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政治学 却自相矛盾:首先,他们承认发生战争的原因也可能是不义 的,其次,他们又知道凡是身心不应当被奴役的人实际上就 不应该降为奴隶。如果依照他们所坚持的原则,虽是最优良 的氏族,自己或其父母一旦身为战俘而被卖为奴,自身及其 子孙,就应该永远沦为奴隶了。希腊人谁都不乐意称优良的 希腊种人为奴隶,他们宁愿将奴隶这个名称局限于野蛮人 (外邦人)≌,[而他们实际上却又承认战俘可用作奴隶。撇除 他们思想上的矛盾,]大家真正这里亚氏行文应用着他惯常的 方式:先列举两种敌对论点,然后寻取可以“疏通或消解双 方的论点”的途径,以显示双方所持论点都是片面的。 的命意就落在我们前面所说“自然奴隶”上面了。在他 们看来,世上有些人[野蛮族]到处都应该是奴隶,本性上 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希腊人]到处都应该自由,本性上就 ①马其顿入侵希腊半岛各邦的前期,雅典反马其顿的民主党人莱喀古士 LYcurgus)曾创制法令,禁止雅典人购买战俘中的自由人为奴隶。亚里士多德那 时年五十五岁,在雅典讲学。这一节维护自然奴役、反对强迫奴役的议论是违反 马其顿制度而拥护莱喀古士主张的。但亚氏当时又是被敌视为倾向马其顿而反对 民主雅典的。 ②希腊人称非希腊人为“吧尔吧”人,犹如犹太人称非犹太人为“外邦 人”( gentiles)。希罗多德:《希腊波斯战争史》 (Herodotus, Historiae)卷二 说,埃及人称非埃及人为“异舌”,即“异语之人”,也好像中国古代黄河流域各 族称吴楚为南蛮“鴃舌”之人。阿里斯多芳:《群鸟》《 aristophanes, Avibus)119: 戴胜以希腊语教“异邦鸟”,各鸟既习希腊语,就自称为“希腊鸟”。随后,希腊 人卑视外邦人,以“吧尔吧里哥”作为“野蛮的”形容词(约在公元前第五第四 世纪间始流行),而视波斯、意大利、黑海两岸欧亚各民族都是“野蛮民族”。罗 马兴起后也相承而称罗马和希腊以外各族为“野蛮人”( barbaries)
却 自 相 矛 盾 : 首 先 , 他 们 承 认 发 生 战 争 的 原 因 也 可 能 是 不 义 的 , 其 次 , 他 们 又 知 道 凡 是 身 心 不 应 当 被 奴 役 的 人 实 际 上 就 不 应 该 降 为 奴 隶 。 如 果 依 照 他 们 所 坚 持 的 原 则 , 虽 是 最 优 良 的 氏 族 , 自 己 或 其 父 母 一 旦 身 为 战 俘 而 被 卖 为 奴 , 自 身 及 其 子 孙 , 就 应 该 永 远 沦 为 奴 隶 了 ① 。 希 腊 人 谁 都 不 乐 意 称 优 良 的 希 腊 种 人 为 奴 隶 , 他 们 宁 愿 将 奴 隶 这 个 名 称 局 限 于 野 蛮 人 ( 外 邦 人 ) ② , [ 而 他 们 实 际 上 却 又 承 认 战 俘 可 用 作 奴 隶 。 撇 除 他 们 思 想 上 的 矛 盾 , ] 大 家 真 正 这 里 亚 氏 行 文 应 用 着 他 惯 常 的 方 式 : 先 列 举 两 种 敌 对 论 点 , 然 后 寻 取 可 以 “ 疏 通 或 消 解 双 方 的 论 点 ” 的 途 径 , 以 显 示 双 方 所 持 论 点 都 是 片 面 的 。 的 命 意 就 落 在 我 们 前 面 所 说 “ 自 然 奴 隶 ” 上 面 了 。 在 他 们 看 来 , 世 上 有 些 人 [ 野 蛮 族 ] 到 处 都 应 该 是 奴 隶 , 本 性 上 就 是 奴 隶 , 另 一 些 人 [ 希 腊 人 ] 到 处 都 应 该 自 由 , 本 性 上 就 1 8 政 治 学 ① ② 希 腊 人 称 非 希 腊 人 为 “ 吧 尔 吧 ” 人 , 犹 如 犹 太 人 称 非 犹 太 人 为 “ 外 邦 人 ” ( g e n t i l e s ) 。 