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三辈:无。3) 28■ 库尔伯在广东北部凤凰村的研究中提供了一些有关家户成 员和结构的材料。他区分了“自然家庭”和“经济家庭”。前者是 基本家庭(elementary family),而后者则有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 家户(household)相契合。库尔伯写道:“经济家庭的成员可能全 部都生活在一个家庭中,或者与其他家庭相结合生活在几个家 庭中,在住所(house)中多少会分成潮州人、汕头人或者南海人。 既然在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之间没有区别,既然所有群体为某一 个首领或家长所管理,生活在这种位置下的人们属于一个经 济一家庭。们因此,很明显,“经济家庭”不仅包括一个住所中的 家庭,也包括以经济单位运作的非聚居的扩大家庭(non-resi, dential extended family)。库尔伯接着指出,“通常地”,“经济家 庭”包括4代,但是在凤凰村家庭规模的幅度从1人到20多人。 有5个一个人的“经济家庭”。许多经济家庭由寡妇以及一个或 多个小孩组成。然而,这些不是典型的例子,而是例外。5) 兰女士将福建40个农民家庭分成配偶家庭(conjugal)(即 基本家庭,elementary)、主千家庭(stem)(基本家庭加上丈夫的 父母)以及联合家庭((joint)。她的分析如下: 配偶家庭 主干家庭 联合家庭 贫 农 10 8 3 中 农 3 1 富 农 1 3 商人和地主 1 4 家户中简单亲属结构占多数,反映了家户在每一代中析分 的趋势。当儿子们长大成人而且结婚的时候,他们开始确立作 为未来家庭单位的家长的独立性。只要他们的父母至少有一个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还健在,已婚的兄弟便很可能在一起生活,但是,随着长辈的过 世,家户的析分就开始了,这至少在农民的背景下,几乎是不可 ■29 避免的。汉人自己有时认为,家户析分的过程是妇女之间冲突 的结果。由于继嗣外婚(agnatic exogamy)和从夫居(patrilocali y)的习俗,所有在家庭中的已婚妇女必定属于某种外来的陌生 人。然而,因为汉人的婚烟体系强烈地将已婚妇女的利益等同 于她在新家庭中的其他女性,而且赋子她与娘家之间具有正常 的经济联系,这就迫使她卷入已经证明实际上是她的丈夫和兄 弟之间的竞争。她的卷入可能被人们看作是竟争的基本根 源。6)圣谕口头版本的说教者谈到兄弟之间关系的难处,而且 悲叹:“世间兄弟之争皆为财,有的为钱,有的为田地,有的为房 屋,有的为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刃但是,他也谴责妇女们, 而且对她们表现出过分的关注。“对于今天的男人,爱的主要对 象是他们的妻子。”[8“当然,你爱听你们的妻子说些什么,而且 感觉到她们的谈话中有一些原因,在你们意识到而且相信她们 之前,你一直在听。兄长的妻子对他说:‘你弟弟是懒虫!是浪 荡子!你辛辛苦苦赚钱抚养他,他还老抱怨:难道我们是他的儿 子和媳妇,难道我们要像对待父母一样顺从他?'弟弟的媳妇也 对他说:‘尽管你的兄长知道如何赚钱,但你也在赚钱;你在家和 他做的一样多:你就是按年雇一个长工,他也不会像你这么辛 苦。但他的那些孩子,他们确实是孩子,买这买那,还要买其他 的东西吃一这些东西难道我们的孩子就不能吃?'”9]这些18 世纪联合家庭中家庭争斗的图景,是我们讨论系统的范例。 尽管家户析分的过程是通过在普通家庭范围内的一对对配 偶之间的冲突和农耕生活这一背景来观察的,但是它基本建立 在财富权利的基础上,而每一个儿子所具有的财富权利,往往会 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开来。作为托管人的家长拥有家 3家底与家户
户的财富;他掌管家产,而且不能忘记家中男人的个人权利。【] 30■ 在家长健在的时候,年轻人无力行使他们的独立权利,但是这种 权利是潜在的,而且在有关家庭义务和特权的分配方面容易得 到表达。坚持兄弟和睦的儒家伦理的力量遭遇了迫使他们分离 的压力的挑战。 分家不仅仅是家庭的析分,还是灶和土地的正式分离和划 分。汉人的继承习俗一般将与维持对祖先崇拜的责任有关的额 外份额分与长子,这一责任在兄弟之间只传给长子,但是,除了 这额外的份额之外,所有的兄弟对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当他们 坚持各自的权利的时候,家户的析分就成为必要了。 一旦各自的家庭都建立起来之后,在法定意义上,两个或更 多的兄弟之间便不再成为经济上相互协作单位的一部分。一个 豪宁怕成品其外离宁怕品地再头有荡上怕肾然权利。 他们之的经济互动立走合埋地按陌生人稻问的处埋方式 来制订契约性条款。