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分地27 取土地资源上的男女公平待遇已提出了建议,只是未加以执行。 这些安排,连同为水控制工程以修河堤的形式优先分给成年男性的35 土地,以及地位较高的男性对家庭经济持续的但或许是正在削弱的主宰 地位,构成为广大农村一个隐蔽而真实存在的获取基本生产资料上的社 会性别不公平待遇。它因占有土地的社会一空间组织及经营土地所牵 涉的合作关系而强化了。 农业合作 槐里的土地分配是根据个人资格计算的,但土地却有效地由各户 拥有,并按蕴含在1986年分配机制之中的户际合作的计划安排来分配 和经营。认识到单家独户并不是经营土地的理想单位,村民们在剑分 土地之前自己就组成了由多户构成的单位。这样构成的每个单位在分 地时可以抽一签,并可要求得到相当于其成员应得的士地总量。每个 单位内具体的土地划分属于它自行处理的事情(同波特与波特比较, 1990:175,266),但我知道这些单位内的户与户之间在数量上并没有 作什么调整。这些组内的各户选择分开或合作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每个人加入与否并没有任何正式的要求,但这一机制确实促进了多户 之间的合作(说它使多户合作成为可能也并非强词夺理的)。这些小组 内最普遍的合作形式,比如为灌溉的目的共用以电或柴油为动力的水 泵,要是土地不相邻的话,则很难管理:而像有些住户所选择的将几户 的土地合在一起经营则更困难了。有一个户主说,他和他的兄弟起初 并没有把土地合在一起,但他们后来为了便于合作设法把土地调在 起。 有一户的一对尖妇所说的可以被当做是村里土地组织模式的生动 写照。他们说仅有一户的土地组是不现实的,那时村里恰好没有任何两 户构成的土地组。他们谈到,所有组都有3一8户,8户是最大的,4一5 户的小组最为普谊。这一描述同我1989年31户样本中发现的土地经 36 营模式大体一致(见表2.1)。我发现了略微大一点的变异,但这可能也 是1986一1989年闻分家和土地组调整的结果。土地组在合作与构成成 员上都是弹性的。下面讨论的共同特征最好被看做对一系列共同限制 性因素所做出的类似反应
28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 表2.11989年槐里31户的样本中每个农业土地组所含的户数 土地组规模 这一规模土地组中成员户的数目 (户数=31) 1户 1 2户 1 3白 4 4户 10 5户 3 6户 4 7户 5 l8户 0 失户 :0户 2 注解:这个摔本由1989年31个土地拥有户构成。1986年里分增时,土地组遥 过“抓烟典一定数目的户构成,从面得到赋邻的士地。士地组通常共用灌浙设,在其他 方面可能也有合作,但在合作和成员构成上是弹性的, 样本中有9户的土地组可能有助于提出一些有关的问题。它由村 里一个已故男性的许多男性后商当户主的所有有地户构成的,换句话 说,是由几个年长的兑弟及其儿子构成的一个包容性的小组。这个9户 的小组将他们的土地连在一起经营,并共用一个水泵。他们彼此提供一 些帮助,但并非均衡地这么敛的。在这个小组内部,4户分别由共同经 营土地的上位父亲及其三个儿子拿管,户之间的惟一划分是每户从自己 分到的土地上得到收战。这位父亲独自拥有两辆手推车,但土地组的所 37有其他入都可以自由使用。除了一般的邻里关系外,还构成了这个土地 组以士地为基础的合作关系,但是,假如这个组远离那条河的话,它最有 可能加入另一个更大的共用灌溉设备的合作组。 对2.1表中31户的亲属关系模式进行更详尽的探讨时,几种清晰 可辨的模式根快就呈现出来了。它们是那么易于识别,因为村民们不由 自主地根擦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来描述这种关系一 这的确是中国农 村一种普的参照方式。其中有9个土地组的户构成,其关系完全可以 仅仅根据父亲、兄弟及儿子之间密切的父系继同关系来表述。8个以上 土地组包含着同样亲密的关系,但增加了有稍远点的父系继嗣关系的 户,如父方侄儿、亲叔伯兄弟及更远点的叔伯兄弟(他们相互之间可能是
