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13 人类两种相异的活动°,各各需要有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 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家常]生活既不属于生产而为行为, 那么[家]奴作为生活的工具,就仅仅是人生行为方面的从 属≌。 又,所谓“一件用品”(“一笔财产”)原来是指家产中 的一个部分而言,家产既有所属,那么每一件用品(财产)不 仅属于全部家产,又应当属于那应用用品的人(财产的所有 者)。这样,以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 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个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 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 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 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 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列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 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 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 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③ 制造”或“生产”和“行为”或“活动”之别,参看《尼伦》卷六章四 章五。这里的“行为”指同生产活动相对的消费活动:另一组相对的意义为前者 指勤劳的体力活动,后者指闲暇的德操和文化活动。 ②由上文织梭和琴拨句以及衣服或床句分析无生命工具为生产和消费两 类:有生命的工具也应该分别为从事生产的“农奴”和从事家务(消费)的“家 奴”两类 ③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关于奴隶的 界说和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别,参看本书卷六;又《形上》卷一、卷十二
人 类 两 种 相 异 的 活 动 ① , 各 各 需 要 有 适 当 的 工 具 , 因 此 工 具 也 得 有 两 种 相 应 的 差 别 。 [ 家 常 ] 生 活 既 不 属 于 生 产 而 为 行 为 , 那 么 [ 家 ] 奴 作 为 生 活 的 工 具 , 就 仅 仅 是 人 生 行 为 方 面 的 从 属 ② 。 又 , 所 谓 “ 一 件 用 品 ” ( “ 一 笔 财 产 ” ) 原 来 是 指 家 产 中 的 一 个 部 分 而 言 , 家 产 既 有 所 属 , 那 么 每 一 件 用 品 ( 财 产 ) 不 仅 属 于 全 部 家 产 , 又 应 当 属 于 那 应 用 用 品 的 人 ( 财 产 的 所 有 者 ) 。 这 样 , 以 一 个 家 庭 来 说 , 谁 是 主 人 的 奴 隶 和 谁 是 奴 隶 的 主 人 , 原 来 都 是 家 庭 的 一 个 部 分 , 但 奴 隶 作 为 用 品 ( 财 产 ) 而 言 , 即 这 一 笔 财 产 , 应 该 完 全 属 于 运 用 他 的 人 , 而 主 人 [ 就 另 有 家 务 管 理 以 外 的 自 由 生 活 而 言 ] 便 不 属 于 奴 隶 。 于 是 我 们 可 以 明 了 奴 隶 的 性 质 和 他 的 本 分 了 : ( 1 ) 任 何 人 在 本 性 上 不 属 于 自 己 的 人 格 而 从 属 于 列 人 , 则 自 然 而 为 奴 隶 ; ( 2 ) 任 何 人 既 然 成 为 一 笔 财 产 ( 一 件 用 品 ) , 就 应 当 成 为 别 人 的 所 有 物 ; ( 3 ) 这 笔 财 产 就 在 生 活 行 为 上 被 当 作 一 件 工 具 , 这 种 工 具 是 和 其 所 有 者 可 以 分 离 的 ③ 。 政 治 学 1 3 ① ② ③ 奴 隶 和 奴 隶 主 可 以 分 离 , 意 思 是 主 人 可 以 转 让 或 出 卖 奴 隶 。 关 于 奴 隶 的 界 说 和 奴 隶 与 自 由 人 的 区 别 , 参 看 本 书 卷 六 ; 又 《 形 上 》 卷 一 、 卷 十 二 。 由 上 文 织 梭 和 琴 拨 句 以 及 衣 服 或 床 句 分 析 无 生 命 工 具 为 生 产 和 消 费 两 类 ; 有 生 命 的 工 具 也 应 该 分 别 为 从 事 生 产 的 “ 农 奴 ” 和 从 事 家 务 ( 消 费 ) 的 “ 家 奴 ” 两 类 。 “ 制 造 ” 或 “ 生 产 ” 和 “ 行 为 ” 或 “ 活 动 ” 之 别 , 参 看 《 尼 伦 》 卷 六 章 四 章 五 。 这 里 的 “ 行 为 ” 指 同 生 产 活 动 相 对 的 消 费 活 动 ; 另 一 组 相 对 的 意 义 为 前 者 指 勤 劳 的 体 力 活 动 , 后 者 指 闲 暇 的 德 操 和 文 化 活 动
