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威性和强制性,能够产生即时的反腐效果;后者表现为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为主导,以周边环境包围权力展开反腐,治理手段具有绵密性和非强制性,能够产生长期反腐效果。在现代国家治理系统中,上述治理手段因各有优劣而相互支撑、互为补充。基于集权治理之传统。“中国式”反腐更多地采用硬性手段,以政治高压为动力,“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刑法是腐败惩治的主要手段,刑事惩治数量是民众评价腐败治理的主要标准。尽管硬性反腐有其强制性、威慢性之优势,但却存在着反腐动力逐层递减的整端。据相关数据统计,从十八大到2014年底,中央查办副部级以上高官58人(不含军队),现职副部级以上干部的人数与每个省副厅级以上于部大致相近,都在3000名左右,但同期31个省份共查处副厅级官员533人,每省平均不足17.2人;地市一级干部人数的基数是厅局级干部的十数倍乃至数十倍,但被查办的县处级干部人数,却只有百余人。“苍蝇”被查出的比例远远低于“老虎”,并不能说明基层比高层更为廉洁,只能推定为在“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反腐政策之下,基层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充分揭示。解决硬性反腐弊端的途径在于拓展腐败治理的主体范围,在政治体制之外,将公民社会作为推动反腐的重要力量,构建权力反腐与权利反腐的双重螺旋体系。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3条明确强调了社会参与反腐的重要性,并敦促各国将社会参与制度作为预防腐败机制的重要环节和一项国家应尽的义务加以实现。然而,中国市民社会发展尚未成熟,权利反腐意识尚未开启,体制外反腐存在动力不足、保障缺乏等诸多问题。尽管近些年民众通过网络开始参与到反腐中来,网络反腐成为了时名词,但社会参与腐败治理的有效性极为不稳定,具有明显的偶然性,社会参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渠道,加之参与者的复杂心理和信息有限,社会参与腐败治理行为获得体制内反腐力量的重视支持和答复的力度十分有限。此外,作为权利反腐最为重要载体的新闻媒体,限于传统新闻管理体系,监督权处于收缩状态,难以真正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现行腐败治理体制呈现“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结构断裂,硬性反腐过剩与软性反腐不足并存,是影响腐败治理可持续性的负面因素(五)反腐厉度极端化与腐败烈度居高不下的困局中国历来有“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加强腐败治理,避免重蹈封建帝国腐败亡国的覆辙是中国共产党在即将向世界宣告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明确的基本方针,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惩治贪污条例》即将贪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虽然1979年刑法典采用区分化原则,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降至5年参见刘行之《对两年多来反腐败的回顾与反思》,载“共识网”,http://www.2lecom.net/articles/china/ggex/20150529125258_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2日。参见何增科《论构筑反腐败的制度平台》,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参见金爱慧、赵连章《论中国传统人际关系对腐败的影响》,载《东北师大学报》(暂哲社版)2010年第2期。@参见柏维春《中国腐败治理的体制困境及其应对》,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3期。223?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威性和强制性,能够产生即时的反腐效果; 后者表现为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社会为主导, 以周边环境包围权力展开反腐,治理手段具有绵密性和非强制性,能够产生长期反腐效 果。在现代国家治理系统中,上述治理手段因各有优劣而相互支撑、互为补充。 基于集权治理之传统,“中国式”反腐更多地采用硬性手段,以政治高压为动力,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刑法是腐败惩治的主要 手段,刑事惩治数量是民众评价腐败治理的主要标准。尽管硬性反腐有其强制性、威慑 性之优势,但却存在着反腐动力逐层递减的弊端。据相关数据统计,从十八大到 2014 年底,中央查办副部级以上高官 58 人( 不含军队) ,现职副部级以上干部的人数与每个 省副厅级以上干部大致相近,都在 3000 名左右,但同期 31 个省份共查处副厅级官员 533 人,每省平均不足 17. 2 人; 地市一级干部人数的基数是厅局级干部的十数倍乃至数 十倍,但被查办的县处级干部人数,却只有百余人。瑏瑥 “苍蝇”被查出的比例远远低于 “老虎”,并不能说明基层比高层更为廉洁,只能推定为在“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反腐 政策之下,基层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充分揭示。 解决硬性反腐弊端的途径在于拓展腐败治理的主体范围,在政治体制之外,将公民 社会作为推动反腐的重要力量,构建权力反腐与权利反腐的双重螺旋体系。