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交易市场第一节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与类型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 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己发行并被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转让、买卖的场所, 也称证券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 分之一,证券交易市场为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提供了交易、变现的条件,是证券 发行得以维持、发展的重要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讲,证券交易市场是整个证券市 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生命力的体现。 (一)证券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性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的参与者主体是发行者,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 主体则是投资者。投资者的构成有:政府部门、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广大的社会个人。在一级市场上,要成为证券 发行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无需经过资格责任 审核就可参与流通市场活动,当然也有一个条件,即拥有达到市场交易的最低限 额。发行者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购回自己发行的证券,成为投资者的一部分:在交 易市场上,任何一个拥有一定资金的人也都可参与投资活动,买卖证券,当然, 绝大多数投资者是通过经纪人参与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的。 (二)证券交易市场的多层次性 证券交易市场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既有全国性的、 统一的交易市场,也有区域性的、局部的交易市场:既有集中的、高度组织化的、 有固定地点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分散的、组织性较低的、无固定交易地点和场 所的场外交易市场。不同的交易市场适应不同层次的证券交易活动,从而使纷繁 多样的不同证券都能找到适合其交易的场所,从而也满足证券高度流通性的客观 要求,使证券交易市场变得畅通而发达,灵活而有序,在客观上无疑也支持和促 进了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 (三)证券交易方式的规范化和手段的现代化 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上进行,但执行的交易规则和运用的 交易方式在不同的市场上则是基本相同的,特别是在某一种交易方式下的交易行 为都是规范化的。因为证券交易容易引起投机和金融秩序的混乱,为防止金融秩 序混乱,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减少证券筹资与投资的风险,世界各地的证券
第六章 证券交易市场 第一节 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与类型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特点 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已发行并被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转让、买卖的场所, 也称证券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 分之一,证券交易市场为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提供了交易、变现的条件,是证券 发行得以维持、发展的重要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讲,证券交易市场是整个证券市 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生命力的体现。 (一)证券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性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的参与者主体是发行者,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 主体则是投资者。投资者的构成有:政府部门、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广大的社会个人。在一级市场上,要成为证券 发行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无需经过资格责任 审核就可参与流通市场活动,当然也有一个条件,即拥有达到市场交易的最低限 额。发行者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购回自己发行的证券,成为投资者的一部分;在交 易市场上,任何一个拥有一定资金的人也都可参与投资活动,买卖证券,当然, 绝大多数投资者是通过经纪人参与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的。 (二)证券交易市场的多层次性 证券交易市场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既有全国性的、 统一的交易市场,也有区域性的、局部的交易市场;既有集中的、高度组织化的、 有固定地点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分散的、组织性较低的、无固定交易地点和场 所的场外交易市场。不同的交易市场适应不同层次的证券交易活动,从而使纷繁 多样的不同证券都能找到适合其交易的场所,从而也满足证券高度流通性的客观 要求,使证券交易市场变得畅通而发达,灵活而有序,在客观上无疑也支持和促 进了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 (三)证券交易方式的规范化和手段的现代化 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上进行,但执行的交易规则和运用的 交易方式在不同的市场上则是基本相同的,特别是在某一种交易方式下的交易行 为都是规范化的。因为证券交易容易引起投机和金融秩序的混乱,为防止金融秩 序混乱,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减少证券筹资与投资的风险,世界各地的证券
交易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交易方式和交易行为规则,约束参与者的行 为,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稳定。同时,为了迅速促成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市场都采 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辅助交易,利用现代化的通讯设施,及时发布证券交易信息和 价格变动行情,以及储存证券交易材料等,这些都从非经济方面促进了证券市场 的发展。 (四)交易时间的确定性与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 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时间是严格规定的,而不是根据证券卖出者或买入 者的需要而确定。例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以开市时间表示的。我国上海 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开市时间,上午9: 30~11:30为前市,下午13:0015:00为后市。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不像 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可以事先确定好,并按确定的价格出售。证券交易价格受证 券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证券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等复杂因素 的影响,价格行情始终处于变动之中,难以确定,这也是证券交易市场存在风险 的原因所在。 (五)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连续性 证券的流通特性在证券交易市场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第一, 证券在交易市场的买卖或转让交易,不一定必须是券票和钱款相互交换了持有 者,才算达成了交易,若要求做到这一点,那就是现货交易。但是,目前证券交 易市场大量的是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股票价格指数交易,一种若干股股票的交 易,在未交割前,可以进行若干次买卖的交易,也就是说,当某人拥有某种证券 的权利,而不需要实际持有它,就可以进行卖出的交易,对购买者来说,买的是 权利,因而使证券交易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第二,证券交易在时间上是连续性 的。目前,世界证券交易市场已形成一个24小时都可进行连续交易业务的市场。 从国际日期变更线看,最早开市的是东京证券交易市场,接着是香港证券交易市 场和新加坡证券交易市场,再接着是苏黎世证券交易市场,最后是芝加哥证券交 易市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它们在时间和地域上都连成一 条线,往往形成一市场的闭市连着另一市场的开市,甚至还未闭市下一市场就己 开市,使上一市场的开盘价、收盘价和其它交易行情,成为下一市场交易的重要 依据之一。也正因为交易的连续性,才使得证券价格在各证券交易市场的差距越