政治学 章五其次,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 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 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 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①。世上有统治和被统 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 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 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 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 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 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 [例如人身]或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 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 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无生命事物,例如一支乐曲, 其中也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但这类事例牵 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 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 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关于这样的生物,我 们应当注意到他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我们所要考 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 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我们绝对不可拿那些处于腐坏 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确是腐坏了的或[暂 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一他们既丧失自然本性, ①下文所作说明涉及理论和事实而偏重理
章 五 其 次 , 我 们 应 该 研 究 上 述 那 样 的 奴 隶 是 否 天 然 存 在 于 世 上 ; 对 于 这 样 的 人 , 奴 役 恰 好 是 他 的 本 分 而 且 也 是 合 法 的 制 度 , 或 者 相 反 , 一 切 奴 役 都 违 反 自 然 ? 这 个 问 题 , 无 论 依 照 理 智 或 根 据 事 实 都 不 难 予 以 解 答 ① 。 世 上 有 统 治 和 被 统 治 的 区 分 , 这 不 仅 事 属 必 需 , 实 际 上 也 是 有 利 益 的 ; 有 些 人 在 诞 生 时 就 注 定 将 是 被 统 治 者 , 另 外 一 些 人 则 注 定 将 是 统 治 者 。 统 治 者 和 被 统 治 者 的 种 类 为 数 很 多 。 被 统 治 者 的 种 类 较 良 好 , 则 统 治 者 也 就 较 优 , — — 例 如 对 于 人 的 管 理 就 优 于 管 理 牲 畜 。 因 为 一 方 主 治 , 另 一 方 受 命 而 行 , 两 者 合 力 , 就 可 完 成 一 项 事 业 , 合 作 的 两 方 较 高 , 所 完 成 的 事 业 也 就 较 高 。 一 切 事 物 如 果 由 若 干 部 分 组 合 而 成 一 个 集 体 , 无 论 它 是 延 续 体 [ 例 如 人 身 ] 或 是 非 延 续 体 [ 例 如 主 奴 组 合 ] , 各 个 部 分 常 常 明 显 地 有 统 治 和 被 统 治 的 分 别 。 这 种 情 况 见 于 自 然 界 有 生 命 的 事 物 , 也 见 于 无 生 命 的 事 物 ; 无 生 命 事 物 , 例 如 一 支 乐 曲 , 其 中 也 一 定 存 在 某 种 主 导 [ 和 辅 佐 ] 的 原 则 。 但 这 类 事 例 牵 涉 得 太 广 泛 了 ; 我 们 这 里 应 该 限 于 生 物 的 范 围 而 举 出 其 中 最 高 级 的 组 合 , 即 灵 魂 和 身 体 , 前 者 自 然 地 为 人 们 的 统 治 部 分 而 后 者 自 然 地 为 被 统 治 ( 从 属 ) 部 分 。 关 于 这 样 的 生 物 , 我 们 应 当 注 意 到 他 保 持 在 健 全 的 自 然 状 态 的 场 合 ; 我 们 所 要 考 察 的 就 应 该 是 灵 魂 和 身 体 都 在 最 优 良 状 态 中 的 人 , 这 种 人 , 灵 魂 统 治 着 他 的 身 体 是 明 确 的 。 我 们 绝 对 不 可 拿 那 些 处 于 腐 坏 状 态 而 丧 失 本 性 的 人 作 为 例 子 , 那 些 确 是 腐 坏 了 的 或 [ 暂 时 ] 腐 坏 了 的 人 , 情 况 便 恰 恰 相 反 — — 他 们 既 丧 失 自 然 本 性 , 1 4 政 治 学 ① 下 文 所 作 说 明 涉 及 理 论 和 事 实 而 偏 重 理 论