一个强大 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瑏瑦 《联合国反 腐败公约》第 13 条明确强调了社会参与反腐的重要性,并敦促各国将社会参与制度作 为预防腐败机制的重要环节和一项国家应尽的义务加以实现。然而,中国市民社会发 展尚未成熟,权利反腐意识尚未开启,体制外反腐存在动力不足、保障缺乏等诸多问题。 尽管近些年民众通过网络开始参与到反腐中来,网络反腐成为了时髦名词,但社会参与 腐败治理的有效性极为不稳定,具有明显的偶然性,社会参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渠道, 加之参与者的复杂心理和信息有限,社会参与腐败治理行为获得体制内反腐力量的重 视支持和答复的力度十分有限。瑏瑧 此外,作为权利反腐最为重要载体的新闻媒体,限于 传统新闻管理体系,监督权处于收缩状态,难以真正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现行腐败治理 体制呈现“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结构断裂,瑏瑨硬性反腐过剩与软性反腐不足并存,是影 响腐败治理可持续性的负面因素。 ( 五) 反腐厉度极端化与腐败烈度居高不下的困局 中国历来有“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加强腐败治理,避免重蹈封建帝国腐败亡国的 覆辙是中国共产党在即将向世界宣告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明确的基本方针,也是新 中国成立后实施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惩治贪污条例》即将贪贿犯罪的法定最高 刑规定为死刑。虽然 1979 年刑法典采用区分化原则,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降至 5 年 322 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 瑏瑥 瑏瑦瑏瑧瑏瑨 参见刘行 之: 《对 两 年 多 来 反 腐 败 的 回 顾 与 反 思》,载“共 识 网”,http: / /www. 21ccom. net /articles/china /ggcx / 20150529125258_2. 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6 月 12 日。 参见何增科: 《论构筑反腐败的制度平台》,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 年第 6 期。 参见金爱慧、赵连章: 《论中国传统人际关系对腐败的影响》,载《东北师大学报》( 哲社版) 2010 年第 2 期。 参见柏维春: 《中国腐败治理的体制困境及其应对》,载《东北师大学报》( 哲社版) 2011 年第 3 期
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以上有期徒刑,但《惩治经济罪犯决定》旋即又恢复了受贿罪的死刑规定,继而被现行刑法所确认,并保持至今。死刑是惩治犯罪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将贪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体现了国家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在世界死刑废止改革浪潮之影响下,中国已经开启了死刑废止之路,但对于腐败犯罪死刑的废止,仍有诸多来自于官方和民意的阻力,在自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死刑作为体现国家反腐厉度的重要象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保留。尽管刑法对腐败犯罪设置了最为严厉的惩治措施,但腐败烈度仍然居高不下。根据统计,从1990-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案率、要案数(人)总体上呈现波段性上升的特点,特别是在2000年之后,贿赂犯罪的大、要案数均明显持续上升。②此外,十八大以来“落马”腐败官员的级别也在不断提高,在中、高级别官员中出现了“塌方式腐败”。腐败数额也急剧上升,赃款数额几千万已经成为常态,数额上亿也不罕见。这些均表明现有立法的死刑规定对腐败犯罪人缺乏有效的威慢效果,提升反腐厉度与有效降低腐败烈度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腐败是制度的产物,但制度也是反腐的基础“反腐败的制度不作为,不能有效遏止腐败,更不用说是根除腐败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国家都会从制度入手来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确立清廉政府。”中国已经进入了制度反腐阶段,腐败治理的规范数量已颇具规模,但质量不高,且关键的核心制度尚未形成,是导致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式”反腐难以摆脱“腐败粘性”而陷入治腐困局的关键原因。立法是制度构建之基础,在“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之下,确立科学的立法战略,明确有效的立法路径,避免以往立法的无序化、低效化现象,是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前提。二、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宏观战略选择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无论选择了以何种模式开启现代化的进程,均不得不面对包括现代腐败在内的现代化困境,制定法成为国家腐败治理最重要的依据。