第二章分地29 兄弟)。假如一个小组同最低限度的父系后裔小组没有重合的形式,极 为亲密的父系继丽纽带依然可以将它连接起来。样本中报告说只有更 远的父系继嗣关系(像侄儿、远房堂兄弟或仅仅是同一元的成员)的两个 士地组,就属于户生缺乏亲近的父方继同亲属但仍能加入一个相关群体 的情形。(元是以宗族为基础的在范围上更有弹性的父系群集,在下文 的“父系制”部分将子以讨论。) 土地组结构中第二类褙晰可辨的现象是,人们的组合可能是弹性 的,而非基于家世规则。父亲与儿子以及兄弟之间通常属于同一个土地 组,虽然我至少发现了一例两兄弟选择不在一起的一个例子。放弃了其 土地的男性实际上也使他们自己脱离以萌的土地组。比排除亲密的父 系继嗣更为重要的,是选择性地加入了某一土地组。缺乏和几乎没有亲 密的父系继嗣亲碱的男性,可能使他们自己附属于另一个亲戚组(在罕 见的情况下才选择不加盟)。样本中有8例显示了或多或少亲密的父系 继嗣核心同邻里或朋友(被说成是无关户)相结合的情况。其中有两例38 是父系继嗣亲属和村干部结合在一起的情形,这揭示了中国农村男性之 间另一条重要的关系线素。 剩余的4例每个都反映了偏离上面所描述的现象的特殊情况。一 户土地组的单一例子是没有任何亲密父系继嗣亲属的一个男性。很明 显,处于这种情形下的男性,有可能使自己附属子一个更大的小组,但这 种情况的发生并非不可避免的。选择其他方式的一例是一个有标准的 从妻居婚烟的家庭,女户主似乎没有任何关系密切的亲戚,因而同一个 另有4户(它们相互之间关系并不确定,可能是父方继嗣)的小组合作 这4户的土地离她家的土地很近。在槐里,“邻里”这个概念现在包括两 类一 一那些住得很近的(邻居)和那些其士地连在一起的(地邻)。这 区分在20世纪80年代很突出。随着土地分配到户,农村住宅的重建创 造了新的邻里关系。尽管人们没有更多地提及,地邻的概念在农村农业 合作中亦很重要,这当然是因为槐里的土地配置已将这种关系带入了有 所选择的亲属关系之中。 样本中情况很特殊的第三例是一宗非典型的从妻居婚姻的家庭。 一个被分到槐里的小学教师通过自由恋爱在该村成了亲。这户加入了 包括他妻子两个兄弟的土地组。最后的一例不宜归入现有的分类,但最 好被看做是有较远的相关父系继嗣组成的包括三户的土地组。户主作
的中闺北方村谱的社会性别与权力 为一个被收养的儿子来到该村,并改从其养父的姓。在很年轻时,他就 同他养父的亲生闺女结了婚。这对夫妇认为既然是领养,他们并不算 “倒插门”。当地似乎也不存在“小女婿”婚的风俗。他们的婚姻是可以 被人接受的,很显然也很特殊。这个户主当然比一般的从妻居丈夫更多 地融入了他被收养的/成婚的家庭和社区当中。 村民们并没有用那么固定的术语来指称我这里所说的“土地组”这 39个组织。相反,他们谈到在1986年分地时“抓一个号”或者同抓到某个 数的户将士地合在一起。然而,这一安排在短期内是固定的,因为共用 灌概设备以及某些其他形式的合作调节起来不可能很方便,除非共同耕 种的土地是相邻的。以这种方式安排土地,而不是使土地特别分散,使 得在短期内难以对户与户之间的人口变动做出调整。这种安排有可能 延至下一轮的调节。然而,作某些调整仍是可行的,正如前迷例子中谈 到的,兄弟之间开始时土地不相邻,但随后能够进行调节使其土地联在 起。 :在地理位置上较不复杂、但从社会方面看可能更为复杂的一个变 化,是将一个组拆开或改变组内共享与合作的程度。亲密的亲属合作的 骤然减少不太可能是普遍的,因为这将有可能引起人们非议,但调整的 确是有的此如儿子耕种父母分得的土地,或者一个已经彻底非农转移 的农户,其土地可能由土地组中有亲密关系的其他成员全部或部分地予 以接管。我发现的最大变化,是父系继嗣大规模合作努力的瓦解,比如, 构成一个元的12或13户按照包容性的和正规的宗族关系组成了一个 土地组,但发现这么一个大组的合作太麻烦了,于是不久就解散了。结 果,一些产囊终自己单干,其他的则组成更小的组。 这突出了解散集体之后中国在农业合作上的复杂性和弹性。单位 的大小和层次不再是固定或相同的,若干不同的规模可以被用于多层面 的合作两络。每个层面上的规模适应不同的需求和偏好。村里的每个 人或许都认为土地和谦溉方面的某些合作是值得向往的,虽然他们对理 想的安排及其实现能力的见解有所不同。在这里所讨论的31个土地组 的个案中,有28个共用一个水泵。降低农业固定投资花销的这种合作 形式,一贯是最适合槐里实行的土地组组合的。 40 然而,把焦点只放在各组的一般共性上则会遗忘这一社会经济安排 的许多长处。土地组促进了其成员户之间更受偏爱的而不是强加的合
第二章分地31 作。许多户并没有特别谈到同其土地组中其他户的密切合作关系。其 他人实际上只是耕种他们共有的土地,惟一的区分是收获物的划分。还 有一些则在儿子辈的各户之间划分长辈的土地,并为父母提供粮食和其 他帮助。®这种合作是整个土地组或是土地组中的亚群组的特征。 在另一个极端,土地组的构成并不妨碍更大规模的合作。许多户谈 到同更多住户共用其他设备的情况,或在极少见的情况下,为了某种特 别的东西,如毛驴或犁等,同其他一两户开展特别的合作。⑩共用某些资 源,像毛驴的使用等,在全村是很普遍的。而其他一些资源,如拖拉机等 的使用,则是要付费的。每个农业组有一台用电或用柴油的机械打谷 机。在收获时节各户通过抽签取得其使用权。 获得农业资源的户际组织是建立土地组之上的,但也不完全由后者 界定,而这种土地组是由有父系继嗣关系的男性的核心构筑的。在父系 继嗣纽带不占上风的地方,就像将土地合在一起的邻居情况,这时的决 定性纽带似乎总是男性户主之间的联系。我发现的惟一例外是一宗“倒 插门”婚烟中精明强干的女户主。 槐里这些无名的土地组,其非正规合作的特点当然是同当地的特性 关联的,其中包括灌溉上的资金需求、村里的杂姓制(同哈勒尔相比 1982)以及解散集体的情况。崭露头角的这种合作模式是一种非正规 的、按实际情况构想的结构,不可能在其他农村社区以完全相同的形式 被创造出来。当然,最近的研究(参见孔迈隆,1990)揭示,中国北方农村 在组织形式和建立网络的模式上有相当大的弹性。我预言进一步关注 农村政治经济中的非正规实践,将有助于揭示各种形式中的类似过程。 有理由相信这种形式在解散了集体的中国农村俯拾皆是。它们在41 中国境内已得到了确认,并具有像槐里一样的一些共同特征。一份重要 的政府报告(发展研究所,198?)最近提出,建立在亲属、街坊邻里及关系 之上的自发组织在农村“几乎遍地都是”,但这从官方角度来看是很成问 题的。官方往往更喜欢正规的和获准的组织形式,如槐里正规的衣业组 而不是它的土地组,并赞成以非正规组织为代价来扩展正规组织的范 围。某些非正规的组织结构可能以重新形式化了的和得到批准的形式 持续存在下来,但假如它们走官方之途的话,那么其非正规性就将消逝。 非正规组织正努力逃避官方的控制。 突出集体解散后农村经济中的正规结构特别是衣户复活了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