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前引,第60页。 [15]前引,第65-80页。关于上世纪末期,香港“新界”地区的族田利 ■23 用的方式和功能的描述,参看Report on the New Territory at Hong Kong,第18页。 [16]我正在翻译这篇文章,因此没有注明我所引用材料的相关页码。 [17]陈盛韶,(问俗录),我无法了解这本书的写作年代。〔根据(蠡测汇 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本书的写作 时间为清道光六年,即公元1826年。一译者) [18]此处引文的还原,参照(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 献出版社,1983。以下该书的引文还原皆根据此书。 译者 [19]前引,第176页。在香港“新界”,族田“几乎总是租给族人耕种,而 且由耕种者每年还租。有时宗族的不同房支轮流耕种,耕种土地 的房支负责支付土地首次转让时所预支的费用”。Report on the New Territory at Hong Kong,第18页。 [20]参见Agrarian China,第23页下,据说宗族的“其他家庭"有权优 先购买出卖的土地,但是到1927年,这种优先权很快就在中国南方 消失了。参见Report on the New Territory at Hong Kong,第18页 “任何土地所有者想出卖他的土地,被认为应该向他的近亲提供优 先权,而且不能将土地自由地出卖给族外人,除非近亲不想购买 作为规则,大宗族里的土地交易,往往发生在宗族的不同成员之 间,任何时候都不会处理给族外人。”注意土地契约中使用的语词, Papers Laid Before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1900. "Report on the New Territory During the First Year of British Admin 长 istration",第272页,第276页:“首先,卖主邀请他的近亲购买,但 列 是当无人有足够的资金用以购买这些财产时,他就请来中 今 人.”,“.卖主.,首先,邀请近亲购买,但是当他们没有钱 的时候,卖主要求请来中人.”。当然,这些反映了整个中国普 遍的法律用语,但在福建和广东那些包含着宗族的大社区,亲属默 许与中国的其他地方相比,更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2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
24 [21】关于这点,参见H.McAleavy,.“Certain Aspects of Chinese Customary Law in the Light of Japanese Scholarship",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第17卷,第3期,1955,第544页。对 于旁系亲属,拥有土地的家户主人出卖土地,确实有义务获得他们 的同意,但有人认为,直系亲属的男人不享有相同的权利。然而, 许多证据似乎与最后一个观点相反。McAleavy指出,“日本战时在 华北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许多地方,人们无论如何也不会从一个父 亲手上购买土地,除非他儿子参与土地的转让”。也可参见FL K.Hsu,Americans and Chinese,Two Ways of Life,New York, 1953,第290页。关于中国其他地方那些通常由单个宗族组成的村 落,在土地出卖过程中儿子和其他宗族成员的权利的描述,参看R F.Johnston,Lion and Dragon in Northern China,London,1910, 143页下。 [22]参见Lin Yueh-hwa,The Golden Wing,第l3页下;Fei Hsiao-tung, Peasant Life in China,第l77页下;Agrarian China,第25页。最 近的材料指出,水佃权在广西、福建、浙江东部和江苏南部非常普 遍。关于田皮和田骨的汉学研究,参见P.Hoang,Notions techniques sur la propriiti en Chine ave choix d'actes et de documents officiels,Varietes sinologiques,第11卷,1897,第30页。 [23]第4页。 [24】资料为12%,但这肯定是一个错误。 [2S]The Present Agarian Problem in China,第7页。 [26]“广东农业统计资料",第328页。 [27]同上,表1,第329页。 [28]同上,表2,第329页。表3为7个县的统计资料,显示佃农和部分 土地所有者大约为0%。 [29]〈中国的土地利用:统计学的研究),第58页。然而,Tawney引用了 官方的数据,在福建和广东的农业家庭中,佃农和部分土地所有者 分别为65%和66%。一Land and Labour in China,第64页。