中国已经进入现代化转型阶段,腐败治理中“得”、“失”并存,反思既往治理积弊,巩固、深化既有成果,更新反腐立法理念,明确立法体系、模式与发展阶段,是中国反腐败立法发展之重要战略选择。(一)反腐败国家立法战略考察反腐立法战略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反腐立法的发展方向、立法体系、立法质量与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③参见钱小平《中国惩治贪污贿犯罪立法宏观运行效果考察》,载《暨南学报》2012年第6期。郑永年《反腐败与制度建设》,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806/c70731-25415010.html,最后访间时间:2015年6月12日。224?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以上有期徒刑,但《惩治经济罪犯决定》旋即又恢复了受贿罪的死刑规定,继而被现行刑 法所确认,并保持至今。死刑是惩治犯罪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将贪贿犯罪的法定最高 刑规定为死刑,体现了国家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在世界死刑废止改革浪潮之影 响下,中国已经开启了死刑废止之路,但对于腐败犯罪死刑的废止,仍有诸多来自于官 方和民意的阻力,“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 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瑏瑩死刑作为体现国家反腐厉度的重要象征,在未来一段 时间内仍将继续保留。 尽管刑法对腐败犯罪设置了最为严厉的惩治措施,但腐败烈度仍然居高不下。根 据统计,从 1990-2009 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案率、要案数( 人) 总体 上呈现波段性上升的特点,特别是在 2000 年之后,贿赂犯罪的大、要案数均明显持续上 升。瑐瑠 此外,十八大以来“落马”腐败官员的级别也在不断提高,在中、高级别官员中出 现了“塌方式腐败”。腐败数额也急剧上升,赃款数额几千万已经成为常态,数额上亿也 不罕见。这些均表明现有立法的死刑规定对腐败犯罪人缺乏有效的威慑效果,提升反 腐厉度与有效降低腐败烈度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腐败是制度的产物,但制度也是反腐的基础。“反腐败的制度不作为,不能有效遏 止腐败,更不用说是根除腐败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国家都会从制度入手来惩治 腐败和预防腐败,确立清廉政府。”瑐瑡中国已经进入了制度反腐阶段,腐败治理的规范数 量已颇具规模,但质量不高,且关键的核心制度尚未形成,是导致现代化进程中“中国 式”反腐难以摆脱“腐败粘性”而陷入治腐困局的关键原因。立法是制度构建之基础, 在“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之下,确立科学的立法战略,明确有效的立法路径,避免以往立 法的无序化、低效化现象,是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前提。 二、加快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之宏观战略选择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无论选择了以何种模式开启现代化的进程,均不得不面对 包括现代腐败在内的现代化困境,制定法成为国家腐败治理最重要的依据。中国已经 进入现代化转型阶段,腐败治理中“得”、“失”并存,反思既往治理积弊,巩固、深化既有 成果,更新反腐立法理念,明确立法体系、模式与发展阶段,是中国反腐败立法发展之重 要战略选择。 ( 一) 反腐败国家立法战略考察 反腐立法战略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反腐立法的发展方向、立法体系、立法质量与 422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4 期 瑏瑩 瑐瑠瑐瑡 赵秉志: 《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政法论坛》2005 年第 1 期。 参见钱小平: 《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宏观运行效果考察》,载《暨南学报》2012 年第 6 期。 郑永年: 《反腐败与制度建设》,载“人民网”,http: / / politics. people. com. cn / n /2014 /0806 /c70731-25415010. html,最 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6 月 12 日
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立法治理能力的选择、规划及方略,具有方向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特征,以及指导立法制订、修正的重要功能。根据各国腐败立法治理之经验,可归纳出两种类型的反腐立法战略,具体体现为:1.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预防型”立法战略在进入现代化阶段的国家中,英美等国因采“内生型”现代化模式而引领了世界现代化进程的潮流,从而也最早遭遇了现代腐败的严重困扰,世界工业革命乃至现代化的发源地英国首当其冲地受到了腐败的严峻挑战。面对腐败,英美一改其悠久的普通法传统,毅然选择了制定法模式,逐步形成了“预防型”的立法战略,其特点体现为第一,“回应型”的立法定位。根据法与社会的关系,可将法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ResponsiveLaw。“回应型”立法注重由目的来引导和变革法律制度,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而不是拘泥于形式主义,从而使法制具有了开放性和弹性,因此它既是一种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又是一种法律变革的政策模式。以腐败形式及衍生原理的变化,作为立法回应的标准,是“回应型”立法的重要特性。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早期已在普通法判例中创制了相关腐败罪名和规则,然而,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封建体制余留的“官职恩赐制”使得买卖官职成为常见现象,导致吏治腐败的加剧。英国在18世纪末又将“官职恩赐制”改为“个人推荐制”,但由于个人推荐制仍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继而又沦为“政党分肥制。同时,随着下议院权力的增大,贿选议员现象普遍,政治腐败进一步加剧。对此,英国人深刻认识到,仅仅依靠后端的治理根本无法遇制腐败,必须转变腐败治理理念,将治理重点从惩治转向预防,由此产生了预防型立法的早期萌芽。英国于1832年和1867年先后两次改革选举制度,并于1870年6月颁布法令,规定文官公开考试制度,为从根源上治理腐败奠定了最为重要的基础。当时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涤除旧弊,将不符合条件的议员和官员排除在外,排除易于腐败之人,而随着后期政党竞选、议会制度、官员选拔与评价等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增立法逐步形成了明显的预防腐败功能,进而构建了完善的腐败预防大厦。作为对腐败治理理念变革的积极回应,英国刑事立法也发生了重大革新,制定法成为腐败犯罪治理的主要依据。188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反腐法一《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PublicBodiesCorruptPracticesAct),建立了明确的公权腐败刑事惩治规则。而随着私营部门腐败危害的加剧,1906年英国又颁布了《预防腐败法》(PreventionofCorruptionAct),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代理人”(Agent),私营部门腐败被明确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1916年又更新了《预防腐败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贿赂犯罪的推定规则。在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稳定性之后,基于对现代贿衍生原理的重新反思与回应,英国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9页。225?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立法治理能力的选择、规划及方略,具有方向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特征,以及指导立法制 订、修正的重要功能。根据各国腐败立法治理之经验,可归纳出两种类型的反腐立法战 略,具体体现为: 1. 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预防型”立法战略 在进入现代化阶段的国家中,英美等国因采“内生型”现代化模式而引领了世界现 代化进程的潮流,从而也最早遭遇了现代腐败的严重困扰,世界工业革命乃至现代化的 发源地英国首当其冲地受到了腐败的严峻挑战。面对腐败,英美一改其悠久的普通法 传统,毅然选择了制定法模式,逐步形成了“预防型”的立法战略,其特点体现为: 第一,“回应型”的立法定位。根据法与社会的关系,可将法分为三种类型: “压制 型法”、“自治型法”和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 Responsive Law) 。“回应型”立法注 重由目的来引导和变革法律制度,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而不是拘泥于形式主义, 从而使法制具有了开放性和弹性,因此它既是一种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又是一种法律 变革的政策模式。瑐瑢 以腐败形式及衍生原理的变化,作为立法回应的标准,是“回应型” 立法的重要特性。 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早期已在普通法判例中创制了相关腐败罪名和规则,然 而,在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封建体制余留的“官职恩赐制”使得买卖官职成为常见 现象,导致吏治腐败的加剧。英国在 18 世纪末又将“官职恩赐制”改为“个人推荐制”, 但由于个人推荐制仍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继而又沦为“政党分肥制”。同时,随着下议 院权力的增大,贿选议员现象普遍,政治腐败进一步加剧。对此,英国人深刻认识到,仅 仅依靠后端的治理根本无法遏制腐败,必须转变腐败治理理念,将治理重点从惩治转向 预防,由此产生了预防型立法的早期萌芽。英国于 1832 年和 1867 年先后两次改革选 举制度,并于 1870 年 6 月颁布法令,规定文官公开考试制度,为从根源上治理腐败奠定 了最为重要的基础。当时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涤除旧弊,将不符合条件的议员 和官员排除在外,排除易于腐败之人,而随着后期政党竞选、议会制度、官员选拔与评价 等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增立法逐步形成了明显的预防腐败功能,进而构建了完善的腐败 预防大厦。 