希 罗 多 德 : 《 希 腊 波 斯 战 争 史 》 ( H e r o d o t u s , H i s t o r i a e ) 卷 二 1 5 8 说 , 埃 及 人 称 非 埃 及 人 为 “ 异 舌 ” , 即 “ 异 语 之 人 ” , 也 好 像 中 国 古 代 黄 河 流 域 各 族 称 吴 楚 为 南 蛮 “ 鴃 舌 ” 之 人 。 阿 里 斯 多 芳 : 《 群 鸟 》 ( A r i s t o p h a n e s , A v i b u s ) 1 1 9 : 戴 胜 以 希 腊 语 教 “ 异 邦 鸟 ” , 各 鸟 既 习 希 腊 语 , 就 自 称 为 “ 希 腊 鸟 ” 。 随 后 , 希 腊 人 卑 视 外 邦 人 , 以 “ 吧 尔 吧 里 哥 ” 作 为 “ 野 蛮 的 ” 形 容 词 ( 约 在 公 元 前 第 五 第 四 世 纪 间 始 流 行 ) , 而 视 波 斯 、 意 大 利 、 黑 海 两 岸 欧 亚 各 民 族 都 是 “ 野 蛮 民 族 ” 。 罗 马 兴 起 后 也 相 承 而 称 罗 马 和 希 腊 以 外 各 族 为 “ 野 蛮 人 ” ( b a r b a r i e s ) 。 马 其 顿 入 侵 希 腊 半 岛 各 邦 的 前 期 , 雅 典 反 马 其 顿 的 民 主 党 人 莱 喀 古 士 ( L y c u r g u s ) 曾 创 制 法 令 , 禁 止 雅 典 人 购 买 战 俘 中 的 自 由 人 为 奴 隶 。 亚 里 士 多 德 那 时 年 五 十 五 岁 , 在 雅 典 讲 学 。 这 一 节 维 护 自 然 奴 役 、 反 对 强 迫 奴 役 的 议 论 是 违 反 马 其 顿 制 度 而 拥 护 莱 喀 古 士 主 张 的 。 但 亚 氏 当 时 又 是 被 敌 视 为 倾 向 马 其 顿 而 反 对 民 主 雅 典 的
政治学 是自由人。由奴性所引起的观念,也适用于优种(贵族)的 观念。希腊人以优种(贵族)自居,不仅在本国是优种,就 是到世界任何地方,都应该是优种,他们认为外邦人只在本 国内可以优种(贵族)自居,[到了别国,就显得并不优 良]——这样,优种就得分成两类,一类是绝对的优良和自 由,另一类就不是绝对的。西奥德克底剧本中海伦娜说 双亲皆出于神裔, 谁得辱呼我为婢?” 这些措辞所含蓄的意思就在以品德的善恶为奴隶和自由 人以及劣种和优种的判别≌。照他们的想法,人生人,兽生兽, 善人的后裔也应该是善人。这虽然确实是自然的本旨,但自 然也不能常常如愿地维持这样的规律 上述议论的纷歧显然是有根据的,现在所有的奴隶或自 由人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自然奴隶或自然自由人。同样,很明 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 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 就有益而合乎正义。谁要是滥用或误用主人的权威,那就必 参看挪克编哂西奥德克底残篇》( Theodectes, Fragm.) ②《斯特累波》66页:“埃拉托斯叙尼说,有人屡屡教导亚历山大要以希腊 人为友,以外邦(野蛮民族)人为敌。人类毋宁以品德的善恶为别,不宜以希腊 和外邦(国境或言语)为别。”这里好像埃拉托斯叙尼(公元前第三世纪下叶)正 在批评亚里士多德的民族思想。但本书这一节,亚氏也确实抱有埃拉托斯叙尼的 大同思想。这类大同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腓力》 G socrates, Philippus)154 节和柏拉图:《政治家篇》262
