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中同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 用,再加上维持该项目的持续劳动要求。这一征地使槐里的农地几乎威 少了/5(但对降低该村的农业税却没有什么补偿),对当时仍靠农业为 生的槐村经济是个沉重的打击。这对于该村随后走上了以户为本的“商 品生产”与商业的多元化发展道路至关重要。 1987年槐里男青年订婚总数的减少,可印证这一经济损害的严重 性。周边村的居民不愿意将女儿嫁入一个没有足够土地的村子。翌年, 槐里的经济多元化成功地恢复了其经济前途和婚姻前景,就像也受到河 上工程影响但同时也受裨益的其他周边村庄(但不太严重,槐里比任何 其他单个村失去了更多土地),该项目已造成了其他持续性的后果。每 年冬季,槐里的每个成年男性必须提供长达一个月的劳动。①对这一劳 动的补偿是重新分地的内容之一。 1986年末,约1050亩仍属于槐里的土地被分成了好几类。土地的 匮乏及其价值导致土地分配被精确界定到小数点之后两位。到重新分 29地时,村里每个有资格的男性和妇女可以得到0.67亩优质地,这是指每 个人的“口粮地”,尽管它事实上既用于种粮又用于种棉花。这部分土地 是要纳税的,村里正式负责征收村里这类土地的总税款。在村里有户口 的每个人,也有权另外得到0.1亩“菜地”。这是集体时代“自留地”的延 续,并且通常还是同一块地。 这两类土地是村里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的基本土地资源。乡领导所 表达的总的官方要求是,土地占有要趋于集中,从而允许某些村民在农 业上实行专业化,进行更多投资,并提高农业生产率。然而,领导们只能 表达希望这种现象应出现的恩望而已,普遍流行的情形是,村民们不恩 意曾风险放弃其分得的土地。在像槐里这样一个村里,现有的少量士地 只需户中部分劳动力就足以有效地加以耕种,放弃分得土地并没有什么 好处。惟一的例外只是那些在农业之外有红火且稳定的谋生手段而又 无过多芳力的少数家庭 1989年整个槐里由235户构成,官方登记的居民为975人,有资格 获得土地但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分到土地的只有4户。其中一户(一个 核心家庭)只有丈夫在槐里有资格分地,他和妻子完全投入了妻子从其 父亲那承袭的行业。另外两家生意兴隆,都雇佣了做买卖的劳动力,因 而完全放弃了土地。一个类似的户放弃了口粮田,但保留了小块菜地。 1989年,无地的第五户估计是临时性的,只是在家庭纠纷解决之前得不
第二章分地23 到所分的土地罢了。 在经商方面兴旺发达的另外三户都朝非农方向发展。他们的大部 分或全部土地都被租出去了,另外一户可能也朝同一方向发展。村里也 有两户有红火的小生意,但无人有资格在邦儿分地。正如下文将揭示 的,对无地户的这~概迷并不包括村里所有的殷实人家,因为槐里的许30 多家庭都在非农经营中过上了好日子。相反,这种概述有助于说明人们 愿意放弃土地的少数特殊个案以及剩余土地的缺乏。⑤ 除了基本土地的分配而外,每个18一45岁的男性可以分得一亩修 河地,以补偿每年冬天可能被要求为维持河上的水控制项目而劳动的那 个月。这额外的一亩地有不成比例的价值,因为它免去了所有纳税义 务。就像分配的其他土地一样,这一士地的分配是持续性的,尽管每年 所要求的实际劳动人数不同。同村里现有的土地总最相比,这额外的 亩地可以被视为对非经常性劳动的一种很卡厚的补偿。然而,不清楚这 种土地分配是被看做是对公益劳动的补偿,还是作为一种强制性机制以 确保不受欢迎的公共建设工程有人去干。 最后一类主要的土地一一承包地是有选择地分给对此“承担责任” 的承包户的,根据士地的质量要付40元、60元或100元不等的承包费作 为回报。对这种土地的需求量很大。该村存在若实际的和人们强烈意 识到的土地贾乏危机,现有的劳动力比农业所能吸纳的要多得多。 许多村民都谈到被迫进入其他工作行列。这样一种转变对于能 找到有吸引力的工作或者能为自己创造个体就业机会的那些人,实际上 是个受青睐的行动过程。