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本须知第2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投标担保 21.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1第1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 保证金或等同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 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1.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1.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 函原件(原件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印章的复印件)。投标 保函的格式,可参照第七章一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 内继续有效 (2)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 本”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印章的复印件) a.银行承兑汇票 b.银行保付支票 2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 绝 21.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20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 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21.6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前附表1第18项中允 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 行本须知第22.2款的规定 22.2如果前附表1第18项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
16 内本须知第 21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投标担保 21.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1第 17 项规定数额的投标 保证金或等同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 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21.6 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1.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 函原件(原件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印章的复印件)。投标 保函的格式,可参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天 内继续有效; (2)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 本 ” 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印章的复印件) a.银行承兑汇票; b.银行保付支票。 2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 绝。 2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 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7 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 7 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21.6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 2 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前附表1第18项中允 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 行本须知第22.2款的规定。 22.2 如果前附表1第18项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
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 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2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第19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 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 之处,以正本为准; 23.3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另外,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必须经投标人拟派出的项 目经理签字认可,商务标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23.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 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和技术标(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 封包装在在三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注明工 程编号、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然后,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函、商 务标和技术标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编号、工程 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4.2除了按本须知第24.1款所要求的包装和标记外,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 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上还应分别按前附表2第8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在此之前不得 开封 24.3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 加盖投标人公章 24.4无须提交技术标的,不用执行上述24.1、24.2、24.3款有关技术标的要求 25、投标截止时间 25.Ⅰ投标人应按前附表2第5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5.2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 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 止日期为准。 25.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按《深圳经济
17 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 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2 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第19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 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 之处,以正本为准; 23.3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另外,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必须经投标人拟派出的项 目经理签字认可,商务标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23.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 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 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和技术标(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 封包装在在三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注明工 程编号、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然后,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函、商 务标和技术标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编号、工程 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4.2 除了按本须知第24.1 款所要求的包装和标记外,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 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上还应分别按前附表2第8 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在此之前不得 开封。 24.3 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 加盖投标人公章。 24.4 无须提交技术标的,不用执行上述24.1、24.2、24.3款有关技术标的要求。 2 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2第5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5.2 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13 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 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 止日期为准。 25.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按《深圳经济
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重新组织招标。 26、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 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α4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 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7.3根据本须知第2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8、开标 28.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第2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8.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 理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8.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9 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8.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28.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8.6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开标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未按照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予以密 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23.3款规定加盖投标
18 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重新组织招标。 2 6、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 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 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24款 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 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7.3 根据本须知第2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 8、开标 28.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第2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8.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 理 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8.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4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8.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28.5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8.6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 9、开标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 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未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予以密 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本须知第 16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加盖投标
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或项目经理或注册造价 工程师未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函未按规定填写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投标报价上限。 8)未按12.2.2款规定提交《投标报价说明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或者该书面说明理由不 充分的 29.2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 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评标 3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0.1.1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1.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 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分别组建技术标、商 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0.1.3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 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 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30.1.4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代表在两人及以上的,不得集中在同 评审小组内且在每一评审小组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0.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开标后,自到授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 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
19 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或项目经理或注册造价 工程师未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函未按规定填写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投标报价上限。 (8)未按12.2.2款规定提交《投标报价说明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或者该书面说明理由不 充分的; 29.2 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 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评 标 3 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0.1.1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1.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 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分别组建技术标、商 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0.1.3 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 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 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30.1.4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代表在两人及以上的,不得集中在同 一评审小组内且在每一评审小组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0.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 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 开标后,自到授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 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2.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査符合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 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 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4.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判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 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 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 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 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 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5.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 3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 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5.1.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 后,凋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東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 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 3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6.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 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6.2.1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0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2.1 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审。 3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 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 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 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4.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判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 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 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 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4.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 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 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 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5.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 准; 35.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 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5.1.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 后,凋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 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 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 3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6.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 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6.2.1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