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第三节证券税收制度 一、证券发行环节的课税 , ,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世界上许多同家 都征收不同种类的证券税,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形成了对证券发行、证券 流通、证券所得分配和证券所有权转移等环节都进行征税、实施调节的比较成熟 的税制体系。 在证券发行环节课税主要是欧洲国家及亚洲的日本,但不同的国家课税形 式不同。 (一)登记税 一般地,股票、债券在发行之前都必须经有关职能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登 记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发行。因此,有些国家在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时,征 收登记许可税。如法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 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率为1%的登记税;日本对接受登记的债券发行公司按应 税证明金额课以1%一5%的登记许可税,登记许可税在办理登记的同时交纳, 并将完税证明贴在登记申请书上。 (二)印花税 一些国家根据股票、债券的有价证券性质,对其课征印花税。如葡萄牙、 瑞典对股票分别以缴纳的资本额和发行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1%的印花税。日 本的证券印花税最具典型性。日本印花税课征范围广,包括股票、出资证券、公 司债券、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按照票面金额大小,实行按件定额计征, 每件税额是:500万日元以下的为100日元;500万日元一1000万日元以下的为 500日元;1000万日元一5000万日元以下的为1000日元;5000万日元以上的 为5000日元。对发行新股的公司和证券公司根据特定契约,证券公司将认购的 股票卖给发行新股公司的股东时,其股东为购进股票而建立的购买新股契约书, 视为建立应税凭证,即以股东为纳税义务人。瑞典的股票印花税是以新发行的股 票为征税对象,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课以1%的 税金。 (三)资本税 资本税是在股票发行环节以股票发行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形式,主要
第十一章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 第三节 证券税收制度 一、证券发行环节的课税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世界上许多同家 都征收不同种类的证券税,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形成了对证券发行、证券 流通、证券所得分配和证券所有权转移等环节都进行征税、实施调节的比较成熟 的税制体系。 在证券发行环节课税主要是欧洲国家及亚洲的日本,但不同的国家课税形 式不同。 (一)登记税 一般地,股票、债券在发行之前,都必须经有关职能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登 记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发行。因此,有些国家在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时,征 收登记许可税。如法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 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率为 l%的登记税;日本对接受登记的债券发行公司按应 税证明金额课以 l%一 5%的登记许可税,登记许可税在办理登记的同时交纳, 并将完税证明贴在登记申请书上。 (二)印花税 一些国家根据股票、债券的有价证券性质,对其课征印花税。如葡萄牙、 瑞典对股票分别以缴纳的资本额和发行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 1%的印花税。日 本的证券印花税最具典型性。日本印花税课征范围广,包括股票、出资证券、公 司债券、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按照票面金额大小,实行按件定额计征, 每件税额是:500 万日元以下的为 100 日元;500 万日元一 1000 万日元以下的为 500 日元;1000 万日元一 5000 万日元以下的为 1000 日元;5000 万日元以上的 为 5000 日元。对发行新股的公司和证券公司根据特定契约,证券公司将认购的 股票卖给发行新股公司的股东时,其股东为购进股票而建立的购买新股契约书, 视为建立应税凭证,即以股东为纳税义务人。瑞典的股票印花税是以新发行的股 票为征税对象,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课以 1%的 税金。 (三)资本税 资本税是在股票发行环节以股票发行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形式,主要
存在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等国,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其中英国、 爱尔兰、比利时均为1%,奥地利为2%,丹麦为1%一4%,联邦德国也征收资 本税,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 此外,瑞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征收3%的证券发行税;西班牙对一般公司 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资本分别征收3%和1.9%的转让税。 二、证券流通环节的课税 , 对证券交易课税,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但在税制设计上有所不 同。 在亚洲,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以日本最为典型。在日本,分别设置了 有价证券交易税、交易所特别税和交易税。 有价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的转让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公债券、 地方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以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 率计征。