尽管许多村民选择此道,而且他们的家庭在村 里也更高足,但并非所有村民都能够得到向他们散开的这种机遇。村民 们在利用现有有限机会的能力上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上。许多人包括相 当多的年轻人既不识字,也不会计算,有些人既无特别技艺,亦无经商才 华,大多数人还缺乏资本。然而,他们都有务农的技能,得到额外的土地 因而可以提高生活水平。 村民们谈到,粮食种植对于维持良好的生活水平是不够的。20世 纪80年代末的棉花价格并未高得有相对优势。涉入依市场动态来选择 庄稼的村民们说,1989年集中种粮食或种棉花几乎没有什么差别。选31 择或许是根据对农作物未来价格的预测来决定的,但土地的适宜性、作 物轮作,饲料供应以及前些年的余粮数等方面的考虑因系都影响到庄稼
24中固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 的选择。 能卖到较好价钱的或许是蔬菜生产。槐里有鼓励这个方面专门 知识的悠久传统,并位于距诱人的市场不太远的位置上,尽管它不享 有靠近大城市的地利。⑥蔬菜不仅可以在指定的菜地上种,而且可以 同谷物或棉花在庭院或在额外的土地上间种。并非所有的农户都尽 其所能利用这一潜力,但一些农户的确利用他们得到的土地每年尽 可能多地种植和销售多种蔬菜。因此,额外土地的获取至少是增加 收入的一个潜在手段。虽然槐里235户中被认为纯粹从事农业的不 超过30一40户。这些农户以及在农业之外只有较少替代性选择或 干得非常艰辛(像人力运输或从事苦力劳动)的其他人,的确想得到 颛外的土地。 槐里三个农业组手中掌握了不予分配的不足100亩地,出租给那些 在农业之外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农户。这些土地先根 据人口在三个农业组之间分配,然后通过每个组分配给其成员。这是前 生产队控制土地资源的一个残迹。按理想,这种土地储备应面向要求得 到土地的任何人,得到土地的不同只与提出要求的人数和一个住户所隶 属的农业组有关。 ‘这种土地储备在三个农业组之间分配,据说在1986年每个组每个 要求户得到的士地数额从0.5一2.5亩不等,然而,实际得到的数量却有 相对高的上限。我在1989年夏天调查的40户的选择性样本中所发现 的模式,同允许多达至少5亩的土地被承包给有需求的农户的另一种解 释是契合的。面在非农业领域取得成功的住户,在提出土地要求时,可 32能会遇到潜在的非官方的压力。人们对此表述的观点是,在其他行当中 干得不错的那些人不需要额外的土地,也不要求得到土地。这的确也是 这一解释的一部分,因为多数富裕户或者没有剩余劳动力从事农业,他 们还有可能为其企业雇佣了额外的劳动力,或者他们或多或少明显允许 其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享受不寻常的休闲。 不仅村里出租土地,而且村民们将分配给他们的土地租给别人也是 合法的,甚至是可以被接受的。有机会这么做的村民们的一般情况是, 他们正深深地卷入耗时的非农行业,但并没有或尚未准备放弃其分得的 土地。⑦这种土地很稀缺,许多人都竞相追逐。它们往往以100元的优 质地的标准租金或以更低的价钱承包给自己的亲戚或朋友。有的实行
第二章分地25 产品分成,或由包地者承担纳税义务。只是在少数情况下不涉及固定的 金钱义务。 土地分配上的主导因素,是有关土地的政府政策和涉及土地分配的 社区决策等方面的政治一行玫因素,但商业性的交易和(通常以亲属为 基础)的礼物交换是这些方面的补充。这些被出租或借给其他人的小份 额土地几乎总是转给牌里的其他居民的。当然,我尚未发现任何例外 但槐里妇女却有在其他村得到土地的特殊例子。这可能包括采取非典 型婚后居住形式而在别处可以要求得到土地的妇女。 虽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但它其实是社区内部拥有的一项社区 资源 一惟一的渗出是通过婚姻以及妇女同其娘家保持的联系发生的。 总的来说,这种渗漏采取了劳动和货物的形式,但槐里一个例外妇女的 个案可能揭示了集体解体之后变得非常错综复杂的正规和非正规关系 网络所涉及的因素。