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的进程,增强民用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编制《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 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明确了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 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 作,其他类型民用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见环境保护部已发布的相关 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0)和挥发性有机物(V0Cs)、可吸入颗粒
— 14 — 附件 2 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的进程,增强民用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编制《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 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 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 作,其他类型民用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见环境保护部已发布的相关 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
物(PM10)、细颗粒物(PM2s)。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 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民用煤: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 为民用原煤原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动力用煤: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统称动力用 煤。动力用煤按用途可分为发电用煤、工业锅炉及窑炉用煤和其他 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 民用原渫原煤:未经成型加工的民用煤。 民用型煤: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 煤和其他型煤 无烟煤:指煤化程度高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 15
— 15 — 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 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民用煤: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 为民用原煤原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动力用煤: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统称动力用 煤。动力用煤按用途可分为发电用煤、工业锅炉及窑炉用煤和其他 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 民用原煤原煤:未经成型加工的民用煤。 民用型煤: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 煤和其他型煤。 无烟煤:指煤化程度高的原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低、密度大
燃点高、碳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通常作为民用燃 料,也可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无烟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 量分数一般在10%以下。 烟煤:指煤化程度低于无烟煤而高于褐煤的原煤。其特点是挥 发分产率范围宽,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一般在10%-40%之间, 其中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在37%-40%之间时,透光率大于 50%者为烟煤。烟煤主要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 兰炭:无黏结性或弱黏结性的高挥发分烟煤在中低温条件下干 馏热解,得到的较低挥发分的固体炭质产品。 焦炭:以炼焦烟煤为原料,在隔绝空气条件下,加热到950℃左 右,经高温干馏得到焦炭产品,同时获得煤气、煤焦油等 民用煤炉:额定供热量小于50kW,具有炊事和采暖供热能力的 煤炉。 挥发性有机物(v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 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 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可吸入颗粒物(PM4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um 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 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 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
— 16 — 燃点高、碳含量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通常作为民用燃 料,也可直接用于小型高炉炼铁等。无烟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 量分数一般在 10%以下。 烟煤:指煤化程度低于无烟煤而高于褐煤的原煤。其特点是挥 发分产率范围宽,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一般在 10%-40%之间, 其中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质量分数在 37%-40%之间时,透光率大于 50%者为烟煤。烟煤主要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 兰炭:无黏结性或弱黏结性的高挥发分烟煤在中低温条件下干 馏热解,得到的较低挥发分的固体炭质产品。 焦炭:以炼焦烟煤为原料,在隔绝空气条件下,加热到 950℃左 右,经高温干馏得到焦炭产品,同时获得煤气、煤焦油等。 民用煤炉:额定供热量小于 50kW,具有炊事和采暖供热能力的 煤炉。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 态下大于 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 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 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 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
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排放系数:指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量 质量分级:指根据排放系数的获取方式,对排放系数数据的可 靠性和准确性划分的等级。 卫星影像:通过卫星进行远程拍摄的图片,包括中分辨率(空 间分辨率5-30m)、高分辨率(空间分辨率1-5m)、甚高分辨率卫星 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1m) 建筑基底面积折算系数:基于甚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的平房 面积与基于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的平房面积的比值 采暖面积系数:采暖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5指导原则 1.5.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 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 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 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 源排放清单。 1.6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共同起草编制。 第二章民用煤污染源分类
— 17 — 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排放系数:指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量。 质量分级:指根据排放系数的获取方式,对排放系数数据的可 靠性和准确性划分的等级。 卫星影像:通过卫星进行远程拍摄的图片,包括中分辨率(空 间分辨率 5-30m)、高分辨率(空间分辨率 1-5m)、甚高分辨率卫星 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 1m)。 建筑基底面积折算系数:基于甚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的平房 面积与基于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的平房面积的比值。 采暖面积系数:采暖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5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 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 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 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 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 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共同起草编制。 第二章 民用煤污染源分类
根据民用煤的特点,第二级分类按燃料型式分为型煤、原煤和 其他,第三级分类按燃料类型细分为蜂窝煤、其他型煤、无烟煤原 煤、烟煤原煤、兰炭、焦炭等。应根据数据可得性优先采用第三级 分类编制排放清单 表1民用煤污染源分类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三级分类 蜂窝煤 型煤 其他型煤 无烟煤原煤 民用煤 烟煤原煤 兰炭 其他 焦炭等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3.1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 编制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 的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选取合 适的排放源分类级别,以确定源排放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 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3.2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一般按面源考虑。面源是指难以获取 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省、 地级市、区县或乡镇的排放总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卫 星观测的居民平房对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空间定 18
— 18 — 根据民用煤的特点,第二级分类按燃料型式分为型煤、原煤和 其他,第三级分类按燃料类型细分为蜂窝煤、其他型煤、无烟煤原 煤、烟煤原煤、兰炭、焦炭等。应根据数据可得性优先采用第三级 分类编制排放清单。 表 1 民用煤污染源分类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三级分类 民用煤 型 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原 煤 无烟煤原煤 烟煤原煤 其 他 兰炭 焦炭等 第三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3.1 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 编制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 的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选取合 适的排放源分类级别,以确定源排放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 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一般按面源考虑。面源是指难以获取 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省、 地级市、区县或乡镇的排放总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卫 星观测的居民平房对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空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