税率分两种,证券公司因买卖而形成的转让,税率为0.01%一0.12%: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转让,税率为0.02%一0.3%,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交易所特别税,是对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实行12%的比例 税率。交易所特别税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交易税,是以交易所的交易和会员为纳税人,以成交额为计税依据。征税 范围包括,地方债券和公司债券交易、商品交易,前者税率为0.01%,后者税率 为0.012%或0.025%。 在欧洲,不同的国家对证券交易行为也各有特点。 丹麦开征证券交易转让税,只对出售或交易股份课征,以出售或交换应税 股份的居民为纳税人,以股份的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 为0.5%。 荷兰设立股票交易税,纳税人是通过从事经营股票的中间商购买或销售股 票的人,以购买或销售应税股票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 0.12%。 瑞典的证券税以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券等为课税对象,纳税人是股票经 纪人及不经过经纪人直接从事交易并且在半年内交易价值超过50万克朗的交易
存在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等国,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其中英国、 爱尔兰、比利时均为 1%,奥地利为 2%,丹麦为 1%一 4%,联邦德国也征收资 本税,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 此外,瑞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征收 3%的证券发行税;西班牙对一般公司 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资本分别征收 3%和 1.9%的转让税。 二、证券流通环节的课税 对证券交易课税,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但在税制设计上有所不 同。 在亚洲,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以日本最为典型。在日本,分别设置了 有价证券交易税、交易所特别税和交易税。 有价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的转让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公债券、 地方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以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 率计征。税率分两种,证券公司因买卖而形成的转让,税率为 0.01%一 0.12%;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转让,税率为 0.02%一 0.3%,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交易所特别税,是对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实行 12%的比例 税率。交易所特别税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交易税,是以交易所的交易和会员为纳税人,以成交额为计税依据。征税 范围包括,地方债券和公司债券交易、商品交易,前者税率为 0.01%,后者税率 为 0.012%或 0.025%。 在欧洲,不同的国家对证券交易行为也各有特点。 丹麦开征证券交易转让税,只对出售或交易股份课征,以出售或交换应税 股份的居民为纳税人,以股份的转让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 为 0.5%。 荷兰设立股票交易税,纳税人是通过从事经营股票的中间商购买或销售股 票的人,以购买或销售应税股票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 0.12%。 瑞典的证券税以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券等为课税对象,纳税人是股票经 纪人及不经过经纪人直接从事交易并且在半年内交易价值超过 50 万克朗的交易
者,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0.5%。 另外,法国的金融活动特别税也属于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证券所得分配环节的课税  , 证券所得,或证券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即证券 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即证券投资所得。与之相适应,证券所 得分配环节的课税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得税,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它以证券资产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 所得为课征对象。对证券交易所得应否课税,以及是否视同普通所得课税,西方 财政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证券交易收益,一般不具有循环发生、反复出现的源 泉性质,如果按所得的流动”与“循环概念,则资本利得不算为所得。因此,以 往曾有些奉行“所得源泉说”为立法思想的国家,如1965年以前的英国就不主张 对这部分所得课税,将资本利得视为转让增值所得的项目之一,将资本利得与普 通所得严格分开。但如果按所得“增大”或增加的概念,则个人资本净产值的任 何增加,皆应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这种观念。从现实生 活来看,无论哪个国家,高所得人数与中低所得人数相比较都呈金字塔形态,能 获得大量资本利得的人数必然远少于薪资阶层的人数,因而,开征此税符合所得 税的有所得就课征”的基本原则,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 会1986年所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其27个会员中,有20个国家开征此税, 只有7个国家对资本利得完全免税,采取免税政策的都是经济规模较小(证券市 场规模也小)或经济不发达或一些自由港、以免税为生存的基本条件的国家。 虽然多数国家原则同意课征此税,但其处理都非常谨慎。这是因为:第一, 部分人不认为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不同,资本利得是“纸上利润”(Paper Profit), 是其资本帐的一部分,通常会再投资于其他证券,而不纳入其正常的家庭预算之 内,即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第二,资本利得不同于其他所得,它不具规律 性和可预期性,是由于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风险承担成功的报酬。既然各国 政府不准人们把风险承担失败所造成的损失无止境地从普通所得中扣除,那么对 其资本利得予以若干优惠,也属合理。第三,部分资本利得仅为名义所得,是通
