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一定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排序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人们认定 犯罪的常规。 【教学练习】 1、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定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犯罪的阶价级性 2、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A,危害了社会 B.损害了国家利益 C. 损害了公民利益 D,违反了刑法 3、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哪些: A、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B、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毕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C、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D、为预防犯罪提供具体措施 第五章犯罪客体 【教学目标】掌握犯罪客体的基本含义,明确犯罪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1、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3、犯罪 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难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敦学方法】讲授 【敦学课时】2 【敦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 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 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有: 1、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3、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该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为犯罪客 6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6 一定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排序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人们认定 犯罪的常规。 【教学练习】 1、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犯罪的阶级性 2、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A.危害了社会 B.损害了国家利益 C.损害了公民利益 D.违反了刑法 3、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哪些: A、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B、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毕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C、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D、为预防犯罪提供具体措施 第五章 犯罪客体 【教学目标】掌握犯罪客体的基本含义,明确犯罪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1、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3、犯罪 对象的概念;4、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难点】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课时】2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 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 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有: 1、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3、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该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为犯罪客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休: 5、通过对行为的具体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休的分举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 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种分类, 一方面可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 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 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面上认识犯罪,总结规律,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船安 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研究 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作整 体性研究,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便于运用刑法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一)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扩 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 性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的重点,也 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基本含义。 简单客体: 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关系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及其基本含义。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 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 依据。如非法拍禁罪,得主主要休是他人的人身白由叔利,加里非法拘改人 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不影 响主罪 (三)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前者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后者如政治制度、 补会秩常、人格、名誉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 17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7 体; 5、通过对行为的具体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种分类,一方面可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 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与 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面上认识犯罪,总结规律,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一般客 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研究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作整 体性研究,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便于运用刑法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一)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二)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 性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的重点,也 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一)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基本含义。 简单客体: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关系。 (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及其基本含义。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 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 依据。如非法拘禁罪,侵害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拘禁致人 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不影 响主罪。 (三)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前者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后者如政治制度、 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者具体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不是抽象的,以利于司法操作)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所 用之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叫未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 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联系: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通过犯罪对象(具体物或人)来侵害 定的社会关系。 【敦学练习】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 A.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 B.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的法律条文 C.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物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 A 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 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 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按()来划分的。 A 一般客体 B,同类玄体 C自接体 简单客体 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目的】弄清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 握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8 者具体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不是抽象的,以利于司法操作)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所 用之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 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联系: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即通过犯罪对象(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 定的社会关系。 【教学练习】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 A.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 B.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的法律条文 C.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 D.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物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 A.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 C.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D.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按( )来划分的。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简单客体 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目的】弄清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 握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教学重点】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内容,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犯 罪对象的含义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危害结果的含义和类型,刑法上的因果关 【敦学难点】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勘受用时】7 【授课内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特征 (1)法定性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 一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 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 (2)危害结果一 一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 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 备的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 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缺乏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有害性) 争议:言论是否治罪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19 【教学重点】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内容,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犯 罪对象的含义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危害结果的含义和类型,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 【教学难点】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教学课时】7 【授课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特征 (1)法定性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 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 (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3)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 备的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 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缺乏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有害性) 争议:言论是否治罪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我们:语言本身并非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发表言论的有意识、有意 志的身体活动若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 四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特征:1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 )只能以身体活动空施 3.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三)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一)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 履行的危害行为。 (二)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三)表现形式:身体的静止、消极,但并非绝对。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 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四)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期定的义名 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 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 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 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 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行为的前提是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在 认定时,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和对象,时限:应是行为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 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 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 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 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是 否仅限干法行为,是 一个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违法行为 还是合法行为 然由于它而使某 合法权益处 险的状态 行为人就有义务 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当然,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
海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20 我们:语言本身并非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发表言论的有意识、有意 志的身体活动若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 (四)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特征:1.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 2.只能以身体活动实施 3.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三)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一)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 履行的危害行为。 (二)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三)表现形式:身体的静止、消极,但并非绝对。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 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四)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 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 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 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行为的前提是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在 认定时,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和对象,时限:应是行为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 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 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 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是 否仅限于违法行为,是一个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违法行为 还是合法行为,既然由于它而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就有义务 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当然,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