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1.规范一一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规范、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等静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2.事实一一关系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等动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3.意识一一观念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意识、法律学说和法学流派等理论的法律现象为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 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 1. 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 以法律规范、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等静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 2. 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 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等动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 3. 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 以法律意识、法律学说和法学流派等理论的法律现象为代表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二、法理学的案例【案例1-4】威尼斯历史上的“华立罗案”分析案例的主要目的是给各法学分支学科提供解决其具体实践问题的抽象理论基础。如果说各部门法的案例通常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使自已的理论能够解决具体甚至是微观法律实践的问题的话,那么,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则通常是具体问题抽象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对抽象,甚至是宏观的法律实践问题有普遍指导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二、法理学的案例 【案例1-4】威尼斯历史上的“华立罗案” 分析案例的主要目的是给各法学分支学科提供解决其具体实践问题的抽象理论基础。 如果说各部门法的案例通常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能够解决具体甚至是微观 法律实践的问题的话,那么,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则通常是具体问题抽象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对 抽象,甚至是宏观的法律实践问题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法理学案例相较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案例的特点:1.侧重研究意识一一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涉及规范一一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一一关系型的法律现象;2.即使是在研究规范一一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时,法理学也是从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角度、原理、范畴和方法切入的,因此其有别于各部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相较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案例的特点: 1. 侧重研究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涉及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 系型的法律现象; 2. 即使是在研究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时,法理学也是从一般的、 共同的、普遍的角度、原理、范畴和方法切入的,因此其有别于各部门法学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一般较之于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更为广泛。这种广泛性表现在:法理学案例分析不仅要涉及前述的规范一一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事实一一关系型的法律现象和意识一一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即法律现象本身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方法和手段,还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这些法律现象的背后的原因,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伦理道德的、传统习惯的,甚至宗教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法理学案例分析较之其他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与其他社会科学有更广泛和密切的联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 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一般较之于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更为广泛。 这种广泛性表现在:法理学案例分析不仅要涉及前述的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事实— —关系型的法律现象和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即法律现象本身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 方法和手段,还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这些法律现象的背后的原因,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 的、历史的、伦理道德的、传统习惯的,甚至宗教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法理学案例分析较之其 他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与其他社会科学有更广泛和密切的联系
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1.宏观角度的分析主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法律现象的,背后问题,或者说深层的问题。2.中观角度的分析主要涉及专门法律问题,或者说是法律本身的问题,直接与法的运行有关,是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基础。3.微观角度的分析更具有“个案”的性质,即在规范性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个别性调整,是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的结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inaRenmin University Press
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 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 1. 宏观角度的分析 主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法律现象的,背后问题,或者说深层的问题。 2. 中观角度的分析 主要涉及专门法律问题,或者说是法律本身的问题,直接与法的运行有关,是进行法律调整 的法律基础。 3. 微观角度的分析 更具有“个案”的性质,即在规范性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个别性调整,是规范性调整和个别 性调整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