是 自 由 人 。 由 奴 性 所 引 起 的 观 念 , 也 适 用 于 优 种 ( 贵 族 ) 的 观 念 。 希 腊 人 以 优 种 ( 贵 族 ) 自 居 , 不 仅 在 本 国 是 优 种 , 就 是 到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 都 应 该 是 优 种 , 他 们 认 为 外 邦 人 只 在 本 国 内 可 以 优 种 ( 贵 族 ) 自 居 , [ 到 了 别 国 , 就 显 得 并 不 优 良 ] — — 这 样 , 优 种 就 得 分 成 两 类 , 一 类 是 绝 对 的 优 良 和 自 由 , 另 一 类 就 不 是 绝 对 的 。 西 奥 德 克 底 剧 本 中 海 伦 娜 说 ① : “ 双 亲 皆 出 于 神 裔 , 谁 得 辱 呼 我 为 婢 ? ” 这 些 措 辞 所 含 蓄 的 意 思 就 在 以 品 德 的 善 恶 为 奴 隶 和 自 由 人 以 及 劣 种 和 优 种 的 判 别 ② 。 照 他 们 的 想 法 , 人 生 人 , 兽 生 兽 , 善 人 的 后 裔 也 应 该 是 善 人 。 这 虽 然 确 实 是 自 然 的 本 旨 , 但 自 然 也 不 能 常 常 如 愿 地 维 持 这 样 的 规 律 。 上 述 议 论 的 纷 歧 显 然 是 有 根 据 的 , 现 在 所 有 的 奴 隶 或 自 由 人 实 际 上 并 不 完 全 是 自 然 奴 隶 或 自 然 自 由 人 。 同 样 , 很 明 显 , 人 类 确 实 原 来 存 在 着 自 然 奴 隶 和 自 然 自 由 人 的 区 别 , 前 者 为 奴 , 后 者 为 主 , 各 随 其 天 赋 的 本 分 而 成 为 统 治 和 从 属 , 这 就 有 益 而 合 乎 正 义 。 谁 要 是 滥 用 或 误 用 主 人 的 权 威 , 那 就 必 政 治 学 1 9 ① ② 《 斯 特 累 波 》 6 6 页 : “ 埃 拉 托 斯 叙 尼 说 , 有 人 屡 屡 教 导 亚 历 山 大 要 以 希 腊 人 为 友 , 以 外 邦 ( 野 蛮 民 族 ) 人 为 敌 。 人 类 毋 宁 以 品 德 的 善 恶 为 别 , 不 宜 以 希 腊 和 外 邦 ( 国 境 或 言 语 ) 为 别 。 ” 这 里 好 像 埃 拉 托 斯 叙 尼 ( 公 元 前 第 三 世 纪 下 叶 ) 正 在 批 评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民 族 思 想 。 但 本 书 这 一 节 , 亚 氏 也 确 实 抱 有 埃 拉 托 斯 叙 尼 的 大 同 思 想 。 这 类 大 同 思 想 也 见 于 伊 索 格 拉 底 : 《 腓 力 》 ( I s o c r a t e s , P h i l i p p u s ) 1 5 4 节 和 柏 拉 图 : 《 政 治 家 篇 》 2 6 2 D 。 参 看 挪 克 编 《 西 奥 德 克 底 残 篇 》 ( T h e o d e c t e s , F r a g m . ) 3
