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增措施费按实际投入数量计算,其中自有周转性材料和设备仅计新增数量的进出场 费(材料和设备均采用定额价),租赁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可按租赁价格与经定额计算 价格的差额计算增加费用。 11.2.4实际费用法以现场测算数量为基础乘以实际单价,汇总计算实际加速施工费用。 11.3工期拖延费用索赔 11.3.1工期拖延费用索赔的起始时间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11.3.2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补偿费、停工人员设 备进出场费、停工材料补偿费、停工临时设施补偿费、停工临时用地补偿费、停工工地维护 费、停工财务补偿费等以及相应的税金。 11.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计算费用索赔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范围宜包括 1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施工的工程上投入的人工。 2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如期投入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沥青、油料、 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易损易变质的材料等。 3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施工的工程上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土石方机械、 混凝土搅拌站、大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架桥机、大型运输设备等。 11.3.4人工机械补偿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机械补偿数量按实际停工数量并结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2人工补偿单价按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3机械补偿单价按有关部门发布的机械停滞台班信息价计算,未发布的机械按现行的《公 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台班折旧费、经常修理费及机上人工费之和。 4经确认的租赁机械设备可以租赁价格按每年12月、每月30天折算补偿费用 1.3.5停工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按实计算,但计算里程不得超出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的工地转移里程
征求意见稿 5 新增措施费按实际投入数量计算,其中自有周转性材料和设备仅计新增数量的进出场 费(材料和设备均采用定额价),租赁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可按租赁价格与经定额计算 价格的差额计算增加费用。 11.2.4 实际费用法以现场测算数量为基础乘以实际单价,汇总计算实际加速施工费用。 11.3 工期拖延费用索赔 11.3.1 工期拖延费用索赔的起始时间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11.3.2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补偿费、停工人员设 备进出场费、停工材料补偿费、停工临时设施补偿费、停工临时用地补偿费、停工工地维护 费、停工财务补偿费等以及相应的税金。 11.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计算费用索赔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范围宜包括: 1 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施工的工程上投入的人工。 2 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如期投入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沥青、油料、 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易损易变质的材料等。 3 已进场且受工期拖延影响无法施工的工程上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土石方机械、 混凝土搅拌站、大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架桥机、大型运输设备等。 11.3.4 人工机械补偿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机械补偿数量按实际停工数量并结合本规范第 11.3.1 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2 人工补偿单价按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3 机械补偿单价按有关部门发布的机械停滞台班信息价计算,未发布的机械按现行的《公 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台班折旧费、经常修理费及机上人工费之和。 4 经确认的租赁机械设备可以租赁价格按每年 12 月、每月 30 天折算补偿费用。 11.3.5 停工人员设备进出场费按实计算,但计算里程不得超出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的工地转移里程。 30
11.3.6停工材料补偿费是指为本工程专门订购的材料所产生不能退还的定金、货款和因退 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以及停工期间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成为不合格材料的价 格补偿费或材料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其补偿费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为本工程专门订购的材料所产生不能退还的定金、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以经核实的实际费用计算补偿费; 2停工期间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成为不合格材料的价格补偿费以实际数量与当期造 价信息材料价格计算价格补偿费; 3材料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以实际数量与投标时材料预算价格之积为 基数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采购及保管费率计算 11.3.7停工临时设施补偿费按折旧费或租赁价格以及停工期间临时设施的维护费计算。 1.3.8停工临时用地补偿费按临时占地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11.3.9停工工地维护费包括停工期间工地看管、维护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只计留守人员和 安保人员费用,按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停工期间为了保持交接工作面质 量、安全和满足设计需求而采取的必要工地维护措施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机械 台班信息价、材料信息价和人工单价计算, 11.3.10停工财务补偿费可包括利润、企业管理费和规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宜 符合下列要求 1按合同条款约定计算或不计算受停工影响的工程的相应利润,利润的计算以相应的工 程费用为基数按投标报价相关附表所载明的利润率计算, 2企业管理费和规费以受工期拖延影响的工程范围为基础,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
征求意见稿 11.3.6 停工材料补偿费是指为本工程专门订购的材料所产生不能退还的定金、货款和因退 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以及停工期间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成为不合格材料的价 格补偿费或材料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其补偿费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 为本工程专门订购的材料所产生不能退还的定金、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以经核实的实际费用计算补偿费; 2 停工期间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成为不合格材料的价格补偿费以实际数量与当期造 价信息材料价格计算价格补偿费; 3 材料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以实际数量与投标时材料预算价格之积为 基数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采购及保管费率计算。 11.3.7 停工临时设施补偿费按折旧费或租赁价格以及停工期间临时设施的维护费计算。 11.3.8 停工临时用地补偿费按临时占地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11.3.9 停工工地维护费包括停工期间工地看管、维护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只计留守人员和 安保人员费用,按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停工期间为了保持交接工作面质 量、安全和满足设计需求而采取的必要工地维护措施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机械 台班信息价、材料信息价和人工单价计算。 11.3.10 停工财务补偿费可包括利润、企业管理费和规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宜 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合同条款约定计算或不计算受停工影响的工程的相应利润,利润的计算以相应的工 程费用为基数按投标报价相关附表所载明的利润率计算。 2 企业管理费和规费以受工期拖延影响的工程范围为基础,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 31
12工程结算 2.0.1公路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收集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文件、 工程变更、合同价格调整、索赔等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并进行工程结算, 12.0.2工程结算文件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编制与核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规范 2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计量与支付文件。 4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5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协议、裁定、判决等 6项目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7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8其他相关资料。 12.0.3工程结算费用的组成如图120.3所示。 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金额 变更工程量清单计量金额 经签认的计日工费用 工程结算费用〈暂估价确定金额 价格调整金额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索赔金额 其他经确认的合同价款金额 图12.0.3工程结算费用组成图 12.0.4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结算文件应以招标合同段为单位进行编制
