每种犯罪都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 (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的顺序排列, 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所采用。因为,首先进入人们认识视野的是犯罪客体,其次 才是犯罪行为,再次便需要查明实施侵害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最后还 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心理,这一顺序符合人们认定犯罪的规律。 (四)有学者提出顺序应排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客体。理由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