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布迪·莫里斯指出: 在个海续较久的法律体系中,从其第一次编纂法典开始,它就需 要一种能够补充正式法律条文的辅助性法律形式,以活应变化中的社 会环境·以皇帝诏令或法院判决为其实际内容的例,最初可能只是针 对某些非常具体的特定事项,它们必然要比它们所依付的律的适用面 狭窄得多·在清代,普漏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对于某一案件可以同时 活用律和例时,通常以例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是以律为依据;在例 与律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互相发生冲突时,仍适用例,而不适用律 显然·例的优势在于它能解决那些法典制定者事先没有能预料到的特 殊事件。但与此相联系·例的存在又常引起法律活用于某些特定的事 项战什一步,即失去话用意义:但另一方面,例一日收人法典 它也会像律一样积有某种稳定性,结果有时倒在其针对性已经丧失之 后不保留在法典之中·《洁史高刑法志)称:“有例不用律·律既多 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 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至因此例而生彼例。”① 由此可见判例在中国古代去律体中占有一席之地当然中国古代的“例 到底是否具有判例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还是存在争议的,尤其是中国古代是 否存在判例法问题,更是莫表一是·例如,我国学者在论及康起《现行则例》时 认为(现行则例》保留有具体的案例,因此可以作为判例法看待·但这是一种中 国特色的判例法,这种中国式的判例法不只是形形色色的案例汇集,更重要的是 将典型案例奏准成为普温活用的法条,条例·则例的产生就是如此,每一条例的 背后都会有一个生动的案件或事例·②我国还有学者甚至将中国西汉至近·现 代的法律称为混合法,既不是完成的成文法·也不是完全的判例法,而是两者 的结合因而 ①[美]德克·布地·克拉伦莫里斯:(仲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61~6配页,南京,江苏人 民出版社 )·载杨振山等主端:(罗马法·中 自成一体①这里的混合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统一当成文法典宜于社会实际时 往往推崇成文法而排斥判例的创制与适用成文法尚未出现或现行法明显不宜于社 会生活时,则创制和适用判例,以此指导全国的司法活动·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 经国家的加工后上升为法条•以统治阶级法律意识为核心,成文法与判例法周而复 始,循卧运动。②当然,这里的郑例或者判例法,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的,即判
绪 论 家布迪、莫里斯指出: 在一个存续较久的法律体系中,从其第一次编纂法典开始,它就需 要 一种能够补充正式法律条文的辅助性法律形式,以适应变化中的社 会环 境。以皇帝诏令或法院判决为其实际内容的例,最初可能只是针 对某些非 常具体的特定事项,它们必然要比它们所依附的律的适用面 狭窄得多。在 清代,普遍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对于某一案件可以同时 适用律和例时,通 常以例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是以律为依据;在例 与律内容不相吻合,甚 至互相发生冲突时,仍适用例,而不适用律。 显然,例的优势在于它能解 决那些法典制定者事先没有能预料到的特 殊事件。但与此相联系,例的存 在又常引起法律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 项,越此一步,即失去适用意义;但 另一方面,例一旦被收入法典, 它也会像律一样具有某种稳定性,结果有 时倒在其针对性巳经丧失之 后还保留在法典之中。《清史稿^刑法志》称: “有例不用律,律既多 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 加重,或因例破律, 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至因此例而 生彼例。”① 由此可见,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当然,中国古代的“例” 到底是否具有判例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还是存在争议的,尤其是中国古代 是 否存在判例法问题,更是莫衷一是。例如,我国学者在论及康熙《现行则例》时, 认为《现行则例》保留有具体的案例,因此可以作为判例法看待。但这是一种 中 国特色的判例法,这种中国式的判例法不只是形形色色的案例汇集,更重要的是 将典型案例奏准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条,条例、则例的产生就是如此,每一条例的 背 后都会有一个生动的案件或事例。②我国还有学者甚至将中国西汉至近、现 代的法 律称为混合法,既不是完成的成文法,也不是完全的判例法,而是两者 的结合因而 ①[美]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61〜62 页,南京,江苏人 民出 版社,2008 0 ②参见郑秦:《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化的回归》,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 国法与 民法典化》,211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自成一体。①这里的混合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统一。当成文法典宜于社会实际时, 往往推崇成文法而排斥判例的创制与适用;成文法尚未出现或现行法明显不宜于社 会生活时,则创制和适用判例,以此指导全国的司法活动。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 经国家的加工后上升为法条。以统治阶级法律意识为核心,成文法与判例法周而复 始,循环运动。②当然,这里的郑例或者判例法,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的,即判 6
