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崛起 King Saul 以色列的第一位国王扫罗 罗马共和国的终结:第一位皇帝屋大维 力,也在上帝施行统治的以色列社会中,改变、定义和限制了民 众之间的关系。《旧约》中的统治者起初是“坐在城门口的”的长 老们或70个长老组成的议会,他们曾在旷野中被上帝拣选、设立 ·以帮助摩西。毫无疑问,这种模式影响了加尔文关于合宜的国家 政体的思考。加尔文也深受瑞士法治经验的影响,法律史家哈罗 德·伯尔曼曾称瑞士城市法的经验具有“公有制社会的性格”。12 世纪及以后,随着西欧城市的复兴,城市法得到了发展。这些《圣 经》中的事件和近代历史的经验都暗示着,“政治权力最终归属于 全体公民”①。如鲍斯玛所说: 19 “加尔文分享了他对罗马帝国推翻共和国的一种民主主义的和 人道主义的憎恨。他从奥古斯丁那里得出一个结论:‘几乎所有的 ①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97 页。中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第 约翰·加尔文与日内瓦 028
的 崛起 大帝国’都是‘大盗贼”。这种观 点与当代欧洲的多元化的社会形态 有密切关系。”① 不过,加尔文在他著作中没有 进一步系统地讨论在政府代表和选 举原则层面上民众所拥有的权力内 涵,他只是指出了政府权力与人类 的堕落和罪性有关。然而,加尔文 在法国的胡格诺派追随者和之后的 其他人继续探索着这个问题,由此, 在现代政治史中将形成重要的篇章。 奥古斯丁 加尔文的法律观 加尔文讨论了政府官员(无论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 民主政体下的)之后,转而讨论政府统治人民所凭藉的法律。首 先,加尔文讨论“由摩西颁布的神的律法”,接着讨论“世俗国家 的普通法”。加尔文继承阿奎那的观点,把摩西律法分为道德律、 礼仪律和司法律,又译“民事律”(《基督教要义》第4卷20章14 节),他认为“其中有适合我们的,也有不适合我们的”。在三类 律法中,唯一具有永恒效力的是道德律。 “…包含同样需要的两个方面,一是吩咐我们用信心和敬虔 ①鲍斯玛(Bouwsma).,《约翰·加尔文》,第208页。 约翰·加尔文与H内瓦 第章 029
的 崛起 点定m品点于!中” 来敬拜上帝,二是吩咐我们真诚地爱人。·因此,这一律法是公义 的真实而永恒的命令,是为任何时期、任何国家中那些愿意顺服 上帝旨意的人而预备的。因为上帝永恒不变的旨意,就是要我们 都尽心、尽意、尽力地爱他,也要我们彼此相爱。”(第4卷20章 15节) 十誡和被称为“爱的律法”的基督的“登山宝训”(《利未记》 19:18;《申命记》6:5;《马太福音》22:37-39)是对道德律的完 美表达。在《基督教要义》第2卷8章1节中,加尔文把道德律称 作“内心的法律,…所有人都铭记在心里的”,“它与两块法板 上的内容完全一致”。接着,加尔文解释到,所有人生来就有对道 德律的认识,因为道德律刻在人类的良心上,被称为“自然法”: “如果我们不能成为一个对上帝良心无亏的见证人和督察者, 20 我们的良心就折磨我们,不让我们睡安稳了。如果没有区分我们 面前的善与恶,没有尽到我们的职责,我们的良心就会受到道德 律的控告。但是,当人们处于黑暗而看不见错误时,他们就如此 封闭自己,以至于单凭内心对自然法的认识,难以理解什么样的 敬拜是上帝所喜悦的。”(第2卷8章1节) 加尔文接着解释到,因为人的骄傲和迟钝,所以“上帝赐给 我们书面律法,以使我们明确知道在非书面的自然法中那些模糊 的东西…”尽管非书面的自然法往往是模糊的,但它的确是政 府权力的合法来源,因为上帝将它铭刻在所有人的里面,成为良 心(第4卷20章16节)。它包含着“公义”,“公义必须成为目标 和规则,也必须成为对一切法律的制约”。公义的教义成为加尔文 主义的一个基础,在不同国家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中都贯穿其中。 约翰·加尔文与日内瓦 030
自 的崛起 落4群今名小总”, 加尔文声称,只要人间的 法律是按着公义的规则,循着 公义的目的,并被公义所制约, 我们就没有理由去非难它。无 论它们与犹太人的律法相同或 被包含其中(第4卷20章16 节)。换句话说,加尔文否认 《旧约》中的犹太律法对所有 世俗国家的政治都具有约束力: “因为有一些人,他们否认 一个忽视摩西律法的国家的治 十诫 理模式是合理的,也否认世俗 国家的普通法可以成为统治的合法依据。让其他人去考察,这种 观念是多么危险和具有煽动性,我只要表明它的错误和愚昧就足 够了。”(第4卷20章14节) 于是,对其他国家来说,以非犹太形式的法律施行统治、建 立政体,一样具有合法性: “每个国家可以自由地制定它认为有益的法律。但是,这些法 律必须与永恒的爱的律法相一致。”(第4卷20章15节) 那就是被概括在十诫和“登山宝训”中关于公义的基本准则, 显现在上帝给以色列人的特殊启示和所有人的良心中。加尔文声 称,《旧约》律法中的另外两种基本类型,即礼仪律和司法律,不 再跟任何世俗国家的统治有联系。基督亲自用自己在十字架上的 受难与复活成全了献祭与赎罪的礼仪律(第4卷20章15节和第2 21 约翰·加尔文与H内瓦 031
的崛起 卷7章16节)。司法律 没有权威性,是因为关 于公义的普遍原则必须 在不同处境、不同时代 中被应用。“因此,正 如礼仪律可以废止,而 并不影响和损害人的敬 虔;照样当司法律被取 消时,爱的律法与本分 日内瓦大学的宗教改革纪念墙 仍然是我们永远当遵行 的。”(第4卷20章15节) 在《基督教要义》第4卷20章16节中,加尔文列举了一些国 家中刑法得到合理改善的例子。这些改变不一定来自《旧约》中 的律法,但却是自然法的体现。加尔文在《罗马书》第1章21-22 节和第2章14-15节的注释中详细论述了自然法在人们心中的神圣 印记。①因此,不同国家的制定法(positive law)与其说与《旧约》 中的摩西律法有关,还不如说与加尔文对自然法的定义有关。但 是,为了避免错误地解释加尔文关于自然法的教义,记住约翰· T·麦克尼尔的附文是很重要的: “总体来说,加尔文的自然法概念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非宗教性 的自然法。在加尔文的观念里,它是上帝赋予人的灵魂的一部分, ①关于加尔文的自然法思想,参见约翰·T·麦克尼尔(John T.McNeill),《宗教改革在自 然法方面的意义》,原载《宗教期刊》(Journal of Religion)1946年第26期,第179一182 页:另参见J·波哈太克,Calvin und das Recht,.第3-32页:Calvin's Lehre von Staat und Kirche,第20一35页:及温德尔,《加尔文》,第206-208页。 第窄 约翰·加尔文与H内瓦 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