政治学 身体就统治着灵魂。 无生命事物姑且置而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 以见到——一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 专制和共和(宪政)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掌握着主 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 威①。这是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 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2,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 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 [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显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间 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 情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 为驯良。又,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 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是普遍 适用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 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一一例如在专用体力的职务而且 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一那 么,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 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被统治于一位主人,对于他实 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 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 ①参看柏拉图:《斐多篇》( Phaedo)80A。 ②灵魂的“理智部分”和“理性”(人心)相应,无理智部分与“情欲” 欲望)和“身体”相应:参看本卷、卷七
身 体 就 统 治 着 灵 魂 。 无 生 命 事 物 姑 且 置 而 不 论 , 就 生 物 界 的 现 象 说 , 我 们 可 以 见 到 — — 也 可 以 说 , 在 这 一 方 面 方 始 可 以 确 切 地 见 到 — — 专 制 和 共 和 ( 宪 政 ) 两 种 体 制 : 灵 魂 的 统 治 身 体 就 掌 握 着 主 人 的 权 威 而 理 性 的 节 制 情 欲 则 类 似 一 位 政 治 家 或 君 王 的 权 威 ① 。 这 是 明 显 的 , 身 体 的 从 属 于 灵 魂 ( 人 心 ) 和 灵 魂 的 情 欲 部 分 的 受 治 于 理 性 及 其 理 智 部 分 ② , 总 是 合 乎 自 然 而 有 益 的 ; 要 是 两 者 平 行 , 或 者 倒 转 了 相 互 的 关 系 , 就 常 常 是 有 害 的 。 [ 人 生 内 心 的 这 种 现 象 也 表 显 于 其 外 表 生 活 ; ] 灵 魂 和 身 体 间 的 关 系 也 适 用 于 人 兽 之 间 的 关 系 。 驯 养 动 物 比 野 生 动 物 的 性 情 为 善 良 , 而 一 切 动 物 都 因 受 到 人 的 管 理 而 得 以 保 全 , 并 更 为 驯 良 。 又 , 男 女 间 的 关 系 也 自 然 地 存 在 着 高 低 的 分 别 , 也 就 是 统 治 和 被 统 治 的 关 系 。 这 种 原 则 在 一 切 人 类 之 间 是 普 遍 适 用 的 。 