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 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 输部等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 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依法严格处罚。重点区域的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 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 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 预警响应期间进岀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 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岀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 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 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 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生态环境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 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 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重点区域城市 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区域城市不低于 50‰。(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七〕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 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 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 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
— 9 — 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 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 输部等参与)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 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依法严格处罚。重点区域的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 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物流配送 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 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 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 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 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 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生态环境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 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 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重点区域城市 自 2019 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 80%,其他区域城市不低于 50%。(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 (七)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 管理。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 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 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 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
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区域提前完成。采取现场随 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 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 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 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 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 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 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 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 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 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 格处罚。(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岀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 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 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 格报告。Ⅰ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 准,鼓励开展自愿认证。2019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 度,重点区域提前完成。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 及时维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10
— 10 — 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区域提前完成。采取现场随 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 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 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 管。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 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 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 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 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 击篡改破坏 OBD 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 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 格处罚。(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各地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排放检验机构(I 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 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 站)进行维修治理。经 M 站维修治理合格 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 I 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 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 准,鼓励开展自愿认证。2019 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 I/M 制 度,重点区域提前完成。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 及时维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