者,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 0.5%。 另外,法国的金融活动特别税也属于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证券所得分配环节的课税 证券所得,或证券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即证券 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即证券投资所得。与之相适应,证券所 得分配环节的课税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得税,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它以证券资产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 所得为课征对象。对证券交易所得应否课税,以及是否视同普通所得课税,西方 财政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证券交易收益,一般不具有循环发生、反复出现的源 泉性质,如果按所得的“流动”与“循环”概念,则资本利得不算为所得。因此,以 往曾有些奉行“所得源泉说”为立法思想的国家,如 1965 年以前的英国就不主张 对这部分所得课税,将资本利得视为转让增值所得的项目之一,将资本利得与普 通所得严格分开。但如果按所得“增大”或“增加”的概念,则个人资本净产值的任 何增加,皆应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这种观念。从现实生 活来看,无论哪个国家,高所得人数与中低所得人数相比较都呈金字塔形态,能 获得大量资本利得的人数必然远少于薪资阶层的人数,因而,开征此税符合所得 税的“有所得就课征”的基本原则,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 会 1986 年所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其 27 个会员中,有 20 个国家开征此税, 只有 7 个国家对资本利得完全免税,采取免税政策的都是经济规模较小(证券市 场规模也小)或经济不发达或一些自由港、以免税为生存的基本条件的国家。 虽然多数国家原则同意课征此税,但其处理都非常谨慎。这是因为:第一, 部分人不认为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不同,资本利得是“纸上利润”(Paper Profit), 是其资本帐的一部分,通常会再投资于其他证券,而不纳入其正常的家庭预算之 内,即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第二,资本利得不同于其他所得,它不具规律 性和可预期性,是由于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风险承担成功的报酬。既然各国 政府不准人们把风险承担失败所造成的损失无止境地从普通所得中扣除,那么对 其资本利得予以若干优惠,也属合理。第三,部分资本利得仅为名义所得,是通
货膨胀的一种反映。这就是说,资本利得中的一部分并非是证券投资者的实际所 得,假如对其全部课征,则无异于没收其部分资本,而非对所得课税。第四,出 售股票所获增益,可能是公司历年利润的增值反映,如投资者多年来的累积盈余 一次出售,则其所得额必然为数甚巨,在高度累进税率(各国所得税税率为累进 税率)下,其税负将加重,不利于人们长期投资,因此,课税国家中对证券交易 所得税采取特别优惠措施,以求适度的公平,兼顾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目前,对证券交易所得完全免税的国家(地区)有比利时、瑞士、南非、 韩国、新加坡、香港、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在对社会公平性及其本身资本市场发展的综合衡量下,对证券交易所得有不同的 课税规定。在税种设置上,多数国家将其视同一般所得,或者单设资本利得税, 对交易所得作为其中的一个项目来征收;也有的国家将其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 得税。 在日本,1989年以前,对个人的资本利得原则不课税,但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时,对增益部分要征税,即将收益并入所得额,合并综合课征所得税:第一, 以营利为目的的连续买卖,即股票一年交易次数达50次以上且一年交易股数为 20万股以上;第二,买取股票进行囤积而获利的;第三,被认为实质上转让企 业的:第四,转让采用股票形式的高尔夫会员权而获得收益的;第五,一年里卖 出同一品目股票达20万股以上者:第六,在指定期间卖出证券交易所特别报告 股票品种”(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股票有相当数量的囤积行为或有囤积行为嫌疑的, 将该股票牌名指定为特别报告股票品种”)中所指的品种达20万股以上的。1989 年4月1日进行了重大修正,对个人的资本利得免税,对公司法人就其资本利得 减去资本损失的净额课税,投资人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一是“就源分离课税”, 按其出售金额的1%课征(就源征收税率为20%,交易所得金额按卖出金额的5% 计算,20%X5%=1%):二是“申报分离课税”,对股票转让利得按26%的比例税 率课征(所得税率20%,居民税率6%)。前一种课税方式类似证券交易税,可 掌握税源。 在美国,1988年以前,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课征,相 应还给予一定的优惠,其中,对个人长期资本增益的40%(指该项资产的持有 期在一年以上)计入个人毛所得之中:对公司的净资本利得采用28%的较低比
