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或其他合同文件另有补充约定外,工程支付宜符合 下列要求: 1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支付金额。 2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宜按下列要求执行: 1)101-1-1子目和101-1-2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及发票经监 理人签证后一次支付。 2)102-1子目、801-3子目、801-4子目、801-5子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3)102-2子目、508-1子目、508-2子目、801-2子目,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支付总额的10%。 4)102-3子目和509节各子目,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后支付剩余的25% 5)102-4子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经监理人确认金额的90%,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剩余 6)103节各子目和105节各子目,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80%在第 1至第4次进度付款中等额支付,总额的2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 7)104节各子目,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90%在第1至第3次进度 付款中等额支付,总额的10%在清除和恢复后支付。 8)801-1子目,在联合设计完成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总额的90%,余下的10%, 待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 83暂定项目计量与支付 8.3.1计日工的计量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日工计量的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按列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3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4合同工程量清单无对应计日工单价的,可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确定或按 本规范第9.0.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83.2暂估价的计量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征求意见稿 8.1.3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或其他合同文件另有补充约定外,工程支付宜符合 下列要求: 1 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支付金额。 2 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宜按下列要求执行: 1) 101-1-1 子目和 101-1-2 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及发票经监 理人签证后一次支付。 2) 102-1 子目、801-3 子目、801-4 子目、801-5 子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3) 102-2 子目、508-1 子目、508-2 子目、801-2 子目,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 30%,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支付总额的 10%。 4) 102-3 子目和 509 节各子目,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 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批复后支付总额的 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后支付剩余的 25%。 5) 102-4 子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经监理人确认金额的 90%,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剩余 10%。 6) 103 节各子目和 105 节各子目,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 80%在第 1 至第 4 次进度付款中等额支付,总额的 2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 7) 104 节各子目,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 90%在第 1 至第 3 次进度 付款中等额支付,总额的 10%在清除和恢复后支付。 8) 801-1 子目,在联合设计完成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总额的 90%,余下的 10%, 待交工证书签发后支付。 8.3 暂定项目计量与支付 8.3.1 计日工的计量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日工计量的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 按列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4 合同工程量清单无对应计日工单价的,可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确定或按 本规范第 9.0.3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8.3.2 暂估价的计量与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20
1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进行招标,以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 2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以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合同另有 规定以外,应按本规范第9.0.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确定价格,并以重新确定的专业工程 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8.3.3计日工和暂估价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在工程进度付款中一并支付 8.4其他 841双方对计量与支付价款有争议,可按双方认可的较低价格先行支付,余款在争议解 决后支付
征求意见稿 1 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进行招标,以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 2 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以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 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合同另有 规定以外,应按本规范第 9.0.3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确定价格,并以重新确定的专业工程 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8.3.3 计日工和暂估价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在工程进度付款中一并支付。 8.4 其他 8.4.1 双方对计量与支付价款有争议,可按双方认可的较低价格先行支付,余款在争议解 决后支付。 21
9工程变更计价 90.1变更估价的依据包括: 1本规范。 2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τG3830)及现行概算、预算定额 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计价依据。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工程变更指示及有关图纸和文件 7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施工现场情况、地质勘査报告及补充地质勘査资料、工程特点及已通过或批复的施工方 案 9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等。 90.2工程变更费用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变更费用文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即变更工程量清单。 2变更工程量清单宜按单个工程变更分别编制,或将多个工程变更合并编制。 3变更工程量清单应由变更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说明、工程变更项目清单对比表、工程变 更工程量清单对比表、工程变更台帐表、工程变更项目清单对比汇总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 单对比汇总表组成,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数量汇总表、工程费计算表、综合费率计算表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等一系列相关表格可根据建设管理 需要选用。 4变更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90.3变更估价的方法包括: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征求意见稿 9 工程变更计价 9.0.1 变更估价的依据包括: 1 本规范。 2 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及现行概算、预算定额 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计价依据。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 工程变更指示及有关图纸和文件。 7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施工现场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及补充地质勘查资料、工程特点及已通过或批复的施工方 案。 9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信息资料。 10 其他相关资料等。 9.0.2 工程变更费用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变更费用文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即变更工程量清单。 2 变更工程量清单宜按单个工程变更分别编制,或将多个工程变更合并编制。 3 变更工程量清单应由变更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说明、工程变更项目清单对比表、工程变 更工程量清单对比表、工程变更台帐表、工程变更项目清单对比汇总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 单对比汇总表组成,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数量汇总表、工程费计算表、综合费率计算表、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等一系列相关表格可根据建设管理 需要选用。 4 变更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有关规定。 9.0.3 变更估价的方法包括: 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22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综合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但同一建设工程其他合同段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 的子目,取其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 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第5章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其综合单价。 5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依据本规范第5章有关规定编制其清单预算价, 在此基础上按公式90.3-1计算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清单子目预算单价×(1-中标价浮动率) (903-1) 式中:中标价浮动率按公式9032计算: 中标价浮动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9.0.3-2) 6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且缺少相关造价指标和适用的造价依据时,可采用 成本分析法确定清单子目综合单价。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更实施前拟定成本分析方案; 2)变更实施过程中现场统计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3)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专用补充预算定额; 4)按现行公路工程造价依据计算综合单价。 7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 9.0.4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以外,重新确定总价子目综合单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常情况下,总价子目综合单价属于包干性质不得进行调整。 2总价子目综合单价不得因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 3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影响使原有综合单价不适用的,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符合 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4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总价子目不适用或总价不适用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 范第9.0.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9.0.5变更工程包含新增清单子目的,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在相关文件中补充并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2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综合单价。 3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但同一建设工程其他合同段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 的子目,取其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4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 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第 5 章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其综合单价。 5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依据本规范第 5 章有关规定编制其清单预算价, 在此基础上按公式 9.0.3-1 计算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清单子目预算单价×(1-中标价浮动率) (9.0.3-1) 式中:中标价浮动率按公式 9.0.3-2 计算: 中标价浮动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9.0.3-2) 6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且缺少相关造价指标和适用的造价依据时,可采用 成本分析法确定清单子目综合单价。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更实施前拟定成本分析方案; 2)变更实施过程中现场统计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3)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专用补充预算定额; 4)按现行公路工程造价依据计算综合单价。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 9.0.4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以外,重新确定总价子目综合单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常情况下,总价子目综合单价属于包干性质不得进行调整。 2 总价子目综合单价不得因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 3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影响使原有综合单价不适用的,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符合 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4 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总价子目不适用或总价不适用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 范第 9.0.3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9.0.5 变更工程包含新增清单子目的,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在相关文件中补充并符合本规范 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23
9.0.6合同工程量清单与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存在较多差异时,可在签约后进行合同 工程量清单修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应针对工程数量进行修正,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清单子目 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缺漏的清单子目。 2本条所述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不包括对已有综合单价的修正 3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中出现新增子目的,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在相关文件中补充并符合 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应在短期内一次性完成
征求意见稿 9.0.6 合同工程量清单与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存在较多差异时,可在签约后进行合同 工程量清单修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应针对工程数量进行修正,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清单子目 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缺漏的清单子目。 2 本条所述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不包括对已有综合单价的修正。 3 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中出现新增子目的,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在相关文件中补充并符合 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合同工程量清单修正应在短期内一次性完成。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