政治学 然损害主奴双方的利益。部分和全体,有如身体和灵魂,必 然利害相同:奴隶和主人虽是两个不同的人身,但从主奴体 系上说,奴隶就成为从属于主人的一个部分。在合乎自然的 奴隶体系中,两者各尽自己的职分,这就存在着友爱和共 同利益。但凭借权力和法律所造成的强迫奴役,情况恰恰相 反[那里将充塞着仇恨和利害的冲突]。 章七从以上的一些分析,已经可以见到主人的权威异于 政治家的权威,各种权威(统治制度),并不像有些思想家所 说,全都相同。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主人所管辖的 则为奴隶。家务管理由一个君主式的家长掌握,各家家长 以君臣形式统率其附从的家属;至于政治家所执掌的则为平 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固然,家主之为家主由于他 的本分,并不因为他具有家主学术,奴隶和自由人也各凭本 分而为奴隶和自由人,但是,这里仍然可以各自具有一门家 主学术和一门奴隶学术。所谓奴隶学术大概就是那位叙拉古 ①“主奴间的友谊”详见《尼伦》卷八章十一,其大意说:“奴隶作为奴隶 和主人异格,不讲友爱:但主奴既同为人类,自然存在着人间之爱。”照这个论点 说,奴隶就不应单纯地被当作生产或行为的工具 ②参看上文注。有些思想家是指柏拉图等。柏拉图认为政务和家务其道相 通。这里亚氏分析希腊城邦的平民和共和各政体为自由人间的治理,异乎主奴体 系。家主类似君王只合于君主之邦。“野蛮”民族大都实行王制:希腊诸城邦到古 典时代,王室已很少了。 ③这里所说“家务”,除主奴外兼及夫妇、父子,三进都由“家长人主治。 ④参看柏拉图:《政治家篇》259C、2930
然 损 害 主 奴 双 方 的 利 益 。 部 分 和 全 体 , 有 如 身 体 和 灵 魂 , 必 然 利 害 相 同 ; 奴 隶 和 主 人 虽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人 身 , 但 从 主 奴 体 系 上 说 , 奴 隶 就 成 为 从 属 于 主 人 的 一 个 部 分 。 在 合 乎 自 然 的 奴 隶 体 系 中 , 两 者 各 尽 自 己 的 职 分 , 这 就 存 在 着 友 爱 ① 和 共 同 利 益 。 但 凭 借 权 力 和 法 律 所 造 成 的 强 迫 奴 役 , 情 况 恰 恰 相 反 [ 那 里 将 充 塞 着 仇 恨 和 利 害 的 冲 突 ] 。 章 七 从 以 上 的 一 些 分 析 , 已 经 可 以 见 到 主 人 的 权 威 异 于 政 治 家 的 权 威 , 各 种 权 威 ( 统 治 制 度 ) , 并 不 像 有 些 思 想 家 所 说 ② , 全 都 相 同 。 政 治 家 所 治 理 的 人 是 自 由 人 : 主 人 所 管 辖 的 则 为 奴 隶 。 家 务 ③ 管 理 由 一 个 君 主 式 的 家 长 掌 握 , 各 家 家 长 以 君 臣 形 式 统 率 其 附 从 的 家 属 ; 至 于 政 治 家 所 执 掌 的 则 为 平 等 的 自 由 人 之 间 所 付 托 的 权 威 。 固 然 , 家 主 之 为 家 主 由 于 他 的 本 分 , 并 不 因 为 他 具 有 家 主 学 术 ④ , 奴 隶 和 自 由 人 也 各 凭 本 分 而 为 奴 隶 和 自 由 人 , 但 是 , 这 里 仍 然 可 以 各 自 具 有 一 门 家 主 学 术 和 一 门 奴 隶 学 术 。 所 谓 奴 隶 学 术 大 概 就 是 那 位 叙 拉 古 2 0 政 治 学 ① ② ③ ④ 参 看 柏 拉 图 : 《 政 治 家 篇 》 2 5 9 C 、 2 9 3 C 。 这 里 所 说 “ 家 务 ” , 除 主 奴 外 兼 及 夫 妇 、 父 子 , 三 进 都 由 “ 家 长 人 主 治 。 参 看 上 文 注 。 有 些 思 想 家 是 指 柏 拉 图 等 。 柏 拉 图 认 为 政 务 和 家 务 其 道 相 通 。 这 里 亚 氏 分 析 希 腊 城 邦 的 平 民 和 共 和 各 政 体 为 自 由 人 间 的 治 理 , 异 乎 主 奴 体 系 。 家 主 类 似 君 王 只 合 于 君 主 之 邦 。 “ 野 蛮 ” 民 族 大 都 实 行 王 制 ; 希 腊 诸 城 邦 到 古 典 时 代 , 王 室 已 很 少 了 。 “ 主 奴 间 的 友 谊 ” 详 见 《 尼 伦 》 卷 八 章 十 一 , 其 大 意 说 : “ 奴 隶 作 为 奴 隶 , 和 主 人 异 格 , 不 讲 友 爱 ; 但 主 奴 既 同 为 人 类 , 自 然 存 在 着 人 间 之 爱 。 ” 照 这 个 论 点 说 , 奴 隶 就 不 应 单 纯 地 被 当 作 生 产 或 行 为 的 工 具