作为对腐败治理理念变革的积极回应,英国刑事立法也发生了重大革新,制定法成 为腐败犯罪治理的主要依据。1889 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反腐法———《公共机构腐 败行为法》( Public Bodies Corrupt Practices Act) ,建立了明确的公权腐败刑事惩治规则。 而随着私营部门腐败危害的加剧,1906 年英国又颁布了《预防腐败法》(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代理人”( Agent) ,私营部门腐败被明确纳入刑法规 制的范围。1916 年又更新了《预防腐败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贿赂犯罪的推定规则。 在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稳定性之后,基于对现代贿赂衍生原理的重新反思与回应,英国 522 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 瑐瑢 参见[美]P· 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版,第 89 页
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新《贿法》(BriberyAct2010)彻底废止了贿赂犯罪的普通法模式,以“不当行为模式”重构贿赂犯罪基础,延伸刑法规制范围,并根据新时期腐败犯罪治理的要求,创制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的新罪名,积极探求商业组织体内的腐败防治模式,为世界反腐立法开辟了一个新视野。第二,“人性恶”为指导的立法理念。“与其与腐败本身作斗争,不如与产生腐败的原因作斗争。”③积极探究腐败的生成原因,据以形成预防制度构建的指导理念,是“预防型”立法战略的重要特征。美国19世纪从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型过程中,同样也出现了政党分赃、卖官需爵等各种腐败现象。为制腐败,美国效仿英国进行了文官改革运动,1883年通过《彭尔顿法》(PendletonAct),确立了文官选拨与奖惩机制,建立了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打开了对公共权力进行法律治理的大门。不仅如此,美国更进一步探寻腐败衍生的人性原因,以“人性恶”为指导,确立了利益冲突制度,构建了美国腐败预防体系的基础。“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最早出现在19世纪后半期,含义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官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官职责任之间的冲突”。最初,“利益冲突”仅是程序回避问题,主要在防止政府雇员和前雇员在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起诉中代表私人公民。在文官改革运动、进步主义运动推动美国行政体制结构性变化之后,“利益冲突”被赋予了实质意义上的腐败预防功能。从1950年代杜鲁门总统时期,美国就开始讨论如何围绕利益冲突构建政府道德准则。1961年肯尼迪总统颁布了第10939号行政令,提出了公共官员不得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在政府以外的活动不得与其公共责任相冲突等七项规则,明确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美国现代公共道德管理的核心规则。1965年约翰逊总体颁布第11222号行政令,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道德准则,并增加规定了总统提名官员的财产申报备案制度,作为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检查手段,从而形成了美国政府官员与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的基础。1978年《政府道德法》(theEthicsinGovermmentAct)再次扩大了“利益冲突”中离职禁正的范围,建立了私营、政府部门双向转化的“旋转门”规则,确立了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义务,而且还通过四项规定将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犯罪化,分别是:一是禁止官员参与与其个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其隶属企业的财产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影【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责任感、权力限制。参见张宇燕、富景筠《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载《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6期。