征求意见稿 12 工程结算 12.0.1 公路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收集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文件、 工程变更、合同价格调整、索赔等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并进行工程结算。 12.0.2 工程结算文件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编制与核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规范。 2 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 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计量与支付文件。 4 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5 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协议、裁定、判决等。 6 项目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7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8 其他相关资料。 12.0.3 工程结算费用的组成如图 12.0.3 所示。 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金额 变更工程量清单计量金额 经签认的计日工费用 工程结算费用 暂估价确定金额 价格调整金额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索赔金额 其他经确认的合同价款金额 图 12.0.3 工程结算费用组成图 12.0.4 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结算文件应以招标合同段为单位进行编制。 32
2工程结算文件应由工程结算文件编制说明、结算项目清单对比表、结算工程量清单对 比表、工程变更台帐表组成,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费用文件、工程计量与支付文件、 造价台帐汇总表以及其他附件资料等,应采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并根据工程管理需 要由发包人自行补充其他表格。 3工程结算文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12.0.5办理工程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基本依据,根据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计量与支付文件、工程变更签 证材料、竣工图等文件和资料如实地进行和办理。 2工程结算应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 3独立发包的专项合同应单独进行工程结算。 120.6暂列金额支付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2.0.7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征求意见稿 2 工程结算文件应由工程结算文件编制说明、结算项目清单对比表、结算工程量清单对 比表、工程变更台帐表组成,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费用文件、工程计量与支付文件、 造价台帐汇总表以及其他附件资料等,应采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并根据工程管理需 要由发包人自行补充其他表格。 3 工程结算文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有关规定。 12.0.5 办理工程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结算应以合同为基本依据,根据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计量与支付文件、工程变更签 证材料、竣工图等文件和资料如实地进行和办理。 2 工程结算应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 3 独立发包的专项合同应单独进行工程结算。 12.0.6 暂列金额支付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2.0.7 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3
附录A工程量清单子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1.钢筋、钢板或型钢计算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等不予以计算。 2.金属材料的质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 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质量 3.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计算,对于面积 l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査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予扣除,直径小于0.20m 的管子、锚固件、管道、泄水孔或桩所占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 ×0.15m时不予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2的开孔及开口不予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5.以延米为单位计算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 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算长度 6.本附录中的桩长按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计算,包括桩尖 7.除特殊批准外,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均不予以计量。 8.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螺母等其他材料, 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子目内,不单独计量。 9.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质量与实际单位质量的差异而引起的材料 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10.空桩=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空桩不单独计量 11.“XX以内”或“X以下”均包括“XX本身”,而“XX以外”或“X以 上”均不包括“XX本身”。 12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即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子目),应包括所 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3.本附录未列出的辅助性工作、临时措施性工作、工程子目实施前准备工 作和整理清场工作等均应包含在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内 14.公路工程交工前的照管和维护工程费用应包含在各有关清单子目综合单 价中,不单独计量 15.各章节工程所需拌和站、预制场、临时道路等在本规范100章内计列。 16.各章节子目均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材质、规格型号、混凝土强度等级 厚度等进一步细化,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征求意见稿 附录 A 工程量清单子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1.钢筋、钢板或型钢计算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等不予以计算。 2.金属材料的质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 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质量。 3.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计算,对于面积 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予扣除,直径小于 0.20m 的管子、锚固件、管道、泄水孔或桩所占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倒角不超过 0.15m ×0.15m 时不予扣除,体积不超过 0.03m 3的开孔及开口不予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5.以延米为单位计算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 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算长度。 6.本附录中的桩长按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计算,包括桩尖。 7.除特殊批准外,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均不予以计量。 8.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螺母等其他材料, 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子目内,不单独计量。 9.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质量与实际单位质量的差异而引起的材料 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10.空桩=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空桩不单独计量。 11.“XX 以内”或“XX 以下”均包括“XX 本身”,而“XX 以外”或“XX 以 上”均不包括“XX 本身”。 12.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即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子目),应包括所 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3.本附录未列出的辅助性工作、临时措施性工作、工程子目实施前准备工 作和整理清场工作等均应包含在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内。 14.公路工程交工前的照管和维护工程费用应包含在各有关清单子目综合单 价中,不单独计量。 15.各章节工程所需拌和站、预制场、临时道路等在本规范 100 章内计列。 16.各章节子目均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材质、规格型号、混凝土强度等级、 厚度等进一步细化,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