政治学 人①所传授的本领,这位教师教导奴隶如何做好日常应做的 工作,借以收取微薄的报酬。奴隶学术还可以从日常劳务扩 充到专门技艺,例如烹饪②等家事科目。在奴隶的职分中,有 些工作[如给使杂役]虽属急需,却不如另一些[如专门技 艺]受人重视:所以有句谚语说:“奴隶有先后,主人有高 低”当然,所有这些学术仍然是奴隶们的鄙事。 至于主人的学术就着重在怎样运用奴隶,主人并不是由 于他占有多少奴隶而成为主人,能够运用奴隶,这才真正成 为主人。所谓家主学术既在运用奴隶,那就只需知道如何指 挥奴隶,使他们各尽所能,这样的学术实际上并不是怎么高 深或博大的学术④。因此,有些人需要摆脱家务的烦琐而从事 于政治业务或晢学硏究的,尽可把奴隶的管理委托给一个管 家人(执事) 说到如何依照合法手续获得奴隶,这就全然不同于为主 为奴的学术:这应当归属为战争技术和狩猎技术中的一个部 ①加梅拉留:《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经济学译文和疏释》 (Camerarius., Politicorum et O economicorum Aristotelis Interpretationes et explicar tones)45页说,这位叙拉古教师当即讽刺剧诗人费勒克拉底 (Pherecrates,盛年 公元前438)所作一个剧本的主角“奴隶教师”之类 ②马哈斐:《希腊社会生活》 Mahaffy, Social Life in Greece)287页 说,马其顿富室的厨师和医师都由奴隶担任,此风后来还盛行于希腊各邦。 ③这句谚语并见菲利蒙 (Philemon,和亚氏同时代作家)的喜剧《全能 者》 ancratiastes),迈恩纳克 M eineke)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2。 ④亚氏不重家主学术(家务管理),他的立论同色诺芬相异。色诺芬:经 》第十三、二十一等章说,治家犹治国,役使群奴,致其手足之勤,俾南亩 ,庭宇整秩,既是人生要务,亦为应予重视之一门学术
人 ① 所 传 授 的 本 领 , 这 位 教 师 教 导 奴 隶 如 何 做 好 日 常 应 做 的 工 作 , 借 以 收 取 微 薄 的 报 酬 。 奴 隶 学 术 还 可 以 从 日 常 劳 务 扩 充 到 专 门 技 艺 , 例 如 烹 饪 ② 等 家 事 科 目 。 在 奴 隶 的 职 分 中 , 有 些 工 作 [ 如 给 使 杂 役 ] 虽 属 急 需 , 却 不 如 另 一 些 [ 如 专 门 技 艺 ] 受 人 重 视 ; 所 以 有 句 谚 语 说 : “ 奴 隶 有 先 后 , 主 人 有 高 低 。 ” ③ 当 然 , 所 有 这 些 学 术 仍 然 是 奴 隶 们 的 鄙 事 。 至 于 主 人 的 学 术 就 着 重 在 怎 样 运 用 奴 隶 , 主 人 并 不 是 由 于 他 占 有 多 少 奴 隶 而 成 为 主 人 , 能 够 运 用 奴 隶 , 这 才 真 正 成 为 主 人 。 所 谓 家 主 学 术 既 在 运 用 奴 隶 , 那 就 只 需 知 道 如 何 指 挥 奴 隶 , 使 他 们 各 尽 所 能 , 这 样 的 学 术 实 际 上 并 不 是 怎 么 高 深 或 博 大 的 学 术 ④ 。 