然而,与此同时,新析分的家户至少是一个 与新近去世的祖先有关的祖先崇拜单位的可能成员,而且某种 特别的经济合作形式会在他们之间形成。换言之,家户和土地 正常析分的时候,也就是建立仪式分立、产生法定意义的独立家 户的时候,这些家户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经历一个由亲热到淡 漠的激烈转变,还不如说他们之间的关系迟早会慢慢淡化。]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实际的个案来认识这些普遍的问题。这 两个个案尽管处于不同的时期,但大体上都是福建北部地区的 材料。第一个材料是西蒙(G.E.Simon)的(中国人的生活〉第五 部分“王明泽(Ouang-Ming-Tse)的家庭”所谈到的。l1865 年1]西蒙遇到了王明泽,其时,王明泽60岁,与他的40岁长子 朴一(P。Y)和90岁的寡母生活在一起。他的女儿都已出嫁, 生活在别的村落。他也有一个小儿子,已婚,有6个小孩,“他们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与我们分家了,但是还居住在我们的旁边”14。朴一有3个儿 ■31 子和3个女儿,最大的为18岁的男孩。王说:他的父亲共有14 个兄弟姐妹,父亲排行第四,他的上面是两个兄长和一个姐姐。 二哥求学做官,而且做了一个“地方官”。在那个时候一大约 是遇到西蒙的八九十年前一王的祖父非常穷,所有的耕地大 约为15亩,其中只有一半属于他自己所有。孩子多了,他便教 他的儿子经商,到城里做事,增加了家庭的收入。王的父亲是兄 弟中最早学艺的一个,他选择了木匠。他的3个兄弟都步他的 后尘。他们用在城里做手艺赚来的钱扩大了田产,除了弟兄中 的一个仍留在福州成了大商人之外,其他人又回到了家乡种地。 王的祖父去世之后,不久他的祖母也去世了,但一家人仍旧 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还有几个年幼的弟妹需要照料。两个 姐妹已经出嫁;“她们只有在春节的时候带着她们的孩子看望她 们的父母,在父母家里住上三四天,”15)做官的兄弟已在外省做 官,由于太远,放弃了他的继承权,让土地继续留在“乡间”。留 在家里的4个兄弟都已结婚,而且他们有9个孩子。在这个时 候,家户有24个人,此外还有4个按年做工的佣人,其中3个男 人干农活,一个妇女做家务。 但是,当姐妹都已出嫁,一个兄弟定居在福州之后,情况发 生了变化。在福州的兄弟想用他所拥有的财产部分投资到生意 上去,而且官员也想收回他的份额。7个兄弟开始将祖产平均 分成8份,除了房屋之外的这些份额中的2份分配给了长兄。 商人和官员的份额由另外5个兄弟联合购买,钱连本带息3年 付清。与此同时,5个兄弟租了邻居的一些田地以便以后买下 来。所有的财产都分成5份,每个兄弟一份。这5个新建立的 家户建造了新的房屋。3年快结束的时候,土地完全买回,分家 彻底完成。“不过,在主要的农事活动中,他们继续协作:在许多 3家庭与家户
事情上继续提供帮助和协助;但是,田里的收成属于土地的所有 32■ 者和种植者”[16]。后来,商人和官员用他们在这一地方买的其 他土地换回了他们卖给其他兄弟的祖宗田产。尽管分成5个家 户之后有40口人,但只有7个男人在田里干活。王本人在十六 七岁的时候,就想在官府谋份职业,于是求学。家中雇请了3个 按年做工的工人。5个家户共同拥有和使用2头水牛。 因此,王的父辈的分家过程是非常清楚的。随后,他父亲的 家庭析分的材料却非常粗略。王说,他两次应试都失败了,但 是,依靠伯父的关系,他在县府衙门谋到一个小职,打算再考第 三次。时间一天天过去,但他的求学野心仍然没有实现。“像许 多其他在这一职位上的人一样,我努力地训练自己,希望紧随伯 父的仕途之路,但是我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种生活”川。最后, 他决定固守他的农耕生涯。此时他已经40岁了,父亲的去世激 励他做出这个决定。在兄弟们的帮助下,他嫁出了3个大龄的 女儿,因为他的困窘处境,她们的婚姻被耽误了。直到西蒙访问 他的前两年,王还与他的兄弟们和谐地共同耕作他们的土地,尽 管他们已经分家了。大概在王为次子完婚之后,由于新媳妇认 为丈夫没有善待她而惹了很多麻烦。分家成为必要了;次子分 到了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从此别籍异户了。 正如我们从这些例子中所看到的,家庭的冲突促成了家庭 的分化,但是,分家并不需要产生一个新的包含更大范围的单 位。新的家户的建立,因而也成为新的独立经济位•击不书残 这些家户可能继续在经济上以某种方式相互协作。从王在回答 西蒙提出的有关分家对祖先崇拜的影响这一问题中,可以看出 这些家户在信仰上的持续协作。王说,新的家户有独立行使祭 祀的权利,但是,通常直到新的家户的奠基人(父亲或母亲)去世 之后,才会独立祭杷。在此之前,假如人们愿意的话,人们都集 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