A conflict between the private interest and the offi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a person in a position of trust. See Webster Nineth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ringfield, Massachusetts: Meeriam-Webster, Incorporated, 2003) , p.261.Se Robent N. Roberts and Marion T. Doss, Jr., From Watergate to Whitewater, The Publie Integrity War, pp.49-0.226?1994-2016 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新《贿赂法》( Bribery Act 2010) 彻底废止了贿赂犯罪的普通法模式,以“不当行为模式” 重构贿赂犯罪基础,延伸刑法规制范围,并根据新时期腐败犯罪治理的要求,创制了“商 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的新罪名,积极探求商业组织体内的腐败防治模式,为世界反 腐立法开辟了一个新视野。 第二,“人性恶”为指导的立法理念。“与其与腐败本身作斗争,不如与产生腐败的 原因作斗争。”瑐瑣积极探究腐败的生成原因,据以形成预防制度构建的指导理念,是“预 防型”立法战略的重要特征。美国 19 世纪从农业国到工业国的转型过程中,同样也出 现了政党分赃、卖官鬻爵等各种腐败现象。为遏制腐败,美国效仿英国进行了文官改革 运动,1883 年通过《彭尔顿法》( Pendleton Act) ,确立了文官选拔与奖惩机制,建立了现 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打开了对公共权力进行法律治理的大门。瑐瑤 不仅如此,美国更进 一步探寻腐败衍生的人性原因,以“人性恶”为指导,确立了利益冲突制度,构建了美国 腐败预防体系的基础。 “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最早出现在 19 世纪后半期,含义是“一个负有责任 的官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官职责任之间的冲突”。瑐瑥 最初,“利益冲突”仅是程序回避问 题,主要在防止政府雇员和前雇员在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起诉中代表私人公民。在文官 改革运动、进步主义运动推动美国行政体制结构性变化之后,“利益冲突”被赋予了实质 意义上的腐败预防功能。从 1950 年代杜鲁门总统时期,美国就开始讨论如何围绕利益 冲突构建政府道德准则。1961 年肯尼迪总统颁布了第 10939 号行政令,提出了公共官 员不得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在政府以外的活动不得与其公共责任 相冲突等七项规则,明确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美国现代公共道德管理的核心规则。瑐瑦 1965 年约翰逊总体颁布第 11222 号行政令,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道德准则,并增加规定了 总统提名官员的财产申报备案制度,作为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检查手段,从而形成了 美国政府官员与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的基础。 1978 年《政府道德法》( 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再次扩大了“利益冲突”中离 职禁止的范围,建立了私营、政府部门双向转化的“旋转门”规则,确立了高级官员的财 产申报义务,而且还通过四项规定将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犯罪化,分别是: 一是禁止官 员参与与其个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其隶属企业的财产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影 622 中国法学 2016 年第 4 期 瑐瑣 瑐瑤瑐瑥瑐瑦 [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 《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译,中国 方正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3 页。 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如禁止 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 1907 年) 、竞选经费公开法( 1910 年) 、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 ( 1939 年) ,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责任感、权力限制。参见张宇 燕、富景筠: 《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载《国际经济评论》2005 年第 5-6 期。 A conflict between the private interest and the offi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a person in a position of trust. See Webster Nine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ringfield,Massachusetts: Meeriam-Webster,Incorporated,2003) ,p. 261. See Robert N. Roberts and Marion T. Doss,Jr. ,From Watergate to Whitewater,The Public Integrity War,pp. 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