因 此 , 有 些 人 需 要 摆 脱 家 务 的 烦 琐 而 从 事 于 政 治 业 务 或 哲 学 研 究 的 , 尽 可 把 奴 隶 的 管 理 委 托 给 一 个 管 家 人 ( 执 事 ) 。 说 到 如 何 依 照 合 法 手 续 获 得 奴 隶 , 这 就 全 然 不 同 于 为 主 为 奴 的 学 术 ; 这 应 当 归 属 为 战 争 技 术 和 狩 猎 技 术 中 的 一 个 部 政 治 学 2 1 ① ② ③ ④ 亚 氏 不 重 家 主 学 术 ( 家 务 管 理 ) , 他 的 立 论 同 色 诺 芬 相 异 。 色 诺 芬 : 《 经 济 论 》 第 十 三 、 二 十 一 等 章 说 , 治 家 犹 治 国 , 役 使 群 奴 , 致 其 手 足 之 勤 , 俾 南 亩 丰 稔 , 庭 宇 整 秩 , 既 是 人 生 要 务 , 亦 为 应 予 重 视 之 一 门 学 术 。 这 句 谚 语 并 见 菲 利 蒙 ( P h i l e m o n , 和 亚 氏 同 时 代 作 家 ) 的 喜 剧 《 全 能 者 》 ( P a n c r a t i a s t e s ) , 迈 恩 纳 克 ( M e i n e k e ) 编 《 希 腊 喜 剧 残 篇 汇 编 》 2 。 马 哈 斐 : 《 希 腊 社 会 生 活 》 ( M a h a f f y , S o c i a l L i f e i n G r e e c e ) 2 8 7 页 说 , 马 其 顿 富 室 的 厨 师 和 医 师 都 由 奴 隶 担 任 , 此 风 后 来 还 盛 行 于 希 腊 各 邦 。 加 梅 拉 留 : 《 亚 里 士 多 德 政 治 学 与 经 济 学 译 文 和 疏 释 》 ( C a m e r a r i u s , P o l i t i c o r u m e t O e c o n o m i c o r u m A r i s t o t e l i s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e s e t e x p l i c a - t i o n e s ) 4 5 页 说 , 这 位 叙 拉 古 教 师 当 即 讽 刺 剧 诗 人 费 勒 克 拉 底 ( P h e r e c r a t e s , 盛 年 , 公 元 前 4 3 8 ) 所 作 一 个 剧 本 的 主 角 “ 奴 隶 教 师 ” 之 类
政治学 分0。这里,对于主奴的定义及其分别已说得够多了 章八前面已经说明,奴隶是财产的一个部分,照我 们惯常应用的方法③,现在当进而研究财产的一般问题并通 论致富方法④。这里应该首先考察获得财产的技术是否就是 家务管理,或只是家务的一个部分,或只是附属于家务的 个支节③;如果是附属性质,则我们还须分别其在性质上为类 于制梭技术的附属于织布技术;还是类于铸铜技术的附属于 造像技术。这两种各自附属于其主艺的副艺,性质有别,其 一为主艺的工具,另一则为主艺的材料。所谓“材料”,我是 指事物所由造成的原料:例如羊毛,织工用以制呢,青铜,雕 塑家用以铸像。显然,家务管理的技术不同于获得财产的技 术。后者的职务是供应[或供工具或给材料],前者的职务是 运用,家务管理技术不正是运用家财所供应的事物么? [如果说获得财产的技术的确不同于家务管理,]但这是 否是家务管理的一个部分或是另一门独立技术,仍然是一个 ①依照这句话,在战争中所得蛮族俘虏以及向蛮族地区猎取男女而用作奴 隶,亚氏都视为“自然奴隶”。参看卷七章十四 ②本卷章四 ③亚氏所谓“惯常应用的方法”是指由部分而及于全体的“分析”方法和 由胚胎追踪其形成的发生学的研究方法,即“溯源”方法。 ④“致富方法”,纽曼解释作“供应学术”,以与“消费学术”(“使用学 术”)相对,而成为经济学中的两门基本技术。本书中,这个名词的含义不甚明确 (一)有时把财富同于生活所需(财产),这就同于合乎自然的“获得财产技术” C二)常被用以指称不合乎自然的“获得金钱的方法”(例如下章)。C三)有时包 含一切合乎或不合乎自然、正当或不正当的致富方法。 这个问题已在章三提及