这 里 我 们 就 可 以 结 论 说 , 人 类 的 分 别 若 符 合 于 身 体 和 灵 魂 , 或 人 和 兽 的 分 别 , — — 例 如 在 专 用 体 力 的 职 务 而 且 只 有 在 体 力 方 面 显 示 优 胜 的 人 们 , 就 显 然 有 这 种 分 别 — — 那 么 , 凡 是 这 种 只 有 体 力 的 卑 下 的 这 一 级 就 自 然 地 应 该 成 为 奴 隶 , 而 且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 能 够 被 统 治 于 一 位 主 人 , 对 于 他 实 际 上 较 为 合 宜 而 且 有 益 。 所 以 , 凡 自 己 缺 乏 理 智 , 仅 能 感 应 别 人 的 理 智 的 , 就 可 以 成 为 而 且 确 实 成 为 别 人 的 财 产 ( 用 政 治 学 1 5 ① ② 灵 魂 的 “ 理 智 部 分 ” 和 “ 理 性 ” ( 人 心 ) 相 应 , 无 理 智 部 分 与 “ 情 欲 ” ( 欲 望 ) 和 “ 身 体 ” 相 应 ; 参 看 本 卷 、 卷 七 。 参 看 柏 拉 图 : 《 斐 多 篇 》 ( P h a e d o ) 8 0 A
政治学 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它动物, 其它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依照各自的秉赋(本 能)活动。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很小的:两 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 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言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 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 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 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的事 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 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但 这些例外不足为凭,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 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那么,大 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做他的奴 隶了①。虽然灵魂的优劣凭身体的优劣难于辨识,这个原则如 果已适用于身体方面的差异,则根据灵魂方面的差异来确定 人们主奴的区别就更加合法了。这样,非常明显,世上有些 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 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 章六但是,不难见到,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也持有他们的 ①以体格俊美和粗陋分别人类的等级为重视人体美的古希腊人所特有的 观念。柏拉图:《政治家篇》301D-E、本书卷七都以体格和灵魂两者并论人类的
品 ) , 这 种 人 就 天 然 是 奴 隶 。 这 里 , 他 还 是 有 别 于 其 它 动 物 , 其 它 动 物 对 于 人 的 理 智 没 有 感 应 , 只 是 依 照 各 自 的 秉 赋 ( 本 能 ) 活 动 。 但 奴 隶 的 被 应 用 于 劳 役 同 驯 畜 的 差 别 是 很 小 的 ; 两 者 都 只 以 体 力 供 应 主 人 的 日 常 需 要 。 [ 如 果 不 谈 心 理 现 象 , 而 专 言 身 体 , ] 自 然 所 赋 予 自 由 人 和 奴 隶 的 体 格 也 是 有 些 差 异 的 , 奴 隶 的 体 格 总 是 强 壮 有 力 , 适 于 劳 役 , 自 由 人 的 体 格 则 较 为 俊 美 , 对 劳 役 便 非 其 所 长 , 而 宜 于 政 治 生 活 — — 政 治 生 活 包 括 战 时 的 军 事 工 作 和 平 时 的 事 业 。 可 是 , 反 乎 自 然 的 事 例 仍 然 时 常 遭 遇 到 ; 有 些 奴 隶 的 体 格 也 像 自 由 人 那 么 俊 美 , 有 些 奴 隶 还 具 备 自 由 人 的 灵 魂 。 但 这 些 例 外 不 足 为 凭 , 自 然 所 赋 予 人 类 的 体 格 既 有 区 别 而 且 区 别 的 程 度 竟 有 如 神 像 和 人 像 之 间 那 样 的 优 劣 分 明 , 那 么 , 大 家 应 该 承 认 体 格 比 较 卑 劣 的 人 要 从 属 于 较 高 的 人 而 做 他 的 奴 隶 了 ① 。 虽 然 灵 魂 的 优 劣 凭 身 体 的 优 劣 难 于 辨 识 , 这 个 原 则 如 果 已 适 用 于 身 体 方 面 的 差 异 , 则 根 据 灵 魂 方 面 的 差 异 来 确 定 人 们 主 奴 的 区 别 就 更 加 合 法 了 。 这 样 , 非 常 明 显 , 世 上 有 些 人 天 赋 有 自 由 的 本 性 , 另 一 些 人 则 自 然 地 成 为 奴 隶 , 对 于 后 者 , 奴 役 既 属 有 益 , 而 且 也 是 正 当 的 。 章 六 但 是 , 不 难 见 到 , 反 对 上 述 理 论 的 人 也 持 有 他 们 的 1 6 政 治 学 ① 以 体 格 俊 美 和 粗 陋 分 别 人 类 的 等 级 为 重 视 人 体 美 的 古 希 腊 人 所 特 有 的 观 念 。 柏 拉 图 : 《 政 治 家 篇 》 3 0 1 D - E 、 本 书 卷 七 都 以 体 格 和 灵 魂 两 者 并 论 人 类 的 高 卑