例可以在成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定罪的根据但如果根据英美判例法的特征 来衡量明清时代的条例,包括康熙《现行则例制例脸察管有些条例包含有 牛动、耳体的率情,但仍然属干文本的体系,是供法官在审新率件相时直接纪引证的文 本依据,而非归纳法律原则的出发点·③我认为,中国古代法有一种顽强的成文法 倾向即使是以判例为主要内容的“例也尽可能地纳入法典之中形械律例合 以例注律的法律格局。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法仍然是成文法,判例只起到 一种补弃与辅助的作用只要出即以例破律成例案滋多就被认为是法制的一种失 当而受到批评。 (二)大陆法系的判例法 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的,但作为大陆法系原头的罗马法,也曾经是 判例法·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公元3世纪盖尤斯撰写他著名的《法学阶梯》时, 罗马法也是判例法④这一说法具有夸大其词的成分但绝非危言耸听不可否认, 在罗马法中确定曾经有过判例法的素,这主要是指长官告示·罗马的行政长官即 最高裁判官(?代肋),又叫大法官。所有最高裁判官在就职时都需要发表书面形 式的特殊公告或命令,提出自己在任职内的施政方针和审理案件提取的原则惜施 并在其就职后付诸司法实践·最高裁判官本来是不享有立法权的,但由于负责领 导司法·经过国家认可,前任最高裁判官的告示对其继任者也具有因袭沿用的约 束作 ①参见武树臣:《让历史孤言未来一论中国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客观样式》·载《法学研究》·1989 用 等译 朋110110仪字84 官的生示作为罗法湖 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 对这 中特权 天设置 生规定, 和相白 ·它已经为加强皇权的进程所不相容 ·渐渐变成了 官有 无实的 成判 的生 集,果亚 将以前 告示的情形就极为少见他们只能依据告示 架就于取消原有的力 3共纪: 活动的智鑫!尼的名 渐发 典鞫纂的后 审判不依判例而依法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罗马法,走上了成文法道路。但在法典化之前,大陆法系 国家仍然存在判例法·对此·美国学者艾伦·沃森作了深人研究·并且对大陆法系国 家法典化前的判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作了比较,认为存在以下三个特征:(工)案情 屯实不如普通法陈就的那样详细。它们给人的强列印象是,记录者相信只禹要记 载少部分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即可,其原因可能是一案与另案之间的事实细节的差
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 例可以在成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定罪的根据。但如果根据英美判例法的特征 来衡量明清时代的条例,包括康熙《现行则例》,就会发现,尽管有些条例包含有 生动、具体的案情,但仍然属于文本的体系,是供法官在审断案件时直接引证的文 本依据,而非归纳法律原则的出发点。③我认为,中国古代法有一种顽强的成文法 倾向,即使是以判例为主要内容的“例”也尽可能地纳入法典之中,形成律例合 一、 以例注律的法律格局。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法仍然是成文法,判例只起 到 一种补充与辅助的作用。只要出现以例破律或例案滋多,就被认为是法制的一种 失 当而受到批评。 (二)大陆法系的判例法 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的,但作为大陆法系源头的罗马法,也曾经是 判例法。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公元 3 世纪盖尤斯撰写他著名的《法学阶梯》时, 罗马法也是判例法。④这一说法具有夸大其词的成分,但绝非危言耸听。不可否认, 在罗马法中确定曾经有过判例法的因素,这主要是指长官告示。罗马的行政长官即 最高裁判官(?代胁),又叫大法官。所有最高裁判官在就职时都需要发表书面形 式 的特殊公告或命令,提出自己在任职内的施政方针和审理案件提取的原则措施, 并 在其就职后付诸司法实践。最高裁判官本来是不享有立法权的,但由于负责领 导司 法,经过国家认可,前任最高裁判官的告示对其继任者也具有因袭沿用的约 束作 ①参见武树臣:《让历史预言未来一论中国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客观样式》,载《法学研究》,1989 ⑵,93 页。 ②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75 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③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214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④参见[法]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仿等译,26〜27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84。 用,所以在形式上与法律差别无几,一般称它为“官吏法”口朋 110110 仪口!!爪)。 长 官的告示作为罗马法渊源之一,它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原因在于,国 家只赋予他们颁发告示命令的特权,却不对这种特权的内容与形式设置硬性规定, 这 样就为行使特权拓宽了视野与领域,能够从实际出发补救旧法规范的不足和缺 陷,使 告示得以成为反映罗马法发展的一种灵活有效的形式。然而,在帝国时期皇 权日益膨 胀的情况下,它已经为加强皇权的进程所不相容,渐渐变成了最高裁判官 有名无实的 权限。至公元 129 年,阿德里亚努斯任命法学家沙比鲁斯、优里恩普斯 等人将以前所 有裁判官的告示汇编成集,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判例通行全国,从此 最高裁判官颁发 告示的情形就极为少见,他们只能依据告示汇集行事,这就无异于 取消了原有的权力。 及至公元 3 世纪,成文法逐渐发达,到查士丁尼进入法典编纂 的高峰。正是在这个阶 段,产生了查士丁尼的名言:“审判不依判例而依法律”,由 此奠定了成文法下司法 活动的逻辑基础。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罗马法,走上了成文法道路。但在法典化之前,大陆法 系 国家仍然存在判例法。对此,美国学者艾伦,沃森作了深入研究,并且对大陆法 系国 家法典化前的判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作了比较,认为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工)案情 事实不如普通法陈述的那样详细。它们给人的强烈印象是, 记录者相信只需要记 载少部分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即可,其原因可能是一案 与另案之间的事实细节的差