分 ① 。 这 里 , 对 于 主 奴 的 定 义 及 其 分 别 已 说 得 够 多 了 。 章 八 前 面 已 经 说 明 ② , 奴 隶 是 财 产 的 一 个 部 分 , 照 我 们 惯 常 应 用 的 方 法 ③ , 现 在 当 进 而 研 究 财 产 的 一 般 问 题 并 通 论 致 富 方 法 ④ 。 这 里 应 该 首 先 考 察 获 得 财 产 的 技 术 是 否 就 是 家 务 管 理 , 或 只 是 家 务 的 一 个 部 分 , 或 只 是 附 属 于 家 务 的 一 个 支 节 ⑤ ; 如 果 是 附 属 性 质 , 则 我 们 还 须 分 别 其 在 性 质 上 为 类 于 制 梭 技 术 的 附 属 于 织 布 技 术 ; 还 是 类 于 铸 铜 技 术 的 附 属 于 造 像 技 术 。 这 两 种 各 自 附 属 于 其 主 艺 的 副 艺 , 性 质 有 别 , 其 一 为 主 艺 的 工 具 , 另 一 则 为 主 艺 的 材 料 。 所 谓 “ 材 料 ” , 我 是 指 事 物 所 由 造 成 的 原 料 : 例 如 羊 毛 , 织 工 用 以 制 呢 , 青 铜 , 雕 塑 家 用 以 铸 像 。 显 然 , 家 务 管 理 的 技 术 不 同 于 获 得 财 产 的 技 术 。 后 者 的 职 务 是 供 应 [ 或 供 工 具 或 给 材 料 ] , 前 者 的 职 务 是 运 用 , 家 务 管 理 技 术 不 正 是 运 用 家 财 所 供 应 的 事 物 么 ? [ 如 果 说 获 得 财 产 的 技 术 的 确 不 同 于 家 务 管 理 , ] 但 这 是 否 是 家 务 管 理 的 一 个 部 分 或 是 另 一 门 独 立 技 术 , 仍 然 是 一 个 2 2 政 治 学 ① ② ③ ④ ⑤ 这 个 问 题 已 在 章 三 提 及 。 “ 致 富 方 法 ” , 纽 曼 解 释 作 “ 供 应 学 术 ” , 以 与 “ 消 费 学 术 ” ( “ 使 用 学 术 ” ) 相 对 , 而 成 为 经 济 学 中 的 两 门 基 本 技 术 。 本 书 中 , 这 个 名 词 的 含 义 不 甚 明 确 : ( 一 ) 有 时 把 财 富 同 于 生 活 所 需 ( 财 产 ) , 这 就 同 于 合 乎 自 然 的 “ 获 得 财 产 技 术 ” 。 ( 二 ) 常 被 用 以 指 称 不 合 乎 自 然 的 “ 获 得 金 钱 的 方 法 ” ( 例 如 下 章 ) 。 ( 三 ) 有 时 包 含 一 切 合 乎 或 不 合 乎 自 然 、 正 当 或 不 正 当 的 致 富 方 法 。 亚 氏 所 谓 “ 惯 常 应 用 的 方 法 ” 是 指 由 部 分 而 及 于 全 体 的 “ 分 析 ” 方 法 和 由 胚 胎 追 踪 其 形 成 的 发 生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 即 “ 溯 源 ” 方 法 。 本 卷 章 四 。 依 照 这 句 话 , 在 战 争 中 所 得 蛮 族 俘 虏 以 及 向 蛮 族 地 区 猎 取 男 女 而 用 作 奴 隶 , 亚 氏 都 视 为 “ 自 然 奴 隶 ” 。 参 看 卷 七 章 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