政治学 17 正当理由。“奴役”和“奴隶”两词都有两方面的含义。[在 上面所说明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 役。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一凡战败者都归 战胜者所有。好多法家谴责这种常例所立奴役的原则而控诉 它为非法:他们认为力弱者应该从属于强有力者这种专重强 权的观念[不合法理,]是可憎的。对于这种原则的或是或非, 就是贤哲们也不免意见纷歧。这个争议的根源和足以混淆双 方论据的地方是这样的:人们假定了足以制服他人的最大权 能必须是具有[物质]装备的[精神]品德,所以,在战 斗中,胜利的人,应该是具有优良品德的。既然把权能联系 到某些品德,使有力者同时也成了有德者,双方的争点由此 转到了正义问题(是否合法?)。一方认为必须存在相互的善 意,这才合乎正义(合法),[凭惯例而起的强迫奴役是不合 法的;]另一方认为优胜劣败的规律一任强者为主、弱者为奴, 就是正义[而奴役自属合法]。要是澄清双方持论的混淆点, 可见争论双方都有谬误而并不完美,我们还是维持尚善的宗 旨,认为主奴关系应该以善良和卑恶为准则。 有些人一面坚持由战争成例所造成的奴役为合乎正义 因为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一而另一方面 ①“装备”(卷七章一,译“配属”亦取装备之意),或译“手段”、“方法 参看卷七 ②亚氏不承认强权为含有善德而合乎正义,他否定由战争造成的强迫奴 役,认为这是不合自然的。但他认为人类德能天生有差异,像劣种从属于优种的 奴役,就合乎自然
正 当 理 由 。 “ 奴 役 ” 和 “ 奴 隶 ” 两 词 都 有 两 方 面 的 含 义 。 [ 在 上 面 所 说 明 的 自 然 奴 隶 之 外 , ] 还 有 一 类 法 定 奴 隶 和 强 迫 奴 役 。 这 里 所 指 的 法 律 就 是 战 争 的 一 些 常 例 — — 凡 战 败 者 都 归 战 胜 者 所 有 。 好 多 法 家 谴 责 这 种 常 例 所 立 奴 役 的 原 则 而 控 诉 它 为 非 法 : 他 们 认 为 力 弱 者 应 该 从 属 于 强 有 力 者 这 种 专 重 强 权 的 观 念 [ 不 合 法 理 , ] 是 可 憎 的 。 对 于 这 种 原 则 的 或 是 或 非 , 就 是 贤 哲 们 也 不 免 意 见 纷 歧 。 这 个 争 议 的 根 源 和 足 以 混 淆 双 方 论 据 的 地 方 是 这 样 的 : 人 们 假 定 了 足 以 制 服 他 人 的 最 大 权 能 必 须 是 具 有 [ 物 质 ] 装 备 ① 的 [ 精 神 ] 品 德 , 所 以 , 在 战 斗 中 , 胜 利 的 人 , 应 该 是 具 有 优 良 品 德 的 。 既 然 把 权 能 联 系 到 某 些 品 德 , 使 有 力 者 同 时 也 成 了 有 德 者 , 双 方 的 争 点 由 此 转 到 了 正 义 问 题 ( 是 否 合 法 ? ) 。 一 方 认 为 必 须 存 在 相 互 的 善 意 , 这 才 合 乎 正 义 ( 合 法 ) , [ 凭 惯 例 而 起 的 强 迫 奴 役 是 不 合 法 的 ; ] 另 一 方 认 为 优 胜 劣 败 的 规 律 一 任 强 者 为 主 、 弱 者 为 奴 , 就 是 正 义 [ 而 奴 役 自 属 合 法 ] 。 要 是 澄 清 双 方 持 论 的 混 淆 点 , 可 见 争 论 双 方 都 有 谬 误 而 并 不 完 美 , 我 们 还 是 维 持 尚 善 的 宗 旨 , 认 为 主 奴 关 系 应 该 以 善 良 和 卑 恶 为 准 则 ② 。 有 些 人 一 面 坚 持 由 战 争 成 例 所 造 成 的 奴 役 为 合 乎 正 义 — — 因 为 法 律 或 成 例 就 是 正 义 的 一 种 衍 生 物 — — 而 另 一 方 面 政 治 学 1 7 ① ② 亚 氏 不 承 认 强 权 为 含 有 善 德 而 合 乎 正 义 , 他 否 定 由 战 争 造 成 的 强 迫 奴 役 , 认 为 这 是 不 合 自 然 的 。 但 他 认 为 人 类 德 能 天 生 有 差 异 , 像 劣 种 从 属 于 优 种 的 奴 役 , 就 合 乎 自 然 。 “ 装 备 ” ( 卷 七 章 一 , 译 “ 配 属 ” 亦 取 装 备 之 意 ) , 或 译 “ 手 段 ” 、 “ 方 法 ” 。 参 看 卷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