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27 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通 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 全。在过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先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 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安全。统一意味着和平,从而带来了丰衣足 食。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前403一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 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 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 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 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 过儒家学说,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 级官员的正规官棕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错绅之家进行领 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 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 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业行会和其他非政 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能避免法 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衔 门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 行会和其他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四千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 犯罪的处罚。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答,第二等是杖,用于大 约一千种犯罪行为。常例是答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 感染,这对生角仍有严重的威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 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饱饭和得到照顾,就要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 这需要给他们花很多钱,以支付各种开销和行贿。第四等是流, 或是终生,或到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最后,最重的刑罚是死 刑,适用于大约八百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 包括绞、斩、曝尸、磔裂(即“千刀万刚”)
28 第一章导言,旧秩序 清朝的司法体系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一千五 百个县和相当于县级的地区开始,‘然后上升到高一级的一百八十 个府和十八个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师的刑部审理,由刑部再 是送第五级,即三法司。皇帝是最高一级。他可以批推或驳回下 面呈上来的有关死刑案件的拟审意见。这个体系组织很严密,判 刑执行得也极为认真,至少从记载看是这样。在判决时要引用案 例,但这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 提出来的。 实标上只有答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可。 县长可以即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 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 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 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案。例如,强盗 作案之后,必须在四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衙役 规定限期,并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他们进行奖惩。'知县可以在 法庭里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刑讯,使用标准刑具来鞭答、掌嘴 或拶指和拶踝骨等。只有根据某条特定的法律条款,才能进行判 决,还要有关人犯写出供状、画押、并接受判决。但是,如果判 错了案,县令就要受到严惩,如果证明是他的错,他就应身受冤 屈者受的刑罚。 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条基本法律 条文(律),又要遵循一干九百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种法 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带普遍性, 而它的含义又是模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县官必须小心翼 翼,当他作为一名法官时,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还不得不为牵 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绅士阶层会通过其 他途径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满的判决。对于任何一个县令来说,当 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断官司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老百姓当中
