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福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8条1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 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 共38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该法规定了环评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祥审批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所称环 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 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 度”。 ▪ 该法规定了环评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 审批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111111111111111111111111E11I1E1711111/1/111111111111/1111下1I1111/福1I11/一一刺111111/1111111111福11111111I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I11111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根据环评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中规划包括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一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 根据环评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其中规划包括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综 合性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 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所有建设项1目。并应避免重复环评-福
▪ 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 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 有关专项规划。 ▪ 建设项目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所有建设项 目。并应避免重复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