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价格调整 10.1一般规定 10.1.1合同工期大于12个月时,针对物价波动因素宜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10.1.2价格调整周期不宜超过一个季度,且不得小于计量周期 10.1.3因合同价格调整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变化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 定 10.1.4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对原约定交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 交工日期与实际交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或材料信息价中较低的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进行合同价 款调整。 10.1.5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合同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和设备费时,不得因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和设备费,且招标文件 已约定其价格,当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发生波动时,不宜在承包合同中对其进 行合同价款调整。 10.1.6价格调整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可按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 10.2政策性调整 10.2.1因国家的政策、政策性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影响、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 求提髙引起工程造价増减变化的,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 10 价格调整 10.1 一般规定 10.1.1 合同工期大于 12 个月时,针对物价波动因素宜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10.1.2 价格调整周期不宜超过一个季度,且不得小于计量周期。 10.1.3 因合同价格调整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变化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 定。 10.1.4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对原约定交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原约定 交工日期与实际交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或材料信息价中较低的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进行合同价 款调整。 10.1.5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合同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和设备费时,不得因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款。 2 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和设备费,且招标文件 已约定其价格,当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发生波动时,不宜在承包合同中对其进 行合同价款调整。 10.1.6 价格调整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可按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 10.2 政策性调整 10.2.1 因国家的政策、政策性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影响、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 求提高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5
10.2.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冋签订前28天为执行政策性调整的 基准日。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在基准日之前的,不得因此调整合同价款。 10.2.3工期拖延情况下政策性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 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使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出现在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之后 时,受其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原则如下: 1)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时,宜予以调增。 2)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减少时,不宜调减 2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使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出现在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之后 时,受其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原则如下 1)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时,不宜调增。 2)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减少时,宜予以调减 10.2.4政策性价格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调整合同价款,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杋构发布相应调整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10.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造价信息法) 10.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宜 采用造价信息法进行价格调整 10.3.2人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 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杋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 进行调整。 10.3.3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的范围和基准价格、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工程造价信息来 源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2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的,不得进行价格调整。 3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可参照下列范围确定: 1)钢材、油料价格波动幅度值为±3%; 2)水泥、半成品、成品价格波动幅度值为±5%;
征求意见稿 10.2.2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执行政策性调整的 基准日。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在基准日之前的,不得因此调整合同价款。 10.2.3 工期拖延情况下政策性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使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出现在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之后 时,受其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原则如下: 1)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时,宜予以调增。 2)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减少时,不宜调减。 2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使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出现在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之后 时,受其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原则如下: 1)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时,不宜调增。 2)当政策性调整导致工程造价减少时,宜予以调减。 10.2.4 政策性价格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调整合同价款,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相应调整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10.3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造价信息法) 10.3.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宜 采用造价信息法进行价格调整。 10.3.2 人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 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 进行调整。 10.3.3 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的范围和基准价格、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工程造价信息来 源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2 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的,不得进行价格调整。 3 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可参照下列范围确定: 1)钢材、油料价格波动幅度值为±3%; 2)水泥、半成品、成品价格波动幅度值为±5%; 26
3)地材价格波动幅度值为±8%。 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公式10.3.3计算差额: ACt=( Ca-Co 1-Co X Ir))xVt (10.3.3) 式中:ΔCt一一为t种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基准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 基准日对应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 当期材料信息价 r——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指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油料、水泥、半成品、成品 地材单价变化幅度范围 当期数量,指调差周期内第t种材料应调价的数量,以承包人当月计量的 工程数量为基础,钢材调差量乘以预算定额消耗系数;水泥、地材、沥青 乘以施工配合比消耗系数;油料按投标报价相关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10.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价格指数法) 0.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根据合同 文件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 10.4.2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应按公式10.4.2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A+(×F1+B2×P2+B2Xm2+…+B×F)1(10.4.2) 式中 △P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工程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1;Ft2;Ft…m-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征求意见稿 3)地材价格波动幅度值为±8%。 4 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公式 10.3.3 计算差额: (10.3.3) 式中: Δ Ct—— 为 t 种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Co—— 基准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 基准日对应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 Ca—— 当期材料信息价; r—— 价格波动风险幅度值,指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油料、水泥、半成品、成品、 地材单价变化幅度范围; Vt—— 当期数量,指调差周期内第 t 种材料应调价的数量,以承包人当月计量的 工程数量为基础,钢材调差量乘以预算定额消耗系数;水泥、地材、沥青 乘以施工配合比消耗系数;油料按投标报价相关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10.4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价格指数法) 10.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根据合同 文件中约定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 10.4.2 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应按公式 10.4.2 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B1× + B2× + B3× + „ + Bn× )-1] (10.4.2)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工程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27
Fo1;Fa2;Fo3…on-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A+B1+B2+B3+……+Bn=1 10.4.3本规范第10.4.2条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10.4.4价格指数应优先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部门发布的价格代替, 10.4.5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0.4.6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定值权重或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不合理时宜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A+ B1+B2+B3+……+Bn=1 10.4.3 本规范第 10.4.2 条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 10.4.4 价格指数应优先采用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部门发布的价格代替。 10.4.5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0.4.6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定值权重或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不合理时宜进行调整。 28
11工程费用索赔 11.1一般规定 11.1.1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材料提出工程费用索赔, 11.1.2工程费用索赔的计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可 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3本章所列的工程费用索赔各级项目均不得重复计算,经核实重复计算部分应予以剔 除 11.2加速施工费用索赔 11.2.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加速施工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施工降效费、增工 费、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新增措施费等以及相应的利润和税金 11.2.2加速施工费用索赔可按预算法计价或实际费用法计价。 11.2.3采用预算法计算加速施工费用应符合按下列要求: l按照最髙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所采用的计价依据包括单价、定额、费率和现行《公路 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等,计算加速施工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和 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2人工机械施工降效费由夜间施工增加费和施工干扰降效费组成,以定额人工费和定额 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按相应费率计算。投标报价已考虑夜间施工増加费的不计该项费用。 3增工费仅计现场管理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增加工资。 4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按工地转移费费率计取,以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 数按相应费率计算
征求意见稿 11 工程费用索赔 11.1 一般规定 11.1.1 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材料提出工程费用索赔。 11.1.2 工程费用索赔的计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可 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3 本章所列的工程费用索赔各级项目均不得重复计算,经核实重复计算部分应予以剔 除。 11.2 加速施工费用索赔 11.2.1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加速施工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施工降效费、增工 费、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新增措施费等以及相应的利润和税金。 11.2.2 加速施工费用索赔可按预算法计价或实际费用法计价。 11.2.3 采用预算法计算加速施工费用应符合按下列要求: 1 按照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所采用的计价依据包括单价、定额、费率和现行《公路 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等,计算加速施工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和 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2 人工机械施工降效费由夜间施工增加费和施工干扰降效费组成,以定额人工费和定额 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按相应费率计算。投标报价已考虑夜间施工增加费的不计该项费用。 3 增工费仅计现场管理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增加工资。 4 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按工地转移费费率计取,以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 数按相应费率计算。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