货膨胀的一种反映。这就是说,资本利得中的一部分并非是证券投资者的实际所 得,假如对其全部课征,则无异于没收其部分资本,而非对所得课税。第四,出 售股票所获增益,可能是公司历年利润的增值反映,如投资者多年来的累积盈余 一次出售,则其所得额必然为数甚巨,在高度累进税率(各国所得税税率为累进 税率)下,其税负将加重,不利于人们长期投资,因此,课税国家中对证券交易 所得税采取特别优惠措施,以求适度的公平,兼顾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目前,对证券交易所得完全免税的国家(地区)有比利时、瑞士、南非、 韩国、新加坡、香港、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在对社会公平性及其本身资本市场发展的综合衡量下,对证券交易所得有不同的 课税规定。在税种设置上,多数国家将其视同一般所得,或者单设资本利得税, 对交易所得作为其中的一个项目来征收;也有的国家将其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 得税。 在日本,1989 年以前,对个人的资本利得原则不课税,但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时,对增益部分要征税,即将收益并入所得额,合并综合课征所得税:第一, 以营利为目的的连续买卖,即股票一年交易次数达 50 次以上且一年交易股数为 20 万股以上;第二,买取股票进行囤积而获利的;第三,被认为实质上转让企 业的;第四,转让采用股票形式的高尔夫会员权而获得收益的;第五,一年里卖 出同一品目股票达 20 万股以上者;第六,在指定期间卖出证券交易所“特别报告 股票品种”(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股票有相当数量的囤积行为或有囤积行为嫌疑的, 将该股票牌名指定为“特别报告股票品种”)中所指的品种达 20 万股以上的。1989 年 4 月 1 日进行了重大修正,对个人的资本利得免税,对公司法人就其资本利得 减去资本损失的净额课税,投资人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一是“就源分离课税”, 按其出售金额的 1%课征(就源征收税率为 20%,交易所得金额按卖出金额的 5% 计算,20%X5%=1%);二是“申报分离课税”,对股票转让利得按 26%的比例税 率课征(所得税率 20%,居民税率 6%)。前一种课税方式类似证券交易税,可 掌握税源。 在美国,1988 年以前,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课征,相 应还给予一定的优惠,其中,对个人长期资本增益的 40%(指该项资产的持有 期在一年以上)计入个人毛所得之中;对公司的净资本利得采用 28%的较低比
例税率与普通的营业利润分别课征。自1988年起,考虑到所得税税率的大幅度 降低和课税级距数的简化,将过去资本利得的各项优惠予以取消,无论公司还是 个人,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持有,所有的资本利得皆视为一般所得全额课税。如有 资本损失,可从普通所得中抵减,但扣除不得超过3000美元。 在加拿大,各种资本利得享有50%的免税,且应课税的资本利得享有1000 加元的减免。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为限, 如不足抵扣者,可前抵一年和无限期后转。 在德国,长期性资本利得(6个月以上)免税,但投机性的资本利得(持 有期不满6个月)扣除1000马克减免额后全数课税。对持有股份达25%以上且 持有5年以上者,出售股份的利得可享有50%的扣除率。 在英国,对资本利得在5000英镑以上者皆课税,持有1年以上的利得, 经物价调整后课30%(以1982年为基期),而1年以内的利得一律课30%。对 于资本损失只能在资本利得范围内扣除,可无限期后抵。 在法国,对来自经常性股票交易(每年卖出金额超过前一年最后一天持有 额度的60%以上者)所得,若大于普通所得,全额课征,但投资人可选择30% 税率分离课税大额交易的资本利得(年出售15万法郎以上)或出售持有特殊性 利益股票(出售前5年持有股权25%以上)的所得,依15%的税率课征。 在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2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但对持 有时间在2年以上者,就所得的40%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 在荷兰,资本利得通常免税,但投机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对出售股份占 公司股份1/3以上者也须课征,不过可选择20%的单一税率分离课征。 在澳大利亚,凡持有1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皆免税,但短期性者则予课征。 在意大利,资本利得通常免征,投机性资本利得依一般税率课征。 在泰国,公司法人的资本利得并入公司所得税,个人资本利得不课税。但 个人出售公司债券的差价收益及出售政府债券的交易所得超过银行储蓄款利率 计算的部分要课税。 在我国的台湾省,是将证券交易所得税纳入证券交易税,对卖方课征证券 交易额的60%。 综而言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在税率上,对资本
例税率与普通的营业利润分别课征。自 1988 年起,考虑到所得税税率的大幅度 降低和课税级距数的简化,将过去资本利得的各项优惠予以取消,无论公司还是 个人,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持有,所有的资本利得皆视为一般所得全额课税。如有 资本损失,可从普通所得中抵减,但扣除不得超过 3000 美元。 在加拿大,各种资本利得享有 50%的免税,且应课税的资本利得享有 1000 加元的减免。资本净损失的 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 2000 加元为限, 如不足抵扣者,可前抵一年和无限期后转。 在德国,长期性资本利得(6 个月以上)免税,但投机性的资本利得(持 有期不满 6 个月)扣除 1000 马克减免额后全数课税。对持有股份达 25%以上且 持有 5 年以上者,出售股份的利得可享有 50%的扣除率。 在英国,对资本利得在 5000 英镑以上者皆课税,持有 1 年以上的利得, 经物价调整后课 30%(以 1982 年为基期),而 1 年以内的利得一律课 30%。对 于资本损失只能在资本利得范围内扣除,可无限期后抵。 在法国,对来自经常性股票交易(每年卖出金额超过前一年最后一天持有 额度的 60%以上者)所得,若大于普通所得,全额课征,但投资人可选择 30% 税率分离课税大额交易的资本利得(年出售 15 万法郎以上)或出售持有特殊性 利益股票(出售前 5 年持有股权 25%以上)的所得,依 15%的税率课征。 在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 2 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但对持 有时间在 2 年以上者,就所得的 40%征税,并且每年给予 3000 克郎的扣除。 在荷兰,资本利得通常免税,但投机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对出售股份占 公司股份 1/3 以上者也须课征,不过可选择 20%的单一税率分离课征。 在澳大利亚,凡持有 1 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皆免税,但短期性者则予课征。 在意大利,资本利得通常免征,投机性资本利得依一般税率课征。 在泰国,公司法人的资本利得并入公司所得税,个人资本利得不课税。但 个人出售公司债券的差价收益及出售政府债券的交易所得超过银行储蓄款利率 计算的部分要课税。 在我国的台湾省,是将证券交易所得税纳入证券交易税,对卖方课征证券 交易额的 60%。 综而言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在税率上,对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