别,不应当成为作出不同判决的根据,或者是由于使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法规或 原则,只取决于一少部分基本事实·在任何情况下,与普通法判决录相比而言 结果记录了更多的固定的法律和极少的确凿事实。 (之)判决似乎是对法学原理和其他有记载的判例经过深思熟虑之后 才得出的结论·而那些原理和判例把这一判决归到一个理论系统的框架 里。换言之,法庭所做的事似乎不是去寻找一个与一系列相应的事实有 关的法律答案,而是捋具体的实践问题与假设的一连串问题联系起来分 析,以便提供一类活当联系着的法规。这种与普通法全然不同的态度最 为重要,如果某人信奉法律的生命在于或应当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 话,等到陷入 8 丁铃8经0。爪 刻不容缓的案件事实的困境中,普通法的法官们也会约束他们的经验· 记录者的主要目的似乎要陈述判决所阐明的法规和原则·强调的重 点完全置于一般性之上,而不是法律的具体性之上。①在法典化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成文法占据绝对的权威地位大陆法系的法官成为成文法的机械适用者,判 案必须从成文法的条文出发,严格遵守成文法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 件的判决则是推论出的必然结果这样 个司法三段论,因而判例只是从成文法之 一般规则中引申出的个别结论,不具有任何价值,更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先例。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绝对规则主义改变为相对规则主 义·扩大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判例的作用有所提高。当然,正如法国学者达维德 指出: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判例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系起来才能弄清 楚。由于在所有这些丙家法学家们的现有顷向是总要依据法律条文,判例的创 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②达维德还谈到大陆法系国 家判例法与减文法之间的区别,指出: 判例不让自己创制法律规范,因为照法官们的意见这只是立法者和受 命补充立法者工作的政府或行政机构的事·尽管有这种谦虚的成见·是否 应认为中实上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呢?无论如何·在判例法规与立法者制 订的法律规范之间有两点重要差别•第一点是在一定的体系之内两者的相 对重要性·判例是在立法者为法确立的框框之内活动·而立法者活动的目 的正是为了确立这些框框·由于这个事实,判例法的影响是有限的,罗马 日耳曼法系各国在这方面的情况正好同普通法各国所公认的情况相版•其 次,判例确立的“法律规范”没有立法者确立的法律规范那的威力·它
别,不应当成为作出不同判决的根据,或者是 由于使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法规或 原则,只取决于一少部分基本事实。在 任何情况下,与普通法判决录相比而言, 结果记录了更多的固定的法律和 极少的确凿事实。 (之)判决似乎是对法学原理和其他有记载的判例经过深思熟虑之后 才 得出的结论,而那些原理和判例把这一判决归到一个理论系统的框架 里。 换言之,法庭所做的事似乎不是去寻找一个与一系列相应的事实有 关的法 律答案,而是将具体的实践问题与假设的一连串问题联系起来分 析,以便 提供一类适当联系着的法规。这种与普通法全然不同的态度最 为重要,如 果某人信奉法律的生命在于或应当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 话,等到陷入 8 丁。铃!8&经 6 . 0。爪 刻不容缓的案件事实的困境中,普通法的法官们也会约束他们的经验。 记录者的主要目的似乎要陈述判决所阐明的法规和原则。强调的 重 点完全置于一般性之上,而不是法律的具体性之上。① 在法典化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成文法占据绝对的权威地位,大陆法系的法官成 为成文法的机械适用者,判 案必须从成文法的条文出发,严格遵守成文法是大前 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 件的判决则是推论出的必然结果这样一个司法三段论, 因而判例只是从成文法之 一般规则中引申出的个别结论,不具有任何价值,更不得 作为处理案件的先例。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绝对规则主 义改变为相对规则主 义,扩大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判例的作用有所提高。当然,正 如法国学者达维德 指出: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判例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 系起来才能弄清 楚。由于在所有这些国家,法学家们的现有倾向是总要依据法律条 文,判例的创 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②达维德还谈到 大陆法系国 家判例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指出: 判例不让自己创制法律规范,因为照法官们的意见这只是立法者和受 命补充立法者工作的政府或行政机构的事。尽管有这种谦虛的成见,是否 应认为事实上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呢?无论如何,在判例法规与立法者制 订的法律规范之间有两点重要差别。第一点是在一定的体系之内两者的相 对重要性。判例是在立法者为法确立的框框之内活动,而立法者活动的目 的正是为了确立这些框框。由于这个事实,判例法的影响是有限的,罗马 曰耳曼法系各国在这方面的情况正好同普通法各国所公认的情况相反。其 次,判例确立的“法律规范”没有立法者确立的法律规范那样的威力。它