交易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交易方式和交易行为规则,约束参与者的行 为,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稳定。同时,为了迅速促成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市场都采 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辅助交易,利用现代化的通讯设施,及时发布证券交易信息和 价格变动行情,以及储存证券交易材料等,这些都从非经济方面促进了证券市场 的发展。 (四)交易时间的确定性与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 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时间是严格规定的,而不是根据证券卖出者或买入 者的需要而确定。例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以开市时间表示的。我国上海 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开市时间,上午 9: 30~11:30 为前市,下午 13:00~15:00 为后市。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不像 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可以事先确定好,并按确定的价格出售。证券交易价格受证 券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证券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等复杂因素 的影响,价格行情始终处于变动之中,难以确定,这也是证券交易市场存在风险 的原因所在。 (五)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连续性 证券的流通特性在证券交易市场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第一, 证券在交易市场的买卖或转让交易,不一定必须是券票和钱款相互交换了持有 者,才算达成了交易,若要求做到这一点,那就是现货交易。但是,目前证券交 易市场大量的是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股票价格指数交易,一种若干股股票的交 易,在未交割前,可以进行若干次买卖的交易,也就是说,当某人拥有某种证券 的权利,而不需要实际持有它,就可以进行卖出的交易,对购买者来说,买的是 权利,因而使证券交易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第二,证券交易在时间上是连续性 的。目前,世界证券交易市场已形成一个 24 小时都可进行连续交易业务的市场。 从国际日期变更线看,最早开市的是东京证券交易市场,接着是香港证券交易市 场和新加坡证券交易市场,再接着是苏黎世证券交易市场,最后是芝加哥证券交 易市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它们在时间和地域上都连成一 条线,往往形成一市场的闭市连着另一市场的开市,甚至还未闭市下一市场就已 开市,使上一市场的开盘价、收盘价和其它交易行情,成为下一市场交易的重要 依据之一。也正因为交易的连续性,才使得证券价格在各证券交易市场的差距越
来越小。 (六)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投机性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投机性,是由证券交易价格所引发的。证 券交易市场的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存在着买卖价格的差额。证券交易市场只 要有交易就有价差,而有价差就会有投机产生,特别是交易的不即时交割,更给 证券交易的投机创造了条件。另外,对证券交易价格涨落的预期,也使证券交易 的投机增加了可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进行投机的有两类人,一类是专门进行投 机交易的人,靠买空卖空进行交易,获取成交价与交割时点的价差利润:另一类 是主要进行投资交易的人,他们在进行投资的同时,受追求利润或其他心理动机 的驱动而进行一些投机性业务,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使自己的利润获得更大些。 证券交易市场的投机是无法避免的,但不可放任自流随其泛滥,国家要依法加强 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冲击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世界各大证 券交易市场的国家都通过商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金融法、破产法等一系列 的经济法规,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限制过度投机,以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化。 二、证券交易市场的类型 , , 证券交易市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场内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它是高 度组织化的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与核心:二是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场外交易 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此外还有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但实际上仍 属于场外交易市场。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 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 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 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 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有形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
来越小。 (六)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投机性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投机性,是由证券交易价格所引发的。证 券交易市场的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存在着买卖价格的差额。证券交易市场只 要有交易就有价差,而有价差就会有投机产生,特别是交易的不即时交割,更给 证券交易的投机创造了条件。另外,对证券交易价格涨落的预期,也使证券交易 的投机增加了可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进行投机的有两类人,一类是专门进行投 机交易的人,靠买空卖空进行交易,获取成交价与交割时点的价差利润;另一类 是主要进行投资交易的人,他们在进行投资的同时,受追求利润或其他心理动机 的驱动而进行一些投机性业务,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使自己的利润获得更大些。 证券交易市场的投机是无法避免的,但不可放任自流随其泛滥,国家要依法加强 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冲击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世界各大证 券交易市场的国家都通过商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金融法、破产法等一系列 的经济法规,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限制过度投机,以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化。 二、证券交易市场的类型 证券交易市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场内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它是高 度组织化的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与核心;二是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场外交易 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此外还有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但实际上仍 属于场外交易市场。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 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 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 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 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有形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严格的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
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 易: (3)交易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交易量集中,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足够种类 和数量的、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②要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和筹资者:③ 要有一定数量的、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方面均训练有素的中介经纪人:④要有 相当数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并允许资金自由流动:⑤具有一定规模并装备先进计 算和通讯设备的场地和设施;⑤要有较成熟的管理机构、管理人才和较完备的有 关证券的法规。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并获得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设立证券 交易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团体,一般是由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作为 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限。它必须遵守本国 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 但它本身的股票虽可转让却不得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 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参加者主要有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两大类,它们 与交易所是合同关系。进场买卖证券的证券商要与交易所签订合同,并缴纳营业 保证金,交易所依法收取证券上市费和交易时的手续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 点是:能够提供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而且因其本身不得参加任何证券买卖, 而是由与交易所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商参加,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性。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缺点是:其主要营利收入是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费
