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频段 Ka(注) 30GHz频段 4075 46-56 40GHz频段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 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减,中国位于3 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l.11区 1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 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 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 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2区 2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3区 3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 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 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A线
32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 频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 频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 频段 37.5-42.5 47.2-50.2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 和 Ka 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 Ka 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 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 3 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1 区 1 区包括东限于 A 线(A、B、C 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 B 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 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 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 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 A、C 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 2 区 2 区包括东限于 B 线和西限于 C 线之间的地区。 1.11.3 3 区 3 区包括东限于 C 线和西限于 A 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 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 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 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 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B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 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 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C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 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 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 午线而至南极。 160°140°120°100°80°60°40°20°0° 80°100120°140°160°180°8 QS OST R160140°120 40°160°180 R 国际电联(ITU)区域划分图
33 A 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 40°子午线至北纬 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 60°子午线 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 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 线 B 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 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 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 弧至西 50°子午线与北纬 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 20°子午线与南纬 10°线的 交叉点,再沿西 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 线 C 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 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 至格林尼治以东 165°子午线与北纬 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 170°子午线与北纬 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 10°线至它与西 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 120°子 午线而至南极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1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 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 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己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 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 24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 最低值上 2.6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 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3。 27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 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 到第26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 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34 第 2 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 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 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 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 1 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 2 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 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 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 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 3 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 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 到第 2.6 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 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 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Allocation (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直 Allotment (to allot Assignment (to assign) 32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 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 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 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 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 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35 第 3 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 定义中第 1.2.1、1.2.2、1.2.3 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 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 6 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 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 GB2312 楷体 6 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 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 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 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 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36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 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