行 政 29 打官司对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 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倾家荡产。因此,在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 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皇帝的谕旨甚至劝诚老百姓不要进法庭。 反对上法庭的偏见波及到那些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他们被贵难 为煽起争讼的人。在这个没有律师的国度里,从事法律活动的职 业得不到承认。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应该在家庭和宗族里 通行的个人关系的支柱。法律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准则。当这些准 则得到严格地遵循时,就不必诉诸法律了。11) 总之,结论只能是这样的:传统的中国在地方一级是受扩大 了的家庭或者说受宗族的支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中国 ·是等级名分结构的主要支柱,而这个结构是避循着有关宗族关系 的经典教义而在起各种作用的。宗族教导人们要顺从长上,对父 亲或丈夫,对绅士或官长都应如此。官僚政治及其进行政治控制 的各种机构代表着统治者,并想方设法向统治者数忠。但官僚政 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较小,宗族制度则起着主要作用。 在现代革命中,平衡改变了,现在官惊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 庭一氏族制度则被手得七零八落。但对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清代,我 们只能在旧的基豳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国的政府组织保留着明代从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机构: 由天子统治和主宰、由朝廷领导的文官政府:在长城以内和边境 地区维持秩序的军事组织,以及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情况进行严密 监督的监察系统。这个王朝三权鼎立的每个部门都是从明朝承袭 下来的,满洲人只是进行了某些修补。 在文职行改桃构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组成,各部之首是满、 汉大臣和副大臣,,他们一起行使职权。这种包括六方面的体制是 从唐朝沿袭下来的,它把各种行政事务划分为吏、户、礼、兵、 (11) 卜德和莫里斯:《中华布国的法律?,以及此书中所引的著作
30 第一章导言;旧秩序 刑和工六类。这种六方面的体制也反映在从省到府县政府的各级 衔门里。十八个省的巡抚除少数例外,都与总督共同管理他们的 辖区,而总督在大多数情祝下管辖两省,因此,每个总督和两个 巡抚共事。通常清代的巡抚是汉人而总督是满人。他们各自都有 自己的私人卫队,总督和巡抚一般联名向皇帝呈报本省的各种事 务。在他们下面的各级地方行政和机构中,.道是由两个以上的府 组成,府又包括两个以上的县,县是最低一级,全国共有约一千 五百个县或相当于县的机构一道员、知府、知县这些职位几乎 全由汉人担任。 在军事部门,清朝的绿营是从明代遗留下来的驻防军(卫和 所)衍化出来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小哨所驻防。满洲人在这种 军事组织之外增加了自已的军队一旗兵一一做为最主要的后备 力量。早在占领中国北部以前,尚武的满洲民族就建立了合军政 为一体的“旗”。在旗这种制度下,有战斗力的满族男子都按其出 身分属八旗中的一旗,并在不同地区拨给他们一份土地为谋生之 用。在这个基本的行政结构之外,还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 加在一起,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召之即来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 政击力量。八旗的军官由皇帝任命,他们的生活资料由朝廷以土 地或俸禄的形式授予。各旗在任何地区都没有根据地,而清朝在 擢升军官时则着眼于不致出现私人派系,从而不使出现对朝廷不 忠的行为。 监察机构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这也是从唐朝和唐以前沿袭 下来的一个机构。都架院的人员从正规的文官中铀调,任期数年, 然后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职。他们在京师六科和按省分设的十五 道中任职,其职掌是体架民情,对同僚们进行纠察弹劾。御史在 古代向君主进谏的职掌在清翻并未完全废弃,但已退居于次要地 位。还有一些其他机构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务一首先就是宗人府。 对宗人府的亲王们则谨慎地防止他们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权力,但
行 31 在必要时,可以召他们前来处理某些重大问题。宗人府是为皇帝 储备得力助手,并且是培训他们效忠前君的场所。按照请朝的传 统,皇帝临终时将继位皇子的名字置放于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遗 愿便其有祖宗之法的威力。诚然,这并没有制止康熙诸子之间的 兄弟相残,也没有阻止人们怀疑继位者雍正篡夺皇位(最后,雍 正将他兄弟中的五人置于死地)。官廷的宦官也是实行监视的另一 类重要人员,因为宦官是后官必然产生的特殊产物,反过来,后 宫之所以需要,是为了生育众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从中挑选出 才具优长的皇位继承者。明代宦官专权的经验教训,使得有清一 代建立了严格的制度防止他们掌握权力,他们一般是不准干预政 务的。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当中面是在汉人奴朴(最早的家奴) 和在旗的汉人中找到了他们最可信赖的臣仆,在清朝统治的头一一 百年,这些人担任了许多高官要职。但是宦官在皇官中仍然是不 可或缺的。最后,在十九世纪后期慈禧太后这位女主当权时,他 们又曾有过短暂的黄金时代。 皇帝高踞于文官政府、军队和监察机构三大支柱的顶端,.他 在日常政务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协助他维护权力,或者帮助他行使 权力的为数众多的机构。专门的机构处理皇家亲贵、皇族以及旗 民的事务,对宫廷内务,则与宦官一起处理。内务府财源很广, 有皇庄、专门的税收和贡物(包括广州贸易的特税和贡物),有对 人参和皮毛的垄断,有罚款和籍没的家产以及官窑和皇家织造, 因此岁入很大。但是这些巨额的财富是保密的,是满清皇朝的特 别支柱,它与政府的收入完全分开。 在北京的儿百个官署里,数以于计的书吏将几十万件文件誊 录和归档。在这整个抄写和传送的过程中,传统上有内廷和外廷 之别。外廷是正式的最高机构,它由六部和包括从明朝承袭下来 的内阁等其他高级官署组成。内廷则是皇帝的较不正式的顾问和 帮手,主要是亲王、后妃、宦官等人,他们以个人的身份协助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