们是不稳定的规范,在审理新案件时粗时可能否定或变更。判例不受它已 提出过的规范的约束:一般说,它甚至不鞠例用邀啦规抛的它即将作出的 ①[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61~62页·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子出武法达撞德:《当代主要法牌体)法竹生译15页上海·上房择文出版让, www.Topsage.com 判决辩解如果在一项新判决中法官们应用一条他们以前已应用过的规范, 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应用过这个事实使这条规范取得了威力:事实上这条 规节没有任何命今性质·判例圳的完全改变永玩是可能的,法官并无说明其 理由的义务·这种完全改变无关紧要:它既不威肋法的各种框框,也不影 响法的原则本身·判例的规范只是因为法官们每个法官认为它好才继 续存在与被应用·① 由此可见,在大陆法系,判例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它只是也仅仅是成文法的 补充,并且不旄逾越或文法的樊篱,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造法功准是无法同日而 语的。 (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而著称·由此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又称为普 通法法系汶里的普通法具有以下三种含义:首先·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涌行 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加以活 用,区别于英格兰领主法院等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于只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 商人法·其次,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英格兰皇家法院创立·适用和加以发展 的判例列法。从表现开形式上和产生的涂径上,它区别干来白立法机物的制定法,从活 用的主体上,它区别于由衡平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 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的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 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狭义 的普插法以判列法为主要特征,它起原于12世纪。美国学者埃尔曼指出: 在英国,皇家巡回法官在他们的巡回审判过程中将广泛差异的地方习 惯融为一种普通的习惯。一段时间以后,'王国的普通法便被作为习惯法 的同义词使用·这样,影响不断增大的法官和律师阶层便不仅创造着 种民族的法律文化,而日也国家融为一个整体。普通法的创浩是一场 堪与其他国家的包罗万象的法典编纂相匹敌的革命·在普通法国家的法 律体系
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 们是不稳定的规范,在审理新案件时随时可能否定或变更。判例不受它巳 提出过的规范的约束;一般说,它甚至不能引用这些规范为它即将作出的 ①[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61〜62 页,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1992。 ②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125 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判决辩解。如果在一项新判决中法官们应用一条他们以前巳应用过的规 范, 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应用过这个事实使这条规范取得了威力;事实上这 条 规范没有任何命令性质。判例的完全改变永远是可能的,法官并无说明 其 理由的义务。这种完全改变无关紧要;它既不威胁法的各种框框,也不 影 响法的原则本身。判例的规范只是因为法官们^每个法官^认为它 好才继 续存在与被应用。① 由此可见,在大陆法系,判例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它只是也仅仅是成文法的 补充,并且不能逾越成文法的樊篱,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造法功能是无法同日而 语的。 (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而著称,由此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又称为普 通法法系。这里的普通法具有以下三种含义:首先,在广义上,指 12 世纪以后通 行 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加以 适 用,区别于英格兰领主法院等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于只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 的 商人法。其次,在狭义上,指 12 世纪以后英格兰皇家法院创立、适用和加以发 展 的判例法。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的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从 适 用的主体上,它区别于由衡平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泛 指 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的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 以 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狭 义 的普通法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它起源于 12 世纪。美国学者埃尔曼指出: 在英囯,皇家巡回法官在他们的巡回审判过程中将广泛差异的地方习 惯融为一种普通的习惯。一段时间以后,’王囯的普通法便被作为习惯法 的 同义词使用。这样,影响不断增大的法官和律师阶层便不仅创造着一 种民 族的法律文化,而且也将国家融为一个整体。普通法的创造是一场 堪与其 他国家的包罗万象的法典编纂相匹敌的革命。在普通法国家的法 律体系
