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 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 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
— 3 — 附件: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 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 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000 元,西部 城市 85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 GDP 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
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 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
— 4 — 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 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 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 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 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 5 —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 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 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 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 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 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 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 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 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 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 6 —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 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 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 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 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 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 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 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 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 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 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
— 7 —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 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 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 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