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 易; (3)交易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交易量集中,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足够种类 和数量的、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②要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和筹资者;③ 要有一定数量的、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方面均训练有素的中介经纪人;④要有 相当数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并允许资金自由流动;⑤具有一定规模并装备先进计 算和通讯设备的场地和设施;⑤要有较成熟的管理机构、管理人才和较完备的有 关证券的法规。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并获得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设立证券 交易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团体,一般是由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作为 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限。它必须遵守本国 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 但它本身的股票虽可转让却不得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 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参加者主要有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两大类,它们 与交易所是合同关系。进场买卖证券的证券商要与交易所签订合同,并缴纳营业 保证金,交易所依法收取证券上市费和交易时的手续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 点是:能够提供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而且因其本身不得参加任何证券买卖, 而是由与交易所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商参加,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性。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缺点是:其主要营利收入是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费
用较高。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造成证券投机,或在证券交易中推 波助澜,扰乱市场。相应地,证券买卖双方为逃避公司制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和 佣金,可能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市场去交易。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成为其会员的证券商自愿出资共同组成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经营的基本方针。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其 主要职责是: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人数;根据证券交易法起草交易所章程, 交会员大会通过,并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和决定证券的上市、报价:按章程 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处理交易所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对于 违反法令及交易所规章制度的会员,由交易所给予惩罚,这即所谓“自律”精神。 与公司制不同,参与交易所经营的各会员(证券商)可以参加证券交易中 的证券买卖与交割,而且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大厅进行证券交易,其他人要 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交易所由会员共同经营,互 相约束,实行高度的自我管理。因此,会员与交易所不是合同关系,而是自治自 律关系。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还有一种职能较特殊的 会员,称为专业会员。 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专门进行代客买卖证券,为交易双方充 当媒介并从中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商。它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主要参加者,在证券 市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券自营商也称“证券交易商”,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专门为自己买入卖出 证券,从中赚取差价收入,并自担交易风险的证券商。证券自营商的主要业务范 围包括:自行买卖已上市的证券:充当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券的应募人: 兼营上市股票的零股交易。 专业会员是在美国较为流行的,在交易所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 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 对象是其它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专业会员既可以经纪人的 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证券的买卖业务,但他们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证 券买卖
用较高。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造成证券投机,或在证券交易中推 波助澜,扰乱市场。相应地,证券买卖双方为逃避公司制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和 佣金,可能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市场去交易。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成为其会员的证券商自愿出资共同组成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经营的基本方针。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其 主要职责是: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人数;根据证券交易法起草交易所章程, 交会员大会通过,并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查和决定证券的上市、报价;按章程 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处理交易所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对于 违反法令及交易所规章制度的会员,由交易所给予惩罚,这即所谓“自律”精神。 与公司制不同,参与交易所经营的各会员(证券商)可以参加证券交易中 的证券买卖与交割,而且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大厅进行证券交易,其他人要 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交易所由会员共同经营,互 相约束,实行高度的自我管理。因此,会员与交易所不是合同关系,而是自治自 律关系。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还有一种职能较特殊的 会员,称为专业会员。 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专门进行代客买卖证券,为交易双方充 当媒介并从中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商。它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主要参加者,在证券 市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券自营商也称“证券交易商”,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专门为自己买入卖出 证券,从中赚取差价收入,并自担交易风险的证券商。证券自营商的主要业务范 围包括:自行买卖已上市的证券;充当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券的应募人; 兼营上市股票的零股交易。 专业会员是在美国较为流行的,在交易所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 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专业会员的交易 对象是其它经纪人,按规定不能直接同公众买卖证券。专业会员既可以经纪人的 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证券的买卖业务,但他们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证 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