这个妇女出生在槐里,嫁到了一个距槐里25里的 村子。她是个训练有素的裁缝,她丈夫属于非农户口,是修自行车和机 动车的。他们获准在槐里住下。这里为他们的生意提供了更好的商业 场地,但他们仅有的土地是她丈夫出生的村也是她自己户口正式所落之 处给他们的1.5亩地。这块地由她丈夫的父方亲戚耕种,后者为这对33 不住村里的夫妇每年提供300-500斤小麦。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妇女及其丈夫受惠于得到这两个社区的好 处,但这种安排并不是一种自由的市场交易。其可行性取决于他们在两 个村激活的亲属关系以及这对夫妇对槐里的经济贡献和在槐里维持的 良好关系。槐里的另一个已婚妇女,以前凭借她的姨是一个土地更充 裕、控制得较松的村庄之居民的关系,得以使用另一个村的土地。这种 安排是短期的,但槐里的这个士地使用者说,继续较长久地使用下去将 不会有任何障得。 槐里也存在着少量未分之地,比如通往河里的斜坡地,主要是因为 入们认为不值得去分。分到最靠近河岸土地的那些人,假如愿意的话, 被认为有权使用这种土地。人们可以随意从此处割草料。在这片肥 沃的平原地带,几乎没有什么可被开垦的荒地,但的确有一户人家设 法开量了一亩地,并获准在第一年归它使用,以后这块地就归村里所 有了。 其他仅有的现成“地”是填塞代价很高的深溪谷。这种地中的一些
2中国北方村落的杜会性别与权力 位于村边靠近公路的地方,这里成为有潜在吸引力的商业化财产。诚 然,槐里新近的许多商业增长是通过将以前的溪谷改造成一个商业区来 实现的,从而保护了该村有限的耕地。村里拥有的几个商业企业有偿 “承包“给了农户,但即便商店完全是私人拥有的,村里的政策是鼓励非 农发展,所以,村里将承担70%为商业性发展而填溪的费用。这一补贴 只适用于棉里的正式居民,那个裁缝及其丈夫并不享有。20世纪80年 代中期该村的商业机会,连同当地政府的支持,意味着很少有土地,即使 是溪谷地,可用于未来的发展。 这个村不再有任何其他的土地储备或创造储备的机制,以便能在短 34期内对人口变动进行调整。住户在不确定的时期内将保留村里1986年 分配的人均土地,并遵守土地出租规定(个人出租或出借可能是短期 的)。未来某个日子将会重新做出调整,但村领导拒绝说出一个具体的 日期,而一般村民则说他们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何时将发生。与此同时, 住户中若有死亡和嫁出去的人不会因此失去士地,而新出生的人口和嫁 进来的人也不会增加土地。 这里的重要问题涉及妇女的土地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安排 是村里遭到非议的惟一方面。在娶了新媳妇的户中,人们往往谈到家庭 新增成员没有分到土地。他们有时自避提到该地区其他村落确实保留 了一些土地及时分给刚婚入的配偶。®村里对此问题一定程度的关切可 以被看做最终调整土地分配方式的一股力量。人们看到的问题是,户内 现有正处于或接近于婚龄的这一代的兄弟姐妹之间在家庭土地占有上 正在出现不平等。迄今为止,占有的土地事实上是家庭资源,因为它影 响到户中所有成员的经济前景,在户构成正在发生急剧变化的情形下, 这是一个对人们生计有直接而实际影响的重大问题。 就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性别与权力的问题而言,这里存在着侵犯妇女 土地权利的另外一些问题。分给未婚女儿的土地,在她们成婚后仍归其 娘家,但这并不能确保这些妇女持续的土地权利。®它最多只是使她婚 后回娘家不至于对于其生养之家造成财政压力,从而能更受欢迎一些。 土地本身处于户主的有效控制之下,这个人一般是她的父亲,尽管她母 亲有可能管理或共同管理家庭经济。嫁出槐里的女青年有可能嫁入 个很快就把士地分给新媳妇的村里,但槐里的新媳妇却得不到土地。在 这一方面,当地的、非正规的习俗凌驾于国家政策之上,国家政策对于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