①[法]爵啊进:《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12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10 要 里习惯与法院判决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最基本的(尽管不是唯一的)法 律渊源。① 由此可见,普通法以判例法为特征·最初是由英国皇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在普通法系国家·一项判决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 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从而每一类相似的 案件判决都形成了前后相联系的链条。但联系这种链条的要素并不是判决本身,而 是判决中所蕴涵的法律规则它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合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 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体系·英国判例法 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英国作为一个人口偏少、面积偏小、民族结构单一的岛国,一方面,统一的局 面形城较晚直到公元9世纪才形成统一的国家另一方面统一的局面易于现固 除曾谱受丹麦侵第被并入可麦海岛帝闲时期以外、,一直维特了统一的格局因什 在英国这样的国度,易于实行低度的中央集权和高度的地方自治·判例法制度正 是英国在统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央迫于地方的压力并向地方妥协,以承认地方 现存的习惯法作为统一全国法律制度的基础而逐步形成的·公元11世纪,法国诺 曼底公爵碱廉征服英国,在此之前,英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各个地方一直沿用 各自从大陆移居英伦三岛以来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为了巩固国家的统 ·威廉登基之后,即嗜手改革这种法律制度支离破碎的状况,颁布统一施行于全 国的法令·并设立国家最高审判机失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全国各地进行 巡回审判,以贯彻并监督地方司法机适用统一的法令。但是,由于习惯法制度根 深蒂固,加之英国人民反抗征服者诺曼贵族的情绪浓厚,致使体现征服者诺曼贵族 意志的统一法令很难推行•为此,威廉王朝被迫放慢立法进程,宣布保留英国各地 原有的习惯法并允许巡回法官可依据各地与国家法令以及与诺曼贵族利益不相抵 触的习惯法裁断。为了既维持地方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令并存的局面,又维持全国 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王室法院不仅定期将派往全国各地的巡回法官召集在一起交流 ①[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44页·北京·三联书店·1990 11
①[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127 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10 “ 纖霸 '繁: 里,习惯与法院判决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最基本的(尽管不是唯一的)法 律渊源。① 由此可见,普通法以判例法为特征,最初是由英国皇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在普通法系国家,一项判决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 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从而每一类相似的 案件判决都形成了前后相联系的链条。但联系这种链条的要素并不是判决本身,而 是判决中所蕴涵的法律规则,它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 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体系。英国判例法 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英国作为一个人口偏少、面积偏小、民族结构单一的岛国,一方面,统一的局 面形成较晚,直到公元 9世纪才形成统一的国家;另一方面,统一的局面易于巩 固, 除曾遭受丹麦侵袭被并入丹麦海岛帝国时期以外,一直维持了统一的格局。因 此, 在英国这样的国度,易于实行低度的中央集权和高度的地方自治。判例法制度 正 是英国在统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央迫于地方的压力并向地方妥协,以承认地 方 现存的习惯法作为统一全国法律制度的基础而逐步形成的。公元 11 世纪,法国 诺 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此之前,英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各个地方一直沿 用 各自从大陆移居英伦三岛以来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为了巩固国家的统 一,威廉登基之后,即着手改革这种法律制度支离破碎的状况,颁布统一施行于全 国的法令,并设立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全国各地进行 巡回审判,以贯彻并监督地方司法机关适用统一的法令。但是,由于习惯法制度根 深蒂固,加之英国人民反抗征服者诺曼贵族的情绪浓厚,致使体现征服者诺曼贵族 意志的统一法令很难推行。为此,威廉王朝被迫放慢立法进程,宣布保留英国各地 原有的习惯法,并允许巡回法官可依据各地与国家法令以及与诺曼贵族利益不相抵 触的习惯法裁断。为了既维持地方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令并存的局面,又维持全国 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王室法院不仅定期将派往全国各地的巡回法官召集在一起交流 ①[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44 页,北京,三联书店,199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