其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他现代的材料(Leonard T,K.Wu,“Merchant Capital and Usury Cap- ital in Rural China”,Far Eastern Survey,第5卷,第7期,l936年3 ■25 月25日,第66页)说福建只有9%的农民是土地所有者。 [30]“广东农业统计资料”,第332页。 [31]前引Shem,第142页。(一公顷等于2.471英亩,大约15亩) [32】前引Buck,第47页。 [33]J.L.Buck,Chinese Farm Economy,Chicago,1930,第35页。 [34]第300页。 [35]参见前引Gamble,.第25页。在66页,他指出,在定县有一种明显 的趋势,农庄的规模每增长100%,家庭的规模就增长大约35% 换言之,家庭规模的增长与农庄规模的增长之间的比率显示,大家 庭人均土地占有量多于小家庭。 [36]例如,下页谈到江西的神逾“的口头版本涉及18世纪的信贷。存二 “(例如)碰上一个贫穷的村民。我应该帮助他,假如我借钱给他, 不超过36%的利息:(或者)多年欠帐不归还,只有放宽期限,不紫 要复利,或超过利息:(不要)指望以自己的富裕掠夺贫穷的其他 人。"见“Pacify the Local Communities in order to put an end to Litiga tion"一章。参看F.W.Baller,.The Sacred Edict,With a Translation of the Colloquial Rendering Notes and Vocabulary,上海,1892,第32 页下。 2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
- 26■ 3家庭与家户 家户(household)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劳动市场而不是信贷所 控制,尽管后者容易限定。有时人们错误地认为,在任何社会, 对何者构成家户的界定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社会中,有联系 紧密的居住群和家户单位之间有规律活动的共享,任何个人 开始实际上是一个既非常包容也非常封闭的家户的成员。福建 和广东的材料为我们显示,在许多时候,我们能够为每个人辨识 的家户归属是唯一的:通常,他吃在家中,家户构成其基本的财 产拥有群体;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有时这种家户也是更广泛 的家户联合体的成员。 在最近的十年间,在讨论汉人家庭(family)系统的时候,直 言不讳地批评“大”或者“联合”家庭是汉人的典型家庭等陈旧观 点,人们几乎是习以为常了。到目前为止,这种观点已经得到充 分的论述,因而研究汉人社会的学者可能忽略它的内容。家户 规模的统计资料自身足以表明,家庭结构的复杂性不可能规定 汉人农民家庭制度的特点。一个联合家庭,有年迈的父母,两个 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子,以及四个孩子,人们发现,在一般的 农民家户中,下一代的个人数量几乎成倍增长。我们已经发现 福建和广东12个县的农耕家户平均规模为4.9至7.6人。 农民家户几乎总是一个家庭单位;只有富裕的家户才有能 力雇请非亲属人员作为佣人和劳工。一旦结婚,妇女来到了她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丈夫的家户,但是,通过婚姻的拓展过程很快就会终止,因为随 着他们的父辈的去世,兄弟之间就会出现分家析产的趋势。分 ■27 家有时甚至发生在家庭的“父亲”尚健在的时候,尽管与官方的 理想的亲属行为观念相背;2]但是,最通常的安排是儿子要等 到他的父亲去世之后才能分家。在许多情况下,分家一直推迟 到他们寡居的母亲也去世之后。结果在农民家户中,已婚夫妇 的数量可能很少。然而,当家户规模的拓展已经发生的时候,男 性世系(male line)却几乎没有变化。只有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 的例外情况下才会发生。从一般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知道, 人们严格地遵从从夫居(patrilocal residence)的习俗,我们也不 必惊讶于巴克在福建北部161个家户的调查材料所显示的对这 一习俗的完全遵守。这些资料也描述了位于家户的基础、属于 拓展亲属结构的少数角色。巴克一代一代地列出了所有161个 家户(总人口808人)中,所具有的与家长有关的亲属和姻亲的 特殊类型。 家长辈(活着或去世):男性家长,占家户的99.4%;妻 子,93.8%;兄弟,18%;已婚的姐妹,无;未婚的姐妹, 1.9%:所有类型的堂兄妹,无。 上一辈:父亲,1.9%;妻子的父亲,无;母亲,27.3%;妻 子的母亲,无:伯叔姑舅父(母),无。 上两辈:无。 下一辈:已婚的儿子,25.2%;未婚的儿子,74.8%;已 婚的女儿,无;未婚的女儿,36.0%;儿媳妇,26.7%;女婿, 无;兄弟的儿子,3.1%;姐妹的儿子,无;兄弟的女儿, 1.2%。 下两辈:儿子的儿子,12.4%:儿子的女儿,5.6%;孙媳 妇,0.6%。 3家庭与家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